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18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099c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a9.png)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2005年11月22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0年1月3日)国务院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
农民在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提高之后,出现了兴建住房热,造成宅基用地不断扩大,使大量的耕地被占。
据统计,1985年至1988年的四年间,全国农村建房占用耕地四百一十五万亩,占同期全国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三分之一。
部分地区,农民更新住房的年限越来越短,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
少数干部以权谋私,违法占地建私房,群众意见很大。
不少地方经常发生宅基地纠纷。
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兴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拟在1990年和1991年两年内,深入开展关于“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抓好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
一、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开展“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
我国人多地少,现有的耕地已接近难以承载十一亿人口重压的临界状况。
随着人口的增长,各项建设还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人均耕地数量将进一步减少。
但是,这个基本国情还没有被广大干部和群众所深刻认识,致使农村住宅建设中,浪费土地、滥用耕地现象屡屡发生,超前消费土地继续发展。
普及土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增强珍惜土地意识,既是保护耕地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措施,又是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2688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5d.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
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
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规政策精神,全面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指导乡镇有序开展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风貌管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农房新建、改建、扩建进行指导与监督,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组织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当地风俗民情的住宅设计图纸,无偿提供给农户选择使用。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要求,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11•【文号】中农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生活的重要基础。
以下是一些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1. 合理规划:地方政府应该制定宅基地规划,确保每个农户都能拥有足够且合适的宅基地。
规划应该充分考虑农村发展的需要,避免浪费土地和破坏环境。
2. 完善宅基地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宅基地,防止出现权贵占用过量宅基地的现象。
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流转制度,让宅基地能够有序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加强宅基地管理: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防止非法占用、乱搭乱建等现象。
建立宅基地使用证制度,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4. 推动宅基地节约利用:鼓励农户在建造住宅时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例如,可以采用多层住宅、共享院落等方式,减少土地占用。
5. 强化宅基地环保意识:在宅基地规划、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环保,防止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例如,可以推广绿色建筑、生态农业等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担。
6. 提高农户法律意识:加强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户的法律意识,让农户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7. 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不再需要宅基地的农户,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避免宅基地闲置浪费。
同时,为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
8.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宅基地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例如,可以吸引企业投资农村旅游、农业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9. 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的农村发展情况不同,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宅基地政策。
例如,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可以适当限制宅基地的分配数量和面积;在人口稀疏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宅基地的供给。
10. 强化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市场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操作、权钱交易等现象。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农村宅基地问题涉及面广、复杂性强,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协作才能解决。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初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建设美好乡村,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按照建设美好乡村、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培育中心村、整治自然村、建设搬迁村、消除空心村、提升特色村的原则要求,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统一规划,做到统筹安排、集中布局。
对人均耕地较少、生产方式已不再以农业为主,符合“村改居”条件的城市、城镇规划区,通过对旧村庄改造、农村居民住房的集中建设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途径解决农村村民住房,不再受理宅基地申请;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开展土地整治项目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二)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区)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宅基地申请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和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三)新建宅基地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县(区)要鼓励农民盘活、腾退多余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责任书、收取保证金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县(区)要统筹一定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城乡增减挂钩建新指标,用于新建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没有开垦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五)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切实执行农村住宅用地标准
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退出。
通过转让方式退出的,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满二年未通过转让、土地整治、土地征收等途径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经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四、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国土、规划、城镇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建立综合预防机制。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城市、城镇及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农宅建设,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或“以租代征”等形式非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以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论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对责令停工后拒不停工继续施工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实施拆除;对新建住宅后应退出的旧宅基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应予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严重的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规划、建设、城镇综合执法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联合查处,综合整治。
各部门要按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综合预防、遏制农村土地违法行为。
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