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职权
《在工作规范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

《在工作规范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在**街道工作规范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工作规范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举行工作规范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目的意义何在。
下面我简要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为全面提升全区各级各部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月9日,**区隆重召开工作规范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
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长**、区政协主席**等四大班子区级领导出席。
全区各街道、部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千余人参加。
会议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主持。
会上,区委副书记**宣读了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工作规范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决定》;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宣读了《西安市**区“工作规范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区上为啥要举办工作规范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呢。
有这么几层意思:一是开展“工作规范年”活动,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党代会和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精神的有力举措,是区委、区政府坚持每年开展一次作风建设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再延续、再深入,对于进一步锤炼党性、改进作风、强化效能,提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实施追赶战略、谋求跨越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新型城区提供坚实的作风保障和源源不断的工作动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二是开展“工作规范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以转变思想观念为先导,以查找问题1为手段,以健全制度为抓手,以建立长效机制为基础,设置学习实践载体,着力解决在工作制度方面存在的不健全、不完善、不科学、不落实等问题;在工作流程方面存在的程序冗杂、环节繁多、前置条件繁琐、信息公开不够、时限不明等问题;在工作标准方面存在的责任心不强,工作标准不高,完成任务讲条件、打折扣,工作慵懒散,主动性差,计划不细、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工作效率低等问题;在政务行为方面存在的决策不民主、程序不科学,文件制作不标准,政务公开的深度、广度不够,“暗箱操作”等问题;在工作行为方面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做事不懂规矩、不讲规范,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问题;在协调机制方面存在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大局意识差,部门壁垒严重,职权不清,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办事拖拉等问题;在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的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办公秩序方面存在的纪律松弛、擅离职守、工作时间办私事、脱岗缺位、办公场所脏乱差等问题;在文明服务方面存在的形象不佳、态度生硬、效率低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东财发〔2017〕388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发〔2017〕388号区属各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部门预算已安排的会议费,各单位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在不超过2017年会议费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全部或部分未执行的项目可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如超出会议费年初部门预算总额,仍按照修订前的标准执行,区财政不再安排或追加预算。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2017年9月14日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市实施意见和区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东城区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东城区区级党政机关,是指东城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党代会常任制度

党代会常任制度是代议制民主的具体形式之一,它是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提出并创立的。
八大时,我们党已认识到不及时召开党代会的弊端,而且有意识地要克服党代会不能经常召开的缺陷,于是在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党代会“常任代表制度”问题。
他说:“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
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
设常任代表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
我们已经有十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
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
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系统地阐述了党代会的常任制问题。
他说,要“把党内民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
”这一重大的政治设计和制度创新不仅解决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完备性问题,而且为党代会的年会制提供了根本的组织保障。
邓小平对这个问题着重指明了以下几点:首先,他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评价为提高党内民主生活水平的“一项根本改革”;其次,他认为,这项改革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第三,他认为,实行常任制,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之前,可以随时召集。
由于每年开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第四,他指出,由于代表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
最后,他认为,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
随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做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决定并写入党章。
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几个问题的思考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以改革体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
从沿海的试点情况看,作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
对此,有三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年会重要性的问题:历史的继承性和现实的必要性在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时,有的同志对召开年会有无必要提出质疑,认为召开党代会年会内容上与人代会、政协会没有多大区别,且费时、费力、费钱,因而没有必要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对此,必须从历史和现实需要这两方面来考虑。
(一)历史的继承性。
从无产阶级政党发展的历史来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主张实行党代会年会制。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
第一国际的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总委员会可以改变集会地点,但不能推迟集会时间。
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每次代表大会都按期召1/ 8开,就是处于内战和外国武装干涉期间也从未延误。
俄共(布)夺取政权后成为执政党,根据列宁的倡议,俄共(布)决定每年召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总结讲话中指出:“是否可以依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
设党的常任代表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非开会不可。
”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为“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
”“这三级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开会一次。
”《报告》认为:“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的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
试论权力运行公开化

试论权力运行公开化作者:徐兴雨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保证权力公开化运行,决策前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
权力运行中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力公开相应的机制并自觉接受来自党内外以及法律和舆论的监督。
关键词:权力;公开化;监督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091-02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五部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强调“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段论述对于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对于加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3个角度谈一下保证权力公开化运行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和思考。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保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要保证权力公开化运行,关键要抓住3点:一是决策权,二是执行权,三是监督权,这3者之间必须达到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
一、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决策正确与否,对事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决策机制还有待完善,一是决策过分集中在少数领导者手中,二是决策者的能力素质也有待提高。
为此,必须提高领导干部的决策能力,必须完善和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十八大报告中提到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目的。
一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求我们必须从客观存在着的事实出发,按着实际情况去决策,去制定我们行动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方法。
决策本身从形式上看是主观的,主观只有与客观实际相符合、相一致,制定出来的决策才能是科学的,才能在实践中发挥正确的指导作用,才能保证我们的事业不断走向成功。
推进党内民主必须注重六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推进党内民主必须注重六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摘要:由于党代会、党委会、党内用人制度等相对集中了党内民主中的参与、选举、监督方面的职能,因此,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是加大这方面制度创新力度,以充分发挥党员、党代表、党委委员参与党内事务的作用。
要创新和完善党代会制度、党委议事制度、党的委任制度和选任制度、保障党员权利制度、党内事务公开制度、党内监督制度。
关键词:党员;党代表;党内民主;制度创新党的十七大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
所谓党内民主,就是指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党员平等享有党章所规定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
由于党代会、党委会、党内用人制度、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相对集中了党内民主中的参与、监督、选举等方面的职能,因此,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是这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完善党代会制度党代会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实现党内民主的最基本的制度。
党内民主的状况,历来与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及其功能的发挥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党代会制度作为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制度化的最重要标志。
(一)党代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代会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不断推进着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
但是,同党内民主建设的更高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诸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
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视角来审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不够。
表现在:代表选举环节还不能充分表达党员的意志;一些党代表缺乏代表意识;缺乏党员罢免所选代表的制度;党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还不够强等。
二是党代表在党代会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不够。
表现在:一些地方党代会上党代表的审议职能发挥不够;地方党代会选举还不能完全体现代表意志;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作用发挥不够等。
三是党代会应有的地位和权威不够。
表现在:党的代表大会对其执行机关难以指导,出现权力倒置现象;授权者和受权者的关系不顺;选举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党的代表大会所选举的领导人在规定任期内随意变动较多。
以授权制改革深化党代会常任制——深圳宝安区党代会常任制再思考
与重大决策咨询和联系党员群众等职权活动。同时为
了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但在自主选举、发挥监督作
保证和方便党代表行权,成立了党代表联络机构,开 用等重大问题上,仍然是上级审批先于选举,领导干
展代表培训,跟踪落实议案并提供活动经费等。 党内民主有所改进。党代会常任制要求党代表
部监督主导党代表监督。换言之,在重大决策上党代 表权利并未充分实现。
3.书记差额直选。党代表和委员直选产生后,从 系统完整性考察,尚需进行最后环节的配套,即书记 的差额直选。从党代表选举、到委员选举,再到书记 选举的三级联动,才能形成完整的书记产生机制。
如果单一进行党代表直选,没有委员和书记直选 的机制配套,则无法产生直选带来的关注民生、关注 社会,服务上级和服务群众同等再要的意识和功效; 当选者也不会改变以上级为重的意识和行为,并目.也 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来源的问题。因此,只有将委 员直选、书记直选与党代表直选配套联动起来,才能 形成系统协同,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
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参与重大问题讨论决策和民主 评议,而且要求代表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的思想作
的突出贡献是,确立了党代表闭会期间的主体地位和 资格,实现了闭会期间党代表权利“零”的突破。
一、取得的成效
风、T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党代表荣誉感和责任感有所增强。试行常任制
之前,党代表活动是每五年一次的大会,在这种情况
2.委员差额直选。当选为党代表并未完成整个 选举,从书记产生过程来看,还需要配套试行委员的 直选,即由党代表对委员会成员进行差额选举。以
往,委员的产生是先由上届常委会提出候选人初步 人选,交由组织部门考察之后报E级领导审批,然后 再由党代表进行选举。①建议改变审批先于选举的做 法,选择试点进行南党代表提名、直选党委委员的尝 试,使党代表直选与委员直选形成联动效应。
区委党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区委党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区委党代会筹备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各位代表:我受中共包头市九原区第八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向出席会议的各位代表报告第八次党代会筹备工作情况,请大家审议。
我区第七次党代会,是201X年12月召开的,现任期已满,按照党章规定,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委批准,我区第八次党代会定于201X年8月10日召开。
为开好这次大会,区委于201X年5月29日召开常委会,专门研究党代会筹备工作事宜,并专门成立了大会筹备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宣传组、安全保卫组,明确了任务及要求,并积极开展了各项准备工作。
一、围绕第八次党代会的舆论宣传工作情况召开区第八次党代会,是我区的一项重大政治活动,也是全区党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促进我区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科教发达、社会进步的一次重要会议。
为了保证大会圆满成功,区委下发了《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九原区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决议》。
全区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区委决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召开区第八次党代会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压滤机滤布为党代会的召开营造了积极的舆论宣传氛围。
对内宣传方面:切合区情实际,以《九原报》和九原区政府网站为主阵地,分别制作了九原报党代会专刊,在九原区政府网站的醒目位置开辟了党代会专栏,为及时登载党代会相关内容提供了平台;在政府大楼底楼制作了一组党代会宣传展版,以图片的形式分别就全区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立体展示,回顾了七届区委领导班子五年来辉煌历程,展望了第八次党代会召开后新的发展前景;同时要求全区各部门、单位充分利用各自的宣传载体,按照统一印发的宣传提纲和口号,及时印制并悬挂了一系列宣传标语、横幅和过街条幅,其中在沙河街重点制作了一组以党代会宣传口号为主要内容的灯箱广告牌,在社会各界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宣讲团和理论骨干的作用,在基层开展了一系列以反映五年来工作成就为主要内容的宣讲活动和论文征集活动,起到了凝聚人心、营造氛围的良好舆论效果。
市、县(区)党代表大会组织工作流程
市、县(区)党代表大会组织工作流程一、党代表大会筹备阶段(一)第一次请示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有:1 、市、县(区)党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
市、县(区)党委召开常委会研究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出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的初步意见等,并责成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该次会议精神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着手筹备党代表大会。
市、县(区)党委召开常委会听取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意见的汇报,对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问、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名额,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研究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2 、成立市、县(区)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党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一般要建立党代表大会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委领导成员组成,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
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党委有关部门抽调有经验的同志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宜。
一般有:(1)代表选举工作小组。
工作人员一般从组织部门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或组织部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任务是:起草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组织、指导各选举单位选举代表;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起草党代表大会和两个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拟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来宾建议名单;编制代表名册等。
(2)人事安排工作小组。
工作人员一般从组织部门抽调,组长一般由党委负责同志或组织部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任务是:组织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预备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并起草向上级党委的有关报告;草拟党代表大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代表团长建议名单;编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册、登记表,起草有关情况说明等。
党代会选举办法三则
党代会选举办法三则党的代表大会党的组织的领导机关。
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代表会议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由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和召集的会议。
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党的代表会议的任务,主要是讨论和决定党的当前工作的重大问题,也可以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各自总数的1/5)。
党的代表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过负责召集它的委员会批准(如通过重要决议,还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方能生效。
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符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党员大会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领导机关。
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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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党务公开栏
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职权
一、区党代会职权
1.听取和审查区委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选举区党的委员会;
4.选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5.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6.评议区委、区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7.审议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8.听取和审议区委提请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区委全委会职权
区委全委会在区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全区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党代会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区工作。
1.重大问题决策权。
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生事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党的决议决定执行权。
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区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3.对区委常委会及其他成员行使监督权。
听取和审议区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监督和评议区委常委会成员及其工作。
4.主要干部任用表决权。
选举区委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区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对重要干部任免进行表决。
5.召开党代会表决权。
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6.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
对区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区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区委常委会职权
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委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
1.党的决议决定实施权。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实施上级党委指示和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部署的措施。
2.代表区委行使领导权。
审议以区委名义向上级党委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研究、决定需以区委名义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有关党代表大会、区委全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治协商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听取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3.重要事项先行审议权。
对应由区委全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先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召集区委全委会、向区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和人武部党委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及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4.经常性事项决定权。
对区政府提出的有关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有关土地征收、招投标、城建规划选址、税费减免的建议,有关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安排,有关大宗公有资产的处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等事项作出同意或否决。
5.干部调整、任免、处理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调整、任免干部;研究决定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调整动议建议;研究决定区纪委提出的对区管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区管干部的问责建议。
向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提名、推荐干部任用人选;研究讨论对全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意见。
6.重大突发事项处置权。
研究讨论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
7.其他决定权。
对本区同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对必须由区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