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法与正义(下)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法理法与正义

文本材料
二、形式正义的标准
上述三个形态的形式正义均有各自的标准。(1)第一种形式正义(法律正义)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古今许多思想家对此做了精辟的论述,本书第十六章“法治国家”也对此做了一定的阐述;(2)第二种形式正义(抽象正义)主要是指平等问题;(3)在这里,我们重点要阐述的是第三种形式正义,即程序正义。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意识到正义概念的多义性;
了解法律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
着重掌握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和形式正义的标准;
掌握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了解实质正义的标准;
了解实质正义的妥协对于推行法治的重要性。
教学要求
1、在了解正义的多义的基础上,掌握首要的实质正义是什么,及其原因;
2、了解八种正义观以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标准;
第六,文明。与野蛮对立,意指程序应当合乎文明与生活道德。程序就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
三、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可兼得之处,要完全实现形式正义,在一定的限度内就要牺牲实质正义。这就是形式正义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相对于社会正义来说,形式争议可能没有准确地反映社会正义。例如,一些法律曾经为计划经济所服务,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仍坚持不变,则不能体现社会正义,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平均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引起了后面两方面关于惩罚和补偿的讨论。
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这是法律平均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而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犯罪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为了恢复分配正义。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论法的正义价值论法的正义价值摘要: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因此当然也是现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正义问题不单纯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将从法的正义价值的含义,实现意义,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以及在我国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法的正义被滥用、监督体制不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等方面来具体阐述法的正义价值。
而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强化依法治国的观念,则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立法正义、执法正义、司法正义、守法正义和法律监督正义。
关键词:正义,价值,阻碍因素,意义作用,实现途径Of law and justice valueAbstract:Justice is generally accepted high value, so of course, the target of modern law. Justice was the social life of equality and justice. Justice is fundamental standards of the law. Justice was not purely a theoretical question; it is a very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is connection, the article from the law of value of justice, sense of purpose and in our country atpresent, the value of justice of the resistance is the main factors; the act was abused and supervision of the justice system does not improve, civil law was not as description of the law to justice. To the present law to justice and im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value concept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legal educ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of the law, justice, law enforcement with justic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justice, the law to justice, Justice and legal supervision.Key words: Justice, value, Hurdle, Significance role, Achieve way目录摘要 (Ⅰ)关键词 (Ⅰ)Abstract (Ⅰ)Key words (Ⅰ)目录 (Ⅱ)引言 (1)1 法的正义价值的含义 (1)1.1正义的词源 (1)1.2伦理学、政治学上正义的基本范畴 (1)1.3法的正义价值是如何产生的 (2)2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及实现意义作用 (2)2.1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 (2)2.2法的正义价值实现意义 (3)2.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作用 (4)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 (5)(1)树立法制观念 (5)(2)实现立法正义 (6)(3)实现执法正义 (7)(4)实现司法正义 (7)(5)实现守法正义 (8)(6)实现监督正义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0)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2017法硕考研考点之法与正义

2017法硕考研考点之法与正义法与正义一、正义的概念不同的正义观:(1)各得其所(2)对等回报(3)形式上的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4)理想关系:自然法学者(5)法治或合法性(6)公正体制:庞德、罗尔斯我们:现代社会正义的基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基本内容是人权。
二、正义的种类(1)依主体:个人正义、社会正义(2)依领域:道德正义、法律正义(3)依与主体利益关系:实体正义、形式正义三、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法律意义)(1)对法律的积极评价和推动作用(2)推动法律进化①推动法律精神进化②促进法律地位提高③推动法律内部结构完善④提高法律实效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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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经典选择题(4)附答案解析

4.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第2题—单选)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分析]1对于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1)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认为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
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而“恶法非法”。
但自然法学派并不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因此,A项错误。
(2)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
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法与正义(道德)在本质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因此B项正确。
关于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
一般说,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如中国古代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应当“德主刑辅”,这种观点并非认为不能用法律治理国家。
因此,C项错误。
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与道德的调整界线,“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通说,因此,D项错误。
[命题思路]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法律思想史上存在三个理论争点,即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问题,本题通过四个选项综合考查了这三个争点。
[常见错误]陷阱①——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致使部分考生对A项困惑,需仔细体会两者观点的不同。
尤溪廖才添案件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尤溪廖才添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廖才添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案件本身的严重性,还因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和复杂性。
以下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分析等方面对本案进行详细解析。
二、案件事实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才添因与被害人存在纠纷,于某日在尤溪县某地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
案发后,廖才添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才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廖才添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重伤。
2. 刑法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廖才添已满十四周岁,符合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3.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廖才添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分析1. 量刑情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廖才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2)被告人廖才添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3)被告人廖才添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2023年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8.2 公平正义的守护 课件(23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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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动中国获奖人物事迹评选
▲2021感动中国人物:彭士禄、杨振宁、顾诵芬、吴天一、朱彦夫、中国航天人 、苏炳添、陈贝儿、张顺东李国秀夫妇、江梦南;
思考并回答:请你用所学知识说一说,为什么每年都要评选“感动中国人物”?人物事 迹的宣传和肯定,对社会发展有哪些重要作用?
教师解析: 感动中国人物评选已经成为中国人的年度精神史诗,可以告慰、褒奖对社会突 出贡献的人物、宣传民族精神,也有利于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宣扬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达正确的价值取向...
▶点评:《民法典》规定:因自愿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 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 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 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 给予适当补偿。
(3)司法维护正义。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诉讼程序 ,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司法过程和结果合 法、公正。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国家积极推 进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司法 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努力让人民 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实现公平正义,是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 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从点滴事情做起,携手 共进,共建共享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
一、坚守公平
1.如何坚守公平?P115-116 (1)人们总是渴望公平的阳光普照,但公平的社会不会自然而然的 形成。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 : ①全部脱贫——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②全部摘帽——832个贫困县;③全 部出列——12.8万个贫困村;④得到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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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正义(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与自由的关系协调,可以在两个领域中讨论:一个是思想政治领域,一个是社会经济领域。
而这两个领域中平等与自由的冲突与协调,都会在法律领域中清晰地表现出来。
第一,思想政治领域中平等与自由问题。
在纯粹的思想政治领域,平等与自由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基本一致、不存在冲突的。
在这个领域中平等与自由的协调关系,不仅被法律(通常是宪法)所确认,而且为大多数思想家所赞同。
人们普遍承认,个人在政治法律上的基本自由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非法定的理由对公民的基本政治法律自由进行限制,否则,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剥夺和非法限制,也就意味着对平等的破坏。
因此,基本政治法律自由总是同平等相联系,即这种自由是平等的自由,每个人都和其他任何人一样,享有同等的生命价值、良心和信仰自由、人格尊严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是自由的必要条件,没有平等,也就没有完整的政治法律自由;而基本自由恰恰又是平等得以实现和体现的载体和存在方式。
所以,在思想政治法律领域,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二者相互配合和协调。
从根本上说,这也是政治正义的要求和体现。
第二,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平等与自由问题。
在社会经济领域,平等与自由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和对立。
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正义的实现,非常关键之点在于如何协调和解决二者在这个领域中、尤其是在收入和社会财富分配层面的严重冲突与对立。
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关系问题,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即市场运行层面和财富分配层面,如果说在市场运行层面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协调问题相对还是比较容易的话,那么,在收入和财富分配层面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协调问题,则显得非常困难。
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如何限定国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中的地位和作用,即究竟如何确定国家介入收入和财富分配及再分配的范围和程度,才能保障国家行为和社会制度都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
因此,由于平等与自由在经济领域中不能自发协调和解决冲突,在此情况下,由国家出面进行国家干预实属必然,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在平等与自由冲突的时候作出抉择,是容忍不平等的存在以全面捍卫个人自由权利,还是牺牲个人的某些自由以换取更大的社会经济平等。
对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回答。
在经济领域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学者们的主张可划分为自由优先论、平等优先论和调和论。
一般认为,哈耶克、弗里德曼、诺齐克等是自由优先论者,罗尔斯是平等优先论者。
如哈耶克认为,自由是首要的,不平等在市场秩序中由于人的行为结果的不可预测性是必然的,而且也有助于物质进步和减少贫困,企图消灭不平等就会取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消法治。
因此,哈耶克强烈反对国家干预,他认为,对市场的任何干预都会损害价格的功能,因而导致经济低效,假如不在原则上排除一切干预行为,我们就会为一系列的干预行为提供舞台,这些干预行为加起来就会完全毁掉自由。
正是基于此,有人称哈耶克为本世纪传统自由主义构起了最复杂和最全面的防御工事。
这种自由优先论的理论基础应该是诺齐克关于国家应当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思想。
诺齐克认为:国家应当是“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
” 这表明,自由优先论者极力限制国家对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干预,捍卫古典意义上守夜人式的国家,这实际上也就捍卫了市场中的经济自由。
他们承认市场运行会产生不平等,但纠正这种不平等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因为不平等是通过合法过程产生的,它本身也就是合法的。
不平等当然会造成一部分人的不幸,但是,不幸并不等于不正义。
与自由优先论者相反,罗尔斯认为,正义即使是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正义也应该以平等为前提,所有社会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正是因为如此,罗尔斯被视为平等优先论者。
其实,仔细玩味和推敲罗尔斯的第一和第二正义原则,本书作者倒是赞同这样的观点:“他(指罗尔斯——引者著)试图结合自由与平等,调和其间的冲突,想在不损害自由的前提下,尽量达到经济利益分配的平等,在不'损有余'的前提下达到'补不足'.罗尔斯不是处在一个极端(或者说,他与诺齐克客观上处于一种对峙状态是由某种社会条件造成的),而诺齐克倒是处在一个极端,即强调自由权利的极端。
” 因此,与其说罗尔斯是一个平等优先论者,还不如说他是一个平等与自由的调和论者。
因为正如牛津大学德沃金教授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平等是比自由更抽象、更一般的概念,我们可以从平等演绎出自由,却不能从自由演绎出平等。
而罗尔斯在强调平等作为正义原则的时候,时时地注意顾及平等向自由的演绎以及平等与自由的协调,这在我们前面反复提到的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当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明。
第四、节法与正义的关系(一)、思想家论法与正义的关系法价值论的问题大多是带有一些贵族化倾向的思辩问题。
因此,一般地说,作为法价值论中最为抽象的法与正义关系问题只能是、也应该是思想家关注的焦点。
古今中外思想家对法与正义关系的解析是各不相同的:1、中国古代思想家在法与正义问题上的看法中国古代思想家在法与正义问题上看法有一个突出的、令人慨叹的特点,这就是几乎所有思想家在法与正义问题上的主张高度惊人的一致,他们千人一面地认为,只要法这种工具手段能够维护皇权统治,那么,它就是绝对正义的。
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正义观是家国、君国主义的正义观,手段意义上的法只要能够为君主稳定社会秩序服务,它也就实现了法的目的,因而也就被认为是正义的。
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如下两点原因:第一,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法的理解很早就形成了基本的共识。
先秦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虽然唇枪舌剑、争论得如火如荼,但他们却共同默认法的定义,即一致认为法是帝王治民之具;第二,数千年的封建大一统格局使得后世思想家们认为没有必要再对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作进一步的解析和思辩,因此,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法与正义关系的理解达到了空前的统一。
2、西方思想家论法与正义与传统中国社会的情形不同,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西方思想家、法学家关注的重点问题。
从古至今,无数西方思想家投入了探讨法与正义关系的行列。
概而言之,主要有下列三种主张:第一,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法本身与正义是等同的。
这种观念在西方产生很早,古希腊时期的著名思想家柏拉图是这种主张的积极拥护者和宣传者。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正义或公正的体现,并且从两个角度予以了论证。
从个人角度来说:“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从个人与政府关系角度来说:“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的;谁不遵守,他就有违法之罪,又有不正义之名。
” 把法视为正义本身,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学尚未取得独立地位、法学仍然包容在哲学和伦理学体系中的必然结果,但与此同时,这种思想意识也开启了人类从此走上了探索法与正义关系的漫长历程……第二,认为法与正义有密切关系,正义是衡量法律好坏善恶的一项最重要的标准。
这种思想最早源自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政治上正义的体现,法律必须以促进正义为目的,他说:“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
” “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 这种思路后来成为西方历史上绵延久远、影响至深的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主线,所有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都认为法律(实定法)应该以正义(自然法)为依归。
当然,西方正义自然法在古代呈现出自然主义倾向,在中世纪呈现出神学主义倾向,而在近代以后呈现出理性主义倾向,但无论怎样,所有自然法学者都坚持法律二元论,认为在现行实定法之上存在一个正义自然法,认为正义是衡量实定法好坏善恶的唯一标准,即“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
” 这实际上是在法价值领域打出了“恶法非法”的旗帜。
它不仅在启蒙时代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在当代对于法律改革和促进社会进步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认为法与正义是无关的,或者至少是没有必然的联系。
这一思路一直为西方三大法学派之一的分析法学派所坚持。
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认为法理学只应该研究实在法,随着法治化的进程,以追求正义等价值为特征的法律理性主义应当让位给法律实证主义,因此,法学研究不仅在对象上应该仅限于实在法,而且在方法上也仅仅应该重视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特别是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关联上的分析,而不必过问这些法律本身的好坏,只要法律在形式上被合法地制定出来,就应当被严格地遵守,即所谓“恶法亦法”。
在现代,凯尔逊进一步把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发展为纯粹法学。
凯尔逊认为,真正科学和纯粹的法学,只能是客观地把实在法律规范作为唯一研究对象,而排除任何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的因素,尤其是要排除价值判断因素。
因此,在凯尔逊看来,那些被用作正义标准的规范,是因人而异的,正义的内容不服从理性决定的检验,理性研究也并不能证实正义所应当服务的社会目标,用一种具有认识意义的方法来识别为一个正义的社会生活秩序所应当竭力促进的其他最高价值,也是不可能的。
结论就是:正义观念必须被认为是无理性的理想,法律与正义没有任何关系。
(二)、法与正义的一般关系1、法必须有自己的正义追求上面谈到,分析法学家反对研究法的价值追求问题,不承认法与正义有其内在的联系。
我们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这些学者的阶级偏见因素以外,还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分析法学产生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在十九世纪分析法学诞生的时候,西方社会已完成法律启蒙的历史任务,按照早期分析法学家自己的说法,法所应当追求的正义等价值都已包含在现行法当中了,随着法治化的加强,法学家的任务就是完善法的技术性操作,不必再去深究法的价值追求问题了;其二,随着学科的分化和发展,法学得以独立,法律专家得以产生,分析法学显然是从法律专家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律思想家的角度考虑问题的。
我们认为,法学独立、学科分化,这是事实,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趋势,但是,无论如何,一个理性的民族,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停止对法价值的思索和探求。
因此,如果说部门法学家、法律专家可以不考虑法与正义关系问题,那么,法哲学家、法律思想家研究法律问题却不能绕开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判断。
因为,在当代社会,法作为一种理性极高的社会现象,它早已大大超出了最初的工具论意义,而有着极强的价值论意义。
2、法与正义的联系和区别我们不赞成分析法学家把法与正义完全割裂的主张,同时,我们也不完全赞成自然法学派把法与正义等同起来的看法。
不错,法必须体现一定的正义要求,法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