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版

合集下载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引言概述: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二)是河北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正文内容:一、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1.明确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2.规范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3.提高招标文件的透明度和可读性4.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与监督5.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宣传与发布渠道的管理二、优化投标人资格审查1.建立完善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2.提供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办法的指导3.加强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与监督4.确保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真实可靠5.整合投标人资格审查与评标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三、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1.建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2.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3.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与管理4.公开评标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5.加强对评标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评标质量四、加强对中标结果的监督与管理1.建立健全中标结果公示制度2.明确中标结果的公示时限和方式3.加强对中标结果的核查和复核4.加强对中标单位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5.建立中标结果的异议处理机制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1.建立健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调查机制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3.完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4.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增加违法者的惩罚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违法行为总结: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二)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标结果的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优化投标人资格审查、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对中标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罚,将有效提升招投标管理水平,为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河北省将继续坚持法治思维,秉持公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推进招投标管理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引言概述: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重要的法定程序,也是保障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河北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管理办法精

河北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管理办法精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已建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对等提交履约和支付担保)(十五)合同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3月2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2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50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筒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5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河北省的招投标工作,保证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一节招标准备1.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标的、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并依法公开发布。

2. 招标人应当邀请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参与招标的资格。

3. 招标人可以选择性询价,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性。

第二节招标公告1. 招标人应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标的、时间要求等。

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或招标平台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招标公告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少3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减少公告期限。

第三节投标文件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投递招标人指定地质。

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管理,严禁泄漏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节开标和评标1. 招标人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代表等监督。

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公平、公正、公开,评标结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中标及合同签订第一节中标投标人及通知要求1.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投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投标人,通知其他投标人。

2. 通知中标投标人应当明确中标金额、合同期限、履约条件等内容。

第二节合同签订1. 中标投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

2. 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权利义务、支付方式、保证金等事项,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违约及解决争议第一节违约责任1. 若中标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违约金。

2. 若招标人违约,中标投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节争议解决1. 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途径。

河北省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九)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十)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4]455号颁布时间:2004-10-14 适用地区:河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且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以上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等)。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手续;(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投标申请人报名;(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十五)合同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发布部门:省政府文号:省政府令第129号日期: 1995-03-28 00:00(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施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与参加投标的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参加投标的单位串通投标、哄抬标价。

(三)在投标活动中采用行贿和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竞争或者在招标活动中接受贿赂、回扣。

(四)以征地、拆迁、垫资、介绍建设用地为条件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对从事招标投标及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或者复查。

(四)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否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调解招标投标纠纷。

(七)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八)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省、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的建设单位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选择投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拟定评标办法。

并组织或者参加评标组织以及该组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招标。

第十二条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招标的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资质。

不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其招标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已经批准立项。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四)建设资金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投标。

(二)邀请招标。

发送招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投标(三)议标。

选择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协商议定中标者。

第十五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

少数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方式的,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采用议标的方式招标:(一)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未成功的。

(二)因专利保护的原因,只能由规定的单位投标的。

(三)因地处偏僻地区或者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建设工程招标:(一)填写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六)建立评标组织,拟订评标和定标办法。

(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八)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标底,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编制。

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标底,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编制;专业建设工程的标底,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编制。

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二条凡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单位,都可以申请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二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并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各方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提交资质证书、单位简介和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建设工程质量情况,以及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等有关资料,经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审。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书,并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必须由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按规定密封送达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组织,并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本省的有关规定邀请有关经济、技术人员组成评标组织,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评标、定标的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投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

第二十九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未签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

(三)未密封或者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投标单位投标后,因建设单位的原因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投标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的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评议或者评分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评标组织评定的中标单位,由建设单位发给加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印章的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定标后,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单位。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

因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定标后,中标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必须自行组织完成。

但具有分包资格的中标单位,可以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建设工程。

分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定标后,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和中标单位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招标投标管理费的缴纳标准,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招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方式招标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已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泄露标底或者转包建设工程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拒不招标的。

(二)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与参加投标的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三)参加投标的单位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行贿和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五)建设工程定标后,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代理人擅自改变中标单位的。

第三十九条在招标活动中接受贿赂、回扣,以及以征地、拆迁、垫资、介绍建设用地为条件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