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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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

浅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

浅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董天天摘㊀要:现代社会属于风险社会ꎮ城镇化的快速推进ꎬ大幅增加的用工需求ꎬ更增大了用工风险ꎮ用人单位为了化解用工风险ꎬ防范自身赔偿责任ꎬ往往在工伤保险之外ꎬ为劳动者投保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ꎮ但是一旦出现用工事故ꎬ相应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主体是雇主还是雇员?雇员以及近亲属取得保险金后ꎬ能否减轻雇主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定义务?这类争议层出不穷ꎬ至今在保险理赔和司法领域仍未达成共识ꎮ本文通过阐述两种保险产品的性质ꎬ结合保险理赔实务经验和司法判例ꎬ总结两份保险产品应起的作用ꎬ归纳保险金的归属权和对雇主责任的影响ꎮ关键词:商业保险ꎻ雇主责任ꎻ保险金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2.29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20)33-0150-02㊀㊀改革开放后ꎬ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ꎬ人口流动性的增强ꎬ城乡二元体制藩篱进一步松动ꎬ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背井离乡进入城市ꎬ成为外来务工人员ꎮ我国在法律上对劳动者有诸多的保护ꎬ原则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要求ꎬ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该法签订劳动合同ꎬ形成劳动关系ꎬ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费ꎬ使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ꎮ但由于我国经济形态多样ꎬ在劳务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下形成多种用工形态ꎬ除了基本的劳动关系外ꎬ还存在雇佣关系㊁加工承揽关系㊁无偿帮工关系等ꎬ很多用人者基于自身行业的特性或出于成本考虑ꎬ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ꎬ也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ꎬ只是给劳动者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ꎬ其中以团体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居多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ꎬ经常会出现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ꎬ这两份保险金归属发生争议ꎬ以及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在得到这笔保险金后能否减轻雇主责任或者抵免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ꎬ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ꎬ由于司法认知不同ꎬ也存在相当的争议ꎮ一㊁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区别(一)从属性上分析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调整ꎬ而团体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ꎮ(二)从类型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ꎬ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ꎬ包括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ꎻ(二)财产保险业务ꎬ包括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ꎮ 财产保险中的责任险ꎬ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ꎮ责任险包括雇主责任险等ꎬ因此ꎬ雇主责任险应当定性为财产保险ꎬ适用损失补偿原则ꎮ团体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应当定性为人身保险ꎬ属于给付性合同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ꎮ(三)从被保险人上分析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记名或者不记名雇员ꎬ实践中一般在保险合同附件中列明被保险人名单ꎮ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ꎮ(四)从保险标的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ꎬ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ꎬ当被保险人死亡㊁伤残㊁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㊁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ꎮ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ꎬ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ꎮ作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即员工自身的人身利益ꎻ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即雇主ꎬ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ꎮ(五)从受益人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ꎬ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ꎬ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ꎮ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ꎬ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ꎮ 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ꎬ具有受益人ꎬ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ꎬ也可以是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近亲属ꎬ但是雇主不得为受益人ꎮ而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ꎬ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受益人这个概念ꎮ二㊁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金归属和法律性质分析(一)从保险金的性质和归属上分析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归属于受益人ꎬ一般为作为雇员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ꎮ该保险金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而获得的ꎬ是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的合同责任ꎬ并不能抵偿雇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雇员或其近亲属承担的法定的侵权责任ꎮ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则是支付给雇主的ꎬ并且该保险金的支付是以雇主对雇员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前提ꎮ雇员并不能直接获得雇主责任险保险金ꎮ(二)从保险金请求权主体上分析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从原则上应当为作为雇员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以及被保险人指定051法学研究Һ㊀的受益人ꎬ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后ꎬ作为投保人的雇主已经向受益人承担了赔偿责任ꎬ且赔偿协议上明确写明该份保险合同所有受益人均同意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雇主后ꎬ作为投保人的雇主才能对该份团体意外伤害险享有保险金请求权ꎮ否则作为投保人的雇主无权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以及无权起诉ꎬ不属于适格主体ꎬ即使起诉也应当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ꎮ①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从原则上应当为作为被保险人的雇主ꎬ因为首先ꎬ该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为投保人雇主以及保险人ꎬ被保险人也为雇主自身ꎬ该保险标的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ꎬ该保险险种设计的目的也是为了减轻雇主赔偿责任ꎮ所以雇主向保险人行使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的前提是已经向雇员或者雇员的近亲属履行了雇主赔偿责任ꎬ得到雇员或者雇员的近亲属的认可ꎮ从法律证据形式上ꎬ一般是与雇员或者雇员的近亲属签署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ꎬ得到雇员或者雇员的近亲属的收到证明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履行证明ꎮ本保险的性质为财产保险ꎬ适用损失补偿原则ꎬ雇主只能在保险金限额内得到已履行雇主责任内的保险金ꎬ不能因此获益ꎬ得到超出赔偿之外的保险金ꎮ从理论和保险理赔实践中ꎬ由被保险人即雇主获取雇主责任险保险金是通常的ꎬ然而在司法实践中ꎬ雇员及其近亲属能否有权直接主张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金请求权ꎬ各地司法判例不一ꎬ最高院的意见是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ꎬ只有雇主享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②ꎮ雇员以及雇员的近亲属对雇主责任险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ꎮ起诉的也以主体不适格为由ꎬ裁定驳回起诉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ꎬ部分法院在雇员以及雇员的近亲属对雇主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ꎬ将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合并审理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ꎬ认定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ꎮ在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ꎬ雇员在为雇主服务过程中遇害ꎬ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ꎬ直接向雇员赔偿保险金ꎮ雇员损失确定的ꎬ根据雇主的请求ꎬ保险人可以直接向雇员进行赔偿ꎮ雇主怠于请求的ꎬ雇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ꎮ以此判决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内向雇员承担保险赔偿责任ꎬ不足部分由雇主承担③ꎮ从法律分析来看ꎬ部分法院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ꎬ将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合并审理ꎬ赋予雇员以及雇员的近亲属对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存在争议的ꎬ因为这突破了保险合同的相对性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ꎬ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交强险㊁商业险保险公司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ꎬ而雇主责任保险不同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ꎬ雇主责任保险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ꎬ且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也未明文规定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ꎮ所以人民法院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ꎬ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ꎬ赋予雇员对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ꎬ严格遵守合同约定ꎬ保障雇主权益ꎮ雇员作为第三人无权以自己名义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ꎬ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ꎬ诉讼主体也不适格ꎬ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ꎮ三㊁商业保险在承担雇主责任中起到的作用在现实用工领域ꎬ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很好地起到减少雇主赔偿责任的作用ꎬ使雇主赔偿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ꎮ但其作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ꎬ一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ꎬ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ꎬ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ꎮ而商业保险非强制性投保ꎬ为用人单位自愿为其职工投保ꎬ应当视为职工福利ꎮ因此ꎬ商业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ꎬ二者不存在替代或包容关系ꎮ商业保险赔偿金不能从工伤赔偿款中扣除ꎮ用人单位应当重视用工风险ꎬ原则上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ꎬ缴纳社保ꎮ只有基于特殊情形ꎬ不存在固定的用工关系的ꎬ为减轻雇主赔偿责任ꎬ雇主选择投保雇主责任保险ꎬ将雇主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ꎬ如果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ꎬ这只能视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福利ꎬ保险金只能由员工及其近亲属获得ꎬ不能减轻雇主相应的赔偿责任④ꎮ参考文献:[1]许永成.浅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J].山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ꎬ2014(8).[2]刘干.为雇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J].人民司法ꎬ2018(12).[3]张金星.为雇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J].工友ꎬ2019(12).作者简介:董天天ꎬ男ꎬ河南焦作人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ꎬ研究方向:比较经济法学ꎮ151①②③④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2民初312号民事裁定书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058号ꎮ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8民终2810号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陕民提字第00009号。

买什么商业保险才能折抵工伤赔偿?

买什么商业保险才能折抵工伤赔偿?

买什么商业保险才能折抵工伤赔偿?文︱段彪永在中小微企业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不少企业因运行成本高企,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又担心员工出现工伤,便向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期在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来折抵工伤赔偿。

但这种做法真的能规避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减轻或免除老板的责任吗?未必!员工发生工伤时,市场上能进行赔付的的商业保险花样繁多。

但因投保费用实惠,被保险人灵活变更等原因,企业通常购买一般的团体意外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及雇主责任险三种商业保险。

下面为您分别进行法律分析。

1. 一般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保险法》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企业)不可能成为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

员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员工进行赔付。

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企业为员工参保社会保险系法定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

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从不同侧面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个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可以从企业处获得工伤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商业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不同,员工可获得“双重赔偿”,企业不能拿商业保险金折抵工伤赔偿。

2. 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1998年施行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因此,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是施工企业必须购买的一种人身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

但《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转移企业用工风险的作用已被社会保险所替代。

2011年修正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带你一图看懂: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企业主一定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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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一图看懂: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企业主一定要看看!在这个提倡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下,无数企业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

然而企业的用工风险管理却是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忽视的重点!先放两个案例:案例一某商场雇员刘某,在处理客户纠纷中被打伤,造成右眼失明。

商场为其雇员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赔偿直接打入刘某账户,但是刘某任然希望商场予以更多的补偿,商讨未达成一致,双方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最终判决,商场需要为刘某的工伤事故进行赔偿。

意外险只能作为员工福利,不能降低企业的风险!福利再好,也不能逃避法律责任!案例二某食品生产厂曾某1997年至2013年饮料生产企业灌装车间,从事操作工作,每天接触噪声8小时。

2014年1月被查出患有噪音性耳聋,于2014年4月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7月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需要辅助佩戴助听器。

曾某向企业索赔:住院津贴、误工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业病也要得到保障!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做好用工风险的管理,一旦风险发生,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将是企业的重创。

所以我们今天就来分享一下常见的企业用工风险的管理工具。

主要内容如下:1,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到底是什么?2,一图秒懂。

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到底是什么?1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强制企业为员工建立的保障。

通过统筹的方法,由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当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工伤基金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什么是雇主责任险?简单来说就是保的雇主的责任。

雇主责任险承保的被保险人(即雇主)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雇主险、意外险和工伤险区别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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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陆家嘴国泰人寿已开发和销售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年金险在内的百余 种商品,其长期看护类产品填补了业内在此方向的空白,荣获多种奖项。同时,不断扩展的营 销渠道及服务平台也为保户快速了解产品及享受服务提供了便利。截至2014年底,陆家嘴国泰 人寿总资产增长至近30亿元人民币。
股东介绍
【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台湾地区寿险业龙头,目前客户人数超过750万人,每三个台湾居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 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432元。)
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团意险与雇主险的区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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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保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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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C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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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寿险 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
公司均能投 入您的文本。 保
7
雇主责任雇险主中所有 的理赔款项包括医 疗报销,住院补贴, 误工费,伤残赔偿 及身故赔偿均划归 企业公帐由企业全 额赔付给员工,在 法律程度上起到保 护企业的作用。
赔 款 划 归
4
有 雇主
以e家国寿的条款为例:100 元/天,最长不超过365天, 免赔3天,与主险同享保额 为了更大程度补企业的风险,
雇主保险还可以同时附加误
工费补贴和住院补贴,其中
误工费补贴大部分公司需要
住院才能补贴误工费,也有
少数公司进行门诊误工费补 贴,一般会有3到5天不等的 免赔天数,误工费必须是工 伤事故才能进行补贴。
诉 讼 费
团C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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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此输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

入您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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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案例:一个工人在
单位工作时受伤了 ,花去住院费2万 元。造成了残疾, 要赔偿5万元。和 单位达不成协议,
起诉至法院,法院
判定单位要赔偿七
万元。承担诉讼费 2000元。
雇主责任险,在 保额内,保险公 司会赔偿单位应 该承担的全部费 用72000元。
伤 残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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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家国寿标准
团C意
请在此输入您的标题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请在业此标输准入您)的》文本。请在此输 伤残 1-10入级您的赔文付本比。例为: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10%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修改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修改版]

第一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这两个险种都能给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二者却属于不同范畴的保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1).两者的被保险人不同。

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职工。

(2).两者的保险对象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

(3).两者的赔偿依据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4).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5).保险金额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雇员年工资的一定倍数,而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额由投保方自行确定。

第二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范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目录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同样性质的一种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职工为保险对象,单位为投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为第一档,费率为千分之二;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四;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七。

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1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它书面文件构成。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司法实践中,有时会混淆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做出错误的决定,实则两者有重大区别,先从四个方面做对比在从六个方面作详细介绍。

1、保险责任雇主责任险: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津贴,法律费用,职业性疾病给付等。

团体意外险:意外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

2、赔付对象雇主责任险:直接赔付给雇主,然后由雇主转给雇员。

团体责任险:直接赔付给雇员。

3、伤残等级雇主责任险:针对工伤按工伤实际伤残鉴定标准赔付,包括职业病,针对非工伤意外按照商业意外实际赔付。

团体意外险:按照商业意外实际赔付。

4、法律后果雇主责任险:雇主依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不再承办法律责任。

团体意外险:不能免除雇主责任,员工及家属获得保险赔偿后,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可以说是等于工伤的责任加团体意外险的责任,保障更为全面。

更详细的说:1、两类险种释义不同团体意外险,就是以一张总保单为某一企业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员工提供人身保障的保险。

雇主责任险,则指企业所投的对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企业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企业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公司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转嫁公司责任。

2、保险标的不同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作为公司员工的生命或身体,属于人身保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是企业,更确切的说是企业主,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属于财产险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学原理(本)第十一章的形考题及答案

保险学原理(本)第十一章的形考题及答案
D.以上均是0
第十一章多选题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的对象是()。
A.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50
B.社会团体0
C.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50
D.机关、学校0
第十一章多选题
()是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A.被保险人25
B.营业性质25
C.投保区域范围25
D.责任限额及免赔额25
对0
错100
第十一章判断题
家庭成员责任保险险种代码ZEO。
对0
错100
第十一章判断题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对100
错0
第十一章判断题
期内发生式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
对100
错0
第十一章判断题
从责任保险来看,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平均限额。()
对0
错100
第十一章判断题
A.刑事责任0
B.民事责任100
C.行政责任0
D.违宪责任0
第十一章单选题
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对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
A.刑事责任0
B.民事责任0
C.行政责任0
D.经济赔偿责任100
第十一章单选题
责任保险中常见的电梯责任保险属于()。
A.公共责任险100
B.餐饮场所责任险0
C.物业管理责任险0
D.顾客自己责任0
第十一章单选题
在责任保险中()是保险人的直接赔偿对象。
A.受益人0
B.被保险人100
C.受害人0
D.第三方0
通用反馈:
第十一章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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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给雇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险一、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作为财产保险核赔人员,说几句,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报备的条款存在差异,在这里仅供您参考(具体):一、首先,这是两个类别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请注意,如果没有达到烫伤/烧伤、伤残级别或者死亡的,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国内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出险情形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即如果发生某次事故,雇主依法可不承担责任,那么绝对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员工福利,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减免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者近亲属;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转移,受益人一般为员工本人。

二、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比较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范畴,与团体意外险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责任保险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团体意外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责任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

下面是我们总结出的不同:1.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

2.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3.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4.雇主责任险在增加了扩展24小时意外险后,其便涵盖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案例一:一家企业同时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出险了该怎么赔啊?假如建工团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都是10万的每人伤亡和5000的医疗费用,一共应该怎么赔啊?各赔各的还是两险种共用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如果是身故了,就应赔付各10万共20万。

如果身故之前产生了医疗费用,应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报销。

5000封顶。

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问题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的免赔额是500元,团体意外险无免赔额。

问题如下:若员工工作期间烫伤,工伤,本应算雇主责任险,但低于免赔额,所以没有赔付。

这种情况下,可以报“团体意外险”索赔吗?问题补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也是“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吗?这么说,似乎“雇主责任险”的范围包含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当中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且有这名员工的名字,那就可以进行理赔。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包括误工费。

这两个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雇主责任险主要是由于雇主责任造成雇员伤害所给以的赔偿,目的是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这里的雇员是不固定人员的,只有能证明是雇员就可以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个团体中的个人,需要有明确的对象,在投保时就要交一份人员清单,如果不在人员清单内,即使也是雇员,保险业不能赔付。

四、团体意外保险为什么不能代替雇主责任保险?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6-28 11:52 共 131人浏览[大] [中] [小]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份福利,并不能完全转移企业(雇主)对员工因工伤意外而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原因如下:※从保险标的来看,“团意”承保的是员工生命,而非企业(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从被保险人来看,“团意”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而非企业(雇主);※从赔偿内容来看,“团意”仅对死亡或伤残进行赔偿,即便附加了意外医疗,在发生了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故时,企业依然会有很大的赔偿缺口,例如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赔偿;※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意外险的赔偿并不能代替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雇员在获得意外险赔偿的同时,仍然可以要求企业按法律规定另行赔偿。

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帮助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这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一种做法。

其实,这种做法源自一些较大的寿险公司,为规避经营限制所采取的一种变异做法。

真正的雇主(企业)用工责任风险,必须通过雇主(企业)责任保险来保障,因为它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企业)责任,它的被保险人应该是雇主(企业)。

以责任风险为标的保险业务,目前只有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做。

这一点是寿险公司无法做到的。

所以说,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很难获得一份可靠的法律认可和保障的。

我们认为,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和雇主的道义、情意等责任,是两个完成不同的法律概念。

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必须也只有通过投保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并在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单项下获得保障。

至于,雇主对雇员的道义、情意责任,例如提高员工福利保障待遇、增加企业凝聚力等,则可以通过团意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解决。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还包括了对员工因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最长补偿时间可达52周,这项补偿是团意险不能扩展的。

虽然雇主责任保单最终保障也是落实到员工身上,但它实际保障的是企业(雇主)责任,直接体现的是企业(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所以赔偿的角度不同,它的法律性质和意义也完全不一样。

目前我国监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是寿险或非寿险分业经营的,而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标的不同,所以企业通常应该向两家经营业务性质不同的保险公司(寿险或非寿险)投保 / 购买,避免变异做法可能带来的保障缺陷。

以案说法: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担责吗2008年1月,朱某为其手下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

2008年8月13日下午,在送货过程中,送货工小吴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死。

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亲属。

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要求赔偿小吴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朱某认为,已为小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吴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小吴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

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高发金法律解答:雇主朱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的问题是雇主为雇员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不是雇主责任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本案中,雇主朱某为其雇员小吴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保险。

因此,在保险人赔付小吴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朱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小吴亲属要求朱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承担责任吗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编辑同志:2008年1月,朱某为其手下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

2008年8月,送货工小吴在送货过程中,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砸死。

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家人。

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要求公司赔偿小吴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承担责任吗?读者:王庆王庆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不论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为其雇员小吴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在保险人赔付小吴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朱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

雇主为雇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案情:陈某是一名个体户,多年来一直承包某钨矿多口矿井的开采。

因采矿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为规避风险,2006年1月,陈某为其手下的30多名民工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

2006年7月25日下午3时10分左右,爆破工刘某在陈某的一口矿井实施爆破过程中,不幸被一块飞石击中头部当场死亡。

不久,保险公司把8万元保险金及时赔付给了刘某的亲属。

嗣后,刘某的亲属又找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亲属为处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1.7万元。

陈某认为,已为刘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已向刘某的亲属赔付了保险金,自己的义务已尽到,刘某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因此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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