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正义_1
法律与矫正正义

法律与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把守法作为正义的规定性之一,同时他还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对法治的必要性都作了不少说明。
他之所以对法律如此重视,是因为在他的意识里,法律没有过多地涉入人的情感因素,而是更多地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尼各马可伦理学》对矫正正义论述较多,但主要是以法律作为基点来进行论述,而没有对矫正正义做出概念性的界定。
有人认为:“我们可以视亚里士多德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关联在一起并进行转换的第一人,其历史贡献不容忽视。
”②因此,对矫正正义的论述必须从法律的视角切入。
亚里士多德说:“可以说崇尚法律的人,是只相信神和理性的,因那些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添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是兽性,激情会扭曲统治者的灵魂,即使他是最好的人。
法律是摒弃了欲望的理性。
”③法律不受容易变化的人的情感的影响,它只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断,这是亚里士多德对人性的弱点有了深刻的认识后得出的结论,西方的法治主义传统无不受到亚里士多德这一论段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与好人,并无区别。
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并无区别。
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情,谁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所以裁判者尽量让它均等。
法律是一种工具,它的实施者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裁判者”。
在人们争论不休的时候寻找“裁判者”,裁判者手持法律这柄尺进行裁决,裁决就是去寻找正义,“裁判者”被当作正义的化身。
在裁判者的裁决下,侵害者就会受到惩罚,而受侵害者则会获得补偿,由此在侵害和受侵害之间就出现一种平衡局面,从表面上看,这种平衡局面是法律所造就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平衡实际上是矫正正义在法律领域内的体现。
美国当代法理学家波纳斯对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的根本要素作了如下的归纳:(1)为不公正行为所伤害的人应当有启动由法官管理的矫正机器的权力;(2)法官不考虑受害人和伤害者的特点和社会地位;(3)对不公正伤害的救济。
法与公平正义的概念是什么

法与公平正义的概念是什么法与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道德和伦理的概念,涉及到关于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的问题。
它们都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并通过合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来实现。
法是一种由政府和法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和准则,强制执行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一定的订立程序和执行办法确保人们的权益和平等。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经过审议和投票,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平等参与,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起到规范社会行为和解决纠纷的作用,它对错误和不公正的行为提供了制裁和惩罚。
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观和伦理原则,要求社会的资源和权益在分配和使用方面的公正性。
公平正义强调不对任何人或团体进行歧视和偏袒,要求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评判和对待其他人。
公平正义要求公平分配资源,即人们根据付出和贡献的大小来获得相应的回报。
公平正义也要求公正的法治,即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没有特权和豁免。
法和公平正义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旨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制定和执行公正的规则和程序,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权益的平等保护。
法律作为一种权威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他们不侵犯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有公正的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其公正性和可靠性。
而公平正义则是法律的基础和目标,是法律应该追求和实现的最终目的。
然而,法律和公平正义之间并非总是完全一致的。
法律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有时可能会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受到一些影响,导致某些法律可能不够公正,或者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
此时,人们就需要通过法律的改革和司法的独立来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司法制度的独立和公正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司法的独立性能够制约政府的权力滥用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实践中,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常常面临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例如,社会资源有限但需求却无限,如何公平分配社会资源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西方--法哲学

六、现实主义法学 (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实证主义与社会学、心理学研究的结合 2、法律是对法院判决的预测 3、法的不确定性理论 (二)北欧现实主义法学 七、伯克利学派
(一)对纯粹法社会学的批判 (二)诺内特的法的类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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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世俗的自然法学
(一)富勒的法哲学思想 1、事业论 2、法与道德
(二)罗尔斯的法哲学思想 1、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 2、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
(三)德沃金的法哲学思想 1、对实证主义的批判 2、对法律运行机制的评论 3、对公民权利的论证
第三章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传统 (一)实证主义的起源
三、新分析法学 (一)新分析法学的特征 (二)哈特的语义分析法哲学
1、语义分析哲学的概况 2、“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思想 (三)拉兹的法哲学
法律的作用 四、对新分析法学的总体评价 (一)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定义偏好” (二)有助于消解语言中的歧义避免不必要的争论
第四章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形成与发展 (一)20世纪前的社会法学 (二)20世纪初到30、40年代的社会法学 (三)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的社会法学 (四)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社会法学
第八章 制度法理学
一、制度法理学的总体介绍 (一)麦考密克介绍 (二)魏因伯格介绍
二、制度法理学的理论宗旨和目标 (一)规范主义与反规范主义 (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念 (三)将道德与价值包容与实在法之中
三、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一)非唯知论 (二)解释学方法 (三)分析方法
四、制度法理学的本体论 (一)制度概念 (二)制度性事实 (三)法律作为一种特殊性的制度性事实
法的价值冲突

• 2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 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 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 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2008-1-3, 单) • 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 原则D功利原则
• 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1-2,单) •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 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 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 的法律 •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 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 3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 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 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2006-1-1,单) •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 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 值 •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 的标准
• 二、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 (一)主体自身的冲突
价值性质的冲突 • (一)真实冲突和虚拟冲突
• (二)抽象冲突和具体冲突
• 四、法的价值冲突的结构
第二节 冲突的原因
• • • • 一、主体原因 (一)价值主体的多元性 (二)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三)价值主体的阶级性
• (三)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 公元前399年春,时年七十的苏格拉底因被人 控告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被判处死刑。好友克力 作了最后努力来营救他,收买了看守他的人。但 这唯一求生的机会被苏格拉底断然放弃了。苏氏 拒绝出逃的理由是: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 教,国家即使对公民有不公正之处,个人也要忍 受,不能随便反抗。虽然判决对他不公,但这一 决定是有合法组成的法庭按法律程序裁决的。如 果每个人都以裁决不公而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那 国家还有威信吗?它还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吗?所 以他接受了审判,也承认了审判的结果,坦然闲 适地饮鸩而死。
法律的不法与超越法律的法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年)舒国滢译一纳粹主义(民族社会主义)只知道用两条原则使其顺从者,其一是军人,其二是法律职业人,来束缚自己,即:“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
“命令就是命令”这条原则从没有无限度地适用过。
在命令被发命令者用于犯罪目的时,服从义务终止(《军事刑法》第47条)。
而据悉,“法律就是法律”这条原则,对此是没有任何限制规定的。
它是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表达,该思想几乎无可争议地统治了德国法学界达数十年之久。
因此,法律的不法,恰同超法律的法一样,本身就是一个矛盾。
现在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一再地把这两方面的问题提到面前。
在《南德意志法律家报》(SJZ,第36页)公布了威斯巴登州的初级法院的一项判决,并配发论证,照此说法,“那些由国家宣告犹太人的财产终止的法律,与自然法是矛盾的,现在它们的宣告无效”。
二在刑法领域,同样的问题在苏俄占领区被特别地提出来交由论证和决定。
1.设在诺德豪森(Nordhausen)的图林根刑事陪审庭进行的一项主审过程中,前初级司法官普特法尔肯(Puttfarken)被判处终身监禁,因为此前根据他的告发而导致判决并处死商人戈逖希(Goettig)。
普特法尔肯在一个厕所的墙上发现有戈逖希留下的字迹:“希特勒是一个杀人狂,应对战争负罪。
”判决的作出不单单是因为这个留言,而且也是因为戈逖希听信了外国广播的宣传。
图林根总检察官库什尼茨基博士(Dr. Kuschnitzki)(对普特法尔肯)的指控是通过报纸详细复述的(《图林根人民报》,左恩纳贝格,1946年5月10日版)。
总检察官首先论证的问题是:(普特法尔肯的)行为是违法的吗?“初级司法官辩解说,他告发戈逖希是出于对民族社会主义的信仰,这在法律上是不受追究的。
但人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去告密,也包括出于政治信仰。
即使在希特勒统治时期,这一法律义务也是不存在的。
关键的问题是:他所做的是否属执法行为。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本文概述正义,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历来受到各领域的广泛关注。
在法学领域,正义更是被赋予了深厚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法学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法律正义的不同方面和层次。
本文旨在探讨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涵、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以期深化对法律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它们各自的内涵和外延。
接着,文章将分别阐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特点,包括其价值取向、实现方式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冲突与协调。
文章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何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以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也希望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法律正义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二、形式正义的内涵与特点形式正义,亦被称为“程序正义”或“看得见的正义”,其核心在于强调过程和程序的公正性。
在法的语境下,形式正义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裁决过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受到平等且公正的对待。
形式正义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要求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人,不受个人身份、地位或财富的影响。
法律的明确性也是形式正义的重要内涵,法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以便公众能够了解和遵守。
再次,程序公正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形式正义的特点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立性,即法律不因个人的主观意志而偏袒任何一方,保持中立和客观。
第二,普遍性,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受特殊情况的干扰。
第三,可预测性,由于法律规则明确,公众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作出合理的行为选择。
第二十四章 正义

第二十四章 正义本章重点、难点提示:1、法律正义论发展的历史轨迹与典型代表2、法律正义观的十大主题标准3、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正义具有丰富多变的内涵,法律正义论也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与更易。
法律正义观虽然内容庞杂,但其主题标准可以概括为十大方面。
就法律与正义密不可分的关系而言,正义是法律的价值核心,法律是正义的基石奠定。
第一节 法律正义论的历史回顾一、正义源头与法律神话在远古时代,法哲学中的正义问题尚未为人清晰认识。
这一时期的法哲学,我们称之为“神话法哲学”,当时的“法”并非固定地安身在一部部成文的法典或一卷卷汇编的判例而是诗意地栖居于口耳相传多采多姿的神话传说中。
那个时代,人们主要通过虚构的神话来解释万物,正义理论也在其中摇曳滋长。
在古希腊神话中,执掌正义与司法的themis(忒弥斯)是天神宙斯的妻子,她的出生颇有传奇色彩:“后来大地和广天交合,生了……忒弥斯”。
二、从神话到逻各斯在远古时代,正义是神话中的“运命”,到了这一时代的末期,人们开始从浑沌的冥然定数中体察到了对立的思维客体,人感到了运命的背弃,同时也塑压了理性的雏形。
人们对正义和司法问题开始“祛魅”式思考,逐渐完成了“从神话到逻各斯(Logos,即理性)”的转变。
雅典哲学是对智者学派的批判、继承和超越。
苏格拉底是其历史上首位集大成者。
他曾提出一个著名的口号,叫“深入内心,认识自我”,从中可见他并不赞同正义的虚无论。
与苏格拉底不同,柏拉图早年并不相信法律,甚至相当厌恶法律。
在他的观念中,正义首先停留在自然法的理念天堂,而不会降生于人定法的尘世炼狱。
在法律和正义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调和并超越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之间的理论分野,尤其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的司法正义的均衡理念。
一方面,亚里士多德不像苏格拉底那样绝然肯定实在法与正义的一体性,另一方面,他也不赞同柏拉图那种漠视正义与人定法繁杂关联的简约态度。
三、正义帝国:世俗与神圣德儒耶林曾言,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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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正义
以下是关于法与正义,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
·
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 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 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 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 droit, 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对古代、中世纪神学来说,正义首先是指符合神、上帝的意志。
17~18世纪先进思想家、法学家,如荷兰的格老秀斯等人,也强调法的正义性,但他们往往
·
将正义归结为抽象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
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
指生产方式,尤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
·
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
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三.法的价值与正义
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例如,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准则。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他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中,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
这三种含义是不同的,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又是密切联系的。
法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
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他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例如,一般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效
·
率和秩序,而与非理性主义、不顾效益和无政府主义是相对的;现代社会的法,一般的说,意味着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而与专制、独裁是对立的。
我们在研究法促进哪些价值时,必然会涉及到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法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必然是会有矛盾的,银而就有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
在研究法的价值时,不应仅讲法促进哪些价值而忽视它们之间的矛盾以及用以解决这些矛盾的评价准则问题。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依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
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四.法与正义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现和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的重要
·
手段。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一种道德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
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重要组成因素。
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畴,它不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具体来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2)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
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力。
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
不管统治者愿意不愿意,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正义的
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