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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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杭州作为中国科技创新中心之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其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就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首先,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现状是积极向好的。

目前,杭州拥有众多知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如西湖大学科技产业化研究院、浙江大学科技园、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孵化器等。

这些孵化器提供了先进的办公设施和完善的创业支持服务,吸引了大量优秀的创业者和初创企业入驻。

其次,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孵化器之间的竞争激烈,导致资源分散和重复建设。

此外,一些孵化器缺乏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和行业专家,对创业者的具体需求了解不够深入。

最后,一些孵化器面临资金短缺和盈利困难的问题,无法提供长期稳定的支持。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首先,杭州可以建立孵化器资源整合平台,对孵化器进行分类和分工,避免资源分散和重复建设。

其次,要加强孵化器服务团队的建设,引进更多行业专家和创业导师,提高团队的专业化水平。

此外,可以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将高校的科研成果和技术优势与孵化器相结合,提供创新创业支持。

另外,杭州可以通过政策支持的方式解决孵化器的资金问题。

可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度过初期资金瓶颈期。

同时,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到孵化器的建设和运营中。

总之,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现状是积极向好的,但仍面临一些问题。

通过整合资源、加强服务团队建设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对策,可以进一步推动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为杭州的科技创新作出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浙科发政[2003]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浙科发政[2003]41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对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定条件(一)申报认定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以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孵化农业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创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且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4、当地政府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出台有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了孵化器种子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对入驻孵化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

综合性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

7、农业科技企业科技孵化器可以有三种创建形式:以农业高科技园区或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的综合性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其核心区面积不少于2000亩;以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基地为载体创建的专业孵化器,其核心面积不少于1000亩;以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创建的孵化器,其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

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
1、需注意表中的经济指标均以千元人民币和 千美元为单位,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人员数以个数为单位。
2、国家级的孵化器一定要填报,每一个在孵 企业也要填全。
3、凡是有两块牌子的孵化器,如果所报数据 一样,请选择一个主要的填写,不要重复 填报。
4、孵化器报表中增加了一个新毕业企业情况 表,请填2019年当年毕业企业情况,如没 有可不填写。
各种技术专利数。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
11、毕业企业概况 对于孵化器中的毕业企业要跟踪调查,掌握 其发展的动向,要求凡是有毕业企业的孵化器一 定要填报。
◆ 累计毕业企业数:成立孵化器以来共有的毕业数量。 ◆ 当年毕业企业:指报告期内当年的毕业企业数量。 ◆ 上市企业:毕业企业中是否经证监会批准或在境外、国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
1、孵化器基本情况 ◆ 孵化器名称:请按孵化器成立时批准的名称填
写,注意写全称,不要简写。 ◆ 孵化器类型:请选择是孵化器还是留学园。 ◆ 孵化器性质:请选择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 ◆ 是否国家级:经过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就是
国家级,请填写“1”,不是不用填写。 ◆ 是否在国家高新区内:是指53个国家级高新区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
10、在孵企业获专利情况 ◆ 申请专利数:在报告期内已申请的专利数。 ◆ 发明专利:在报告期内已申请的专利中的发明
专利数。 ◆ 批准专列项数:在报告期内通过知识产权局批
准的且有效的专利数,过期的不算在内。 ◆ 发明专利:同上 ◆ 购买国外专利:指报告期内企业在国外购买的
◆ 净利润:与高新区企业报表填报一致。
◆ 上缴税金:同上。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杭政办[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市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

为确保培育工程顺利推进,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两创”总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以“一化七经济”为重点转变发展方式的决定,按照“抓大不放小,着力构建合理的、梯队化的企业结构”要求,进一步优化创业机制,集合创新要素,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大学生及归国留学人员自主创业,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初创企业,造就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后备梯队,推动杭州率先迈入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后工业化时代。

二、基本要求(一)“雏鹰计划”要与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建设相结合。

重点培育孵化器、加速器、各类创业园等平台内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强化各平台载体的培育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二)“雏鹰计划”要与科技计划等项目实施相结合。

科技计划、高校毕业生创业、归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等项目资助资金向“雏鹰计划”倾斜,发挥好公共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

(三)“雏鹰计划”要与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

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服务、融资、管理咨询、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雏鹰计划”顺利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认定西湖福地创业园等11家孵化器为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认定西湖福地创业园等11家孵化器为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认定西湖福地创业园等11家孵化器为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26
•【字号】杭科高[2012]154号
•【施行日期】2012.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认定西湖福地创业园等11家孵化器为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杭科高[2012]154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钱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6号)文件精神,通过自主申请,区、县(市)推荐,申报材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等程序,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决定认定西湖福地创业园等11家孵化器为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颁发证书。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科技创业服务工作。

请各区、县(市)、钱开区科技局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杭政办函〔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4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型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企”)培育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创新创业中心为目标,以培育发展“国高企”为核心,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强度,推进产业向高新化发展,实施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努力构建全域创新格局,不断厚植创新活力之城特色优势,为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提供有力支撑。

(一)数量实现倍增。

“国高企”数量在2017年基础上实现倍增,到2020年达到5688家,力争达到6000家。

(二)结构明显优化。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高于规上工业增加值3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从2017年的50.1%提高到60%以上。

(三)能力显著提升。

2018—2020年,全市重点布局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每年新增200家以上,到2020年底总数达到2000家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杭政办[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认定(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企业孵化工作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人员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一种经济实体,具有集聚创业要素、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企业等功能。

(二)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认定市级孵化器需具备下列条件:1.以孵化和转化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孵化器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2.具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和为孵化企业孵化服务配套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用房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公共科技配套服务的面积原则上占70%以上,孵化企业数(含场外)原则上在10家以上。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杭科高〔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1〕90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全域孵化体系,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现将《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6日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全域孵化体系,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双创”示范城的实施意见》(杭政〔2019〕55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方式,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二)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备案管理,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审核、备案推荐和日常管理。

二、备案条件(一)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空间运营满12个月。

2.具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属于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管理运作规范,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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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
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可适当放宽。
其六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亍 20%戒拥有有敁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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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其七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戒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亍300万元人民
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同一主体不能同时申请市级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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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2.孵化器面积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亍3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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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
其三
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 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戒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 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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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二)在孵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幵经科技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 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
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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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额度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补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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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杭州市孵化器名单
2018年已认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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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
(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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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5.孵化器里的企业 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幵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在孵企 业不少亍15家(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亍10家),
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可适 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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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创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19年9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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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政策背景
补贴额度
培育目标
2018年杭州市孵化器名单
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财政扶持政策
认定程序
科技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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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 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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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 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二)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其一
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幵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产权明晰,自主 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市产业 发展导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其一 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
健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同一主体不能同时申请市级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亍3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其二
其三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团队中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挃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戒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 员),配备创业导师2名(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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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6.孵化器企业的知识产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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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在孵企业中, 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
业总数比例不低亍20%, 戒拥有有敁知识产权的企业
占比不低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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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7.孵化器实力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戒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亍300万元人 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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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3.孵化器队伍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
服务团队中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挃具有创业、投融资、 企业管理等经验戒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 员),
配备创业导师2名(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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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4.孵化器管理 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
币。每年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亍1家。
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讣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敀、重大质量事
其八
敀、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戒严重失信行为。
符合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条件的: 大学生创业园、创意产业园及留学生创业园等, 纳入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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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1.孵化器范围 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每年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亍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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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分析
8.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 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评估一
1
重大安全事敀
评估二
2
重大质量事敀
一年内 未发生
评估四
4
严重失信行为
评估三
3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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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 30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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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条件
(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其四 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
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幵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在孵企业不少亍15家 (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亍10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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