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23•【文号】民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临时救助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部分困难群众面临生活困境。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临时救助专项治理方案。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升救助工作规范化、精准化、高效化为目标,切实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三、治理范围1.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2. 临时救助对象资格审核和认定;3. 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4. 临时救助工作队伍建设。
四、主要任务1.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 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实现“应保尽保”。
3. 优化救助资金发放流程:简化救助资金发放程序,提高发放效率,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4.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发放、挪用、截留等问题。
5. 加强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拓宽救助渠道,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互助的救助格局。
6. 提升救助服务质量:加强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救助服务。
五、保障措施1. 组织保障:成立临时救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治理工作。
2. 制度保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治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3. 经费保障: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4. 考核评估: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六、实施步骤1. 宣传发动阶段(第1个月):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群众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率。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七政规〔2017〕10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七政规〔201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七台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七台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家庭、居民或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为非社会救助保障对象)。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坚持适度救助,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四)坚持资源统筹,合力推动。
第五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充实和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要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定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日常管理工作,发放不高于月低保标准的小额临时救助资金。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一、总则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为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救助效果,制定本制度。
二、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为我国境内具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公民,包括但不限于:1.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2.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3. 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救助条件1.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我国国籍,或者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2. 救助对象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3. 救助对象应当满足救助申请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救助对象应当具备自救能力,且不影响他人基本生活。
四、救助类别临时救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基本生活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2. 医疗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3. 教育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子女教育救助,确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4. 住房救助: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住房保障,确保其有临时住所;5. 其他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提供相应的其他救助。
五、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地区差异等因素确定,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救助程序1. 申请:救助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3.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4.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临时救助规章制度1. 概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生活上遭受无法承受的困难和突发不可抗拒的灾害等情况下的,对社会救助体系无法覆盖且有急需的人群提供的一种短期的、临时性的救助帮助。
为了保障临时救助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下面来介绍一下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2. 基本内容2.1. 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可以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1) 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造成的生活困难。
(2) 因特殊原因(如疾病、意外、失业等)引发的突发性困难。
(3) 长期失业、无固定住所等特殊困境下的人员。
(4) 刚刚出狱、孤儿、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境下的人员。
临时救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3) 农村地区的家庭人口数不得超过5人。
(4) 城镇地区的家庭人口数不得超过3人。
2.2. 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首先,申请人应该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咨询,并获得临时救助的相关申请材料。
然后,填写完申请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接着,由当地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难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最后,当地民政部门会将审核结果通知给申请人,并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境和需要情况,给予相应的临时救助金。
2.3. 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和范围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社会救助标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金发放应该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并且根据申请人的困境程度和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同时,对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特别申请,进一步增加临时救助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2.4. 临时救助的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临时救助的审批流程应当严格规范,确保申请人的申请能够及时、公正、合理的得到审批。
临时救助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临时救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缓解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包括:(一)遭遇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二)因意外伤害,如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三)因重大疾病,如重病、慢性病等,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我市居住满半年;(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七条临时救助方式包括:(一)给予临时救助金;(二)提供临时救助物资;(三)提供临时救助服务;(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金的标准应确保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救助程序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临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地确定。
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困、困难群众依然存在,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人还很容易受到意外损失。
这时候,民政局的临时救助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临时救助定义临时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为了及时救济困境生活困难的特定群体,对其提供必要生活救助和以后可能依法支付的费用,并为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的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服务。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1.因意外等特殊情况造成了突发性的生活困难,如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个人或家庭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导致贫困、困难的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生活无法维持,遇到困难的对象即为本救助的范围。
2.市、县、乡、村四级各类城乡低保对象。
3.因个人、家庭缺乏劳动能力、未成年人和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突遇生活困难,无法依靠自身和单位或家庭改善生活,不具备维持基本生活的劳动条件和收入来源。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通常基于困难人员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因情、因人、因时、因地”的原则,标准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调整。
比如,当地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能产生不同的标准。
四、救助流程1.受理:需要救助的群众和单位可直接向当地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
民政局应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咨询、初步审查,并对符合救助要求和标准的开始审核。
2.审核:民政部门根据源头资料核实审核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家庭走访并进行核实,认真审核资产情况和家庭状况记录申请人的基准。
3.决策: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并通过知名的方式公布救助名单和具体标准及救助水平。
4.发放:救助发放工作由民政部门或基层组织负责实施,确保救助发放到位、及时到位。
五、救助管理1.验收制度:对过去未保管好的应急资金和物质进行资产账目核实,做好资产入库管理,加强应急资金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确保领取资源人员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2.监督和评估制度:健全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全面提高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金区政发〔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区政发〔2018〕1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工委),区直各部门、单位:《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7日金川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和《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18〕8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政府依法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的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高效;(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三)公开公正,规范管理;(四)制度衔接,资源统筹。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区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公安、财政、卫计、人社、房管等部门主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工委)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凡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关于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口且居住在本区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3、因自然灾害或因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人员。
4、被评为区以上级别道德模范的困难人员,包括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等。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救助:
1、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
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以下的(含30000元),救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元—50000元,救助标准为2000元—3000元;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80000元,救助标准为3000元—5000元;个人支付医药费80000元—100000元,救助标准为5500元。
2、低保家庭中经考试被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在读大学生,难予支付学费的(不含自费择校生),救助标准按第一学期学费全额支付。
3、小学、初中、高中的贫困家庭经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家庭
成员长期患病,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000元—5500元。
4、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标准为1000元—5500元。
5、低保家庭中的婴幼儿童(0——6)岁可享受临时救助,每年不超过600元特殊困难补助费。
6、低保家庭中90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可享受临时救助,每人不超过600元生活护理费。
7、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根据生活困难程度,救助标准1000-5500元;家庭出现重大困难情况,可酌情一次性给予10000元救助。
8、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一)居民户口本;
(二)居民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在职职工所在单位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社区居委会以及工会、残联、劳动等部门管理的困难人员,如符合上述临时救助条件,也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提出书面申请。
三、关于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初审
1、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进行公示(3—5天),征求群众意见。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社区居委会要在申请人填写的《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
(二)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复核
1、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街道民政科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经街道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2、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将享受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输入计算机,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三)区民政局审批
自接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成立西城区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
(五)因受灾较重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较大困难的个人,救助款超过5500元以上的和群体群灾特殊事故报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四、关于临时救助资金
本区建立的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以及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一)从2002年建立的2000万元“扶贫帮困资金”和1000万元“爱心助困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二)区财政按照当年低保资金5%的比例编制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与医疗救助资金合并调剂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从西城区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四)从区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支付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
(六)救助资金的发放,年度内由街道财政垫付,每半年区财政与街道财政统一结算,各街道承担20%的资金,区财政承担80%的资金。
五、关于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一)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街道要追回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三)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1、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2、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3、民政局定期向西城区临时救助审批小组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4、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扣押、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二00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