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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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两委会议议事规则

街道社区两委会议议事规则

街道社区两委会议议事规则为了加强依法履行职权,全面规范日常管理,加快基层民主建设进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如下议事规则:一、议事规则的内容(一)议事原则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集体决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二)议事内容1.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上级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决定。

2.讨论本村(社区)班子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和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调整和任免。

5.讨论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建设、较大数额资金的使用、物资的支配和资产处置以及计划生育、救灾扶贫款物发放等事项。

6.讨论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审定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7.其它需要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基本程序是:1.确定议题。

议事会议前应协调沟通,征求其它班子成员的意见,然后确定议题。

2.准备材料。

列入会议的议题,会前要做好充分研究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

3.会议讨论。

各参会人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4.会议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表决。

5.会议记录。

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及发言情况,表决情况。

6.形成纪要。

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

(四)议事纪律1.参加会议人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议事中必须讲原则,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2.议事会议实行请假制度和回避制度。

3.参加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秘密。

(五)违规处理1.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按本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由党工委责令其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2.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又未纠正的,对会议主持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

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开发区党工委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据市委发〔 2016〕13 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工委会议是开发区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开发区重大项目、重要人事、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

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四条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党工委书记按规定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六条党工委会议成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工委会议一般应邀请非委员的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党工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党工委会议坚持议决分开原则,在讨论重大干部人事问题时,原则上采用票决制,在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集体讨论决定。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八条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同步录音。

第三章议事范围第九条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1.贯彻上级指示。

学习传达中共中央、省委、衢州市委、 xx 市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工作思路。

区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区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区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工委,各局、处、公司党委,区级机关各党组,区机关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党组: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委对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把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对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XXX 区委书记副组长:夏林茂区委副书记、区长赵玉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岳德顺区政协主席吴克瑞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庞微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文起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统战部部长王文光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文献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田利跃区委常委、副区长种磊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成员:郭绍华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铁峰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许景山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姚茂文区委办常务副主任龚志彪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高殿亮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王彦明区政协办公室主任赵恩国区委区政府研究室主任苏文颖区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台办主任朱钢银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侯宝华区委党校常务副校长郭婧区直机关工委书记沈代平区委社会工委书记、区社会办主任叶向红区委教工委书记李金柱区委农工委书记杨京春区委园区工委第一副书记、园区管委会第一副主任、区金融办主任刘云清区委景区工委副书记、区景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王志信区委城管工委常务副书记崔恩平八宝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崔章程鲁谷社区党工委书记孙钢老山街道党工委书记陈婷婷八角街道党工委书记齐兵 XX街道党工委书记王春艳苹果园街道党工委书记吕秀艳金顶街街道党工委书记胡冀民广宁街道党工委书记韩冰五里坨街道党工委书记王金龙区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桂珍区总工会主席刘红区妇联主席杨俊峰团区委书记刘卫社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党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主任由庞微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郭绍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铁峰、许景山、姚茂文、赵恩国、刘卫社同志兼任。

居民区“三位一体”会议议事规则

居民区“三位一体”会议议事规则

居民区“三位一体”会议议事规则
居民区“三位一体”会议是指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代表组成的会议。

为了保证会议的有效性和秩序,需要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1. 会议应按照预定时间和地点开始,主持人应当宣布会议的议程,并说明会议的目的。

2. 与会者应当尊重其他与会者的权利,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干扰或阻挠会议的进行。

3. 每个议题应当按照议程依次进行讨论,应当尊重每个与会者发言的权利,并且确保发言时不会干扰其他人的发言。

4. 在讨论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交换意见,在决策前应当对各种选择进行认真评估。

5. 对于争议问题,应当采取妥善的解决措施,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暴力或威胁。

6. 会议结束后,应当对达成的决定进行记录并通知所有与会者。

以上是议事规则的基本内容,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的文件解析

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的文件解析

神堂沟街道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为了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结合本街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和程序。

一、议事原则(一)坚持维护区委、区政府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精神,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

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要注意倾听各科室的意见和建议,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调研,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新路子。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

在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先充分酝酿,坚持班子成员人人平等,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属领导班子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每位成员对分管工作的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独立负责处理,不推诿,不扯皮,并要关心全局工作,主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班子会议,分管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理,边处理边报告,或在事后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对重大问题应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表决时需要超过应到会全体班子成员的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二、议事内容(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区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区领导的重要批示,贯彻执行区党代会的决议决定,并根据本街的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单位内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8•【字号】和平政〔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8日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切实改进政府系统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在2012年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议事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议事规则及《中国共产党和平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平区“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一)区政府全体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区长也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或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各1位,八个民主党派负责同志、无党派人士代表和区工商联负责同志各1位,政务监督员代表2位列席,并安排区政府各委、办、街、局、公司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区委管理的区教育系统处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递交政务目标责任书、讨论政务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措施。

2019年中共区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

20XX年中共区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为提高工作效率,群策群力抓好全区政法各项工作,保证决策的正确性,经研究,特制订《中共宣州区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议事工作规则》。

一、会议组成人员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副书记组成,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科室)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二、主要内容1、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指示精神,研究提出全区政法、综治、维护稳定、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国家安全等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2、加强调研、协调、督查,抓好政法各项工作的落实;研究部署政法委机关的阶段性工作,充分发挥委机关的职能作用。

3、按照协管干部职能和权限,讨论、决定政法系统干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研究决定政法委机关中层(股级)干部任免,以及干部交流、人事调动和后备干部的推荐等事项。

4、抓好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研究决定重大经费开支、各类先进评比表彰、机关干部奖惩等事项。

5、研究应由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工作程序1、书记办公会一般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会议议题由书记办公会成员提出,报书记确定;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预先做好准备,整理好书面材料。

2、例行性研究的重要议题,须提前三天预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具体会务承办由办公室负责,讨论干部事宜由政工科负责。

四、工作纪律1、书记办公会议成员应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

根据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大胆开展工作,并定期向书记办公会议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对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的,应提交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2、书记办公会议成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研究的秘密事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

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

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

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

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

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30-40名左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2011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五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区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范本共9页word资料

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街道党工委工作,完善党工委的科学决策机制,推进党工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街道党工委是本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街道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三条街道党工委应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党工委工作职责第四条街道党工委的工作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带领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资源,服务社区群众,共同推进社区建设。

3、领导街道行政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领导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和指导在社区、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

4、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对突发性事件及时作出决策和处理。

5、加强街道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

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其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7、研究决定本街道大额经费开支、年度预决算编制及执行;研究确定本街道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和集体资产运营、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职工福利分配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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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区委议事规则
1、区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区委常委会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区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结合XX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2)分析研究区委全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讨论决定以区委名义发布的或上报市委、省委的涉及全局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区委常委会向区党代表大会和区委全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4)研究全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含预算调整)、大额度资金安排和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进行审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5)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全区社会政治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对突发事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6)制定干部管理政策,讨论决定区管干部的任免、提名、调动、处理,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及各人民团体推荐干部;
(7)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讨论决定区委工作部门、区政府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正职和各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8)讨论决定区纪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人武部党委、区法院党组、区检察院党组提出的需要由区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区级各部门、各街道报请区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9)讨论决定需要由区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研究需要提交区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3、区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区委书记确定,或由区委副书记、常委提出,书记确定;区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区委常委会的时间与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常委。

常委对议题有异议,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经分管常委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有关部门应先送分管常委审定后,在会议召开1日前送区委常委会秘书汇总。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

需要区委常委会审定的文件和事项,经区委书记或区委书记委托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发常委征求意见。

4、区委常委会决议程序:议题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的说明;常委就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常委表决。

5、区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

常委要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6、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7、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区政协党组书记、区委按正区级待遇的同志,区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纪检员,区委区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区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涉及议题的有关单位党员负责同志,党代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代表、党员代表(每次不超过5名)可列席常委会。

根据会议需要,还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未经许可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

8、区委常委会由区委常委会秘书负责记录并编写常委会纪要,经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区委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印发各常委,抄送有关单位。

区委常委会议定事项由区委常委会秘书或区委区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负责催办落实,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情况要及时汇报,一般事项定期汇总报各常委。

9、区委常委会的议事纪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的原则。

区委常委会的集体决议,常委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

常委会会议上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看法。

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决议。

区委常委会会议内容,除经会议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都必须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漏。

10、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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