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正义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所不能缺少的重要元素。
公平是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和权力的高低。
正义则主要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法律应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并满足人们对于公正的需求。
本文将以各个角度探讨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举例说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
首先,在法律的制定和规范上,公平与正义是不可或缺的。
一个好的法律必须具备广泛的公共参与,通过正当的程序和程序,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法律应该具有透明度和应有的可预测性,以确保它不会任意地对人民施加压迫和不公。
例如,一些国家将法律修订的权力下放到地方一级,以确保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这种多层次的参与和权力下放有助于制定更接近人民期待的公平和公正的法律。
其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制度的运作中具有关键作用。
司法系统应该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权力机构的干扰。
法官应该是中立和公正的,根据确凿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正确裁定案件。
同时,设立独立的法律监管机构,加强对律师和法官的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的监督,以确保他们遵循正当的程序和法律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司法腐败和不公的情况,确保法律能真正达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此外,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还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平等对待上。
法律应该平衡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并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
这意味着法律需要提供特殊的保护和资源,以确保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和获得公平的机会。
举例来说,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护儿童权益、妇女权益和少数民族权益,以确保他们在社会和法律中获得平等的待遇。
然而,要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非易事。
现实生活中,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贪污、腐败、权力滥用等。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常常受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干扰。
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和个人都需要发挥作用。
社会应加强对法律监督和宣传,推动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教育;而个人则应更加注重参与和依法行事,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努力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法的正义价值

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一)法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二)法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公正地解决冲突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法促进和保障全社会正义 这里的社会正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正义:社会体制的正义, 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所谓社会体制或基本结构,是 指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 度。 1.法律对于这种正义的促进作用: 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 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 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 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 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2.通过实在法推进这种正义的限制 : 第一,尊重法律的道德性原则。 第二,法律的有效性原则。 第三,权利原则。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这是由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提出的来的。 (1)形式正义 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他人,或者说,凡属于 同意同一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对待。 这一意义上,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 (2)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对什么属于同一范畴的具体规定,包括: 对每个人依据平等无差别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优点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工作对待。 对每个人依据需要对待。 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起码在以下几方面促进国际正义: 第一,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 殖民主义。 第二,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 程序。 第三,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 第四,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 展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 第五,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第二节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 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 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 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无差别分配——《身份证法》 按照优点分配——《高等教育法》 按照劳动分配——《劳动法》 按照需要分配——《义务教育法》 按照身份分配——《继承法》
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哪里

法律应为企业平安生产保驾护航本人是仙游县大济镇蒲山村龙峰山农林果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我社承包的农业科研基地(名优果树苗木培植实验基地)被以大济镇蒲峰村村民方志龙为首的不法分子,摧毁破坏,致使我社农业科研试验成果遭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仙游县大济派出所要么不立案,要么立案不处,多起治安事件均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万般无奈,本人只好寻找社会的正义力量,以此督促有关部门公正执法,还社会一个公道,还企业一个平安生产的环境。
违法事实,一、本社成员于2019年4月8日早上8点左右,通过监控发现方志龙及其一帮团伙再次冲进基地农场,正在疯狂作案,摧毁我基地的名优苗木,我即时报案,大济派出所随后出警到场,经清点摧毁良种蜜柚苗65棵左右,经济损失约六仟多元(经司法鉴定)。
距受案近三个月时间后,本人于7月6日下午,接到大济派出所给我出具的一张告知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不予处理,我大为惊愕,这天理何在?我们是在政府政策鼓励下的生产企业,为何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为何我的企业得不到一个平安的生产环境?对于这样一个屡次进行巨额财产破坏的不法团伙适用这样的法律条款?实在荒唐,这样的处理结果不异于纵容违法、包庇犯罪。
这样铁证如山的违法犯罪事实,竟然把案件做没了,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我心中十分不服,我真心希望执法机关能够与党中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为群众主持公道。
二、在方志龙带头破坏的影响下,蒲山村村民黄桂欣夫妇受个别不良居心的人挑唆鼓动下,多次进入果场进行破坏,放火焚烧果园设施,设置障碍道路通行,2019年8月26日,黄桂欣手持木棍再次进入农场进行阻拦工人劳动,要对工人进行行凶施暴时被我出面阻止,黄桂欣趁我不备,拿起石头对我袭击,我被打伤头部血流满脸。
被鉴定为轻微伤,从发案至今三个月了,大济派出所至今不作任何处理。
三、时间到了2019年11月24日,我因与他人发生租约合同争议,对方在不交清使用近伍仟元电费账款时,强行转移物品,逃避水电账款,被我阻止,对方纠集20多人到我厂房闹事,我不得已报警,大济派出所民警岳跃华出警到达现场,也不了解清楚情况,就对我进行恐吓威胁,我要求岳跃华出具出警证明,岳跃华不予理彩,扬长而去,下午6时,我发现厂房内部分设施损毁及物品丢失严重,要求对方暂停装运,等待评估处理清楚并交清使用电费时,对方依仗跟岳跃华的熟人关系再次打电话叫来岳跃华,岳跃华到达现场后,再次对我进行恐吓威胁进而对我进行非法拘禁,当时我被关在牢房内时,给我带上刑具,我实在想不通,我明明是权益受害者,为什么要被非法拘禁,带上刑具,精神近乎崩溃,心跳即将停止,身体忍受达到了极限,我拼命呼救,并恳求喝口热水,但是民警一点人道主义都没有,我从中午十一点半后直到次日凌晨恢复人身自由时,滴水未进,身心健康遭到严重伤害,一夜之间斑白了头发,我不知道我哪里得罪了大济派出所的民警,为什么要这样报复我,丧心病狂病狂地折磨我,我妻子到大济派出所要求接见并准备给我食物充饥时,遭到民警的恶劣谩骂和驱赶,我们不知人民公安的职责到底是什么,本人一向遵纪守法,是一位工程管理和农业生产技术人员,每年纳税都在十万元以上,平白无故蒙受如此不白之冤,这本来是一场非常轻微的民事经济争议,稍微调处即可化解的矛盾,被岳跃华滥用职权对我进行非法拘禁达一个晚上,在我被非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帮社会闲杂人员对我家里的厂房设施进行破坏并导致我的红木材料(有部分缅甸花梨和老挝酸枝边角料)失盗。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本文概述正义,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历来受到各领域的广泛关注。
在法学领域,正义更是被赋予了深厚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法学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法律正义的不同方面和层次。
本文旨在探讨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涵、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以期深化对法律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它们各自的内涵和外延。
接着,文章将分别阐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特点,包括其价值取向、实现方式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冲突与协调。
文章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何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以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也希望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法律正义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二、形式正义的内涵与特点形式正义,亦被称为“程序正义”或“看得见的正义”,其核心在于强调过程和程序的公正性。
在法的语境下,形式正义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裁决过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受到平等且公正的对待。
形式正义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要求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人,不受个人身份、地位或财富的影响。
法律的明确性也是形式正义的重要内涵,法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以便公众能够了解和遵守。
再次,程序公正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形式正义的特点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立性,即法律不因个人的主观意志而偏袒任何一方,保持中立和客观。
第二,普遍性,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受特殊情况的干扰。
第三,可预测性,由于法律规则明确,公众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作出合理的行为选择。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正义和法律正义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它们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念。
正义强调的是基于道德和伦理标准的公正和合理性,而法律正义则强调的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定义、价值、关系以及法律正义的重要性。
正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是指人们在处理事情时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原则。
正义不仅是一种个人的品质,也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现实生活中,正义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尊重人权、平等对待、扶危济困等等。
正义的价值观可以引导人们积极向上、无私奉献,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
法律正义能够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不公正的待遇。
为了保证法律正义的实现,我们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执行。
正义和法律正义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石,法律正义则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正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正义,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其次,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如,在某些文化或政治背景下,人们对于某些行为的看法可能存在分歧,这时就需要借助法律来判断和解决分歧。
总的来说,法律正义对于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一个充满不正义的社会中,人们会感到失望和无助,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矛盾的激化。
因此,我们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们也需要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和谐、幸福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公平与正义是法律应当具备的核心特征。
本文将从法律制定、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探讨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分析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情况。
一、法律的公平公平作为法律的基础原则,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得到充分考虑。
一方面,法律应当追求公平的分配原则,即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要公正合理。
例如,在劳动法中,法律界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权益,从而保证劳动者获得公正的待遇。
另一方面,法律需要确保公平的程序,即在司法实践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裁判人员应当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只有通过公平的程序,才能产生公正的判决结果。
二、法律的正义法律既要追求公平,也要追求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是指法律应当以平等、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人,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正义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待遇原则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
例如,在刑法中,针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的实质性恶性区别对待,而不应受到个人身份、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
2. 社会公益原则法律应当追求社会公益,即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的保护标准和责任,保障了人民享有清洁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3. 公正裁判原则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并做出正当的判决。
这要求法官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影响,以真实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为依据,坚决维护司法独立性。
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一方面,法律的简化性与准确性之间存在矛盾。
由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制定法律时有时会过于简化问题,导致某些特殊情况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判决不公、法官权力滥用等现象,影响了法律公正性的实现。
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指法律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对所有人平等公正地对待,确保社会秩序的规范与正义的实现。
这是一个追求社会进步与人类尊严的重要原则。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公平正义在法律中的重要性,并举例说明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首先,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了人们在法庭上的公正审判。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在法庭上都应该平等对待,没有受财富、权势或社会地位的影响。
独立的司法体系、公正的法官以及明确的法律程序,是确保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在法庭上获得公平的审判,才能建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确保了人权的保护。
现代社会普遍承认每个人都享有固有的人权,这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待遇和合理的隐私保护。
法律的公平正义意味着所有人都有权享受这些基本权利,并且不会受到他人的歧视或侵犯。
尤其是一些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和少数族裔,他们更容易成为社会不公正的受害者。
为了确保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得到实现,我们需要法律来保护每个人的人权。
公平正义也在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的公正执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
法律确保了公司之间的竞争是公平的,并且奖惩制度运作公正。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以确保他们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不会受到欺骗和剥削。
公平正义的体现将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保护和信心,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此外,法律的公平正义还应用于社会和政治领域。
法律应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治决策,并充分发挥其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选举程序必须是公平和透明的,政治参与必须是开放和包容的,而且人们必须言论自由,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同时,法律还应保护人们免遭虐待、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这些保护措施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同时加强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法律的公平正义还与国际关系息息相关。
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公平、正义和平等的基础上。
国际法是促使各国尊重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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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正义一、西方思想家对于正义问题的论述(一)古希腊、古罗马、欧洲中世纪正义思想产生于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早期的法律一词即是希腊正义女神特密斯和其女儿达克的名字。
在古希腊人看来,正义和法律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正义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
最早用哲学语言论述的是阿纳克西曼德,他认为“正义在于世界上的诸种事务按照其本性运动,宇宙间的一切因之保持一个和谐的秩序,在这个秩序里各种事物各得其所”。
如果古希腊的阿纳克西曼德只是隐晦的表达了希腊人的法律观念的话,那么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则直接论述了法律问题,并明确的将正义通自然法结合起来,他还认为正义和非正义是相对的。
他强调“斗争就是正义”,主张成文法,反对过时的习惯法,但是他更认为自然法则决定和支配一切,是法律的主宰。
显然,此时他已经将神的法律即自然法或者正义视为人类法律的基础。
他们主张人人各得其所,而法律的作用就是维持这种正义的秩序。
当时的智者苏格拉底、柏拉图也主张正义是人类除了智慧、勇敢外的一种美德。
柏拉图指出,法律正义的更为本质的含义在于法律是“理性的命令”。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城邦及其本质的过程中,提出了法律的起源以及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他认为城邦国家是不能没有法律的,正义是治理城邦的最基本原则。
城邦国家要实现人类幸福美满的生活,就必须有秩序,要伸张正义。
法律就是秩序,良好的法律产生良好的秩序,而法律又是正义的保证。
亚里士多德主张“中庸”标准的正义。
其观点在于:1、法律具有正确性、公正性、稳定性,因此国家应由法律而不是一个人来统治。
2、法律的正义性决定国家应该轮番治理。
3、法治要求执法和守法。
人们的准则必须是合乎正义的良法。
总之,但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相对于前人来说是“矫正的正义”,即正义是一种品德,是人类内在的。
对人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了。
伊壁鸠鲁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因此他就站在社会契约的立场来解释法律和正义以及二者的关系。
他的基本观点是正义只存在于人们的交往中,只是这种交往中所签订的互不侵犯的条约。
他还认为只有被法律所确认的正义才会更可靠和真实。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律所下的定义是,法律乃善良公正之术,进而把法律区分为正义和不正义的学问。
他认为法是实现正义的工具。
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带有神学的色彩。
(二)近代关于正义格老修斯认为自然法即正义本身。
它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他认为正义有三种来源,基于事物的本性,基于客观事物的本性或者基于契约。
他说:“自然法不但尊重那些由自然产生的东西,而且尊重那些由人类意志产生的东西”。
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之前是战争态,为了摆脱这种野蛮状态产生了约束行为的自然法。
民约法也即实在法,是根据社会契约制定的法律。
自然法和民约法其实都是法律,只是前者为非成文,而后者为成文。
而且两者的区别还在于民约法有强制性,自然法则没有。
像其他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样,霍布斯也将法律和正义联系起来,并且说正义根源于第三天自然法则即信守契约。
他认为正义的含义是各期所得,而这只有在有了国家和法律,明确了所有权的社会才由可能。
同时他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康德认为,法和正义是统一的。
他认为所谓公平或者正义,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按照普遍自由的原则,即道德而行动,就是合理的划分各个人的权利,使大家自由,而法律正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手段。
同样的哲理法学派人物黑格尔则赞同古希腊的思想,认为法是维护社会统一的秩序,而正义就能反映这种统一。
体现法的正义性通过刑法的办法,因此刑罚就是体现出来的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功利主义学派对正义的理解休谟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但是又有一些不自私即有限的慷慨,这就表现为同情心、怜悯心,即人类的道德性。
道德是正义的源泉,自然状态下,由无主物到占有只是具有混款的状态,只有当大家都承认对方的占有时,该占有才能成为稳定的占有。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人都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者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他认为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法律制定出鼓励和惩罚的办法。
社会法学派庞德接受了乌尔比安关于“法律乃善良公正之术”的命题,他说“法律的终局在于司理直道”,不过庞德的理解不同于自然法学派,他将正义解释为所在社会所能祈求的和谐的人际关系。
它把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减小到最低程度,使之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
而这种正义正是通过法律实现的,也是法律所追求的目的。
(三)现代自然法学(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罗尔斯作为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以提出一种信的正义理论而闻名于世。
他认为正义的更多含义是指平等,因此他的正义理论就是要解决平等问题。
正义原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平等原则,是正当原则。
这意味着正义所要解决的只是尽力消除产生差别的社会和文化原因。
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来源有两种,一是来自于社会和文化,二是来自于自然。
他的正义理论最显著的特点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
他认为,对于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的说,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也就是说,正义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合理的确立各种权利义务的原则,他主要体现在社会的政治制度之中。
二、正义的分类罗尔斯总结历史上有关对正义分类的论述的基础上把正义区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程序正义。
(一)实质正义所谓实质正义是涉及社会和个人怎样对待和处理有关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安排和态度。
其中又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
社会正义主要考察了政治正义和分配正义的问题。
在个人正义中,只要强调关于职责及其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
所谓职责是正义制度对个人提出的正义要求,而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是一种特殊的个人正义,即在一种社会整个制度是正义的但在某些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不正义时个人应该如何对待的问题。
(二)形式正义形式正义就是“作为规则的正义”或者法治。
作为形式正义的法治包含四个原则—可行原则,普遍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自然正义原则。
(三)程序正义顾名思义即活动过程的正义问题。
罗尔斯认为这种正义有三种:一种是完全的程序正义,它有两个特征,首先是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他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
第二种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即有衡量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但是没有完全保证其实现的标准。
第三种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即它只存在程序自身的正义问题,无所谓结果的公平与否问题。
关于正义的实现,人和人的交往应该遵循平等原则,才能实现和谐状态。
不能把别人当工具,当客体。
实现正义就是要实现平等原则,坚持人于人无冲突、和谐。
正义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和谐。
三、社会不正义的表现1、财富的分配不均,人与人存在压迫和剥削。
2、社会资源的占有不均,垄断产生3、资源的合理配置存在问题四、正义和法律的关系法律是体现正义的一种手段,主要指制度、社会性正义,是一种制度安排、技术。
法律决定社会正义的整体问题:通过立法—分配正义,抽象、一般正义、事前正义通过司法—纠正的正义、个别、事后的正义通过法律人—正义的化身、活的正义法的合理性问题A 各学派各时代的理解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理性最早产生于古希腊,表述为logos nous.Logos意为(1)收集、聚集(2)言谈、命令赫拉克利特认为:理性是万物生成的根源,指的是规律、逻辑。
苏格拉底是西方理性主义主流传统的开创者,他的后继者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都强调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法律是神祇和理智的体现,因此法律的统治就是上帝和理性的统治。
他们强调辩论的方式和技巧。
Nous:意思表示看,忽然顿悟。
指事务的精神、理智,使事务的运动井然有序,指真理本身显示的方式。
Nous后来又有了法律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将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其中理论理性又称为认识理性,这种理性从广义上理解即科学论证,从狭义上理解即把握原理直观。
所以实践理性又称为伦理理性,表现为事务的善。
中世纪中世纪的代表法学家阿奎那认为,人类的行为准则和尺度是理性,法律是受理性节制的意志。
他把理性和法联系起来,认为理智有使人从意志发展为行为的能力,对人起主导和指挥的作用。
因此只有体现理性的法才是真正的法。
他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中,永恒法被认为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
而自然法是被上帝用来启迪人类理性的法,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作为理性法则。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后来宗教改革后,开始主张无神论。
康德(哲理法学派)在哲学上他被归属于二元论和不可知论,因为他认为有两个彼此无关的世界—现象界和本体界。
而人的认识只能达到前者,后者只能靠信仰来把把握。
他的“二元论”也把人看做是二重性的存在物。
人的二重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就其构成和能力来说,人包括肉体和心灵两个方面。
人的心灵有三个能力—感性、知性和理性。
理性是人心灵的第三种认识能力,也是人所具有的最高的认识能力。
理性的功能是对感性的经验材料进行再次组合,并企图达到对事物本质或者本体的认识。
但超出这个能力,必会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之中。
他把这叫做“理性的二律背反”,即相互对立的两个结论的并存现象。
他将理性分为认识理性和实践理性两种。
黑格尔(哲理法学派):将认识理性和实践理性统一起来,从而达到绝对理性(又称为绝对精神)。
理性的本质规律是统一的,本质论和意识论对其有不同的认识。
其中本质论区分了人和其他物种的理性,他们认为人才有理性。
理性还有个人理性和公共理性之分。
理性和感性相对,理性在感性的基础上产生。
理性是对感性的把握。
17—18世纪,“合理性”被理解为对人的行为提出的一个评价标准和追求的目标。
B 合理性的理论来源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黑格尔最早提出“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同时,他还提出现实不等于现存,现存的东西不一定是现实的,只有符合规律的东西才是现实的。
他认为,合理性等于必然性。
C 合理性的分类马克思·韦伯将合理分为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
资本主义社会是合理的,这种合理即形式的合理,追求目标、价值的合理性,实质的合理是不存在的。
实质合理达不到,就如同永远无法实现“四海之内皆兄弟”。
我们再进行活动时,对愚昧的东西不能盲目的追求,要使用科学的、数学的手段,用逻辑的思维对事物进行预测和冷静的思考。
合理性可以概括为四类,依照逻辑合理性的递增为:(1)言之有理—语言文字的服人(2)合乎逻辑—思维的规律性(3)人人之礼—社会生活符合人文之理(4)自然之礼—真理、合乎事物的规律。
D 法的合理性问题的评价对法的合理性评价有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两种,法的合理性评价和合法性评价共同构成法的科学性评价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