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审批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审批。
第一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1、收取预售人填写的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2、《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6、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7、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收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证明或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原件);8、涉及联建开发的(联建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收取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原件);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非住宅部分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11、属小区项目的,收取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
重庆市商品房现售流程

重庆市商品房现售流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十五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十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五个工作日;(二)土地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七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五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五个工作日;(四)其他登记三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登记机构实地查看、公告的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经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登记时间,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原时限。
相关登记办理流程及申报资料: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重庆市土地房屋登记的一般流程为:(一)申请受理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在补正后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如不能当场补正,应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2、对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向当事人询问。
询问结果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二)权属审核1、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已登记的土地房屋应查阅登记簿。
2、对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于5日内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应退回受理岗位,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作退件处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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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93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工作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防止因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环节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制度,坚决杜绝商品房销售“一房多卖”(一)主城区全面实现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
主城区凡2006年10月8日以后新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制度。
对2006年10月8日以前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制度。
(二)远郊区县全面实现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并逐步推行网上签约。
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六个中心城市及渝西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09年6月30前实现本区域内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其它区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10年年底前实现本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
使用计算机管理、条件成熟的远郊区县,应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
(三)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的规定,在本辖区内全面推行预售商品房网上签约或联机备案制度,从行政管理上切实防止“一房多卖”情况的发生。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或在执行中变通处理,造成商品房销售“一房多卖”情况发生的,市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2019年整理】重庆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及审批流程

重庆市规划局
报建编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来自建 名称设 地址单 位
联系人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用地情况
设计单位
电话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
合名 称
建地 址
单 位
联系人
建设地址
投资性质
批准机关及文号
联系人
电话 投资总额
电话
报送图、文:
1. 申请报告
(
)份
2.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
(
)份
3. 规划设计说明书
审查施工图组织设计 销 售
施工放线
商品房销售 组织交房
工 作
建筑设计 拆迁
规划部门验线
4. 工
勘察设计部门验槽
6. 售
建立物管机构 建立房屋档案
办理施工执照
程
组织桩基验收
后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管 理
隐蔽工程预验
服 务
建立服务制度 日常管理
工程预算造价
结构签订验收
一.投资决策阶段
投资决策阶段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最为 重要的阶段之一,主要包括市场信息资 料搜集,投资机会研究,土地信息获取 和土地竞买以及《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的编制和审批等工作步骤。
0.04
10000)
超过10000部分
0.02
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办理部门
市国土局
收费标准
国土出让金:
/m2×建面
国土契税:土地评估价格3%
国土勘测费:(国土证附图)738元/宗
国土证税费:约20元
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 设计的三个阶段 设计的分类 每阶段设计对应的成本预测 每阶段设计的审查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报批流程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报批流程第一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一、内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设立1、公司设立准备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3、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4、办理工商注册登记5、办理税务登记二、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6、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7、办理企业名称登记8、送审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9、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0、办理企业登记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2、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3、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4、补、换、领证照费第二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3、申报规划要点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1、可行性研究费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第三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法律程序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1、申报选址定点2、申报规划设计条件3、委托作出规划设计方案4、办理人防审核5、办理消防审核6、审定规划设计方案7、住宅设计方案的专家组审查8、落实环保“三废”治理方案9、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10、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11 、委托地质勘探12、委托初步设计13、申报、审定初步设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政配套14、征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15、落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16 、报审市政配套方案17、市政各管理部门提出市政配套意见18、市政管线综合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相关税费1、工程勘察(测量)费2、工程设计费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4、竣工档案保证金5、临时用地费6、临时建设工程费7、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8、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9、古建园林工程设计费第四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4、主管部门实地勘察5、土地估价报告的预审6、委托地价评估7、办理核定地价手续8、办理土地出让审批9、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 、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11、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返还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1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14、主管部门现场勘察15、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核、报批16、取得划拨用地批准三、集体土地的征用17、征用集体土地用地申请18、到拟征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立案19、签订征地协议2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1 、确定劳动力安置方案22、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23 、市政府下文征地24、交纳菜田基金、耕地占用税等税费25 、办理批地文件、批地图26、办理冻结户口27、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28、办理农转工工作29、办理农转居工作30、办理超转人员安置工作31 、地上物作价补偿工作32、征地结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税费1、地价款(土地出让金)资金占用费滞纳金 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土地闲置费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价评估费 、出让土地预订金 、征地管理费 、土地补偿费 、青苗及树木补偿费 、地上物补偿费 、劳动力安置费 、超转人员安置费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2、 3、4、5、 6、 7、8、9、 10111213141516171819、耕地占用税第五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阶段的法律程序1、委托进行拆迁工作2、办理拆迁申请3、审批、领取拆迁许可证4、签订房屋拆迁责任书5、办理拆迁公告与通知6、办理户口冻结7、暂停办理相关事项8、确定拆迁安置方案9、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10、召开拆迁动员会,进行拆迁安置11、发放运作拆迁补偿款12、拆迁施工现场防尘污染管理13、移交拆迁档案资料14、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15、强制拆迁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阶段的相关税费1、房屋拆迁补偿费2、搬家补助费3、提前搬家奖励费4、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费)5、清理费6、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7、对从城区位置较好的地区迁往位置较差的地区或远郊区县的居民的补助费8、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9、房屋拆迁管理费10、房屋拆迁服务费第六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阶段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阶段的法律程序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1、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2、项目转入正式计划3、交纳煤气(天然气)厂建设费4、交纳自来水厂建设费5、交纳污水处理厂建设费6、交纳供热厂建设费7、交纳供电贴费及电源建设集资费8、土地有偿出让项目办理“四源”接用手续9、设计单位出报批图10、出施工图11、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资料,交纳档案保证金12、办理消防审核意见表13 、审批人防工程、办理人防许可证1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领取开工审批表,办理开工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投标16 、办理招标登记、招标申请17、招标准备18、招标通告19、编制招标文件并核准20、编制招标工程标底21、标底送审合同预算审查处确认22、标底送市招标办核准,正式申请招标23、投标单位资格审批24 、编制投标书并送达25、召开招标会,勘察现场26、召开开标会议,进行开标27 、评标、决标28、发中标通知书29、签订工程承包合同30 、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查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31、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32、建设工程监理33、办理开工统计登记34 、交纳实心黏土砖限制使用费35 、办理开工前审计36、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37、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38、报装施工用水、电、路39、协调街道环卫部门40、协调交通管理部门41、交纳绿化建设费,签订绿化协议42、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43、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44、施工单位进场和施工暂设45、工程的基础、结构施工与设备安装46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督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47、办理单项工程验收手续48 、办理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领取《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49、商品住宅性能认定50 、竣工统计登记51、办理竣工房屋测绘52、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阶段的相关税费1、三通一平费2、自来水厂建设费3、污水处理厂建设费4、供热厂建设费5、煤气厂建设费6、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7、地下热水资源费8、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大市政费)9、开发管理费10、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11、建筑行业管理费12、绿化建设费13、公园建设费14、绿化补偿费15、路灯维护费16、环卫设施费17、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费(小区配套费)18、电源建设集资费(用电权费)19 、外部供电工程贴费(电贴费)20、建安工程费21、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22、合同预算审查工本费23、质量管理监督费24、竣工图费25 、建材发展补充基金26、实心黏土砖限制使用费27、工程监理费28、工程标底编制管理费29、机电设备委托招标服务费30、超计划用水加价31、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费32、占道费3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七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阶段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阶段的法律程序一、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的销售1、办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2、选定中介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3、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4、签订正式买卖契约5、办理签约公证6、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公证7、办理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登记8、外销商品房转让登记9、外销商品房抵押登记10 、楼宇交付入住手续11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的销售12、提交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证明13、签署预售内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14、办理《内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15、销售项目备案16 、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销售17、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18、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契约19、办理预售登记20、办理转让登记21、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22 、楼宇交付入住23、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24 、办理产权立契过户手续三、北京市房地产出租的综合管理25、房屋出租权的确认26、申请房屋租赁许可证27、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承租协议28、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29、租赁房屋的转租30、房屋租赁关系的终止四、北京市房地产出租的专项(外地来京人员)管理31、房屋出租权的确认32、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33、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34、签订书面租赁协议35、租赁双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五、北京市房地产的抵押36 、抵押权的设定37、签订抵押合同38、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39、抵押房地产的占管40、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阶段的相关税费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房屋产权登记费 、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房产共有权执照费 、房屋他项权利执照费 、房屋买卖登记费 、房屋买卖手续费 、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1、2、3、 4、5、6、 7、8、9、101112131415161718 、向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审核备案手续费19、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20、房屋租赁登记费21、房屋估价手续费22、房屋公证估价手续费23、房地产价格评估费24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第八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阶段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阶段的法律程序1、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2、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3、居住小区的物业接管综合验收4、物业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核准5、安排签订管理公约6、制定、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7、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8、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阶段的相关税费1、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启动经费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3、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4、高档住宅物业管理费5、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6、供暖费。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流程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流程
应提交的材料为: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其中由各区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的证件审查情况栏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进行注明并明确意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4、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5、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以及预售楼盘表。
其中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三)审批程序:申请-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发证
(四)法定时限:30天
(五)承诺时限:5天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一、准备工作1.1选择合适的项目地点,了解当地的规划和政策要求;1.2确定开发的项目类型和规模;1.3编制项目的初步规划和预算,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申请预售许可证2.3递交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格,并交纳相关费用;2.4等待审核,根据当地政策可能需要补充材料或参加相关会议。
三、预售许可证审批及颁发3.1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3.2审核合格后,主管部门会发出批准文件,即预售许可证,同时要求申请人缴纳相应的行政费用;四、公示和销售4.1在预售开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场地周边张贴公示板,公示预售房源信息,并将预售许可证副本公示在售楼处;4.2在预售开始前,开发企业需向相关单位报备预售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预售;4.3在预售期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并及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资料和合同。
五、监督和验收5.1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定期对开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开发过程合规;5.2开发企业需与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其他注意事项6.1在办理预售许可证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和要求的变化;6.2准备申请材料时要确保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材料会导致审批不通过或被撤销;6.3在公示和销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如违规操作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预售许可证办理的大致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申请人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准备,并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配合,确保整个流程顺利进行。
最后,预售许可证的颁发是企业进行房产销售的合法基础,影响到开发企业的正常运作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预售证办理流程

预售证办理流程预售证是指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为了在商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依法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的一种证明文件。
预售证办理流程是商品房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前必须要完成的一项重要程序。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预售证的办理流程。
首先,申请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证之前,首先需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准备齐全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其次,办理预售证。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证。
申请预售证时,开发企业需要提交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预售证给开发企业。
接下来,公示预售信息。
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后,需要将预售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售房源、价格、销售方式、销售范围等。
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开发企业可以开始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最后,销售商品房。
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开发企业可以正式开始商品房销售。
开发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预售证的规定进行销售活动。
同时,开发企业需要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销售情况,并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
总结,预售证办理流程是商品房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前必须要完成的一项重要程序。
申请预售许可证、办理预售证、公示预售信息和销售商品房是预售证办理流程的主要环节。
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证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以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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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修订)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审批和遗失补办预售许可审批。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有关具体事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查验并收取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和申办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同时查验并收取下列材料:1、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属联合开发项目(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收取联建各方盖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商品房预售方案》(属商品住房的,收取按规定格式提供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原件)、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7)申请预售范围内的房屋无征收或拆迁还房的,收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证明(原件);有征收或拆迁还房的,收取经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原件);(8)属联合开发项目的收取各方签订《联建房屋分配协议》(原件);(9)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应对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进行说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申报项目有非住宅的,还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1)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地合一宗地图(原件);(12)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门(楼)牌编号((查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的项目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收取:(1)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2)物价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知》(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应收取:(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原件);(3)属预售人名称变更的,还应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已变更名称的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4)属项目名称变更的,还应收取有权机关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属预售面积变更的,还应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原测绘机构出具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预售面积变更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建设规模变化的,还应收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6)楼层、户型、用途变更的,还应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原测绘机构出具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应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理公司变更的,还应收取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原件),与新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8)联建各方分房面积和部位发生变更的,还应收取联建各方签定的变更分配方式的《房屋分配协议》(原件),涉及安置被征收人房屋变更的,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9)涉及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变更的,还应收取征收或拆迁部门出具的同意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变更的说明及明细。
申请换发预售许可证的,收取(1)(2)项要件。
3、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遗失补办的,应收取:(1)《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已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3)遗失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无法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的,应出具相应说明。
(二)办理收件手续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对填写完整、证照齐全、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名称、申请资料名称、件数、受理人姓名、受理日期等内容。
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
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给承办部门,并在收件登记簿上做好传递记载。
二、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是指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预售许可、预售变更许可、预售许可遗失补办的过程。
审查与决定分为初审、复审、最后决定。
(一)初审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初审分为外业审查和内业审查。
1、外业审查初审人与其他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查勘,查勘申请预售项目的工程进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外业审查人员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内业审查审查申请表格。
逐项审查《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栏目,审查填写的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印章是否一致;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审查各批准文件之间的主体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审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的面积、层数、用途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建筑面积、层数、用途一致;属出让土地的,还要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总建设规模是否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建设规模是否一致;属商品房联合开发项目的,审查联建各方是否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办理《房地产权证》;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上是否约定了各自分房面积,如《合同》上有约定,约定的分房面积是否与《联建房屋分配协议》上双方约定的一致;《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审查提交的《联建房屋分配方案》对联建各方分配方式是否明确;涉及征收或拆迁还房的,审查《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确定的还房面积和部位是否在《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的面积和楼层中;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说明是否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中测绘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部位一致。
按以下方式确认该项目可售面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联建房屋分配方案》、《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明细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确定准予预售的面积。
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计价面积,超出面积在2%(含)以内的,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建筑售面积作为预售面积;超出面积在2%以上的,应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其余部分面积予以扣除,土地管理部门对超出部分面积作出处理意见或重新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根据处理意见或重新修订的出让合同决定是否核发超出部分面积的预售许可;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所测绘建筑面积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约定的计价面积内,但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在3%(含)以内的,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建筑售面积作为预售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在3%以上的,应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后,才可办理超出部分面积的预售许可;拟预售项目按照规划许可的批准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修建,因商品房面积计算规则差异,造成《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的,在测绘机构出具有关面积差异的说明后,以《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所测绘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申报预售范围内的房屋涉及征收或拆迁还房的,预售面积应按照《房屋征收(或拆迁)还房安置明细说明》,扣除征收或拆迁还房面积;联合开发项目的,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联建房屋分配方案》核发联建单位的预售面积;如联建一方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该企业所分配的面积在预售总面积中扣除;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确定的物业用房位置面积,扣除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社区服务管理用房位置和面积,扣除社区服务用房的面积。
3、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项目性质(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现场查勘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以及查勘人员姓名;涉及联建、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社区用房及物业服务用房的,明确联建分房面积、征收(或拆迁)安置还房和社区用房及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准予预售的面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名称;拟预售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抵押;初审人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初审人姓名、初审时间。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1、审查申请表格和资料。
逐项审查《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栏目,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印章是否一致。
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审查各批准文件之间的主体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2、根据变更申请的不同类型对提交资料进一步审查。
预售面积变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一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一致;预售楼层、户型、用途变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一致;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一致;预售人名称、项目名称变更:预售人名称变更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名批准文件;审查已变更的土地权属证书是否与变更后的一致;项目名称变更的,审查有权机关同意项目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审查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新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栏目填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
3、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变更内容及取得的批准文件;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初审人姓名、初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