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躲猫猫事件新闻发布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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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十大宪法事例

2009十大宪法事例

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自2008年9月以来,山西省推行“煤矿兼 并重组”,两千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 号”的牌子。这场改革成为近三十年来, 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

自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 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2000多座煤 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被誉为“国 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 大的一场变革。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 受被兼并,他们的煤矿将会被强制关闭。煤老板 们认为应该维权,他们联合律师、学者高举物权 法和宪法,准备诉诸法律。


第二,“躲猫猫”事件暗合了当前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事情的 真相总是在公共舆论监督介入之后才凸显出来,才得以解决。《宪法》 第41条明确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权利, 然而监督的前提在于真相、信息的公开与获取。“躲猫猫”事件发生 之初,有关部门将李荞明的事件解释为玩“躲猫猫”,实际上恰恰体 现了我们的国家的有关机关在与公众监督玩“躲猫猫”,来避免真相 的出现。事实上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的规定,即准确 公开政府信息。 不仅是网上,还有2009年以来许多的问题,包括内蒙古阿隆旗女检 察长的豪车风波、邓玉娇案件、“钓鱼执法”事件等,在官方的解释 当中都是用了一些“躲猫猫”的解释理由,在愚弄、对付民众,往往 这些在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下,最后得以水落石出。所以从这个意 义上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宪政意义上,公众监督在网络时代,过去的 “躲猫猫”事件可能司空见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2009年新的 历史时期,“躲猫猫”事件就成为宪政的一个重要事件。


1999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 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将非公有制经 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同等保护的宪法地位。在此 事件中,有关做法是否符合宪法这一规定的精神?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而真正要做到保护,就必须在征 收或者征用时,的确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 过法律程序。在此事件中,能否证明是基于公共 利益并经过了法律程序?

躲猫猫事件的宪法学分析

躲猫猫事件的宪法学分析

2009年2月27日,在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小凯宣布:“通过法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证实李荞明系多处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罪责,共谋编造了李荞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

”年仅24岁的李荞明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自己年轻的生命在离开这个世界之后所引起的轩然大波。

就在2月27日本周五下午的17:30,云南省检察院宣布了已经是轰动全国的“躲猫猫”事件调查的最后结果。

虽然这是在周末政府机关下班时间之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但是发布会现场却依然挤满了来自全国各地二十多家媒体。

人们迫切的想要知道,李荞明在看守所内意外死亡的事实真相。

在晋宁县公安局“2·08”案件情况通报会上,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说:“2009年,晋宁看守所,男,李荞明,该事件系在押人员趁民警刚巡视过后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

有人说是。

有人说是躲猫猫。

”很显然,如果不是“躲猫猫”这三个字,或许李荞明根本不会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

李荞明的离奇死亡,让“躲猫猫”这个原本属于南方语系的词汇,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迅速成为2009年最流行的网络词汇。

人们无法相信因为玩“躲猫猫”,一个年轻小伙竟然会当场丧命。

对于公安机关公布理由的强烈质疑,直接导致了更大范围的全国关注。

而此时人们才得知,李荞明这个云南玉溪的小伙子,其实只是为了积攒结婚的费用才一时糊涂偷偷去砍伐山上的林木而被刑拘的。

然而,令李荞明自己和家人都始料不及的是,就在进入看守所11天之后,因为所谓的“躲猫猫”,李荞明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而离开的这一天,距离他和女友约定的婚期2月16日仅仅还差四天。

消息传出,网络报纸对所谓的“躲猫猫”一片讨伐之声。

如果不是这个“躲猫猫”,死者家属的疑问也不会最终演变成一个全国性的公众追问,甚至惊动了云南省委、云南最高检察院以及众多媒体。

中国监狱制度

中国监狱制度

六、监狱的功能
惩罚功能 :使罪犯感到痛苦 、安抚被害 人 、预防再犯罪 ; 改造功能 :转化犯罪思想 、使罪犯再社会 化 、减少重新犯罪 ; 防卫功能 :特殊预防、一般预防。 七、中国监狱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二)教育与劳动相结合

八、我国监狱的基本制度


中国监狱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弊端

(一)监企社合一,监狱职能多元化 (二)改造罪犯方式、手段落后 改造方式和手段落后的第一个表现是片面强调自 由刑的运用,非监禁刑的运用很少。自由刑代替肉 刑、生命刑是人类刑罚史的巨大进步,目前自由刑 仍是世界各国的主要刑罚种类。但是,自由刑的弊 端也是明显的,目前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 限制自由刑的适用。
二、监狱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监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 是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由此出现了刑罚和监狱。

监狱的产生是随着阶级的变化需要而变化的, 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 志。因此,监狱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 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国家的暴力机 器之一,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中国监狱制度
中国监狱制度概述

一、监狱和监狱制度的概念 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 看守所,拘留所等。 狭义的监狱指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我们主要从狭义上来理 解。



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同日颁布实施 。

宪法案例

宪法案例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

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2“躲猫猫”事件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3高考状元拒录事件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

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4山西煤矿整合事件自2008年9月以来,山西省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两千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

这场改革成为近三十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

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10月14日,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一男子恳求搭车,上车几分钟后,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

孙中界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最终,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向公众道歉。

6澳门管辖横琴岛校区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7关闭视听网站事件2009年9月,广电总局下发《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广电总局受理补办《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

2009年11月12日,广电总局依据2007年12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闭了111家无证视听网站,至12月11日,关闭700多家网站,其中包括近30家提供影视下载的BT网站。

8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2009年2月,徐州考生王莹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2009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0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

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09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

此事带来的启示是: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事件回放:2009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

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躲猫猫

躲猫猫

“躲猫猫”事件评析范进学今年8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躲猫猫”案件与其说是一起事件,到不如说是一个2009年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符号!因为作为一起法律案件,似乎非常简单,责任查明,责任追究,整个事件就可以划上了句号。

然而,透过“躲猫猫”案件,却让人们既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希望,同时也看到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艰难。

所谓希望是:广大网民宪法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所谓艰难,是这一事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宪法问题与政府责任的担当问题。

具体而言,这一事件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一是被羁押人这种特殊群体的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以及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的责任担当;二是国务院1990年3月17日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

第一,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必须得到宪法与法律的有效保障。

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一个依法羁押人犯的机关,其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并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其生命、健康、人格人身等人权保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李荞明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便法院宣布了他有罪,他的生命权也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

在一个看守所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危及人的生命的游戏呢?其中反映了监所工作管理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但集中一点就是政府的责任担当问题。

譬如:管理上的松散与玩忽职守,晋宁县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颇多,缺乏人性化管理,因此助长了牢头狱霸的恶性,使其有可乘之机,据说牢头狱霸的存在就是一种潜规则的产物。

2009年9大网络通缉令

2009年9大网络通缉令

2009年9大网络通缉令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0年第1期NO.1天价烟局长落马,网络反腐很遥远周久耕事件回放: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抛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的言论。

2008年12月14日,网友发帖称:“周局长一条烟抵下岗工人3个月低保。

”配发照片注:“‘九五至尊’,一条1500元!”12月15日,网友发帖称其所戴手表是“江诗丹顿”,价值约10万元。

17日,网友发帖称周久耕弟弟是房地产开发商,周久耕儿子是建材商。

2008年12月29日,周久耕被免职。

2009年8月5日,南京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周久耕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如不是那次人肉搜索,周久耕这会可能正翘着二郎腿抽着“九五至尊”悠哉悠哉地看着腕上的“江诗丹顿”,谋划着晚上饭局的安排……祸从口出,祸起房价,如果追根溯源的话,都是房子惹的祸。

房价高的无法承受,又无可奈何,他却在错误的时间说出那样大言不惭的雷人语,他只能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人们对高房价不满的发泄对象。

事出有因,他的罪责不止于那句话,他本身不检点的作为才是检察机关不得不起诉他的铁证,所以他有的只是冤屈,他不冤枉。

NO.2“躲猫猫”的不是李荞明躲猫猫事件始末:2009年1月30日,24岁的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关入晋宁县看守所。

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公布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12日晚,警方通报了最新的调查情况:“南于死者(玩躲猫猫时)抓到同监狱友普某某,而引起普某某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

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与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

”此事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和网络舆论聚焦。

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组成了“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

2月27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

(2)相同方式的区别: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具体的参与方 式中有些是相同的,如写信、打电话、听证会等。 如何区分两者关键是看该行为是一种“事前”行为还 是“事后”行为。“事前”行为属于民主决策,“事后” 行为属于民主监督。如,向有关部门提建议,在决策之前, 就应该是民主决策的具体途径;在执行过程中,应该是决 策之后,就应该是民主监督的具体途径。
上述行为是否合理?你认为公民应如何行使监督权?
三、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利
1、实行民主监督的意义
(1)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 (2)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1)实行民主监督可以根除腐败现象; (2)可以从杜绝腐败现象; (3)可以从根本上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
一张照片引发的腐败案
2008年末,一网民在网上发表文章《 赞一下那个要处罚低价售房的局长,看人 家抽的烟》,文中写道:“在网上无意搜 到周局长开会的照片,仔细一看,果然看 到了这位公仆的本色,一条烟(南京卷烟厂 出产的顶级九五之尊烟,一条就要1500元) 就可以抵下岗工人三个月的低保了。” 后 又有网友发帖称所戴手表是“江诗丹顿” ,价值10万元。随后江宁区纪委进行立案 调查,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 120万元人民币!周久耕的香烟门更是成为 网络反腐的标志性事件。
法律、决定、 决议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日
全国人大代表“特别信封”
每年“两会”期间,每位全国人大代表 的手中,都有几个专用信封,这些装载着 建议、意见甚至冤案申诉的信封可以直达 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拦截。按照规定, 代表信件在三个月内必须回复。
“这种特殊的信封,让人心里产生一种 敬畏感。” 浙江某地的一位官员说,“因为担心 地方上的问题会被‘捅上去’。” 当地一位知情者说,一位私营企业家 对其企业进行扩张时,屡屡遭到地方政府 的“吃、拿、卡、要”。但得知这位身为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企业家拥有“直达北 京”的“特别信封”时,不轨行为马上收 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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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躲猫猫”案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云南网讯27日下午5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李荞明在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死亡一事进行通报。

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对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关人员进行了提问,下面是新闻发布会上的问答实录。

主持人: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内容,特别是两位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新闻进行提问。

春城晚报记者:今天的事件可以说是颠覆性的报道,那之前的结论是怎么做的,今天的突破点在哪儿?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1月28号晋宁县看守所发生了李荞明死亡的信息发布以后,昆明市检察院当天下午就已经安排我们的检察干部到晋宁县看守所,这个时候看守所已经把李荞明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第二天昆明市检察院监管部门的专门人员对这件事情进行调查,当时随同昆明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还有晋宁县检察院的干部。

在这个事情发生以后,由于刚才我的通报当中晋宁县看守所李荞明关押的拘押室(内),同监的关押人员搞了串供,使得我们案件调查、侦查产生了很大的困难,为了及时地向我们媒体报道这个事件,我们当时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是刚才讲到的有串供),向媒体做了一些报道。

我们今天发布的这个信息就是我们通过全面的调查、了解、取证出现的真实的情况。

回答完毕。

有记者问:我想请问一下事情到这个时候是不是调查已经结束,对于云南或者是其他看守所出现类似事情,检方和警方将怎样防范,对其他看守所所出现的情况将怎样进行调查?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我坦率地给这位记者朋友回答,李荞明在看守所被殴打致死的这个案件,这个情况(的调查)已经暂时告一段落,刚才我在发表我们的新闻内容当中就已经讲了。

现在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正式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同时对我们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不利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还在进行调查。

同时刚才我也向各位新闻界的朋友通报了,晋宁县看守所的个别干警在里面存在着失职、渎职的行为,我们检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回答完毕。

都市条形码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想请问一下。

在刚才的陈述当中你讲2月8日李荞明和其他的在押人员在玩游戏当中被殴打,我想,在看守所这样玩游戏的事情是不是经常发生,发生这个情况看守人员在那里,他们是否知情?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坦率地说,我们检察机关介入到这个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在调查当中确实发现在我们晋宁县看守所,李荞明关押的这个监室确实有发生多次殴打新进人员的这么一种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当中应该按照规定。

看守所条例规定,应该定期、定时或者不定时地进行巡查、检查。

正因为我们负责这个监室的个别干警有严重不履行职责、不按条例规定的行为,所以出现了这个情况。

刚才我就向各位新闻界的朋友通报,渎职、失职的行为是存在的,所以我们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有记者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只是在晋宁县看守所,还是其他的地方也存在这个情况?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就我们介入的这个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确实是(只有)晋宁县存在这个问题。

云南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我想问一下本案到现在又积极公开,这期间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变化呢?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第一,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侦查这个案件,我刚才就说1月28号出现这个情况以后我们就已经介入,在介入当中(发现)整个案件存在着串供、建立供守同盟的问题,使我们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查明案情真相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同时办案确实需要相应的时间。

第二,李荞明1月12号死亡以后,我们昆明市检察院的法医就及时介入这个案件,对李荞明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和鉴定,按照法医学的要求尸体还有病例和局部检验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做出科学、公正、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所以这个期间的时间必须要有那么多。

中国青年报记者:我想问一下刚才发言人说的一个突出问题,除了监管不力外还有什么问题?还有刚才你提到调查当中遇到的阻力,这个阻力除了串供,我们看守所又有什么样的阻力?第二个问题,宣传部组织网民调查,你们认为有什么作用?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这个案件发生以后(调查)受到阻力。

坦率说阻力主要是来自刚才有说的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的情况,案件出来以后我们的公安机关和各级检查机关确实是非常高度重视,而且在调查、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我们检查机关是全力配合,互相支持,极力想把这个案件按照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尽快把事实的真相予以查清。

要说阻力就是看守所李荞明关押的监室里面的,同时关押在一块的11个人建立了攻守同盟,要逐一突破他们的假口供、假事实。

这个阻力是主要的。

同时,这个案件发生以后,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公安厅,还有昆明市公安局,包括晋宁县公安局,还有我们最高检察院的检察长、省检察院、市检察院、晋宁县检察院,确实是非常的关注这个事,非常重视这个事,因为(这)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涉及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特别是在押人权的保障问题。

回答完毕。

有记者问: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调查这个事情时有没有反映(网民调查委员会)?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网民调查,坦率说我们还是非常真诚地希望网络包括媒体、社会舆论对我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给予极大的关注和监督,这个是我们多少年办案当中要求这样,也确实需要,也希望我们的媒体或者网民给予支持,给予监督。

有记者问:你好!我有两个问题需要问一下,今天生活新报的记者最新披露消息表明在2006年11月也是在晋宁县看守所一个嫌疑犯死于看守所,公安机关赔偿3万元,请对这个事情解释一下,是不是晋宁县看守所始终这么多年以来管理这么混乱。

第二个问题,我知道24号省委、省政府开了一个专题的研讨会(就“躲猫猫”事件);次日,公安机关发了一个通稿说会尽快查明真相,我们知道的是省领导限期(3天)破案,请问是不是因为领导的要求今天才破案。

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第一个问题,2006年说老实话是否真的发生这个情况,从我今天来看真是不太掌握这个情况(的),如果这个事情存在,我们有义务、有责任把您刚才说的2006年的那个事也要进行调查。

我不知道这样回答你满不满意。

(至于)是不是按照领导的要求?该记者再问:是不是按照领导的要求?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严格讲不是。

我已经说了,1月28号事情发生(后)我们第二天就介入了这个案件。

为什么到今天才发布,刚才我已经回答清楚了,一个办案的过程,还有一个法医学鉴定的时间要求,所以到今天予以公布。

新京报记者:有类似这个事情发生在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又侦办案件又要负责看守所,是否在这当中反映出了一个问题,是否像刚才那位朋友说的2006年又发生这样的事情,还在当地媒体看到了今年1月7日在盘龙区看守所又发生了一个事故,所以我们感觉到这三件事是否体现了看守所的体制目前是否有什么弊端。

第二个问题,对于李荞明的赔偿,因为我们看守所(刚才你也说了)有自己的责任,出现渎职行为,是否会启动国家赔偿,数额是多少?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又进行关押这是现行法律赋予的公安机关的职责。

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在监管场所被人殴打致死,看守所和公安机关负有监管不利的责任,公安机关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要以积极的态度和家属进行协商尽快地解决善后的问题。

回答完毕。

新文化报记者:我想问一个问题,现在根据这些资料显示(我并不是指完全的云南省)在看守所发生殴打这个事件是存在的,我想问一下,通过这次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生这个问题之后,是不是说现行的我们的看守所的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就是说他所产生渎职的原因将来将如何去防范。

另外,据我了解,现在国家对于看守所制度,目前也是据说要有相应的改革政策出台,在这个方面检察机关是怎么样的考虑?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首先这个看守所的事件发生以后,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非常的重视,已经决定在我们昆明市公安机关的看守所进行专项活动,进行整改,这个也表明了我们公安机关对这个事件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公安机关为了加强我们公安机关的教育和建设提出的一个非常有效的一个决定。

同时检察机关将根据这个事件对我们公安机关开展了专项活动也给予极大的支持和关注,同时我们也会配合公安机关,把我们看守所的内部管理,特别是我们看守所的民警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再进行予以规范。

促使完善我们看守所目前的一些规章和制度,我相信通过事件的发生和我们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的高度重视和介入到这个案件的调查取证,最后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我相信这样的事件在我们昆明市的看守所以后应该会逐渐减少,甚至杜绝,这个我是有信心的。

谢谢!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我补充一点,牢头狱霸历来是公安监管场所严厉打击的一个重点。

从这个案件暴露的情况来看,在晋宁县看守所确实存在着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的牢头狱霸,李荞明就是因为(受)外力打击,致严重脑颅损伤(而)死亡。

对监管场所存在的牢头狱霸的问题,公安机关的态度非常明确,露头就打,绝不让其做大成势,形成气候。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存在这个情况,而且是以“躲猫猫”为借口进行的施虐和体罚导致李荞明死亡。

针对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已经安排部署,在公安监管产场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安全管理的整顿工作。

从防脱逃、防暴力、防冲监重大事故的发生,防对抗、监管秩序的牢头狱霸的形成,防在押人员的自残自杀,防工作不当造成在押人员群体性的患病死亡,防民警徇私枉法为目标的专项整顿,从而加强监管,加强执法监督。

从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几个方面进行整治。

我们按照“原因不查清、责任不追究、整改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对监管民警的教育、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有记者问:关于监控录像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大家)很关心的问题。

请问这个录像能不能向公众公布公开,能不能打造透明政府,怎么样的“阳光政府”?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这个问题是这样的,从这次和检察机关共同就监管场所的这个问题调查是否负有责任等方面在研究和调查过程当中,我们已经发现在这个监管场所存在着监控设施损坏达半年(之久)没有进行修复的情况。

在这个监控(设备)损坏提出来的情况下,半年没有解决,所以才在责任追究里面明确领导的管理(责任),(相关)领导的重视、管理方面是存在着问题的,因此从这方面给予处理。

同时,我们也提出了除了管理责任、领导责任以外,如果在案件进展当中发现渎职线索的,有犯罪嫌疑的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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