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暂行)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商标[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商标[20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3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32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已于2017年7月1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7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首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有效运用和依法保护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履责意识、防范执法风险, 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商标监管及科学决策水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成立商标专家委员会.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管理专家委员会由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内有建树、熟悉商标管理和保护实务性工作、在业界有威望的资深专家、学者和法务工作者组成,采用聘任制,专家任期两年,可连任.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商标专家委员会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商标处进行管理并开展日常工作.第三条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发挥专家委员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优势,积极参与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等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支持工商部门提升商标监管、指导和服务水平,促进首都品牌经济发展.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工作任务参与以下商标工作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有关问题;(二)制定商标监管政策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三)研究解决特定商标监督管理事项;(四)重大、疑难商标案件研讨;(五)完善京津冀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六)研究建立冬奥会标志保护协作机制;(七)研究构建商标监管执法长效机制,提升商标执法效能;(八)研究制定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机制;(九)研究设立商标侵权企业黑名单制度;(十)参与对商标代理机构引导、监督、管理工作的研究;(十一)研究商标品牌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十二)制定品牌引领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十三)引导和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方案;(十四)研究和论证知名商标品牌认定工作的改革方案;(十五)参与研究建立中华老字号商标品牌管理保护机制;(十六)建立健全北京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鼓励机制;(十七)健全企业商标海外维权协调机制;(十八)参与对商标监管执法人员、商标品牌管理人员和商标代理人员等培训;(十九)协助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全市重商标、用商标、护商标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十)参与商标监管、指导和服务的其它工作.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主要权利(一)了解和获取与专家委员会分配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二)参加商标相关培训活动和研讨会;(三)在完成分配任务的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四)独立地承担所分配任务,不受其他个人因素干扰;(五)向商标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主要义务(一)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对承担的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二)发现问题及时向商标处提供相关建议;(三)对承担的任务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四)未经商标处同意,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或做其他商业宣传.第七条商标处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当相应专家名额出现空缺时,进行专家的增补,增补名单由商标处确定.第八条如专家本人或所属单位认为其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向商标处提出书面申请,正式退出.第九条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相关规定,或者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专家委员会分配任务的,自动失去专家资格.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结束——。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初探一、驰名商标概述“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
最早源于《巴黎公约》,其英文名称是”well-known trademark”或者”well-known mark”。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发展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从相同、类似产品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产品。
①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当时国内法律尚未对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
1993年修改《实施细则》时,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有所涉及,即在《实施细则》第25条中增加了”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条款。
1996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2009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更进一步规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实质上是一种商标特别保护方法,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②。
认定是前提,保护是目的,认定是保护的必经法律程序。
二、认定驰名”范围界定”问题众所周知,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一种商标权,商标权利是一种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是具有明显地域性的权利。
因此对于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首先要讨论的便是认定驰名商标时范围界定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将范围限定为”在中国”。
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有不同的看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国际”为基准点,以国际知名度作为判断能否构成驰名商标的主要标准,认为一个商标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即为驰名商标,③而不用考虑在本国内是否为相关公众知晓,在发展中国家,驰名商标一般被认为是在本国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经济法著名案例: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组经济法案例分析)——关于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的问题关键字: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互联网问题提要:关于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一些个人看法和涉及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备的地方的一些问题,和合适的理解方式。
案例:原告杜邦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发生网络域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是有 200年历史的企业,目前是世界 500家最大企业之一,与中国早有贸易往来。
我公司注册使用的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虽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由于我公司的优质产品和高质量服务,早已使该商标在事实上成为驰名商标,应获得全方位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方面的保护。
被告作为一家信息公司和域名服务商,明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注册域名是不正当的,仍擅自使用我公司的商标名称注册域名,而且在我公司一再要求下还执意将该域名据为己有。
我公司的客户是凭 du p o n t之名确认我公司和我公司的产品。
在互联网上,他们也会试图通过‚ du p o n t .com‛与我公司取得联络。
但当中国的客户输入‚ du p o n t . com . cn‛之后,只能看到空白页面。
被告的行为不仅使我公司不能将‚ du p o n t . com . cn‛注册成域名,还造成客户的混淆、误认,损害我公司的商誉和与客户的关系。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 du p o n t . com . cn‛域名,以停止对我公司‚ DU PONT‛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公开在报纸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三、负担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 2700元。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2、什么是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 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概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组织 系统16个专门机构之一,1967年正式建立, 1970年生效,总部设在日内瓦。它是专门 负责管理和协调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工作的 组织机构,主要是维护和加强对知识产权 的尊重,鼓励发明创造沿动,推动技术的转移和文学艺术作 品的传播,加强各国间的合作与发展,我国于1980年正式加 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 1条对“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了以下定义: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权。
7、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 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 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 订有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
10、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
(1)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 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 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 的市场占有率; (5)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6)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 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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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该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八)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区县工商分局应当自接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一认定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保留“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认定申请。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者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者被撤销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的,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标志。
第十三条 亿北京市著名商标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第十四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十五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物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北京市著名商标。
第十六条 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前一年内,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字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其相关字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三)该商标缺乏独创性。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欺骗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第十五条第(二)(三)项所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对具有恶意的依据《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
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具有恶意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经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注销其著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著名商标:
(一)连续两年未使用该著名商标的;
(二)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条件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四)超越商标注册核准的商品范围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撤销或者注销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著名商标印制业务时,除应查验必要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外,还应查验《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商标标识上标注“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五条 在认定和保护北京市著名商标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