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操作手册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操作手册
一、登记流程
1、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2、输入机构代码、用户代码、用户密码和验证码。
注:为便于企业访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解决往年存在的密码遗失和反复重置问题,外汇局统一给每个企业设置了专用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用户代码为quanyidj,用户名称为存量登记专用操作员,登陆密码为Aa。
3、登陆后,进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版)”,点击“ODI存量权益—存量权益报告”,见下图。
4、选择“ODI存量权益报告”,点击“ODI存量权益报告—ODI存量权益登记”,见下图。
年度选择“2017”,点击“查询”按钮,跳出未申报的信息,再点击“小圆点”—“申报/修改”。
5、填写基本信息,打※的必填。
然后点击“下一步”或者“导入表格”。
6、根据填写须知,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的填写,见下图。
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外汇局”。
二、注意事项
1、境外直接投资企业选择ODI存量权益报告;既是外商投资企业,又存在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各登记主体需分别通过联合年报形式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2、认真阅读填写须知,特别注意填报币种、折算汇率、数据统计口径等。
3、登记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4、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时间截止至6月30日。
5、外汇局于每年6月30日后对未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及表格

1.3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办理减资业务必填)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必填)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
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
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各相关市场主体:现就2021年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企业无需重复在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数据。
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原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FDI存量权益模块中登记功能停用,但FDI存量权益模块查询功能仍可使用,银行仍可通过查询功能查看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asone/)报送2020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登记的数据应按照第一层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三、截至2021年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2020年度“多报合一”年报,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办理。
【独家】存量权益登记那些事儿

【独家】存量权益登记那些事⼉来源:中国外汇⽹闷热潮湿的炎炎夏⽇⼀下⼦就变得秋⾼⽓爽啦,⾝体倍⼉爽、⼼情倍⼉爽的⼩编不由得感叹,时间节⽓真是神奇呀!说到时间,⼩编掐指⼀算,9⽉30⽇可是个⼤⽇⼦,有个重要的事情得提醒下亲爱的读者朋友啦。
所以,今天就让⼩编跟您唠唠存量权益登记的那些事⼉吧!为什么要进⾏存量权益登记?说到存量权益登记的由来,就不得不提⾃2015年6⽉1⽇开始实施的《关于进⼀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3号⽂取消了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同时,新的境内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闪亮登场。
13号⽂还明确规定,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1⽇⾄9⽉30⽇。
看着时间很多,但⼀转眼就只剩下⼀个⽉了,⼤家要抓紧时间呐。
毕竟早登记、早安⼼不是。
如果您还没有办理相关登记,现在抓紧⾏动还完全来得及,但⼀定不要抱有侥幸⼼理不登记,不登记的后果真的很严重!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会怎么样呢?⾸先,企业在外汇局资本项⽬信息系统将会被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
相关银⾏在为相关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的时候,会提前确认该企业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情况下,银⾏不得为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办不了业务慌了神,虽说可以逾期补报,但还是要付出代价的。
外汇局将会视情况、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企业予以处罚后才能办理补报⼿续,然后将企业在资本项⽬信息系统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
说完了存量权益登记的重要性下边说说具体如何操作谁需要登记?▌第⼀类:2015年12⽉31⽇(含)之前,已在外汇局或银⾏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申报FDI存量权益登记;▌第⼆类:2015年12⽉31⽇(含)之前,已在外汇局或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企业(含境内居民个⼈在境外设⽴的特殊⽬的公司),应申报ODI存量权益登记。
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直接投资外汇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及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相关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的境内投资主体等。
第四条我行应在外汇局授权范围内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即我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开立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等各类对应的外汇账户(以下统称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办理相应的款项汇入、支付、划转等业务。
第五条我行不得为未完成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提及的经办行是指承办xx地区国际业务的总行国际业务部或承办分行地区国际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xx地区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外汇登记、资金入账、出资入账登记、结汇支付、划转汇出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八条分行承办国际业务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机构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负责辖内该项业务的实际办理,包括建立台账登记簿、办理外汇登记、资金入账、出资入账登记、结汇支付、划转汇出和报送相关报表等操作。
第九条相关市场主体所在地开户行负责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开销户手续、账户管理及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存量权益登记。
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相关控制信息表或核准件的查询打印操作,审核相关市场主体提交的资料,综合业务系统开销户,根据经办行出具的说明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等。
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汇发[2015]13号文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99db5d0a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f8.png)
汇发[2015]13号⽂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录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3)⼀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5)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基本信息登记 (5)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8)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1.5开⽴外汇保证⾦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3)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账登记 (15)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6)1.9前期费⽤外汇账户的开⽴、⼊账和使⽤ (17)1.10外汇资本⾦账户的开⽴、⼊账和使⽤ (19)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账和使⽤ (21)1.12境内再投资专⽤账户的开⽴、⼊账和使⽤ (23)1.13保证⾦专⽤外汇账户的开⽴、⼊账和使⽤ (25)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结汇 (27)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外汇账户资⾦原币划转 (30)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账户资⾦原币划转 (31)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原币划转 (32)1.18境内再投资专⽤账户资⾦原币划转 (33)1.19保证⾦专⽤外汇账户资⾦原币划转 (35)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汇出 (37)1.21境内机构及个⼈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汇出 (38)1.22外国投资者先⾏回收投资资⾦汇出 (39)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的分⽀、代表机构和境外个⼈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40)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的分⽀、代表机构和境外个⼈将因未购得退回的⼈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41)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的分⽀、代表机构及境外个⼈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购付汇 (4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43)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登记 (43)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4)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46)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48)2.5 境内居民个⼈特殊⽬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49)2.6 境内居民个⼈特殊⽬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51)2.7 境内居民个⼈特殊⽬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52)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53)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汇出、汇回 (54)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汇出 (55)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注销 (56)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账、结汇 (57)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58)2.14特殊⽬的公司项下境内个⼈购付汇 (59)三资本项⽬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6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61)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66)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账登记申请表 (68)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权益统计表 (70)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72)表6 境内居民个⼈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5)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权益统计表 (78)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
一、登记申报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经主管部门(如商务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登记手续的境内自然人,纳入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申报范畴。
其中:外方投资者仅为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登记申报年度存量权益,由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报表一并登记申报;已于2017年01月01日前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和转内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境外投资手续的境内企业和个人,至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不纳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申报范畴。
参加过2016年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再重复登记申报2016年度FDI存量权益登记,样本企业名单见附表三。
二、报送方式:
(一)2016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数据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申报(访问地址:/asone/)。
企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为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
(二)上海地区试行银行代理企业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
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去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且尚未登记申报存量权益的企业,须由银行为其代理登记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若在此时间段内没有外汇收支业务需要办理,企业可选择自行登记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理登记申报。
(三)企业可不提交登记申报信息的纸质材料,但须保证其真实、准确,相关材料留存5年备外汇局抽查。
(四)为便利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设定了企业端统一的登记申报用户,用于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并开展登记申报存量权益工作。
机构代码: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用户代码:quanyidj
用户密码:20150101Aa
此统一用户仅具有存量权益登记角色的权限,不可用于其他业务。
事务所端和银行端登录“应用服务平台asone”的用户和密码可继续使用。
登录系统后点击“存量权益管理”,然后按照自身业务类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点击“FDI存量权益登记”,境外投资企业点击“ODI存量权益登记”,在右边界面点击“申报/修改”,选择正确年份进行登记申报,具体操作截屏如下:
同时请企业注意报送时应使用IE8浏览器,若出现异常提示,请按下图所示位置下载浏览器设置说明进行设置。
三、登记申报时间: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
外汇局将对上报数据信息实施抽检,申报主体应配合外汇局做好本项工作。
2017年6月30日后依然未完成年度存量权益登记申报工作的主体,外汇局将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相关外汇业务、移交检查部门处罚等方式。
纳入登记申报范畴的主体可于截止日后申请补登记,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的,可凭相关说明函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业务;若无合理理由,外汇局将先移交检查部门查处后受理补登记申请。
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附表2:《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附表3:《外商投资企业2016年存量权益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名单》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
该项目应等于“4.1实收资本(归属于外方)”、“4.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和“4.3其它”三项之和。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4、“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实收资本”。
5、“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
其中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6、“其它”: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其它”。
7、“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8、“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
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属于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
9、第八项“外商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中的“当期(上年)数”应按报告期的利润表填写;“历年累计数”应按企业成立之初至报告期历年累计加总得出。
10、“应付外方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11、“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12、“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出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3、“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
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
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
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15、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
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16、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17、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8、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