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定期考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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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黑卫医管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医管发〔2013〕33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做我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目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成立由相关科室、医务科、人事科和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兼职的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具体工作。

二、医师定期考核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一)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同时提交《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并于8月前报送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9月前报送至考核机构;(三)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10月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四)考核机构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于当年11月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五)考核机构在当年12月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01文档编号:ZWK-20XX-001XXX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编制科室:知丁日期: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为加强我院医师管理,规范我院医师职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规定,现公布如下:第一条考核组织。

一、为加强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医院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委员会。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考核工作制度,建立、管理我院医师考核档案及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考核委员会主要协助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公室完成各项考核内容的测评工作。

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院长成员:书记、业务副院长、副院长考核委员会成员:各专业科室主任及医务科考核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

第二条考核对象及周期一、考核对象。

凡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的我院在岗医师都必须参加考核。

二、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我院将根据省市卫健部门通知参加考核。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定。

一、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主要参照各科室工作任务,及医师完成工作的质量以及医师年终考核情况进行考核。

凡有一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视为该周期内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二、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主要参照医院年度医德考评结果。

凡有一次考评不合格者视为该周期内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三、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具体由省卫生厅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内卫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3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建立完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我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1.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

考核类别
考核类别分为 临床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口腔 公共卫生。
考核内容
1、业务水平 2、工作成绩 3、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
业务水平测评主要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专 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 考试和采取临床技能考核或综合笔试等方式, 具体由考核机构制定。
考核程序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考核周期内有良好 行为记录的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验,考核周期内无不良 行为记录的 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的奖 励、表彰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技术 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 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 的医疗事故
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工作流程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11月底) ↓ 审核医师填报资料(11月底) ↓ 进行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考核(核查一般程 序及简易程序名单)(11底月) ↓ 材料交至区考核办公室(12月5日)
信息管理系统
完善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办公室) 生成每个医师的用户名和密码(医疗机构) 督促每个医师登陆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医疗 机构)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
登陆“中国医师协会网” ()或“中国医师网” () 点击《信息平台》栏目,浏览视频操作演示, 学习和掌握操作方法和步骤
不参加考核后果
1、2012年始不可以注册及变更 等下一周期考核及格后重新注册 2、2012年始不能进行职称评定
考核不及格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9•【文号】卫医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XX区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XX区各医疗机构:受疫情影响,为做好2018-2019年度XX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考核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范围:在XX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核程序本次考核分为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具体如下:(一)执行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条件:1、执行简宜程序条件⑴.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注册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⑵.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医师(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⑶.考核周期内参与卫生支农、援藏、援外一年以上或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的注册医师;2.执行一般程序的条件: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医师本次考核执行一般程序。

(二)简宜程序考核执行程序1.申请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宜程序)》(附件1),各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

2.各机构汇总后于7月31日前提交考核办(XX市人民医院医务部),考核办于8月8日前公布按照简宜程序进行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进行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三)一般程序考核执行程序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2),各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

2.各机构汇总后于8月10日—8月22日报送至考核办。

3.考核办进行复核,并于8月29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四)延期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办申请,经考核办同意可延期考核。

三、考核方式因疫情影响,本次考核原则上不采取集中考核,具体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四、其它注意事项(一)本通知所述考核周期为2018-2019年度。

厦门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卫医[2007]42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10.11
【实施日期】200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卫医〔2007〕42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民营医院、市医师协会: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及《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200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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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科室:
接市卫生局通知,自4月起,市卫生局将对我市执业医师开展考核注册工作,现将本次考核注册工作注意事项及需要上交材料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1、我院参与本次考核的人员为在我院注册登记的所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含)前注册的临床、中医、预防、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

2、考核内容分为(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2)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3)理论知识考试;(4)技能操作考核。

3、工作成绩评定和职业道德评定由我院考核小组依据《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淄博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淄卫字【2008】256号)自行组织考核,考核机构复核。

4、理论知识考核由省卫生厅统一命题,全市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理论知识考试。

技能操作考核项目为(1)徒手心肺复苏;(2)手卫生(六步洗手法);(3)临床、口腔类别医师增加系统体格检查操作考核项目,中医类别医师增加针灸、推拿操作考核项目。

5、2009年1月1日(含)后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不参与考核评定,但需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者授予
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5分。

6、离(退)休返聘临床执业医师不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

二、考核程序
1、本次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及简易程序考核两种。

其中简易程序考核只参加理论知识考核,不需参加技能操作考核。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执行简易考核程序:(1)具有5年以上执业医师经历(以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时间为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医师经历(认定为医师资格的,或在1999年考出医师资格证书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2)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如:卫生强基工作,卫生支农服务、援川、援藏等;(3)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考核时间安排
1、2011年4月7日下班前,各科室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将名单及相关材料交由医务科进行审核,医务科负责将符合参加简易考核程序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2、4月15日前,医师通过淄博卫生人才网个人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参加由市卫生局举办的全市临床技能培训班。

具体时间医务科将另行通知。

2、4月8日起,由各相关人员将2008年7月1日后的学分自行
输入个人继续医学教育账户,以备市卫生局审核。

近期医务科将组织培训,并对各相关人员学分进行初审,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理论知识考核及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以市卫生局公布时间为准。

四、需要上交的材料
1、还没有上交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必须在4月25日之前将证交至医务科,过期不交者,医院将不予以注册。

2、4月7日前,所有符合本次考核条件的医师必须填写完表格并上交至医务科(表格附后)逾期不报名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核注册;符合简易考核程序的人员必须一并上交一份个人述职报告(内容为两年以来执业行为,用A4纸打印,字体为仿宋、四号)参加卫生强基工程及支农服务的须到支援单位开具证明,不按规定上交材料者,将按一般考核程序进行考核。

3、本次考核注册关系到广大医务人员今后的执业行为,逾期不参与考核注册者,市卫生局将取消其执业资格,请各科室相关人员务必按照院医务科指定时间进行报名等相关手续。

医务科 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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