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法理学 法与正义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16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16(总分:7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5,分数:30.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该作用是指( )。
(分数:2.00)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预测作用D.教育作用解析:解析: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法的规范作用又分为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五种作用。
其中,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作用。
故选B项。
3.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分数:2.00)A.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唯一方式√B.法的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C.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可能导致法的“唯意志论”D.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解析:解析:法律并非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唯一方式,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方式还有其他方式,比如执政党的政策。
可见,A项表述错误。
故选A项。
4.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分数:2.00)A.评价作用针对的是本人的行为B.指引作用针对的是他人的行为C.教育作用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D.评价作用的主体既包括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也包括普通主体√解析:解析: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可见,A、B项表述颠倒了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针对的对象,故A、B项表述错误。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可见,C项表述混淆了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针对的对象,故C项表述错误。
重读法理学的几点心得体会——以法与正义为视角

精 神 取 向 。谈 到 正义 , 不 能 不 提 及 亚 里 士 多 德 、 尔 斯 。亚 里 士 就 罗 多 德 并 不 是 历 史 上 第 一 个 讨 论 正 义的 思 想 家 , 他 的 正 义 观 念 却 但 是 古 代 最 具 有 影 响 力 的 观 点 . 对 正 义所 作 的分 类 。 他 即分 为 “ 配 分 的 正 义 ” “ 正 的正 义 ”仍 具 有 现 实 的意 义 。 与 矫 ,
人 对 法 与 正 义 比较 感 兴 趣 , 本 文 就 以 法 与 正 义 为 视 角 来 谈 自己 敝 重渎法理学的心得体会。
一
侵 犯性 , 种 不 可侵 犯 性 即 使 以 计 会 整 体 利 益 之 名 也 不 能逾 越 。 。 这 。 罗 尔斯 认 为 社 会 基 本结 构 的正 义 是 要 的 正义 所 谓 } 会 基 本 结 十 构 是 指 政 治 结 构 和 主 要 的经 济 和 社会 安 排 , 指一 整 套 的 主 要 的 即
些 基 本 自由应 尽 可 能 广 泛 即“ 等 的 自南原 则 ” 平 。第 二 原 则 又 包 括 “ 别 原 则 ” “ 会 公 平 均 等 原 则 ” 罗 尔 斯 的 义 理 论 是 结 合 现 差 和 机 。 代 社 会 的 社 会 状 况 而 提 出 的 。它 强 调 自F 的 优 先 性 , h 并且 有 别 于
先 , 正 义 概 念 作 了 历 史 分 析 , 而 提 出 自 己 的理 论 建 对 进
构; 后 , 述- 然 表 /法 与 正 义 的 关 系 ; 后 , 立 法 上 要 体 现 正 义 和 司 法 上 维 护 正 义 两 方 面 来 阐 述 了 正 义 是 法 理 学 最 从
关键 词 : 法 正 义 法 理 学
法理学知识总括

1.试论法与正义。
答:(1)正义是一个涉及个人行为和人际关系安排的范畴。
对个人来讲,正义即善。
对于社会来讲,正义是人际关系中的公道、公平。
正义是合适地分配利益和责任的状态。
(2)正义相对主义及其危害以正义的流变和对立为绝对,不承认正义不变的内容和相对同一的内容的观念可称为正义相对主义。
正义相对主义在理论上是违反辩证法的,这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只看到正义的流动性、对立性(差异性)的一面,未看到正义的恒定性和同一性。
第二,正义相对主义夸大了正义的主观属性,忽略了正义的客观性。
第三,正义相对论者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原则要求正义研究是欠妥的。
总之,正义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
正义相对主义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首先,正义相对主义使各种非道德主义得以正当化。
其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律的进化构成威胁。
再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学的发展极为不利。
最后,在举国追求法治的今天,正义相对主义有碍法治国家建设。
(3)正义最低限度的要求第一,正义要求利益与责任的分配不是任意的,不是完全依靠暴力,而是应当按人们可以理解的标准,使人们有所遵循地去争取自己的利益;第二,正义与平等存在起码的联系,要求按一定标准(例如:身份、职位、性别、劳动等)的平等,或是量的平等;第三,裁判者起码的中立。
(4)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正义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在专制国家里,在权力层面上正义几乎难以评价法律。
在社会层面上,这种评价始终存在,但是软弱无力。
在民主法治国家,正义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
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
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最后,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
第四,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上述正义对法律的推进作用主要是通过“纠错”来实现的,正义是法律的“校正器”。
[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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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正义]法与正义关系法与正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值”,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二者“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唐律疏议》)。
在西方国家的词汇中,除“law”同汉语中的“法律”相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俄文中的право和акоН,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право等词语不仅有“法”的语义,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的内涵。
从以上诸述可以看出,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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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10分]
解析:
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与正义
1、【简答题】
试论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20分]
解析: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1)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在民主法治国家,无论是在权力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正义被吸纳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纠正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事实上,任何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都有一个坚定的正义基础,并接受它们评价,因为人们无法单凭暴力长久维持非正义的法律制度。(2)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也可能是阻力)。这并不是说作为观念的正义对法律的进化不起作用。相反,社会对法律的推进主要是通过正义得以实现的。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在: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法律精神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证是法律现代化。正是正义推动了法律内在价值的转换;由前现代的特权、压制、国家本位走向现代的平等、自由、个人本位(人权)。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它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是法治比人治公平。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正义与自由、平等不可分,政治正义要求一个产生于民众、服从民意、保障基本人权的政府。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宪法是权利法,也可以叫正义法(真正的宪法,不是钦定宪法),宪法是权利宣言,它的作用是通过宣示一组权利作为政府的边界以限制政府,通过规定政府的结构与权力限制政府妄为。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正义的不变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严格的程序可以排斥重要的不正义,所以程序法的完善、程序法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归功于正义。最后,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对法律来说,就是法律应当得到良好的实施,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保持一致。
吉大16秋学期《法理学》在线作业一

吉大16秋学期《法理学》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
1、D
2、D
3、C
4、C
5、D
一、单选题
1.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 正义在人类社会普遍存在
B. 不同的主体对正义有不同的认识
C. 作为整体意义的正义其本质是受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制约的
D. 法律正义是没有限度的
2. 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 )
A. 历史渊源
B. 理论渊源
C. 政治渊源
D. 效力渊源
3. 通常把法的现代化模式分为三种模式,下述()不属于这三种样式之列。
A. 内发型
B. 外发型
C. 动态型
D. 混合型
4. 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是( )
A. 英国
B. 美国
C. 法国
D. 印度
5.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 )
A. 法律关系的内容
B. 法律事实
C. 权利能力
D. 行为能力
6. 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
A. 该转让协议有效
B. 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 该转让协议无效
D. 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7.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律规则即法律条文
B. 法律原则即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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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方法论
契约、无知之幕和反思的平衡 (不断 地自我设问、自我驳斥)
罗尔斯的方法论是规范的、反思的、实 验的和假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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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理论的前提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 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 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 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 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 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 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 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 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 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 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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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1.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目 的。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 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 ------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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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是正义的保障机制,是实现正 义的基本形式和手段。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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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 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 权利的理由. 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 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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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正义原则演化为具体的制度,罗尔斯提出了“ 四个阶段的顺序” 。 第一阶段人们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选择; 第二阶段召开制宪会议,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选择 一部宪法,设定制度,这个阶段主要是确定平等的公 民权和各种自由权; 第三阶段为立法阶段,在这个阶段正义的第二个原则 发挥主要作用; 第四阶段是具体运用规范的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 制定的规范用于具体的事务,公民则普遍遵循规范。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这一知识程序, 摆脱了个人、民族情感在选择伦理原则 中的偏见。他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大法官 的角色,把各种价值判断综合起来进行 考察,力图作出客观而中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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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政府应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调节 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 。诸如:政府通过种种办学方式、发放各种助学金、奖 学金、教育贷款等,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 的机会;政府通过对企业经营业主的管理,避免某些人 垄断某些好的社会地位和机会;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和措 施,消除一些政府官员的寻租现象;政府采取各种对贫 困家庭、生病、失业者获得特别补助的福利政策等等, 使社会上最不利者获益,从而保障每一公民能充分享有 自由平等的权利。
7
它研究的不是诸如“什么是善 ”或个人的义务、责任等道德 问题,而是“人们如何达成正 义共识、如何把社会安排得符 合正义”这种涉及最根本的政 治观念的问题。 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 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 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 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 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同样体现在政治制度之中。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在平民的政体中,正义被认定为平等;在寡头政体中,不平等的分配 被认为合乎正义。平民派注重自由身份的平等,认为一事相等则万事 也都相等;寡头派注重资财,认为不等资财者就一切都应不平等。于 是在不同的社会中,正义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平等的社会强调的是矫 正正义,而不平等的社会强调的是分配正义。
罗尔斯为什么要有无知之幕 (一)正义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类的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需的 ,客观条件包括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体质状态和精神状态相似 ,存在着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条件包括各方都有大致相似的需 求和利益,各方又有各自的生活计划,而且还存在哲学、宗教信 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这样人们就既有合作又有冲突, 因而需要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决定利益划分 (二)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原始状态中的人们还得接受某些限 制,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确定和选择原则。 (三)推理的合理性。原始状态的方法要取得成功,还有一个至 关重要的条件,这就是必须假定处在原始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 。所谓理性,就是人们在选择原则时都力图尽量推进自身的利益 ,他们的选择有前后相连的倾向,他们也具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 ,他们努力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不计对方的得失如 何。
3
正义的中心,考虑“善”。
4
说到现代社会的公正问题,在理论上不 可能不提到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哈佛大 学的骄傲——约翰• 学的骄傲——约翰•罗尔斯和他的被称 为在上帝已死的时代代替上帝承担对人 类公平裁决的《正义论》 类公平裁决的《正义论》,不能不记起 他“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个世 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26
第二十四章 法与正义
29
二、正义的种类
30
亚里士多德的分类
第一种称为分配的正义 第二种称为矫正的正义 应用到法律领域,那么分配正义因为是 基于不平等上的正义,所以适用于犯罪 和刑罚,而矫正正义因为是基于平等的 正义,所以适用于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适用于违约与损害赔偿。
31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 分配的正义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 正义就是一种比例。 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的是一视同仁,在这 里好人与坏人没有性质上的差别。
5
20世纪最伟大的道德哲学 20世纪最伟大的道德哲学
《泰晤士报》则誉他为继密尔之后最伟 泰晤士报》 大的政治哲学家。
“政治哲学由当时开始,要么在罗尔斯的 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便必须解释为何 不如此做。” 不如此做。”
6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原 则,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 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之分配 方式。正义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提供 标准。
12
原初状态——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无知之幕
在原初状态中,我们必须区分各方当事 人,良序社会的公民和我们自己。各方 代表人不是实际的人," 代表人不是实际的人,"他们仅仅是一 种假想的生命,居住于我们的代表制的 设计中。" 设计中。"
13
原初状态
他们对自己的某些事实并不知道: ⑴ 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 ⑵ 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自然天赋(如智力) ⑶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即他们的生活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 中值得追求的。(例如宗教观念或者偏见) 中值得追求的。(例如宗教观念或者偏见) ⑷ 他们不知道自己社会所处的特殊环境,如经济 发展水平等。 那么,他们又知道些什么呢?他们知道人类社会 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基本社会组 织和人类心理原则。他们试图尽最大的可能发展善的 观念。
16
罗尔斯的选择策略是:最大最小值规则, 即将自己的最小利益最大化。 照顾地位最差者的利益,以处境最差者 为参照点。
正义制度
必须能够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 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它允 许有不平等(即贫富差距),但又必须 限制不平等,使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 最大的利益.
因出身和天赋造成的不平等 的不平等作出补偿。 的不平等
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 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 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 第一条原则被称为权利原则
9
差异原则。“ 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 条件:第一,它们要隶属于在公平平等的机 会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岗位或职位;第 二,它们应当指向于社会那些极乏优势的成 员的最大利益。” 员的最大利益。”
10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 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 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 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 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11
所有的理论体系都是建立在假定每个人 都蒙昧,无知之幕 都蒙昧,无知之幕的契约论之上的,都 无知之幕的契约论之上的,都 是在反驳功利主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包含差别原则,即应尤 其着重考虑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
34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 为: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14
无知之幕的结果之一就是每个人都是一 样的:既然我们都实际拥有同样的信息, 都不知道自己的特征,我们就都会以同 样的方法进行推理。
15
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都追求最大限度地分享社会基本 财富,如自由、收入、机会、财富和自尊。当评价一 系列可供选择的原则时,理性的立约者必将考虑他或 她在某一社会中可能占据的地位。他或她会问:如果 选择这一套原则,如果我恰好是这个人,我会有怎样 的生活前景?而如果我是另一个人,那么我又应该怎 样选择?既然你不知道你会是谁,那么就会考虑各种 可能性。所以,如果你幸运,正好处于上层社会,你 肯定会生活得很好;而如果你恰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你就不会那么好。你将作何决定?
法与正义
1
第一节 正义的释义
一、正义的概念
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 的事就是正义 .“各尽其职就是正义”. 各尽其职就是正义” 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 认为:“ 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 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
2
辞海解释: 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 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 畴,与“公正” 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 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 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 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 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