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费和材料费风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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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

承包人因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而调整工程价款的法律途径—-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种种情况和原因,比如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上涨,承包人的风险增加,与发包人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

在诉讼中,承包人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时约定固定价格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不但不能赚得利润,甚至工程干完后还会赔本,不公平,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称,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已经足够,况且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应调整。

就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合同,除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可以调整价格外,一般是不再调整的。

而近几年,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人工费波动异常、大幅上涨,导致了承包人的风险大大增加,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特别是2007年材料价格疯涨的时侯,很多施工企业几乎破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允许调整合同价款。

那么,各地政府的做法是否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悖呢?其实,各地政府的做法蕴含着一个合同法理论—-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施工合同解释第22条的法理依据、适用范围非常不同。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上一直未被认可,直到2009年5月13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文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在当前国内外市场形势下,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施工企业来讲意义重大,它为施工企业面临材料价格、人工费异常波动风险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建工

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建工

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工[2008]319号ly建筑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点击数:679更新时间:2009-8-10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受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和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2008年建筑市场中的人工、材料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

施工企业和各盟市造价管理部门普遍反映:人工费价格上涨过快,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人工费出现亏损;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由于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幅度大,出现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

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承包商都无法预测和控制的。

为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计价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和固定价格合同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调整标准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236号)的基础上,再调增20%。

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

2.装饰装修工程,在“关于调整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06]13号)的基础上,在调增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1."6。

3.上述工程中的机上人工单价,由每工日35元调整为49元。

(二)调整方法1.本次人工费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前施工的工程,仍按内建工[2007]236号文件执行。

2.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和2008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跨入2008年1月1日后施工的部分,按照自治区2004年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费单价的,一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

二、材料价格调整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合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差办法和信息价格进行材差调整。

关于人工费调整--探讨

关于人工费调整--探讨

大家都来探讨一下,关于人工费调整的问题?情况1.:投标报价时合理的把人工费降低,以低价中标,合同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约定政策性文件属于可调范围。

请问投标时没有采用当时现行的人工费标准,而是合理的降低,这个行为是不是属于合理让价范围?如果属于合理让价,是不是政策性文件也不预调整??还是需要调整?那什么是属于合理让价低价中标范围呢?-竣工结算时是否予以调增人工费??情景2:同样是固定单价合同,投标时给了拦标价。

为了最高限度的接近而且比较合理的中标,在投标报价时将人工费适当的比现行的人工费标准调高。

中标后结算时因施工期间政策性文件人工费的调整,合同同样约定政策性文件予以调整,但是政策性文件的单价比合同内的单价还低。

请问竣工结算时是否需要将人工费下调?问题3. 投标报价的时候,业主没有指定各类人工的单价。

那是不是在报价的时候人工费必须按照现行的人工费用标准执行?在没有采用时遇到政策性文件调整时是否需要给予调整?一、情况1.:投标报价时合理的把人工费降低,以低价中标,合同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约定政策性文件属于可调范围。

请问投标时没有采用当时现行的人工费标准,而是合理的降低,这个行为是不是属于合理让价范围?如果属于合理让价,是不是政策性文件也不预调整??还是需要调整?那什么是属于合理让价低价中标范围呢?-竣工结算时是否予以调增人工费??大部分人的感觉,固定单价不给调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调整,但是这可能是一个误区,是根据合同约定调整,但是像这种政策性的调整,是无法预料的,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出于保护施工方的利益,要给与调整,如果是正规合同,即使专用条款没约定,在通用条款也有条款的。

只是按你调低的价为基数还是以当时定额价,是存在争议的。

情景2:同样是固定单价合同,投标时给了拦标价。

为了最高限度的接近而且比较合理的中标,在投标报价时将人工费适当的比现行的人工费标准调高。

中标后结算时因施工期间政策性文件人工费的调整,合同同样约定政策性文件予以调整,但是政策性文件的单价比合同内的单价还低。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通建价[2015]1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一)一.建筑垃圾消纳费是否包括在定额取费中?答: 预算定额费用标准中不包括建筑垃圾消纳费。

其费用另行计算。

二.暂估价价差是否计取利润?答: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利润。

三.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超出风险幅度范围时如何调整?答: 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四.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缺少的项目是否可以借用2012预算定额?答:不可以,2001年定额中的缺项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京造定[2002]4号)”编制补充定额。

五.压缩工期的最高限是多少?答:压缩工期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六.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室内外管道的划分界限是什么?答:站类管道以站或机房的外墙皮为界,其它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 1.5m为界。

七.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如何计算工程量?答: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定额是按8小时编制的,如果通电试运行是24小时,定额就要乘以系数3。

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建筑面积以“100m2”为单位计算。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二)1.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不包括哪些费用?答:2012年预算定额中不包括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1.15)×C×E当B≥1.15C时A=∑(B÷C-0.85)×C×E当B≤0.85C时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材料价格风险)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材料价格风险)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建建发[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和承担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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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造价中怎样
计算人工费调差假如甲乙双方合同约定,人工、材料报价时的单价与实际施工时的单价浮在5%以内,其风险或者受益由承包人承担,当人工、材料单价浮动超过5%时,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风险或者受益。

该工程钢筋一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人工费400元(定额基价为200元),钢筋4000元(暂不考虑其他辅助材料),机械费100元(定额基价也为1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率18.36%,企业管理费费率33.3%,利润率22%,规费费率 3.14%,税率 3.461%,由此算综合单价[400+4000+100+(200+100)*(18.36%+33.3%+22%)]*(1+3.14%)*(1+3.461%)=5037.74,若施工时人工工资单价涨到65元/工日,钢筋涨价到4500元/t,则该分项工程结算价款应该为多少?
我来帮他解答提问者采纳原人工工资单价为多少元/工日,追问原人工单价60元/工日回答根据上述情况,已知:该工程钢筋一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综合单价为[400+4000+100+(200+100)*(18.36%+33.3%+22%)]*(1+3.14%)*(1+3.461%)=5037.74,施工时人工工资单价涨到65元/工日,钢筋涨价到4500元/t,合同规定的是当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报价时人工为60元/工日,钢筋4000元/t,施工时人工为65元/工日,钢筋为4500元/t。

合同规定施工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与报价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浮动5%之内不调整合同综合单价,超过5%
调整价差。

计算需调增的价格如下:
超过5%调整价差人工费调整价差:原60元/工日, 现65元/工日每工日需增加费用 65-60*(1+5%)=2元/工日
原工日数400(元)/60(元/工日)=6.67工日
人工费调整价差 6.67工日*2元/工日=13.34元
(2)材料费调整价差:(筋) 原4000元/t, 现4500元/t ,每t需增加费用 4500-4000*(1+5%)=300元/t 原材料数量 4000(元)/4000(元/t=1t 材料费调整价差 1t*300元/t=300元(1)
(3)超过5%调整价差:
(2)(人工费调整价差+材料费调整价差)*(1+3.14%)*(1+3.461%) =(13.34+300)*(1+3.14%)*(1+3.461%) =334.36元
(4)该分项工程结算价款:
综合单价超过5%调整价差=5037.74+334.36=5372.1元/t
追问也就是说人工费价差不计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只计
取规费和税金的取费是吧?请问有什么根据吗?很多省份都不同,湖南省的是这样算的吗回答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的计取基数为定额中的(人
工费+机械费),这一点从你给出的综合单价计算式[400+4000+100+(200+100)*
(18.36%+33.3%+22%)]*(1+3.14%)*(1+3.461%)=5037.74
中可以得出。

每个省是不一样的,实际得看以下当地的取费定额规定。

追问这个
我知道,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基数是人工和机
械的定额基价,但是在湖南省的文件、取费定额规定中找不到关于价差取费的,上面
这个案列中人工费调差13.34元要不要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回
答因为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基数是人工和机械
的定额基价,而13.34元为人工费调差,它不是定额基价内的费用,所以不要计算安
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只能计算规费和税金。

如果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不是一次性包死的,那就可以按照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图纸,和工程变更手续计算工程量,再按照当地的预算定额套价格,和当地造价管理站发放的季度材料差价找差价了。

追问合同规定的就是当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啊,报价时人工为60元/工日,钢筋4000元/t,施工时人工为65元/工日,钢筋为4500元/t。

合同规定施工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与报价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浮动5%之内不调整合同综合单价,超过5%调整价差啊回答请问它的报价是否与当地造价管理站的季度材差文件上的报价
人工价格调整示例
一、假如:投标报价时人工是100元/工日,投标期信息价是88元/工日,施工期信息价是88元/工日,约定风险幅度是5%,结算时甲方该如何调整?
答:因为政府的信息价变化小于5%,不予调整。

二、假如:投标报价时人工是100元/工日,投标期信息价是88元/工日,施工期信息价是80元/工日,约定风险幅度是5%,结算时甲方该如何调整?
答:因为政府的信息价降价幅度大于5%,予以全额调整。

88+88*(80/88-1)=80元/工
日结算时甲方要扣掉人工费(100-80)*总工日*(1+3.41%)
三、假如:投标报价时人工是100元/工日,投标期信息价是80元/工日,施工期信息价是88元/工日,约定风险幅度是5%,结算时甲方该如何调整?
答:因为政府的信息价升价幅度大于5%,予以全额调整。

100+100*(88/100-1)=88元/工日结算时甲方要增加人工费(100-88)*总工日*(1+3.41%)
四、假如:投标报价时人工是70元/工日,投标期信息价是88元/工日,施工期信息价
是80元/工日,约定风险幅度是5%,结算时甲方该如何调整?
答:因为政府的信息价降价幅度大于5%,予以全额调整。

70+70*(80/70-1)=80元/工
日结算时甲方要扣掉人工费(80-70)*总工日*(1+3.41%)
五、假如:投标报价时人工是70元/工日,投标期信息价是80元/工日,施工期信息价
是88元/工日,约定风险幅度是5%,结算时甲方该如何调整?
答:因为政府的信息价升价幅度大于5%,予以全额调整。

80+80*(88/80-1)=88元/工
日结算时甲方要增加人工费(88-70)*总工日*(1+3.41%)
以上算法依据于:京建法[2014]172号
给你普及一下相关法律文件,京建法[2014]172号:
十二、建设工程....(一).......基准价应以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

... (三)风险幅度的计算
1.当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

2.当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

3.当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等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

(四)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2.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五)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①如某种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3%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3%)=103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3)=12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12)=92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于基准价3%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3%)=97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70元/单位,即调整(97-70)=27元/单位。

扣除报价低于基准价(100-80)=20元/单位的部分,最终调减(27-20)=7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7)=73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3%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3%)=103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25元/单位,即调整(125-103)=22元/单位,扣除报价高于基准价(110-100)=10元/单位的部分,最终调增(22-10)=12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10+12)=122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3%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3%)=97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7-85)=12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10-12)=98元/单位。

③如某项工程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

如其中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
如施工期为5个月,对比基准价,各月该材料的信息价涨幅或跌幅依次为15%、10%、20%、5%、-10%,则平均涨幅为(15%+10%+20%+5%-10%)/5=8%,则调增100×(8%-3%)=5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位(80+5)=85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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