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司法裁判(doc 6页)
最高院公报案例雇主责任险的裁判要旨

最高院公报案例雇主责任险的裁判要旨最高院公报案例:雇主责任险的裁判要旨一、案情简介根据最高院公报的案例,本案涉及雇主责任险的纠纷。
被告是一家企业,原告是该企业的员工。
原告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被告辩称其已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判要旨。
二、被告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法律意义法院认为,被告购买雇主责任险是为了规避可能发生的雇主责任纠纷,保护员工权益的一种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购买雇主责任险,以便在员工受伤或患病时能够及时给予赔偿。
被告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并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被告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合同,保险合同有效。
四、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雇主责任险的特点,保险公司应当在员工受伤或患病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属于雇主责任范畴。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五、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员工受伤或患病的赔偿责任是有限制的。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应当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致。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六、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雇主责任险的承保方,应当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对员工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能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赔偿,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七、被告的赔偿责任尽管被告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但被告作为雇主仍有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员工受伤或患病时,应当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履行其赔偿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在赔偿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如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赔偿,将承担违约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和依据

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和依据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主要保障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意外或职业疾病等问题所承担的责任,为雇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经济赔付,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保障。
在保险的赔付过程中,存在赔付标准和依据。
下面将介绍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和依据的相关内容。
一、赔付标准1. 雇主在雇佣员工时,需要向员工支付工资、劳动报酬、加班费等各种费用,在雇佣期间,如果员工在工作中遭遇意外或产生职业疾病,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就是根据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支付费用,以及保险金额来进行计算。
2.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一系列保障措施,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
如果雇主未按照要求对员工进行保险和保障,导致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雇主责任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雇主还需注意,在雇佣员工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安全、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等。
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雇主责任险也需要进行赔付。
二、赔付依据1.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纯粹的责任险种,赔偿基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与员工之间存在纠纷,雇主责任险不会对其进行赔偿,需要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 雇主责任险赔付的依据主要是通过对员工出险情况的认定和赔偿计算来确定的。
具体的赔付依据如下:(1)根据员工出险时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资料,确认员工身份和受雇时间。
(2)依据出险员工的医学证明或伤残鉴定书、工伤认定通知书,初步确认伤害事故或职业疾病的事实和性质。
(3)根据被保险人向员工支付的实际费用,计算出实际应进行赔偿的金额。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成功确认出员工是否符合赔偿条件,并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丁X因公司雇主责任险起诉保险公司获利足额赔偿案件

丁X因公司雇主责任险起诉保险公司获利⾜额赔偿案
件
律师观点分析
本所律师经案件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确实约定要根据伤残等级按赔偿⽐例表承担赔偿责任,但当年的保险条款却没有赔偿⽐例表附表。
保险公司在以后版本的保险条款中补充了赔偿⽐例表,规定九级伤残按赔偿限额的4%承担保险责任。
公司投保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是40万元,按这个约定伤残赔偿⾦为16000元。
但新的保险条款并不适⽤于本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伤残赔偿⾦⾦额为177480元。
两者差额巨⼤。
我们按此提出诉讼请求,⼀审法院⽀持了我们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1、原告与公司签署了《赔偿和解协议》,但原告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和解⾦额,原告与公司同意后可以解除和解协议。
2、保险公司虽然在条款中约定了按⽐例赔偿,但却没有具体的赔偿⽐例表,保险公司的约定显属约定不明,故应当依法赔偿。
浅析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与团体保险责任认定的差异
? 雇主责任险 – 条款约定的事故(意外、疾病、医疗等)的发 生只是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保险金的 给付是以安监部门的认定、法院的判决或法律 的规定为条件的
? 团体意外保险 – 发生条款约定的事故(意外、疾病、医疗等) 即给付保险金
雇主责任险的理赔限制
? 保险责任仅限于工伤
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 除PICC 外,其他公司雇主责任险普遍将石棉制品涉及的伤害做除外 ? 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
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 《平安雇主责任险 2008 版》 – 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征车辆或类
?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批单; (2)投保员工清单; (3)出险通知书; (4)损失清单及损失计算依据和凭证; (5)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证明; (6)工伤鉴定报告; (7)劳动合同; (8)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 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理赔条件解读
? 保险公司赔付的前提是确定“雇主有责任”向出险的雇员进行赔偿 – 引发问题:谁来确定雇主“有责任”?
? 保险公司可以简单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确定雇主( 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事实上是否有无责任 – 因为只要是工伤事故,雇主肯定就要负责任
? 保险公司可以将确定“雇主有无责任”的过程交由第三方(安监部门、 法院或公安机关)来判决,保险公司自己不判断 –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保险公司想不赔付,或是重大事故),保险人 要求要求投保人提供第三方证明来证明投保人自己需要负责人,这 时候投保人无法提供,那么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要求投保人提供第三方证明的权力是雇主责任险条款的规定,保险 人可以随时履行该权力
雇主责任险的责任分析

雇主责任险的责任分析雇主责任险是一种由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旨在保护公司的员工免受在工作场所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疾病引起的伤害和疾病的影响。
然而,在雇主责任险理赔中,存在着法律责任方面的细节问题。
本文将对雇主责任险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分析。
1. 雇主的法律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有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的法律责任。
他们必须遵守所有的职业安全法规,并在事故和疾病发生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员工。
如果雇主未能履行其职业安全责任,员工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雇主赔偿因工作引起的伤害和疾病。
2. 雇主责任险的作用如果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则在员工受伤或患病时,公司将不必自行承担其对员工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从而保护公司免受可能极为昂贵的法律诉讼和经济赔偿的影响。
3.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雇主责任险通常涵盖的范围包括:(1)因职业疾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2)因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3)员工因受到不当待遇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例如,性骚扰或歧视)。
4. 雇主责任险理赔的责任分析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伤害或患病,保险公司将对这些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
如果发现这些损伤是由雇主不当安全预防措施、空气污染等方面导致的,保险公司将支付员工医疗费和赔偿金。
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责任确定的标准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公司进行赔偿。
5. 雇主责任险的争议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类争议:(1)就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争议。
(2)就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出现争议。
(3)就可能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或者性质出现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会由受伤员工或受害雇主提起诉讼,也可能要由调解机构协调解决。
6. 结论作为雇佣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之一,雇主责任险可以帮助企业减轻在员工受伤或患病时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
但是,保险的理赔过程往往牵涉到责任的争议,将会涉及相应的法律诉讼。
因此,企业应该谨慎地考虑是否需要购买雇主责任险,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雇主责任险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对雇主在雇佣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雇员的人身伤害或疾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我国,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雇主责任险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旨在探讨雇主责任险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雇主责任险案件的法律关系1. 保险合同关系雇主责任险案件的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保险合同关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雇主责任险案件中,雇主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双方基于保险合同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
2. 劳动关系雇主责任险案件的法律关系还表现为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终止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雇主责任险案件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保险合同关系得以成立的基础。
3. 侵权责任关系雇主责任险案件的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侵权责任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雇主责任险案件中,如果雇主因工作原因造成雇员的人身伤害或疾病,雇主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雇主责任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在雇主责任险案件中,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合同成立、生效及解除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在雇主责任险案件中,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及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保险责任范围的法律适用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由保险合同约定。
在雇主责任险案件中,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3)保险赔偿的法律适用保险赔偿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

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雇主责任险是指雇主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
在员工受伤或患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工伤赔偿金等方面,雇主责任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那么,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主要是根据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患病所产生的费用来确定的。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等。
在员工受伤或患病后,雇主责任险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来进行赔偿,以减轻员工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
其次,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工伤鉴定的程序。
在员工发生工伤后,雇主需要及时报案并进行工伤鉴定,确定工伤的性质和程度。
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雇主责任险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确保员工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此外,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还涉及到雇主的责任。
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好雇主的责任,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如果雇主因为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员工受伤或患病,雇主责任险将不予赔偿,甚至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最后,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还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特点进行具体的规定。
不同行业的工作环境和风险程度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一些高风险行业如建筑业、矿山等,其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更加严格和高额,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工伤事故。
总的来说,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是根据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患病所产生的费用来确定的,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同时,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雇主的责任以及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具体规定。
雇主责任险的存在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督促雇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司法裁判之浅析

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司法裁判之浅析======================================================================案件事实:2007年5月17日江苏徐州B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向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责任险,保单扩展条款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保单记载:保险期限为07年5月18日至08年5月18日,死亡赔偿限额为8万元。
该险种所附条款第一条规定: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条款第三条除外责任第(2)项同时规定: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2007年6月4日,律所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07年5月31日因公务出差其间,因工作劳累,出现感染症状,于07年6月4日凌晨意外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约定,本起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范围,请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申请金额为8万元。
因根据沛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心原性卒死,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杨系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予以拒赔处理。
07年8月律所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争议律师事务所认为:杨律师与律师所存在聘用合同关系,系该所所聘雇员,该律师在履行律师事务所分派的任务过程中,意外卒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杨律师07年6月2日身感不适,并首次就诊, 6月4日凌晨突然死亡,应当视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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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司法裁判之浅析
---徐州某律师事务所诉某财产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纠纷案
陆新峰中外民商裁判
案件事实:
2007年5月17日江苏徐州B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向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责任险,保单扩展条款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保单记载:保险期限为07年5月18日至08年5月18日,死亡赔偿限额为8万元.
该险种所附条款第一条规定: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工伤休假期间的薪水、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条款第三条除外责任第(2)项同时规定: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2007年6月4日,律所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07年5月31日因公务出差其间,因工作劳累,出现感染症状,于07年6月4日凌晨意外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约定,本起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范围,请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申请金额为8万元.
因根据沛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心原性卒死,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杨系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予以拒赔处理.07年8月律所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争议
律师事务所认为:杨律师与律师所存在聘用合同关系,系该所所聘雇员,该律师在履行律师事务所分派的任务过程中,意外卒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杨律师07年6月2日身感不适,并首次就诊, 6月4日凌晨突然死亡,应当视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另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保险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内容没有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则则认为: 死者系非职业疾病死亡, 律师事务所对死者并不负任何法律赔偿责任,该事故亦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另保险条款免责部分也明确对因疾病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另该免责条款涵义清晰明确,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强于一般人的法律理解能力,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从宽掌握.
法院判决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两项条件,首先, 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其次是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等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除外责任部分明确约定: 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对此原告是明知的,原告所雇员工杨律师死亡是因为在出差期间因旅途疲累受感染而产生疾病所致,不是遭受意外也不是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该情形符合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数额也均未经过法定机关确定,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成就,被告的答辩意见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一)被保险人对受害者依法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
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对雇员的死亡或伤害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
结合本案,本案原告实际是对死者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首先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提出疾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这个说法无法成立,根据保险原理及法律规定,意外事故指指遭受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所谓外来的即伤害是由身体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车祸致死致伤,而本案死者是身体的内在原因引起.非疾病的涵义自不必解释.
其次该疾病不属于职业病,根据沛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的死者死亡原因为:心原性卒死.根据<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该疾病不属于职业病范畴.
事实上本案所涉的死者家属并未在诉讼之前并未向原告提出过索赔要求,原告也未对死者家属作出任何赔偿. 因此,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死者因疾病死亡,原告对死者依法无须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起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受害者向致害者(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必要条件。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无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缺少这一要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责任险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不具有实体性, 保险人无法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的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也不可能约定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所以,在成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原告索赔8万,但未提供证据说明8万元的组成及其依据 , 本案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受害人向其提出索赔及自己已作出赔偿的任何证明材料,其自身利益并无任何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另保险人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损失予以补偿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限制条件。
正如本案判决书所述:原告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数额也均未经过法定机关确定,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成就。
(三):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
保险责任条款是具体约定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即承保范围。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损失时,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共存于同一份保险合同中是保险行业的通例,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常见的有两种:一,责任免除条款将保险责任条款已承保的风险在一定条件之下予以剔出,如车损险中,碰撞责任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的承保范围,但因酒后或无证驾驶导致的碰撞在责任免除部分予以剔除。
二,某些危险本就不属于保险责任条款界定的承保范围,但容易与保险责任混淆,为避免误会及歧义,在责任免除部分再次予以明确排除。
在本案所涉及的条款中,就存在第二种情形所述的情况,该条款第一条即为保险责任条款,其明确约定: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工伤休假期间的薪水、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该责任条款显然不承保职业病以外的疾病导致的损失,疾病本也不属于意外事故。
但为防止投保人误认为疾病属于承保范围,雇主责任险第三条规定,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施行接受医疗、诊疗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由此可见,这种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风险,本来就未约定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即使没有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也是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
知识改变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