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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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救护车的及时、有效运行,提高紧急救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救护车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定义1.救护车:指为了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工作而配备专业医疗设备和资质的机动车。

2.紧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对突发疾病、事故伤员等进行急救、运送和转诊的工作。

3.医疗机构:指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医院、诊所等单位。

4.救护车管理单位:指负责对救护车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或组织。

5.救护车驾驶员:指具备救护车驾驶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救护车的申购和配备第四条救护车的申购程序1.医疗机构申报: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的救护车管理单位申报救护车的需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2.救护车管理单位审核:救护车管理单位应审核医疗机构的救护车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备数量。

3.中标采购:救护车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救护车的采购,确保合理、透明。

4.配备救护车:救护车管理单位根据中标结果,将救护车配备给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救护车的技术要求1.救护车应配备紧急医疗设备、器材和药品,以满足突发疾病、事故伤员等紧急医疗救护的需求。

2.救护车应具备良好的车辆操控性能、舒适性能和安全性能,以保证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救护车的标识和装饰1.救护车应在车身上标示明显的“救护车”字样和医疗机构的名称、联络方式等信息。

2.救护车的紧急救护设备和器材应妥善安装和固定,方便使用和取用。

第三章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救护车驾驶员的资质和培训1.救护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救护技能,具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的知识和经验。

2.救护车驾驶员应定期参加紧急救护培训和考核,提高救援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救护车的运行管理1.救护车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救护车运行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的调度、运营和维护等工作流程。

2.救护车的运行应按照紧急医疗救护工作需要进行,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北京急救中心规章制度

北京急救中心规章制度

北京急救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急救中心的管理工作,保障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北京急救中心是负责北京市急救工作的专业机构,其任务是对市民进行紧急情况的救护和处理,并协调相关医疗资源,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第三条北京急救中心的管理遵循依法治理、服务为本、安全第一、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任务,保证急救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条北京急救中心设立机构编制、设备配置、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中心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北京急救中心设立总机构、急救分中心、分站、指挥中心、科研部等机构,各机构之间协调合作,共同完成急救任务。

第七条总机构设立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等职务,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八条急救分中心设立主任、副主任、医师、护士等职务,主要负责急救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分站设立站长、医务人员、护理人员等职务,主要负责分中心的急救工作。

第十条指挥中心设立指挥长、副指挥长、调度员等职务,主要负责协调急救资源和指挥急救行动。

第十一条科研部设立主任、副主任、研究员等职务,主要负责对急救技术和方法进行研究和改进。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北京急救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 开展急救工作,对市民进行紧急情况的救护和处理;2. 协调相关医疗资源,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3. 开展急救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技能;4. 组织急救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5. 参与急救科研,提高急救技术水平;6. 开展急救宣传,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

第四章具体制度第十三条北京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通过专业培训,取得急救技能证书。

第十四条北京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听从工作安排,并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北京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保守医疗秘密,绝对信守职业操守,做到诚实守信,忠诚履职。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工作,保障伤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救护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一)救护车:指专门用于运送病患、伤员或急救人员的车辆。

(二)急救人员:指具备相关医疗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急诊医疗救护任务的人员。

(三)急救设备:指在救护车上安装的用于进行急救医疗处理的设备和器材。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备和管理第四条救护车的配备(一)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的需求和特点,合理配备救护车,并确保其数量充足。

(二)救护车的基本配置包括:急救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和沟通设备等。

第五条救护车的使用管理(一)救护车的使用应符合救护车的功能定位,不能用于其他非急救工作。

(二)救护车的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设备工作正常。

(三)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机构应建立救护车使用记录,包括出车时间、任务情况、车辆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救护车队的建设第六条救护车队的组建(一)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救护车队。

(二)救护车队的人员组成应包括驾驶员、急救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七条救护车队的培训(一)救护车队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急救技能和相关知识。

(二)救护车队的人员应定期进行维护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救护车的执法和监管第八条救护车的执法(一)对于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执法和处罚。

(二)救护车的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救护车的监管(一)市、县级医疗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救护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应向医疗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使用记录。

第五章罚则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和处罚(一)救护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二)未经批准私自使用救护车的,由医疗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三)其他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救护车管理制度(带)

救护车管理制度(带)

救护车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救护车管理,确保救护车安全、高效、及时地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救护车运营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救护车管理2.1 救护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救护车行驶证》。

2.2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保证车辆性能和安全设施完好。

2.3 救护车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电话、急救设备等必要设施,确保车辆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调度和救援。

2.4 救护车应当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医疗机构名称、急救电话、救护车类型等信息。

2.5 救护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三、救护车人员管理3.1 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及以上;(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经过救护车驾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2 救护车医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医护专业学历;(2)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3)具有急救技能培训经历并取得合格证书;(4)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3 救护车驾驶员和医护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指挥调度,严格执行急救操作规程。

3.4 救护车驾驶员和医护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急救技能和服务水平。

四、救护车调度管理4.1 救护车应当按照急救需求进行合理调度,确保急救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2 救护车调度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急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救护车、患者、医疗机构等信息共享。

4.3 救护车调度中心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五、救护车监督与考核5.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护车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救护车服务质量。

5.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制度,对救护车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5.3 对违反本制度的救护车驾驶员和医护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件。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保障患者及时得到救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护车是医疗机构专用的运送医疗急救设备和人员的车辆,主要用于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转送病患。

第三条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一定的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并配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医疗急救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急救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医疗急救能力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五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安全的救治。

第六条救护车的管理应当依据科学、规范、公正原则,保证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

第二章救护车的组成和性能第七条救护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设备和药品:(一)氧气瓶及各类氧气供应器材;(二)心电监护仪、除颤器、呼吸机等急救设备;(三)血压计、体温计等检测设备;(四)抢救药品及常用药品;(五)担架、床垫、轮椅等运送设备。

第八条救护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质量稳定,行驶性能优良,能够承受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的分量和体积;(二)车载通讯设备畅通,能及时沟通医疗急救人员、医院和交通管理部门;(三)车身应当配备警示标志、警报器、警灯等装置,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四)车辆内部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确保患者得到安全、舒适的就诊。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按照规定的通行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越线违章;(二)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开启警灯、警报器,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指挥;(三)患者的运送必须配备医疗急救人员,确保患者在运送过程中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救治;(四)救护车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其完好无损;(五)救护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性能良好。

第十条救护车的管理包括以下方面:(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二)救护车的购置、申领、分配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三)对于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医疗机构应当对救护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救护车的性能和安全运行。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救护车管理,规范救护车使用,确保救护车在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和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救护车的购置、使用、维护和管理。

1.3 救护车管理遵循安全、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护车的购置与配置2.1 救护车的购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合理规划,确保救护车数量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2.2 救护车的配置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急救设备、药品、通讯设备等标准。

2.3 救护车的购置和配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三、救护车的使用与管理3.1 救护车主要用于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和突发事件,不得挪作他用。

3.2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使用、维护、保养、检查等职责。

3.3 救护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4 救护车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救护车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5 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开启警示灯和警报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救治伤病员。

3.6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护车调度指挥系统,提高救护车应急反应能力。

四、救护车的监督与检查4.1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救护车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4.2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救护车使用单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办法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3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024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救护车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救护车的购置与配置三、救护车的使用与管理四、救护车的监督与检查五、附则附件一:救护车设备配置标准附件二:救护车维护保养规定附件三:救护车驾驶员资格要求附件四:救护车调度指挥系统要求附件五:救护车管理监督检查办法附件六:救护车违规处罚规定一、总则1.1 为加强救护车管理,规范救护车使用,确保救护车在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和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2篇)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2篇)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应急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救护车包括120急救车、院内转运车以及其他特定用途的救护车。

第四条救护车应进行统一管理,保障其良好的运行和功能。

第五条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救护车实施标准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确保救护车的安全和急救能力。

第六条救护车的所有者、管理者、驾驶员和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救护车的管理第八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车辆登记和相关许可。

第九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定期对救护车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保障救护能力。

第十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及时对救护车进行保养和维修,严禁超过规定时限未进行保养或维修。

第十一条救护车的安全配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防滑装置、急停装置、安全气囊等。

第十二条救护车的车身标志应清晰明确,能够迅速辨认,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救护车的使用登记记录应由所有者保管,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救护车的轮胎应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关驾驶资格和技能,严禁无证驾驶救护车。

第十六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以保证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熟悉救护车的使用和操作,能够迅速准确地完成急救任务。

第十八条对救护车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台账和档案,包括救护车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第十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当的救护车进行转运。

(二)按照规定路线和速度进行行驶,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三)积极主动提供急救服务,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四)保持与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良好沟通和协调,确保交通秩序。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2024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2024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救护车是指用于执行医疗急救任务,具备移动医疗急救设备和专业医护人员的车辆。

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救护车的应急服务水平,保障医疗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应依法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置与装备第五条救护车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和装备:(一)急救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器、吸引装置等。

(二)医疗器械:包括急救箱、药品箱、输液输血装置等。

(三)通讯设备:包括无线电通讯设备、手机等。

(四)康复装置:包括担架、轮椅等。

第六条救护车的配置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救护车来确定,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救护车的装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三章救护车的人员要求与管理第八条救护车配备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九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救护意识;(三)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十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急救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接受定期职业培训和考核,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状态,确保能够适应紧张、高强度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救护车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救护车应按照事前预约、事中调度和事后评估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紧急抢救优先:确保救护车首先满足紧急医疗救护需求,确保生命安全;(二)合理调度:根据急救任务的紧急程度和救援范围,合理安排救护车的调度;(三)公平服务:救护车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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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04-19文章来源:浏览:6191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京卫医字[20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地区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以及运送血液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第四条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5种类型:(一)救护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拥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人员进行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拥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和必备药品,能在现场或运送途中对危重伤病人员进行抢救的救护车。

(四)卫生防疫救护车:拥有卫生防疫专业急救设备,能够对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

(五)血液运送救护车:拥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救护车装备标准(一)运送救护车1、诊箱: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四头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3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

3、担架:车式可固定担架。

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二)急救救护车1、诊箱: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7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3、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4、担架:自动上车担架、铲式担架。

5、骨折固定垫(真空固定垫)。

6、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四头带等)。

7、心电图机。

8、心电监护除颤仪。

9、呼吸机(器)。

10、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注:简易呼吸器应具备监控气道压力装置及有防烟雾和有害气体功能;便携式吸引器的容积不低于600ml。

(三)卫生防疫救护车和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第六条救护车应装备警灯和警报器,警灯和警报器应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T13954-92)国家标准的规定。

救护车车身四周应当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标志,车体两侧中部标明单位名称,卫生防疫和血液运送救护车要标明专业类别,并悬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救护车牌照。

第七条列入北京急救网络的医疗卫生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必须安装无线通讯装置和车载信息终端,接受北京市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三章救护车的配置标准第八条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北京地区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缩短急救半径,减少反应时间,合理布局,方便派车,及时救治。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救护指挥工作任务的需要,配置救护指挥车。

第十条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

市急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适量急救指挥车。

第十一条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

拥有2辆及2辆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二条乡卫生院原则上只能配置1辆运送救护车。

条件许可的乡卫生院,可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三条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可配置1~2辆救护车。

第十五条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1~2辆急救指挥车和1~2辆卫生防疫救护车。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1辆卫生防疫救护车。

第十六条采、供血机构可按年用血量3万袋配置1辆专业救护车,用于血液运送工作。

第十七条大型、边远、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空、井下作业等企业,由于工作特殊危险性的需要,可适量配置运送救护车或急救救护车。

第四章救护车配置的审批第十八条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该医疗卫生机构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分类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等级、床位数、现有救护车数量、拟购车型(救护指挥车、运送救护车、急救救护车、卫生防疫救护车、血液运送救护车)、联系电话、联系人及配置救护车理由等。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一并提交北京市卫生局审查。

第十九条北京市卫生局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函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不予同意的,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审核批准同意配置救护车后,通知申请配置救护车的机构。

申请配置救护车的机构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批同意配置救护车通知后,方可购买救护车。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购买救护车后,应及时到北京市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救护车的车型、车况及车内医疗救护设备配置进行审验,审验合格方可运营。

第二十二条救护车按规定报废后需要更新的,必须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北京市卫生局备案,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程序办理救护车更新审查、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救护车不得转让,如特殊情况必须转让的,须先到北京市卫生局办理相关的审查手续,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审批过户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救护车必须服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北京市卫生局的监督、管理和指挥,严禁挪作它用,严格杜绝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五条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按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灯及警报器。

第二十六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或挪作它用等违规行为,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2002年2月1日实施。

经研究决定,我院救护车由后勤处卫生中心作为救护伤病员专用车,为了管理好救护车,特制定以下使用管理规定:一、救护车只作为救护学院伤病员和搬运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专用车,一律不得它用。

二、救护车使用归后勤处卫生中心统一调派,驾驶员必须按照卫生中心出具的派车通知单及急诊情况下值班医生电话通知,方可出车。

三、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24小时内做到随叫随到,车辆必须作好维护、保养、保持车况完好,随对待命作好出车准备,不得贻误病员就诊。

四、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

五、教职工及学生因病外出就诊用车必须经医生同意后才能出车,不收取车费。

教职工、家属及外单位来院人员,因病就诊用车,参照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中有关救护车运费规定执行,教职工家属及外单位人员用车收费标准如下:救护车管理制度一、目的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

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急诊科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一).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每月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

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一).当医务人员接到120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

由接120电话医生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

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班、上夜、下夜三班要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登记。

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120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关于印发《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草拟了《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法制局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附件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卫生监督、防疫处置、血液运送、巡回医疗等医疗卫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在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救护演练时,珠海市卫生局负责指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车,市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120)负责救护车的调配工作。

急救救护车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各一名,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规划采购、审核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120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的配置审批、监督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第四条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珠海市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6种类型:(一)急救、防疫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指挥及防疫指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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