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党委会议事内容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央和上航局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公司党委会是党委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原则。
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建议;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
杜绝以个人决定代替会议集体讨论、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依法遵章原则。
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符合党章党规、中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理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策与各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和规章决策的衔接程序,既要尊重和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理层经营管理权、监事会监督权、职代会民主管理监督权,又要保证党委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三)科学决策原则。
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确保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党委议事规则

党委议事规则为了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市局党委的决策水平,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党委会议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会议组成人员市局党委全体成员为党委会议固定参加人员,其他人员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由党委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党委会议内容1、讨论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2、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的工作部署和指示、决定。
3、审议市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4、研究决定系统内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干部任免、奖惩等有关事项,安排本系统干部教育与管理工作。
5、对其它由党委决定的事项作出决策。
三、党委会议的组织实施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3、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应会前通知党委成员,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负责各项准备工作。
4、党委会议的各项具体工作由人教科承办,具体负责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5、党委会议须由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委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持人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
会后,主诗人可向未到会的成员说明会议的事项,并征求其意见。
涉及干部推荐、提名、奖惩实行逐个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票决制,表决结果以到会党委成员二分之一赞同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6、党委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充分讨论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若参加会议的成员对需要决定的重大问题难以统一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决定。
7、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分管的党委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科(室)进行检查督促,负责执行的党委成员、科(室)应及时向党委报告执行情况。
市政管理处党委会议事规则

市政管理处党委会议事规则市政管理处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会议的目的和任务(一)市政管理处党委会议是全体党委委员围绕中心工作,全面进行民主集中讨论的重要场所,旨在加强党委委员的联系和协调,推动市政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
(二)市政管理处党委会议的任务是:听取和研究有关工作的情况汇报,讨论并决定重要事项,研究并确定各项工作的措施和方向,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学习和教育。
第二条:会议的组织和准备(一)市政管理处党委书记是会议的组织者和召集人。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的召集通知要提前确定时间、地点、议程、主题和参会人员,并及时通知到各位党委委员。
(二)会议的议程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以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会议开始前,应向参会人员发放会议材料和相关资料。
(三)会议必须按时开始,准时结束。
会议要求纪律严明,参会人员要提前到达会议室,不得迟到早退。
会议期间,不得随意离开会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应事先请假并得到党委书记的批准。
第三条:会议的议程和讨论方式(一)会议的议程安排分为常规议程和特别议程。
常规议程包括会前工作总结、工作汇报、任务分工、重要事项讨论等;特别议程是指特定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二)会议的讨论方式应当注重民主、公开、团结和务实。
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出问题疑惑,各抒己见、公正评价,形成共识,协调意见。
(三)会议讨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注重科学性和系统性,准确把握问题的本质和关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会议决策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管理处的工作实际,能够保障全体市民的权益。
第四条:会议的记录和落实(一)会议记录由会议秘书负责,记录内容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
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并向党委委员发送会议纪要。
(二)会议决议要有明确的时间、责任人和措施,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按时落实。
对于落实情况不到位的,要进行调查和追责,并进行必要的纠正和整改。
党委会议事规则

附件:XXXXXXXXXXXXXX限公司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委集体领导,保证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党委的工作效率,增强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党章程》和党内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原则和形式第二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定公司党委年度工作要点、总结、重大活动、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中共XXX市委和XXX国资委党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以及需要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及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党群工作机构设置。
(七)讨论研究公司党委、纪委、群团重要制度的审批。
(八)讨论研究公司中层(含后备)干部及以上人员的推荐、考察、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此款中党委会研究的事项需按公司章程相关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九)讨论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公司重大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问题,以及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党委意见。
(十一)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权限以外的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资金使用。
(十二)研究决定党委管理权限内的其他重要工作,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条党委会的议事原则(一)科学理论指导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和决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组织与个人、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1. 会议召开1.1 召开时间:公司党委会议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每年至少召开4次,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1.2 会议形式:常规会议采用线下会议形式,临时会议可以采用线上会议的形式。
1.3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至少提前5天通知,会议地点、时间、议程、主持人、参会人员必须明确。
2. 会议议程2.1 确定议程:公司党委书记召集会议前,应征集委员和与会代表的议题和热点,形成议程,并将议程与会人员和委员会成员发布。
2.2 评估议程:会议开始前,需要评估议程的有效性和实现可能性,检查内容的充分性和质量水平。
2.3 全员知晓:公司党委委员必须在会议前通知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会议开始前还需要检查委员的议程知晓情况。
3. 会议准备3.1 会议设备:会议必须配备麦克风、音响、电脑、投影机等设备。
3.2 会场布置:会议现场布置要求简单且气氛热烈,会议桌和椅子要与参会人数匹配。
3.3 手续准备:会议室内必须安排好文件和材料,与会代表需要提前领取会议资料。
4. 会议程序4.1 指定主席:由公司党委委员推选主席主持会议,指定秘书记录会议内容。
4.2 会务组织:由会议主席介绍有关事宜和会议议程,宣布程序并宣布会议开始。
4.3 会议记录:由会议秘书记录会议内容,并在会议结束后进行整理,并在下一次会议中提交报告。
4.4 会议发言:发言必须主题明确、态度诚恳、文思敏捷、言简意赅,发言者要遵循时间限制。
4.5 会议决策:会议程序中需要评价和协调,采取表决(通过/不通过)、互相讨论、提议等方式决策。
5. 会议的闭幕5.1 闭幕程序:会议结束时,由主席宣布会议结束,并向所有与会代表表示谢意,提醒大家完成有关工作。
5.2 通过决议:如果会议通过决议,需要将决议书发给与会人员和党委委员,通知决定生效时间和具体实施细则。
6. 会议纪律6.1 有序进行:会议中不允许过度聊天、发短信或进行否定、批评、打断和干扰他人讲话的行为。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1、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班子整体功能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在党委内部和全处上下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议事范围1、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分局党组和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联系本处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通过党委选举筹备方案,工作报告(草案)及会议其它材料,对选举产生的新党委委员进行分工。
3、讨论通过党委年度党建工作规划、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
4、讨论通过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培养计划。
5、讨论研究处下属机构设置,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晋升、培养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才。
6、讨论通过招工、人员调配(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和退伍人员安置等)以及一年以上脱产培训、学习人员选送等。
7、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技术人员考核情况汇报,讨论通过或拟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用与管理办法。
8、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三、议事形式1、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学习组会议等形式。
2、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学习组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四、议事程序与要求1、各种议题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
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党委会议事规则

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议事规则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一、议事原则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委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二、议事范围(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讨论医院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重要的报告和请示。
(三)研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四)研究党员、职工的思想状况,制订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五)研究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六)研究并组织、落实干部考核工作,汇总干部考核意见。
(七)研究制定党内生活各项具体制度。
(八)研究确定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研究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十)研究其他需党委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有关要求(一)党委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
通常为党政联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干部考核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
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三)需要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委秘书通知到会。
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四)凡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或事项,应于会前1天告知党委委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
(五)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对干部考核后的任免意见,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委工作细则》、《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会议由书记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议出席人员。
是中共党员的校级督导员、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
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
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三条党委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学校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远景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讨论批准20万元以上的支出预算变更。
(七)讨论决定学校基本建设的项目和投资规模,决定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
(八)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问题。
(九)审查批准党总支部及直属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十)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优秀人才培养政策;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审定高水平人才引进对象;审查批准教职工年终考核结果,批准重要奖惩措施。
(十一)讨论批准教职工薪酬分配和住房、医疗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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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镇党委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
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的畅通。
(二)实事求是原则。
党委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态度鲜明。
(三)集体决策原则。
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
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
个人无权更改。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党委会议事要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相互平等原则。
党委会内部,党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
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三条党委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镇班子、村(社区)、企业、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调入调出、评定、奖惩等事项。
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讨论推荐镇管后备干部人选(三)对本镇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定期研究本镇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五)讨论和决定村镇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规模较大的投资、
工程建设、包干经费、日常经费以外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依规支出项目、人代会预算方案以外的对外拨款、物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事项。
对其中有关全局性重大事宜的决策,党委讨论决定后再组织实施。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常任制各种活动。
(七)对人大主席团、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八)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九)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四条党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党委会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
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由各有关部门在征得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提出,然后召开书记办公会或由书记、副书记进行沟通、商量后,确定为本次党委会的议题。
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的同意。
政府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由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党委会讨论。
对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作出科学论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凡比较重要未经充分准备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方面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而未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均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二)准备材料。
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
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在召开会议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
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四)会议讨论。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由各位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
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
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市委报告,请示裁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
(六)会议决策。
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七)会议记录。
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
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
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
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八)形成纪要。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九)归档立卷。
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
规定保存。
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六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七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
第八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党委委员在党委会中针对议事内容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和自由,其他人员如有不同意见,不得中途打断发言,须等到他人发言完毕后再提出不同意见,在提不同意见时应控制情绪,要就事论事,以理服人。
第十二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
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第十四条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党委书面报送办理结果,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对本季度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安排专人督促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