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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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土地政策是什么?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政策是什么?

Those who are wise have long aspiration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土地政策是什么?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三、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指的是公司制改造,同时进行的可能有出售、建立集团企业、合并、破产等等。

国有企业改制后,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都会发生变化,对于土地使用权可能需要出让、租赁等处理。

国家对改制企业的要求是将产权、权利、责任明确到位,进行科学的管理、经营。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政策是什么?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1、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2、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方式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方式有哪些?

The busy life is exhausting, almost suffocat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方式有哪些?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对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有:收归国有、国家收回再分配、合理分配给个人。

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经济支柱,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有企业也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幻的市场经济。

国有企业土地的改制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那么,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方式有哪些?为大家整理资料如下: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资产的界定、处置和评估,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企改革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方式适用的条件是国有企业改变原有的国有性质,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或者被非国有企业兼并;对外租赁经营;企业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采用土地出让或租赁形式。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适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健性领域和基础性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企业改制,并且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留划拨方式适用条件是:(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3)不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4)国有企业兼合国有企业或其它非国有企业后仍为国有工业生产企业或国有企业兼并、合并的对方为濒临破产的企业;(5)国有企业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

保留划拨方式要由有批准权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除了国企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外,保留划拨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思考【摘要】国有企业改制是当前经济领域的热门话题,其中土地资产处置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从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和土地资产处置的重要性入手,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对土地资产的影响,现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建议,并探讨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路径选择。

文章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是必要的,而且未来发展趋势是积极的。

通过深入研究和有效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协调发展,为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影响、现状分析、问题、建议、路径选择、必要性、发展趋势。

1. 引言1.1 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国有企业改制是指通过改革和调整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使其更具竞争力和市场化运作。

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一直扮演着重要的经济支柱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效率低下、管理不善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际竞争的加剧,传统的国有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亟需进行改革和调整。

国有企业改制还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通过改革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使其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是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大背景下,对国有企业进行深化改革和调整。

1.2 土地资产处置的重要性土地资产处置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土地资产处置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资产是国有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巨大的价值。

土地作为有限资源,其使用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可以作为企业进行再投资和扩张的资金来源,也可以作为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战略调整的重要支撑。

34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

34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精神,部制定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附件一)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附件二)二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一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一、审批权限划分(一)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 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2. 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境外上市企业的。

(二)无论哪类企业,若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根据需要,可持有关省(区、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如果同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部分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部分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部分土地采用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等多种处置方式并存的,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一并拟订,按照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核准,具体处置方案则按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分别在市县或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 试行 )国土资厅发[2001]42号一、审批权限划分( 一 )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 ( 入股 ) 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 , 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 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2. 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或国务院领导批准改制组建境外上市企业的。

( 二 ) 无论哪类企业,若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

( 三 ) 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 ( 入股 ) 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 ,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为方便与有关部门衔接 , 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 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 , 企业根据需要 , 可持有关省( 区、市 ) 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如果同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 , 部分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部分采用国家作价出资 ( 入股 ) 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部分土地采用保留划拨方式处置等多种处置方式并存的 , 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一并拟订 , 按照国家作价出资 ( 入股 ) 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核准 , 具体处置方案则按各种处置方式的审批权限分别在市县或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采用国家作价出资 ( 入股 ) 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范围和程序( 一 ) 适用范围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 , 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 ( 入股 ) 方式配置土地。

1. 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 , 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 , 向省或国 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2. 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 , 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 , 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3. 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意见 , 并附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 见附件二中附表二 );4. 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 , 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 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5. 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 , 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改制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14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改制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14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改制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改制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指导、规范和推动我市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企业改制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通知如下:一、2003年2月20日前,国有企业改制和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执行的集体企业以及各类企业的改制、产业结构调整、增资减债的,凡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职工安置的,都视为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

土地资产未按出让方式办理的企业可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审核,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不再另行收费。

土地资产已按出让方式办结的,由市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

二、2003年2月20日后,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算,市财政部门收取,用于职工安置、产业结构调整和增资减债。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结束——。

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2日深府(2003)98号发布)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市政府: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我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属于以下改制形式涉及土地资产(包括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资产评估:(一)企业整体或部分改组、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土地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二)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清算、资产置换;(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股权转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改制形式。

二、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的,按下列原则和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的所有土地资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改制的资产范围:1.与主业无关的未开发土地或与本意见第三条情况相符的;2.权属不清或涉及产权纠纷的;3.房地产的取得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4.市政府、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及上级产权单位确认不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5.涉及规划调整、公共利益不宜纳入的;6.国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收回、收购的。

(二)企业改制中非商品性质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有:1.补交地价转为商品性质;2.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3.国有土地租赁;4.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按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年地租;5.限期开发;6.剥离到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产权单位;7.收回土地;8.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具体处置方式由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改制企业及其资产经营公司、上级产权单位的申请,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确定。

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与权益明晰

质, 改制成 股份有 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 司、 业集团 、 企 股份 合作制 等。 3土地 使用权作价 出资( 、 入股)
价后荐投入 改制 后的新 设企业, 形成的股权 由国有持 股单位 持有。 改制企业可 以按法律规定转让 、 、 出租 抵 押土地使 用权 , 但必须经过省 以上土地镑 理部门的批 准。 国家持股单位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取股东权
非理性行为, 如乱收 费、 乱罚款等。 4 加大土地违法行 为的查处力度 、 加强对政府用地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深化治理
I米明芬. 、 浙江失地农 民利益保 障现状 调查及对 策 f】 J. 中囤农村经济.033 2 0.
王 春敏 /责任编辑
接顿 . 真执行 土地管理 责任制 认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要充分发挥职 能作用 .积 极开展土地征用项 目的执
法检察 。 对于违法案件婴发现 一处查处一处, ’ 处理 一 批教育 一片。耍坚 定惩 治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态度 和决心 . 保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的健康发展 , 维护 国 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只有加大违法案件的查 处力度 . 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才能 发 国有性质或 国有 控股性质 的企业: 从事公益项 目的企业 , 自然 垄断 如 行业 、 提供公共产 品和服务行 业等; 从事国家扶 持基 础项 目企业 .如支柱产业 和高新技术 产业的骨干 企 业等。
4 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 、 授权经营 方式是 土地 使用权作价 出资 ( 入股) 的 特殊方式. 是指将一定年期 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作价后
t 地市场才能规范发展 。
参考文献:
度 和程序 ,让所 有土地使用 者明确 办理的条件 和要
求 这样 不仅 可以提 高办事效 率, 而且可 以更有效地

企业改制 土地处置方案

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方案一、背景和目的由于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改制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改制可以使企业不仅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还能提高企业效益。

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土地处置事项也需要得到妥善处理,因为土地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因此,制定一套土地处置方案对企业改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一些有关土地处置方案的问题。

二、常见土地处理方式企业改制的土地处置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出售土地出售土地是最常见的土地处理方式之一。

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2.出租土地出租土地可以让企业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如果土地所在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土地价值可能会上升。

3.开发土地企业也可以将土地自行开发,例如建造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从中获得租金或销售收入。

4.投资土地有时企业也会将部分资金投入到土地市场中,以期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三、如何选择合适的土地处理方式在选择土地处理方式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考虑土地市场情况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土地市场的情况,了解所处地区的土地流转规则、土地价格和土地供求状况等情况。

只有在真正了解了土地市场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2.制定详细的规划企业应该制定详细的土地处理规划,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价格、土地改造方案等。

3.考虑风险因素企业还应该注意土地处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例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在制定土地处理方案时,一定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4.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企业在选择土地处理方式时,不能仅仅考虑资金回报,还需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市场前景等因素。

四、土地处置方案的实施步骤企业在制定土地处置方案的同时,也需要确定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

1.确定土地处理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土地处理方式。

2.制定详细的方案和计划根据所选土地处理方式,制定详细的土地处置方案和计划,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性。

3.落实土地处理方案按照制定的方案和计划,落实土地处理方案。

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乡镇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的土地资产进行评估。

乡镇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必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办理相应的手续。

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办理的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返还乡镇的比例为80%。

乡镇企业改制中对土地资产的处置,以本办法为准。

宣布破产严格责任原则行政撤职纳税人名称是什么人事保管合同辞退书乡镇集体企业需要改制的情况下,要面临这非常多的问题,而首先要面临的就是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大家都知道,土地资产非常的重要,并不是我们想如何处置就可以如何处置的,它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才行,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办法。

▲乡镇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镇企业改制工作,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切实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对乡镇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和村办集体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改制,改制前均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者(包括少批多占和未批巳用的)须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乡镇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的土地资产进行评估。

土地资产评估应由具有专业土地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办,评估结果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三、乡镇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必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办理相应的手续。

否则,其处置行为无效,改制后企业的用地不受法律保护。

四、乡镇企业改制后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办法:(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1)企业改制采取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整体转让方式的,或部分不动产随同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受让者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出让金标准按市政府[1995]59号和[1995]179号文件精神办理。

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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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

国有企业改革一般是指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的政策予以处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及特点1、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出让的特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出让土地年期的有限性。

企业取得的是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无限期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不同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期也不同。

土地使用权期满,使用者需申请续期,并支付出让金,才能继续使用。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流动性。

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在法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内和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具有最完整的权能。

(二)出让政策的演变1、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制度。

此后不久,明确了国有土地实行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时,将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进行处置,既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也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困难。

因此,实行出让政策,变划拨土地为出让上地,成为改制国有企业和政府处置土地资产的当然选择。

2、20世纪90年代初,《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中,均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人股。

3、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全面系统地整合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政策适用的范围及基本政策导向,即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1999年,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5、2001年,《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需要转为出让(租赁)土地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取消了此前一直实行近十年的土地出让(租赁)审批制,使出让(租赁)政策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变得更加灵活和便捷。

之后,针对纺织企业限产压锭、企!比债权转股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改革,土地出让政策在技术操作层面也相应进行了细化。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出让政策日臻完善,已经成为国有企业改制中应用最广泛的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三)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在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中,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最广泛括为,凡属于以下情况的改制行为.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位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

1 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5.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情形。

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企业实行改制还是不实行改制,其使用的划拨土地都可以申请以出让方式处宜。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出让政策不再局限于企业改制,已成为任何企业、单位处置划拨土地资产和取得建设用地的最重要政策。

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政策要求及适用范围(一)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及特点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改制企业,改制企业与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走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租赁土地使用权。

改制企业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也就是说,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样,租赁土地使用权也是企业的法定财产,企业对承租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政策演变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租赁政策制定的时间晚于出让政策。

1、在1993年之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只有出让方式—种,土地出租仅限于土地使用者将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再行租赁的行为,是出让后的再出租,而不是政府直接向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

因此,这一时期,无论是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还是各项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在有偿使用方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基本上采用出让方式,即用地者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很少采取其他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2、1993年,在《园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股份制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可以实行租赁方式,即“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有偿使用,每年收取相应的租金”。

改制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出让和租赁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资产。

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土地租赁内含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4、1999年《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提出:对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5、1999年1月I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

可以看出,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运而生的国有土地租赁政策,经过企业改制的不断实践,上升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法定方式,成为对大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租赁政策的适用范围略小于出让政策,现行法律规定:(1)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2)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时.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不实行租赁。

也就是说,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任何企业和单位处置原划拨土地或取得建设用地,均适用国有土地租赁政策。

三、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一)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概念及特点1、概念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形成的国家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2、特点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非货币交易,即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国家没有收取相应的土地价款,而是把这部分价款作为国家资本金又投向了企业,改制企业实质上是在没有缴纳数额较大的地价款的条件下,取得了可以自主处置的土地使用权(二)政策演变1、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提出,始于1992年,并于1993年付诸于实践。

1992年《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涉及的国有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

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

这是首次提出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必须实行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处置政策。

同年,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的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被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股份制改组涉及的“财务会计、业绩评价、利税上缴衔接、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

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的股份制改革,为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政策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契机。

2、1993年,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股份制改制中国有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及其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函字[1993]第113号)中明确了投入该股份公司的国有土地数量、土地资产评估价值以及折算的国家股份额。

该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土地的改制企业。

3、1993年,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对两种类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了界定:一是国家直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国家股。

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家指定的国有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直接提出申请,地方企业由省(区,市)政府指定的土地资产持股单位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经国家土地管理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才能作价人股。

二是国有土地先出让再作价入股,即“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资产折为法人股。

试点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向股份公司折价入股。

”至此,作价出资入股作为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政策被确定下来。

4、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土(法)字[1994]第153号)对包括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管理政策进行了规范。

5、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内涵进行了明确解释。

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明确为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

与租赁政策一样,源于企业改制的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成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定政策。

(三)适用范围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是国家给改制国有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享受的。

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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