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审批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审批。
第一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1、收取预售人填写的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2、《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6、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7、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收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证明或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原件);8、涉及联建开发的(联建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收取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原件);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非住宅部分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11、属小区项目的,收取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渝建市场〔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现就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可按照规定进行租赁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车位(含人防车位)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工程进度应完成车库主体建筑封顶。
同时,开发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件,其中,提供的商品房预测绘报告书应进行车位面积测绘;在办理人防车位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其销售的书面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人防车位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该车位属(含)人防车位,可对购房业主销售,人防车位平时作为停车位,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二、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本小区其他业主出售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需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售。
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开发企业的车位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的出租或出售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
重庆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

重庆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
前言
房地产开发行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产业,不同地区的开发流程和手续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在重庆市房产开发的流程和手续,帮助开发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流程
1. 立项阶段
- 开发商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开发商准备立项申请材料并提交,经会审通过后,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开发商向规划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准备阶段
- 开发商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监理合同备案和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开发商向规划、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 建设阶段
- 开发商组织设计方案,申请施工图审批
- 开发商向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中心申请规划许可证
- 开发商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开发商完成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房屋交易备案
手续
- 建筑用地或房屋所有权证照片
- 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证明、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施工图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 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结论
通过本文,我们了解到重庆市房产开发的流程和手续。
在开发过程中,必须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同时,还需要不断关注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时认识到影响产业的风险和挑战,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意识和应急应变能力。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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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工作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防止因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制度,坚决杜绝商品房销售“一房多卖”(一)主城区全面实现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
主城区凡2006年10月8日以后新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制度。
对2006年10月8日以前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制度。
(二)远郊区县全面实现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并逐步推行网上签约。
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六个中心城市及渝西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09年6月30前实现本区域内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其它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10年年底前实现本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
使用计算机管理、条件成熟的远郊区县,应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
(三)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的规定,在本辖区内全面推行预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制度,从行政管理上切实防止“一房多卖”情况的发生。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或在执行中变通处理,造成商品房销售“一房多卖”情况发生的,市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准备
1. 开发单位的住房属性权利证明书复印件
2. 开发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复印件
3. 产权证书复印件
4.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 建设工程竣工定级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7. 政府批准项目可批量销售的文件复印件(如有)
二、提交申请
把以上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三、审核通过
住房主管部门将进行申请资料的审查和抽查,符合条件后即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领取证件
开发商到地方住房主管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一份。
五、展开预售
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发商即可在政府指定场所以书面和网络方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以上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一般的办理流程,具体流程以当地住房主管部门为准。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1.06.06【实施日期】2001.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2001年6月6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工作并办理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渝北、巴南及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发证。
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应按本规定第四条向有管辖权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登记机关)申办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项目,已完成小区道路、环境工程,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屋主体工程上升至地上两层以上(有地下层的,地下层除外);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开发项目,房屋系多层建筑的(八层及其以下的),主体结构封顶;系高层建筑的(八层以上的),主体工程进度达到规划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操作手册系统简介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个网上预约备案系统。
本系统实现了房管、土地、国土、城管等部门的联网联动备案,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定金、首付及全款等资金进行备案,有效保障了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
同时,也有效防止了卖方转让质押、变卖房产,或者出现重复出售房子的情况。
使用流程注册账号首先,使用此系统需注册成为系统注册用户。
注册需要填写基本信息,如用户名、密码、邮箱、身份证等,并实名认证身份。
如已经注册成功,则可直接登录系统。
新建备案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时,买卖双方需通过此系统新建备案。
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系统后,选择“新建备案”功能;2.根据提示输入资料,包括房屋基本信息、买卖信息等;3.填写完资料后,可选择提交备案还是保存;4.如果选择提交备案,则需支付备案定金,系统根据备案完成的时间计算出定金的数额,确保资金安全;5.定金支付后,可以进行资金监管,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6.待备案结束后,可生成备案凭证,并进行电子签名。
查询备案备案完成后,买卖双方可通过此系统查询备案信息,包括备案进度、备案状态、备案凭证等。
具体查询步骤如下:1.登录系统后,选择“查询备案”功能;2.根据提示,选择查询方式,可输入备案号、房屋地址等信息进行查询;3.查询结果中,可查看备案进度、备案状态、备案凭证等。
注意事项1.备案流程要求严格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勿重复提交资料;2.备案需支付定金,确保交易资金安全;3.备案完成后,可获得备案凭证,提高交易权益保障;4.买卖双方需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发现信息不实,可能会受到法律追责。
联系我们如果您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进行咨询。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一、设置依据国务院年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年月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号令)和年月实施并于年月修订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设置原则和目的本着服务企业、高效便民、程序正当、严格执法的原则,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审批权限一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和三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级资质的审批已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下放建设行政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号)的规定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办事程序和时限一级资质审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资质审批由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四级资质审批由区县(自治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时限为个工作日。
五、要求及处罚原则(一)所报资料除固定格式外,统一用规格纸上报。
(二)企业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资质审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遵守办事流程和办事时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批。
对于企业报送的资料,要从完整、准确、客观、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公示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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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修订)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审批和遗失补办预售许可审批。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有关具体事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查验并收取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和申办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同时查验并收取下列材料:1、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属联合开发项目(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收取联建各方盖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商品房预售方案》(属商品住房的,收取按规定格式提供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原件)、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7)申请预售范围内的房屋无征收或拆迁还房的,收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证明(原件);有征收或拆迁还房的,收取经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原件);(8)属联合开发项目的收取各方签订《联建房屋分配协议》(原件);(9)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应对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进行说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申报项目有非住宅的,还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1)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地合一宗地图(原件);(12)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门(楼)牌编号((查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的项目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收取:(1)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2)物价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知》(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应收取:(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原件);(3)属预售人名称变更的,还应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已变更名称的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4)属项目名称变更的,还应收取有权机关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属预售面积变更的,还应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原测绘机构出具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预售面积变更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建设规模变化的,还应收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6)楼层、户型、用途变更的,还应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原测绘机构出具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应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理公司变更的,还应收取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原件),与新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8)联建各方分房面积和部位发生变更的,还应收取联建各方签定的变更分配方式的《房屋分配协议》(原件),涉及安置被征收人房屋变更的,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9)涉及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变更的,还应收取征收或拆迁部门出具的同意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变更的说明及明细。
申请换发预售许可证的,收取(1)(2)项要件。
3、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遗失补办的,应收取:(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已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3)遗失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无法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的,应出具相应说明。
(二)办理收件手续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对填写完整、证照齐全、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名称、申请资料名称、件数、受理人姓名、受理日期等内容。
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
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给承办部门,并在收件登记簿上做好传递记载。
二、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是指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预售许可、预售变更许可、预售许可遗失补办的过程。
审查与决定分为初审、复审、最后决定。
(一)初审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初审分为外业审查和内业审查。
1、外业审查初审人与其他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查勘,查勘申请预售项目的工程进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外业审查人员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内业审查审查申请表格。
逐项审查《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栏目,审查填写的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印章是否一致;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审查各批准文件之间的主体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审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的面积、层数、用途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建筑面积、层数、用途一致;属出让土地的,还要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总建设规模是否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建设规模是否一致;属商品房联合开发项目的,审查联建各方是否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办理《房地产权证》;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上是否约定了各自分房面积,如《合同》上有约定,约定的分房面积是否与《联建房屋分配协议》上双方约定的一致;《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审查提交的《联建房屋分配方案》对联建各方分配方式是否明确;涉及征收或拆迁还房的,审查《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确定的还房面积和部位是否在《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的面积和楼层中;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说明是否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中测绘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部位一致。
按以下方式确认该项目可售面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联建房屋分配方案》、《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确定准予预售的面积。
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计价面积,超出面积在2%(含)以内的,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建筑售面积作为预售面积;超出面积在2%以上的,应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其余部分面积予以扣除,土地管理部门对超出部分面积作出处理意见或重新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根据处理意见或重新修订的出让合同决定是否核发超出部分面积的预售许可;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建筑面积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计价面积内,但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在3%(含)以内的,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建筑售面积作为预售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在3%以上的,应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后,才可办理超出部分面积的预售许可;拟预售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批准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修建,因商品房面积计算规则差异,造成《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的,在测绘机构出具有关面积差异的说明后,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申报预售范围内的房屋涉及征收或拆迁还房的,预售面积应按照《房屋征收(或拆迁)还房安置明细说明》,扣除征收或拆迁还房面积;联合开发项目的,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联建房屋分配方案》核发联建单位的预售面积;如联建一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该企业所分配的面积在预售总面积中扣除;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确定的物业用房位置面积,扣除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社区服务管理用房位置和面积,扣除社区服务用房的面积。
3、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项目性质(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现场查勘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以及查勘人员姓名;涉及联建、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社区用房及物业服务用房的,明确联建分房面积、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和社区用房及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准予预售的面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名称;拟预售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抵押;初审人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初审人姓名、初审时间。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1、审查申请表格和资料。
逐项审查《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栏目,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印章是否一致。
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审查各批准文件之间的主体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2、根据变更申请的不同类型对提交资料进一步审查。
预售面积变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一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一致;预售楼层、户型、用途变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一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一致;预售人名称、项目名称变更:预售人名称变更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名批准文件;审查已变更的土地权属证书是否与变更后的一致;项目名称变更的,审查有权机关同意项目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审查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新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栏目填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
3、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变更内容及取得的批准文件;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初审人姓名、初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