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
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4.08.17•【文号】•【施行日期】1994.08.17•【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1994年8月17日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自50年代起,我国在陆地边境地区陆续实行了边境管理区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由于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边境管理工作中有些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有的边境城市已列为对外开放地区,一般不宜再按边境管理区进行管理;有的边境管理区范围划得过大等,不利于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也不利于严密管理;执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中存在管理不严和签发证件手续较为繁琐等问题。
为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是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当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有利于边境管理和方便往来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
对现有的边境管理区,范围偏大的应适当缩小,确实不必要划定的可以取消。
属于应划为边境管理区而未划定的要予以补划。
边境管理区的范围一般可以边境一线乡、镇的行政区域确定,但不搞一刀切。
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边境市、县、镇一般不宜划为边境管理区,对确属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划定。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仍按边境管理区实施管理。
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的具体方案由有关省、自治区公安厅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征得省军区同意,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备案。
边境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边境管理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边境安全,保障边境地区的稳定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边境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服务便民的原则,实行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机制。
第三条边境管理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军队、外事部门、渔政部门等,各方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二、边境管控第四条禁渔期期间,中俄界江黑龙江为禁渔区域。
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
第五条边境管理支队应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微信群消息等方式,积极向辖区群众和游客进行普法宣传。
第六条边境管理支队应按照“机船分离、网桨入库、船只落锁”的管理要求,对船只进行严格管理。
对辖区各类船只底数进行全面摸排,并配合政府对辖区作业及散放船只实行集中停放、定点穿锁管理。
第七条边境管理支队应依托专项行动,对辖区各类不稳定因素进行再排查、再梳理、再评估,确保管控到位。
第八条边境管理支队应与驻地政府、解放军、渔政等涉边部门开展全流域无死角的联勤、联防、联查行动,加强边境巡查,防范和打击越界捕捞等违法行为。
三、执法规范化建设第九条边境管理支队应围绕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探索出一系列经验做法,全力服务保障边境地区安全稳定。
第十条各边境管理支队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推动法治移民管理建设、执法监督管理、职责体系建设、执法机制建设等。
第十一条边境管理支队应建立健全警检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制度保障,为重特大案件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二条边境管理支队应实体化运行三级“案件评查机制”,持续推进支队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边境管理支队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越南•【条约领域】边界边境•【公布日期】2009.11.1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发展和人员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一、“边境口岸”和“口岸”具有相同的意义,是指位于中越陆地边界两侧,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境的特定区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根据其性质亦可分为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水运口岸。
双边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口岸。
二、“边境地区”,是指毗邻中越陆地边界线两侧的双方县级行政区。
三、“边民”,是指毗邻中越陆地边界线两侧乡(镇)的本国常住居民。
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是指中方口岸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越方口岸的边防部队、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部门。
第二条一、双方确定中越边境地区已开放下列口岸: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方面金水河----------马鹿塘河口(公路)------老街(公路)河口(铁路)------老街(铁路)天保----------清水龙邦----------茶岭水口----------驮隆凭祥(铁路)------同登(铁路)友谊关----------友谊东兴----------芒街二、双方同意下列口岸在条件具备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和办法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边境证-全

边防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最好出发前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需持单位证明和本人照片,填入的时间应该与计划逗留的时间一致。
到边境地也可以再办理,但控制较严、费用也更高。
广东省深圳特区、珠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靖西县、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防城县、凭祥市、东兴市云南省文山自治州:富宁县、麻票坡县、马关县红河自治州:河口县、金平县、绿春县西双版纳自治州:勐腊县、景洪市、勐海县德宏自治州:潞西县、畹町县、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梁河怒江自治州: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思茅地区:孟连县、江城县、澜沧县、西盟县临沧地区:沧源县、耿马县、镇康县保山地区:龙陵县、腾冲县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仲巴县、萨嘎县、聂拉木县、定日县、康马县、来东县、岗巴县、定结县、基隆县山南地区:错那县、隆子县、洛扎县、浪卡子县林芝地区:米林县、朗县、察隅县、墨脱县阿里地区:普兰县、扎达县、日土县、噶尔县准备去珠峰大本营的,填上“定日珠峰地区”即可;准备去神山(冈仁波钦)圣湖(玛旁雍错)的,填上“阿里扎达普兰县”即可。
去羊湖写“浪卡子县”,去派区写“米林县”,最好是写好县名,有说写地区也可以的:阿里地区、日喀则地区、山南地区、昌都地区。
最好在当地办好边境证,去西藏再办,一是费用高些,另外也麻烦些,可能会碰到休息日。
去年我是在深圳办的,2元,我当时把能想到的地名都填列进去了。
碰到的麻烦就是单位、派出所都没办过这样的边境证,需要解释,分局会比较清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奇台县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额敏县、塔城市、裕民县、托里县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行政区、博乐市、温泉县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乌什县克勒兹苏柯尔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乌恰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补充:新疆主要有以下地区和口岸要办理边防证:口岸名称填写地名1、霍尔果斯口岸新疆霍城县(在你当地或在去口岸途中办)2、巴克图口岸新疆塔城市(在你当地或在新疆塔城市办)3、都塔拉口岸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在你当地办)4、哈纳斯湖新疆布尔津县(在你当地或在新疆布尔津县办)5、吉木乃口岸新疆吉木乃县(在你当地办)6、塔克什肯口岸新疆青河县(在你当地办)7、阿黑吐别克口岸新疆哈巴河县(在你当地办)8、木扎尔特口岸新疆昭苏县(在你当地办)9、阿拉山口口岸新疆博乐市(在你当地或在去口岸途中办)10、乌拉斯台口岸新疆奇台县(在你当地办)11、吐尔尕特口岸新疆乌恰县(在你当地办)12、红其拉甫口岸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你当地或喀什市办)13、老爷庙口岸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在你当地办)14、塔什库尔干县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你当地或喀什市办)15、红山嘴口岸新疆阿勒泰市(在你当地办)16、阔勒买过货口岸新疆阿克陶县(在你当地办)17、托可满苏口岸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你当地办)18、哈纳斯口岸新疆布尔津县(在你当地办理或在布尔津县办)一般旅游者去的地方有几个:1、哈纳斯湖2、塔什库尔干县3、红其拉甫口岸4、霍尔果斯口岸5、巴克图口岸6、阿拉山口口岸7、乌拉斯台口岸甘肃省肃北蒙古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阿拉善左旗巴彦淖尔盟:乌特拉后旗、乌特拉中旗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二连浩特、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阿氽山市呼伦贝尔盟: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黑河市:孙吴县、爱辉县、逊克县伊春市:乌依岭区、汤旺河区、新青区、上甘岭区、友好区、嘉荫县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县双鸭山市:饶河县鸡西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牡丹江市:穆棱市、东宁县、绥芬河市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办理并交验以下证明证件:(一)在职人员应持单位党委或人事、保卫部门的证明信、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因工作关系的还应交验聘用单位的聘书;(二)离退休及无业人员应持当地派出所证明信、身份证、退离休证;(三)农业人口须持由乡政府党委出具的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四)学生持《学生证》和由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五)因公前往边境地区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的户籍接待室办理;因私前往边境地区的,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办理。
北京市边防证办理流程

北京市边防证办理流程**北京市边防证办理流程指南**一、前言北京市边防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是公民在指定的边境管理区内活动的重要证件。
对于前往北京周边特定边境地区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办理此证。
以下为北京市边防证的具体办理流程:二、申请对象1. 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或长期在京居住的非京籍人员。
2. 计划前往北京周边边境管理区进行工作、学习、旅游等活动的人员。
三、所需材料1. 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在职员工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前往地点及事由);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其他情况可能需要相关证明文件。
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四、办理流程1. **预约办理**:目前多数地区已实行网上预约办理服务,可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官网或其他指定平台进行预约。
2. **提交材料**:按照预约时间,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办理。
3. **填写申请表**: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4. **审核与缴费**: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缴纳相应的工本费。
5. **制证与领取**: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公安机关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边防证的制作,申请人可按通知时间前往原办理地点领取。
五、注意事项1. 办理边防证时,请确保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部分边境地区可能会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临时限制通行,请提前了解并确认目的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 边防证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使用时请确保在有效期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以北京市公安局最新公告为准。
如遇疑问,请直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种风格】最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是指具备特定资格或需在国家边境管理区内进行特定活动的人员,为了便于边境管理机关对其身份进行确认,而由边境管理机关发放的证件。
第三条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2. 边境管理区工作通行证3. 边境管理区临时通行证第四条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第五条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是指边境管理区内的居民在边境管理机关登记并符合相关条件后,由边境管理机关发放的特定通行证。
第六条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的申请和发放条件:1. 年满16周岁的边境管理区内常住居民;2. 具备固定住所的边境管理区内非农业户籍居民;3. 无犯罪记录;4. 具备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经济来源;5. 具备其他边境管理机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的有效期为10年,并可以办理延期。
第八条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边境管理机关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发。
第九条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持有人如有以下情况,应当向边境管理机关申请注销:1. 失去边境管理区内住所;2.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的;3. 边境管理区居民通行证到期后不再符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条件的。
1、本文档涉及附件:无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针对边境管理法律。
【第二种风格】最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审核人
审批意见
(加盖公章)
通行证
顺序号
通行证
证件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电话)
达川区公安局行政审批室监制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照 片(彩色免冠一寸照片)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前往地点
前往事由
前往起
止日期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个人承诺
禁止一切社会团体或个人随意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探险、非法穿越等活动。凡是出租车、私家车载客前往自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护区的一律必须先行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本人承诺自愿申请前往,以往无犯罪记录前科,前往边境地区也不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后果及责任自己负责。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58号文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8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158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方便边境地区人员的生活和往来,促进边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凭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三条中方人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我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入境第四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私事出境,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第五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公务出境,由其所在单位备函,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办理《中缅边境中方通行证》。
第六条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中缅边境出境旅游,由旅游部门审核组团,向边境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第七条中方内地人员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
中方内地人员因公务出境,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
前两款的持护照人员,凭有效护照和缅甸的入境签证(指允许从陆路口岸入境的)可从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中方内地持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人员从中缅边境口岸出境,可以免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第八条中方上述各类人员出入境,必须在其所持证件有效期内从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验证并加盖验讫章后方可放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
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通行证件的管理,维护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
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第三章《边境通行证》的申领
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第四章《边境通行证》的签发
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
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第十六条《边境通行证》的签发应当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第十七条签发《边境通行证》一律用黑色墨水填写或者使用微机填写,字迹工整,项目填写全面,不得涂改,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边境通行证专用章。
第十八条《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第十九条《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第二十条《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证件。
证件存根、缴销的旧证件及《边境通行证申请表》的保存期为两年,销毁时应登记造册。
第五章《边境通行证》的查验
第二十一条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有效证件,经边防公安检查站、铁路公安部门查验后,才能进入边境管理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公安检查站、铁路公安部门有权阻止进入边境管理区:
(一)未持边境通行证件的;
(二)持过期、失效边境通行证件的;
(三)持伪造、涂改的《边境通行证》、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或者其他证件的;
(四)《边境通行证》未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或者与假《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的;
(五)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检查验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签发《边境通行证》,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件收费收据。
证件收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边境通行证》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并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