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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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

二者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是手段。

两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2、内容转化,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

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是应当遵守的道德。

前者通常上升为法律,也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

有些行为不宜由法律调整或者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

相比法律,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4、相互促进。

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

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

因为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虽有不同,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或相近的,而且更为明确,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观念的培养可以起到强化促进作用。

同时,道德对法律的实施也具有促进作用。

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扩展资料道德和法律在一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一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三政治知识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三政治知识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初三政治知识点一、引言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规范体系,它们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

虽然法律和道德有着某种相似性,但它们在定义、来源、制定机构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揭示它们的相互影响和区别。

二、法律的定义与特点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相应的责任。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现实和具体情况制定和修改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

法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强制性:法律对人们有着强制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具体性: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涉及到各个方面,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3.可操作性:法律的规定相对具体明确,人们依法行事可以遵循法律的规定,不会对正当行为进行限制。

三、道德的定义与特点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循的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通过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道德理念传承下来的。

道德是一种人人都能接受的伦理价值观念,它主要是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道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性:与法律强制性不同,道德是人们根据内心的道德观念、品格和自愿选择来行事的。

2.共性:道德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它不仅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各个组织和机构。

3.规范性:道德不具有强制力,但是违背道德规范可能会引起他人的不满和社会的谴责。

四、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关系法律与道德在定义和制定机构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

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加以修改。

而道德是由社会习俗、伦理观念等形成的,它的内容主要取决于传统和社会认可的价值观。

2.法律具有强制性,能够通过国家机关进行执法和制裁。

而道德不具备强制力,无法通过外部机构进行强制执行,强调自愿遵守。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1.存在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习俗、习惯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可能,社会需要更强有力的、更广泛的、普遍的标准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应运而生。

法律的出现,并非由此结束道德的历史使命,道德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

我们可以这样概括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道德所禁止或许可的也为法律所禁止或许可。

如在日常生活中,杀人、抢劫、欺诈等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而诚实信用、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等都是道德上赞许的,法律上也是许可的。

道德上不许可但是法律上是许可的。

例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法律是许可的,但却是道德所不容的。

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是不许可的。

复仇,在法律上是禁止的而在道德的层面上却是许可的,甚至是有意义的。

一般来说,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道德可以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可以从价值上指引法律;而法律则可以校正道德的标准。

2.联系与区别2.1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其一,相互渗透。

法律贯穿道德的精神,道德从价值上指引法律。

法律的很多规范都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其二,相互制约。

道德可以对法律的公正性及其程度作出评价以保持法律发展的伦理方向。

而通过立法和司法的环节又可以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发展和完善以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其三,相互保障。

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其四,相互转化。

相互转化关系首先表现为“引德入律”或“从律到德”这样两个过程,道德规范作为社会自律的内容,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他律的内容,而随着法治的加强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规范中他律机制,也会逐步内化为人们道德自律的机制。

2.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的背景不同。

道德是在原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最早表现为禁忌、风俗和礼仪等。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冲突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秩序与规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原则。

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冲突。

本文将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和冲突进行探讨。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共同目标: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倡导契约精神、互助互利、公正公平等。

2. 法律基于道德:法律规范的形成往往基于共同的道德价值观。

法律的制定通常依据社会中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并以此作为法律的依据。

3. 法律的补充:对于一些道德无法完全覆盖的行为,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法律的作用在于填补道德规范不足的地方,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相对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1. 价值观差异:由于不同个体和不同社会群体对于道德的理解和认同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同性婚姻可能被视为违背道德的行为,但在另一些地方,却被法律允许。

2. 道德先于法律:道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先于法律的形成。

某些行为早已被社会公认为不道德,但法律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规范。

这时,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就会暴露出来。

3. 革命与变革:在一些历史时期,社会的法律与道德观念存在激烈冲突。

例如在某些革命时期或社会变革时,法律可能成为压迫的工具,对抗道德正义。

4. 个人道德与法律义务:个人的道德标准与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例如,一个人可能在法律上被要求为了自身利益作出某种选择,但其个人道德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

三、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思路1. 法律与道德教育:加强公众对法律和道德的教育与宣传,增强公众的法治和德治意识,提高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

2. 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法律规范的制定应更加合理且能够反映公众的共同道德观念,以减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和区别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1、两者都属于上层建筑,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两者都离不开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都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

2、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的要求。

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例如见死不救违反道德,但是不违背法律。

反过来,违反法律也不一定违反道德,比如“民告官”行政诉讼的起诉期是6个月,当事人过了起诉期才起诉违反法律制度,但和道德没有关系。

3、两者在社会治理中都发挥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能说成“法律是万能的”或者说“法律中心论”,两者地位同等重要。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时间不同。

法律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法产生于阶级社会;道德是社会生活自发演变而形成的,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相应的道德,例如上古时期的禅让制。

因此法律的产生时间晚于道德。

2、结构不同。

法律有很强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具体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法律部门等等;而道德比较零散,没有完整的体系。

3、内容不同。

法律的内容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而道德的内容往往只强调义务。

如道德要求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尊老爱幼等等都是给人设定的义务。

4、保障手段不同。

法律的保障力量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手段;道德的保障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遵守和社会舆论的评价,是一种内心的约束。

因此法律的保障手段强于道德。

5、调整范围不同。

道德的调整范围远远大于法律。

道德要求人们内心善良、与人为善,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这样的要求,而法律只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调整范围小于道德。

论述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论述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论述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的两大支柱,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形成了社会主义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内容是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

它规定了公民应当尊重宪法,尊重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道德和遵守社会公德,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人平等等。

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方式。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是公民行使其社会主义道德权利的基础,也是促进公民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律可以给予不尊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人以法律制裁,从而提高全民道德水平,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道德的贯彻执行。

最后,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支撑。

社会主义法律是公民行使社会主义道德的依据,它规定了公民行使社会主义道德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社会主义道德以法律的支撑,从而使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使拥有法律的保障。

总之,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紧密结合,形成了社会主义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律规定了公民行使社会主义道德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行使社会主义道德的权利,支撑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实施,从而形成了社会主义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法律报告_案例分析(3篇)

道德法律报告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道德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选取一起道德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因道德与法律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小孩(以下简称“甲子”)经常在乙家附近玩耍。

一天,甲子在乙家附近玩耍时不慎摔伤,导致腿部骨折。

甲认为乙家门前道路不平,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甲子摔伤与自家门前道路无关,拒绝赔偿。

(二)道德与法律分析1. 道德分析从道德角度来看,甲子摔伤是乙家门前道路的问题,乙家作为邻居,有责任确保门前道路安全。

然而,乙家并未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存在道德上的失职。

甲作为甲子的监护人,有权要求乙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2. 法律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乙家作为房屋所有人,有义务确保门前道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乙家门前道路存在缺陷,导致甲子摔伤,乙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体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另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在本案中,乙家门前道路的问题既涉及道德责任,又涉及法律责任。

(二)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1. 尊重道德原则在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首先要尊重道德原则。

在本案中,乙家作为邻居,有义务确保门前道路安全,这是道德原则的体现。

甲子摔伤,乙家应承担道德责任。

2. 依法维权在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要依法维权。

甲作为甲子的监护人,有权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子摔伤是由于乙家门前道路存在缺陷导致的,乙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 协商解决在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要积极协商解决。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高中政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高中政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引言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

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和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定义、相互联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和条例的总称。

它是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并由法律机构执行和解释。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约束人们的行动,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

法律的重要性在于它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明确的行为准则。

它确定了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权威和强制力,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三、道德的定义和作用道德是人们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的体现。

它是社会共同认同的一套道德准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

道德是基于个人的良知、社会文化和传统的,它与人的内心感受和良心有关。

道德与法律相比更加主观和灵活。

它无法用强制手段来执行,但它对于个人和社会的约束力同样重要。

道德的作用在于塑造个人的品德与性格,增加人际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四、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联系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关联的,它们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影响和补充。

虽然法律和道德的出发点和形式不同,但它们都追求社会秩序和公正。

许多法律准则都源于道德观念,而道德标准也常常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可以看作是对道德的最低标准化,它要求人们至少达到法定的行为规范。

法律通过明确的条文和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违反法律就会受到制裁。

而道德则更加宽泛和灵活,它要求人们在精神层面上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

另一方面,道德对法律的健康运行也至关重要。

道德的约束力能够填补法律无法涵盖的空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发展。

在一些道德观念相对成熟的社会中,公民的道德素养往往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五、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协调尽管法律和道德有相互联系,但有时候它们也会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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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导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19世纪法学家所讨论的三个主要论题之一。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那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庞德的《法律与道德》一书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各大法学流派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观点,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他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看法,无疑这是一次征服好望角般的尝试。

庞德说,我们的工作离不开已有的法律素材和法学工具,唯有批判地研究昨日的法学思想,才能把握那些素材及其潜在价值,以及那些工具的潜在价值。

《法律与道德》一书,从历史、分析和哲理三大视角,回顾了各个法律发展阶段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再现了各个学派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

庞德多维视角分析和探讨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法律的理想要素并最终指导司法实践。

一、法律发展的五大阶段(一)前法律阶段法律发展的第一阶段称之为原始法阶段或前法律阶段。

在这一阶段,宗教、法律和道德不分彼此地混杂在一种简单的社会控制中。

庞德认为:“在法律的初始阶段,法律的目的———即法律的惟一目的———是维持治安或和平”。

在这个阶段的初期法律是各种社会控制力量中最弱的一种力量,社会控制的其他任务是由道德来承担的,最为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力量是宗教和伦理习惯。

维护治安或和平的目的可诉诸法律加以实现,而诸如交易信用、信守诺言和履行协议之类的事务都交与宗教和道德处理,而不是诉诸法律。

在这一阶段,分析意义上的法律尚未从一般社会控制中分化出来,但是正逐渐地从一种为分化的根据宗教、伦理习惯而实现的社会控制中生成出来。

因此可以说,“法律与道德有一个共同的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分道扬镳了”。

(二)严格法阶段法律发展的第二阶段称之为严格法阶段。

在这一阶段,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变得引人注目。

国家或组织化政治团体取得了确定的优势,分析意义上的法律已经明确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相分离。

国家压倒了宗族成为社会控制的机构,人们渐渐只诉诸或最终诉诸国家的力量来矫正不法行为,法律秩序所追求的首要目的乃是法律救济适用中的确定性。

法律是一个救济体系,其规则基本上是程序性的。

它以严厉而又简捷的方式,界定了司法审判将介入的案子及其介入方式。

以至于这一阶段的法律呈现出机械性,正如庞德所言“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相分离,但是这一阶段的法律规范是粗糙僵硬的”。

在严格法阶段,法律的目的在于安全,它所考虑的是一种从维持治安或和平理念到更为一般的安全理念的发展。

在此阶段,人们相信规则和形式能够保证确定性,并籍此维护一般安全。

一般规定并不存在,法律命题的前提也限制得很狭窄,以至于无法通过外部解释来实现扩张。

“法律对道德变得极其冷漠,除了追求与形式和规范的一致性或缺乏一致性之外,法律对其他事物一概不闻不问。

”因此,这一时期注重形式化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分是明显的,或者说是与道德无涉的。

(三)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发展的第三阶段为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亦即所谓的“法律自由化阶段”,此阶段时间自古罗马至17、18世纪。

“在法律发展的第三个阶段,纯粹道德理念从外部大量地涌人了法律。

这是一个生机勃勃的阶段,吸收、改进其他法律体系或法律外部的素材,是法律生长的主要方式”。

这一阶段法律的目的是使“伦理行为与良善之道德规范相符合”。

于是此阶段所有法律体系的特征是:“法律制定必须完全符合道德的倾向,道德理念随之融入法律理念的进程,以及将没有法律制裁内容的道德转化为有效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律理念中,将法律与道德等而视之,试图将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依凭理性而不是依靠严格的规则来作为法律控制的依据。

因此,在庞德看来,下一种说法并不为过:“使法律和道德趋同的努力———以法律规范覆盖道德领域,并使既存规范吻合一个合理的道德体系的要求———造就了近代法”。

但是试图把法律与道德等而视之的努力却导致了两个棘手难题,“一是导使人们试图强制实施过高的伦理标准并把那些并未明确到足以为法律秩序之机制有效实施的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二是赋予了司法自由裁量权以一个太过宽泛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则具有普遍且绝对的适用性,而道德律令却必须根据特定情势和不同个人加以适用”。

因此,在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的初期,司法呈现了太个人化因而太不确定的趋向。

(四)法律的成熟阶段就整个世界来说,19世纪后半期是法律的成熟期,这一时期逐渐摆脱了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所带来的弊端,法律所具有的不恰当的弹性以及把法律与道德等而视之的观点所导致的太过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逐渐得到了纠正。

新的司法方法替代了17、18世纪的司法方法,它不惜一切代价寻求抽象的一致性、形式的可预测性以及外在的确定性,对结果却漠不关心。

因而道德与法律再次形成了对立。

在成熟法阶段, 人们倾向于认为, 应当仔细且谨慎地界分法律和道德。

道德被认为是立法者和研究立法的学者所考虑的问题,法官只是适用那些给定的法律规则, 而法学家则研究这些法律规则, 对它们进行分析并使之系统化, 并且阐明它们所具有的逻辑内涵。

以此为基础,19世纪的法学家热切地指出,法律权力未必是公正的,权利可能和相关道德观念相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某人可以拥有不道德的法律权利。

此时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在以前发展阶段上的综合和平衡,表现为若即若离的特征,但更多显示的是严格法时期的特征,“既注重法律的严格性又承认道德理想对于法律的适当指导,人们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理出现了一种比较明确的做法,即把道德问题归结于立法者,而法律尤其是法律适用则被归结为属于法官的事项”(五)法律的社会化阶段法律发展的第五阶段是法律的社会化阶段,这一阶段始于19 世纪末期。

19世纪末期,人们逐渐把强调的重点在个人利益方面转到了社会利益方面,以人的社会依赖性为基础的理论取代了各种抽象的个人主义理论,人们放弃了把法律与道德加以对立或进行对照的努力,进入了一个努力使法律从属于道德的新阶段。

“20 世纪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发生了这样的运动,这场运动的口号是满足人的欲求,社会利益最大化成为法律的目的。

”这一阶段的法律正在努力根据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做出更好的界定,并且努力把法律权利或自由或特权严格局限在以上述方式界定的利益范围之内。

“此时关注的是每个人的道德生活,而不是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所注重的整体的泛化的和抽象的道德,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引入更为个性化和具体化领域。

”法律是一种专门化的社会控制手段,但“这并不会排斥司法过程的伦理方面。

我们需要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和法理学给我们提供帮助,但是我们只需要它们在解决那些被视作随即法理学问题的方面给我们帮助”。

二、庞德的批判与发展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问题,庞德通过对法律发展的阶段划分,并根据不同阶段法律目的来具体阐释相应的法律与道德关系。

庞德在分析法律与道德问题时以前人的理论为基础的,尤其是以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作为重要的考察基点的,在批判之上提出自己的观点。

其多维的探讨思路和独到的见解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古老问题的探索具有极大的价值。

分析法学家们认为法律科学是完全自足的,法律与道德是截然不同且互不相关。

分析法学家认为法律规范与道德原则在主旨上、适用上都是有差异的。

在主旨方面,伦理学的目标是完善人的个体品格,而法律只是尝试去调整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在适用方面,道德原则是个别、相对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普遍、绝对适用的。

而庞德认为,分析法学派的理论建基在了两个错误的假设之上:将权力三分框架套用在治理行为上的尝试是完全失败的;分析法学家假设的理想的法律规范组织体是不现实的。

将法律与道德划清界限是不现实的,因为法律与道德在法律创制、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自由裁量的场合中不可避免的交织在一起。

庞德认为,“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于“法律”一词的理解”。

对分析法学家而言,法律就是制定法;对历史法学家而言,法律就是习俗;对哲理法学家而言,法律就是自然法。

哲理法学家太有倾向性,以至于无法为法律规则找到富有创造力的哲学依据。

历史法学家也太有倾向性,以至于无法从作为历史发展的顶点这一事实中,为一条任意性规则找到依据。

分析法学家则从法律书籍中清除了所有的伦理因素,以及所有对涉及道德的法律规范所作的批评,再要规范能够合乎逻辑地整合到一个逻辑自恰的法律体系中,就万事大吉了。

但是对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作简单化解释是行不通的。

“我们曾经一直坚持要予以划定的分析性界线并不存在,除非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

”这种分析性的界线,消解了总体的太多内容,也消解了它们从总体中划分出来的每一具体领域的太多内容,在法律与道德之关系这一问题上也是如此。

总而言之,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

但是,法律决不是对伦理习俗所作的权威发布。

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体现了法学和司法寻求从传统法律素材中合乎逻辑地得出一条规则,或者是寻求一条可以说是有权威支持着的规则。

它们是法院和法律人专门的技术性习惯。

结论作为坚持实用社会主义的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阐释显示了其独特的知识增量,尤其是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他一方面“摒弃了分析法学派那种将道德问题剔出法学领域之外的极端做法,另一方面又抛却了自然法学派那种将法律与道德等而视之的模糊做法,而是发扬二者的优势和吸收二者的长处,从理想和现实的双重视角来立体式和全方位地领略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肯定法律的确定性和操作性的基础上又能够从法律目的的理想角度承认道德对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影响作用,从而超越了以往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无休止论争的传统理论和方法,从法律目的出发并注重社会和实用的效果来考察这一难解之题,无疑对于法律发展和法理学创新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庞德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阐述和历史考察,使我们意识到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复杂性不仅来自于不同学派的争论,而且还来自于法律发展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关系模式。

庞德的探讨启示我们,不能过于简单地谈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必须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之下具体深入考察。

庞德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阐述,不是空洞说教,不是静态描述法律与道德区别与联系的传统模式,而是使理论法学的研究“返回法的形而下”,通过具体材料的论证达致科学化和逻辑化的结论。

他的理论与方法启示我们,现代法学理论研究越来越需要其他学科理论与方法的输入与支撑,法律的出路在于法学对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更多吸纳,更多具体现实地研究日常生活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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