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及改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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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及改革对策

————我国与巴西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比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不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客观上讲存在着制度落后与实施乏力的状况,其问题主要表现在对调节个人差距力度的不够,税率结构的复杂,征管模式、范围模糊与效率低下,扣除标准复杂等,这些问题都不能很好地使政府的财政杠杆效应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从而会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应向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课征的综合税制发展,完善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简化税制和降低税率,建立纳税信息公开系统,让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本文试图借鉴巴西的税制经验,结合家庭经济学的新视角,以在保证公平原则、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加快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为其进一步改革提出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现状个税改革对策巴西税制

自1994年我国正式课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得相对滞后,加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为适应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要求,这一税种已成为我国税收中的重中之重,改革和完善个税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1)税收结构的发杂,致使调节贫富差距上力度不够,收入在分配失衡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我国却还停留在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且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综合收入和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此外,由于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不合理,尤其是现行的分项按次征税的个人所得制,而对工薪阶层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使个人所得税存在逆向调节,有违个人所得税调节的目的。国务院税务总局的调查显示,个人所得税目前主要来自于工薪阶层、个人工商户所得、承包和承租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加之许多高收入者只要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轻易地使得很多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进行偷逃税,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从税制结构上失去其“自动稳压器”的作用。

(2)税基狭窄、过多的减免税等致使征管范围模糊、狭小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列举法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在确定税基范围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了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收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现行的再分配制度下,我国居民的收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还有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的收入。在这些收入的新变化下,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的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此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0条免税项目,3条减税项目,还有其他暂免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减免税优惠政策,而这些减免税政策出于鼓励、引导、照顾、互惠、惯例等多种目的,知识减免项目过多、范围过宽既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又侵蚀了税基,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功能,客观上缩小了征税范围。

(3)征管方式落后、税种归属不当使个人所得税产生跑、冒、漏的严重现象

在现行税收制度中,由于对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这也助长了其逃脱扣缴义务的动机;同时,对每项收入在计提时均实行定额、定率的简单综合扣除法,无法对个人的各项收入实行累计的、综合的征收,是个人收入多元化、隐蔽化现象难以控制,促使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等方式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大大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及

更好地稳定经济的职能,不能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贫富差距,并拉大了内地沿海间的差距。

(4)征管效率低下,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由于我国现行的个税制采取分类应税,其应税所得的确定涉及到按月、次或年度计算扣除额及税率不同,要求既要严格区分所得的性质,又要解决同类收入“次”的确定问题,致使税务机关花费大量精力去认定个人收入的各项应税所得项目,然而仍无法非常确切地对收入项目定性;同时,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设计容易产生制度上的漏洞,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类型等方式达到多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降低税率或获得减免来避税;加之经济制度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新的经营方式、经营收入不断地涌现,相比之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对此的适应性显得十分滞后,各类人员的工资和其他收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成倍地递增,但对这部分收入的税收监督却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就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力量而言是难以实现对个人收入分配全面,有效征管的目标。

二、巴西个人所得说制度的简要分析以及同我国的对比

巴西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包括工资、奖金、退休金、分红、金融投资收益、版权费、稿费、租金等。2004年,巴西政府规定个人年收入超过12696雷亚尔(2.385雷亚尔约合1美元)的人必须报税。不过,一部分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包括纳税人用于本人和依靠其生活的人的医疗、教育、学习费用,交纳的国家社会劳保退休金、私人机构劳保退休金和个人退休计划基金以及购买医疗保险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扣除后全年收入还超过12696雷亚尔的部分才纳税。

巴西规定下列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①由雇主免费或者按照低于市场价格提供的伙食费、交通费和特定工作服;②在外地工作所提供的每日食宿津贴;

③在法定数额以内的工作赔偿;④雇主为雇员缴纳的私人社会保障项目的款项;⑤因雇主要求而搬迁的安置费补偿。。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应税项目。

(1)巴西贫富差距悬殊,大部分劳动者的收入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在巴西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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