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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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隐患的事前管理,保障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和下级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的程序和依据,加强对事前责任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和预防。

第四条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隐患的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较大事故或者事故链条形成的存在、存在的隐患。

第六条安全隐患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指设备设施的缺陷、磨损、老化、失效及对工作环境、作业人员等的潜在危害。

(二)安全管理隐患:指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符合工作实际情况等问题。

(三)作业环境安全隐患:指消防通道、安全通道、紧急出口等没有畅通,作业场地无障碍,叉车等机械作业安全等问题。

(四)人员素质安全隐患:指员工无安全意识,操作不规范,敷衍塞责等问题。

第三章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流程第七条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存在通报追责、责任考核和事前记录等。

第八条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的流程如下:(一)安全隐患的排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记录并上报。

(二)安全隐患的通报追责: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责任考核:对追责人员进行责任考核,包括考核成绩、奖惩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的依据第九条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等。

第十条法律法规是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的最重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依据,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相关标准是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的参考依据,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长府办发[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0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教育局、公安局制定的《长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长春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4)14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创造有利于广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经过专项整治,使全市中小学校普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体系,完善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各种设施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恶性刑事案件和校园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学生和少年儿童的意外伤害死亡人数明显下降;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校机构和排查教职工队伍的工作基本完成;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对少年儿童的安全保护意识明显提高。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七篇)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七篇)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整个社会稳定大局。

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预防为主。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

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校长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各处室负责人,各处室负责人与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大安全工作落实力度。

二、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副校长为分管工作的主管责任人,管理好有关处室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处室负责人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门主任责任。

五、各年级班主任为本班的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负责本年级的安全工作,利用主题班会、班级活动等积极进行安全教育,认真____好各项活动。

做好上传下达、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本班安全事故,直接追究责任。

六、课任教师为所教本节课的主管责任人,课堂教学教师不得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汇报。

本节课发生问题由上课教师负责。

七、总务处要对学校的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并立即解决。

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和老师反映的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如因未能及时解决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总务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排查、监督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酿成安全事故的,漏报、瞒报、隐瞒事故隐患的,发现安全事故后而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不积极整改的给予行政严肃处理;不积极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或导致严重安全事故发生,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三篇)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三篇)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是为了指导学校安全工作,明确学校安全责任,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追究和处理。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中的内容:1. 学校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学校行政部门、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安全工作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2.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等。

3. 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规定学校应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4. 教师和学生教育:规定学校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要求,包括安全常识、应急处理等知识,以及参加相关培训的要求。

5. 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规定学校安全设施和设备(如防火设施、安防设备等)的管理和维护要求。

6. 安全检查和巡视:规定学校安全检查和巡视的频次和内容,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7. 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流程:规定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报告的途径、报告对象、处理的原则和程序等。

8. 安全责任的追究与处罚:明确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处分等。

9. 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规定学校应制定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0. 监督与督促:规定学校安全责任的监督和督促机制,包括监管部门和学校内部的监督,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上述内容仅是可能包含在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中的一部分,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进行。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规章制度(二)是指对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式的规章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 安全制度与规范:制定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与规范,包括安全检查、排查和隐患整改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学生、教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等。

3.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程序,包括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责任的划分和细化,以及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结果等。

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3篇)

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3篇)

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各矿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将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意识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业务保安责任或监管责任:1、对规程、措施把关不严,导致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与规程措施严重不符的;2、对业务保安范围内工作监管不到位,导致现场施工出现停产类和立即处理类隐患时;3、对查出安全隐患由于督查不力,造成隐患危害进一步扩大的;4、对隐蔽工程监管、验收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5、对各类井下工程设计上存在明显失误,造成工程返工或影响使用的;6、对重复出现的隐患未制定防范措施,导致同类隐患重复出现的;7、由于违章操作或过失,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人;8、对管辖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9、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10、对“三违”人员教育不到位,造成同一人在一个月出现三次以上“三违”的;11、无规程、措施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任单位和主管业务部门;12、事前责任追究由督查科牵头,安全技术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参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14、事前责任追究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并与季度、年度考核挂钩,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经矿长办公会议裁定处理决定。

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在事故发生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事前追究责任,强化相关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

2.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各级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设立安全责任岗位:在企事业单位中设立专门的安全责任岗位,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1、行风责任追究制:(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时,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学校章程(办学章程)、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公开结果。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院校,省属成人高等院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各类实施高等教育的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外合作举办学校(含教育机构)按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业务管理。

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及成人职业类、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其中,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所在地在长春市城区的由长春市教育局审批,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办学所在地在县(市)、双阳区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中、初等非学历文化教育、学前教育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民办学历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学校(含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事件调查处置和倒查追究问责制度

事件调查处置和倒查追究问责制度

事件调查处置和倒查追究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意识,加强队伍建设,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调查范围第二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学校出现的网络舆情事件、安全事件和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及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失职渎职等事件。

倒查追究问责指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件和需要倒查的责任事项由下至上逐级调查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不重视,推诿渎职而导致事故或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的责任追究措施。

问责对象为学校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三条发生事件的责任倒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一)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治安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网络舆情事件。

(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影响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四)计划、组织、安排、落实、协调、沟通、监督、管理等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不可弥补影响的。

(五)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不及时或汇报不准确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六)工作不配合、不协调、失职、渎职或推诿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缺乏调查研究,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学校决策的。

(九)违反学校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问题。

(十)其他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情况。

第三章事件调查第四条成立学校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事件调查专项工作小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及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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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
事前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机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辅单位和市教育局直属高校。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专(兼)职干部,机构职能、人员职责不明确的。

(二)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校隐患排查整改规章制度、未按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和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

(三)对单位存在的依靠自身能够整改的安全隐患,未按照期限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四)对单位存在的依靠自身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不主动上报或者整改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措施后,未按照期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五)拒绝、不配合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故意隐瞒安全隐患的。

(六)对下列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1.未按照国家办学标准,超班额、超规模办学的;
2.不具备住宿条件招收住宿学生的;
3.违规出租、出借校园、校舍的;
4.校园内施工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5.建筑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每年进行检测的;
6.机动车随意出入校园未采取限制措施的;
7.校车违反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运行的;
8.未按照要求落实值班值宿制度,或者值班值宿人员空岗、漏岗的;
9.其它影响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通报批评。

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年度“平安校园”评比资格。

(二)约谈戒免。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约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班子成员。

凡被约谈戒免的,取消单位年度“平安校园”评比资格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三)职务调整。

由教育行政部门纪检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给予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四)行政处分。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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