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收取临时占
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含临时占用)的情况报告

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的情况报告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临时占用河道的情况。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我们开展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的专项调查与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概述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河道两岸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是保障河道行洪、供水、生态等功能的重要区域。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不损害河道功能和生态环境。
目前,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水利工程建设:如堤防加固、河道疏浚、水库建设等,这些活动对河道功能的提升和防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2.临时占用河道:如建设桥梁、铺设管道、举办大型活动等,这些活动对河道的临时占用需经过严格审批,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
3.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如湿地保护、水生生物养殖、植被恢复等,这些活动有助于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提升河道生态功能。
三、临时占用河道的管理措施针对临时占用河道的情况,我们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1.严格审批程序:对临时占用河道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占用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损害河道功能和生态环境。
2.加强监管力度:对已经批准的临时占用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活动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要求进行,防止超出范围或改变用途。
3.恢复河道原状:对临时占用活动结束后,要求占用方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河道原状,确保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虽然我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的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部分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违法违规占用河道的情况。
2.部分临时占用活动结束后,恢复河道原状的工作不够及时和彻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河道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河道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郑价费[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郑价费[2010]10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90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最新颁布《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颁布《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49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负责全市工资基金编制预算管理。
(三)健全市和县(市、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县(市、区)。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强化财政调控经济职能,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91]财农税字第55号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91]财农税字第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c1e8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4e.png)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10月21日(91)财农税字第5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结束——。
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导则

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导则一、总则(一)为规范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行为,引导机动车规范有序停放,改善停车秩序和道路通行效率,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郑州本地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适用于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
(三)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能划尽划,解决困难、方便市民”的原则,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施划停车泊位,有效的缓解停车难问题。
(四)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经市政府联审联批会议批准后方能施划,设置情况必须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全市统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系统内规范管理。
(五)经批准在郑州市城区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要严格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六)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动态性管理,每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保留或取缔停车泊位。
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老旧小区、商场、医院周边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停车需求大的区域优先、大量设置,停车资源充分的区域不应当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逐步减少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数量。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4.12:停车位标线;GB501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5.12:停车位标志;GA/T 850-2009《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1271-2015《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
三、设置要求(一)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双向行车道设置条件:宽度12米以上的双向行车道,可在道路一侧或双侧设置,宽度在8米以上,12米以下的可在道路一侧设置;2.单行道设置条件:宽度在9米以上的单行道,可在道路一侧或双侧设置,宽度在6米以上,9米以下的可在道路一侧设置;3.步行道设置条件:设置后人行步道通行宽度不低于2米的,大型商场、文化中心、车站、码头不低于3米的。
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豫01行终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信丽侯贇刘紫娟【审理法官】何信丽侯贇刘紫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李福民【当事人-个人】李福民【当事人-公司】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崔辰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聂志强、董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辰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聂志强、董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辰聂志强、董轩【代理律所】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被告】李福民【本院观点】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自建临时建筑物,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审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自建临时建筑物,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审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称拆除行为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且主张被上诉人的生活用房、用电房及养鱼附属设施均在正常使用,认为拆除行为未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不利实际影响,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2]27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2]2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77f0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44.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郑政文[2002]2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价格调节基金自1994年开征以来,为稳定市场物价、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加速我市的城市化进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当前,我市服务行业经营比较困难,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我市价格调节基金部分行业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原按客房收入5%计征的旅店业价格调节基金,调整为按客房收入3%计征;
二、原按等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饮食、娱乐、美容、美发、艺术照像、桑那浴池业,改为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上述调整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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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收取临时占道费、挖掘路面修复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郑价费函[2006]23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收取临时占道费、挖掘路面修
复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郑价费函〔2006〕23号)
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
你处《关于办理园林绿化设施损坏赔偿补偿费的请示》(郑河处[2005]36号)收悉。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2003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03]27号)及《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研究,同意你处收取临时占道费、挖掘路面修复费、园林绿化设施损坏赔偿费、园林绿化植物损坏赔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园林绿化植物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你处收费前,要分别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使用证》。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表1:
临时占道收费标准(次干道)
单位:元/平方米·日
附表2: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次干道)
附表3:
园林绿化设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