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提高危险作业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员工。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因特殊的施工条件、特殊的作业环境和特殊的作业对象而需要特别注意安全保护的作业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危险作业的管理、安全防护、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管理和安全保护是每个员工的责任,任何单位和员工都有权利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员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第十条危险作业管理应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危险作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每个部门必须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后的清理工作。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危险作业的级别,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以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始终保持警惕,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所有的危险作业都必须有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包括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危险作业中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的危险作业事故隐患,必须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危险作业档案,记录每一次危险作业的情况和问题,并留存至少五年。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和风险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有害物质操作、电气作业等。
第四条危险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控制,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危险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的计划、组织、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危险作业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对作业环境、作业设备、人员技能等方面的评估。
第七条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目标、作业步骤、安全措施等。
第八条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等。
第九条在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十条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动或忽略安全措施。
第三章危险作业的具体管理措施第十一条高空作业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必须有完备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并严格要求员工佩戴安全帽和坠落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操作,严禁私自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三条有害物质操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存储、使用和处理,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对员工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电气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严格要求员工使用绝缘工具和佩戴绝缘手套,禁止擅自改动电气设备。
第十五条对于其他危险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危险作业的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危险作业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7第十三章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危险作业范围主要包括: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带电作业、大型设备设施吊装作业、在禁火区内或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拆除工程、悬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水上水下作业以及符合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第二节危险作业的识别与预控管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全周期可能存在的危险作业进行识别,建立《危险作业清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进展,对将要进行的危险作业提前进行预控管理,编制并审核审批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和《危险作业安全监护卡》。
《危险作业监护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具体做到“八个到位”:风险识别到位、作业申请审批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劳动保护到位、安全质量到位、现场监护到位、行使权利到位、清理现场到位;(二)监护人主要确认内容:人员准备、资料准备、现场准备、现场作业及其他方面。
第三节危险作业的资质与身体条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作业人员从事危险作业:(一)经专项培训合格;属于特种作业的,应持证上岗;(二)应年满18岁,身体状况良好。
患有作业禁忌症、生理缺陷的人员不宜从事危险作业;(三)饮酒后、精神不振时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选择的危险作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技术素质及施工经验,熟知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二)应当经过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监护资格,并掌握监护职责和权限;(三)应当掌握被监护对象的作业内容、作业范围和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能够掌握危险作业的主要危险点,并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委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矿山开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使用,爆破作业,电力作业,金属冶炼,有限空间作业等。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三)科技兴安,持续改进;(四)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第四条危险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五条危险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
第六条危险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危险作业许可第八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有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颁发危险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许可证持证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危险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危险作业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危险作业的公司员工和外来承包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引发伤害、事故或疾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危险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作业操作规程、风险评估、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危险作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危险作业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六条危险作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危险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七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包括危险作业操作规程、风险评估、安全措施、职责分工、培训等内容。
第八条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应具体明确危险作业的操作流程、安全要求、紧急处理措施等,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作业。
第九条风险评估是危险作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应根据作业环境、作业对象、作业方式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危险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条安全措施是保障危险作业安全的关键,应严格执行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公司应明确危险作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各岗位人员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协同合作,提高危险作业管理的效果。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作业。
第四章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和管控第十三条危险作业的风险评估应考虑作业环境、作业对象、作业方式等因素,综合评估危险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的结果应根据危险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
第四条危险作业必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并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危险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危险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八条危险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作业许可与审批第九条危险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险作业。
第十条危险作业许可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单位、作业人员、作业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许可申请由作业单位提出,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通过的危险作业许可申请,应明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危险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监护,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危险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或冒险作业。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危险作业中表现突出、安全措施得当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3年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2023年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的管理,保障从事高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事业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等。
第三条定义1.高空作业:指在高处进行的、需要使用梯子、脚手架、吊篮、登高工具等进行的作业活动。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指直接参与高空作业活动的人员,包括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
3.高空安全危险作业:指在高空作业中存在安全风险和危险因素的作业活动。
第二章高空作业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高空作业计划1.从事高空作业的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高空作业计划,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2.高空作业计划应提前报备相关部门,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高空作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安全设备的配置1.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安全绳、脚手架等。
2.安全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作业需求,并经过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安全防范措施1.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确保作业现场的通风良好,防止作业人员因长时间处于高处而出现身体不适。
3.在高空作业现场设立专职监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第三章高空作业的操作规范第八条高空作业的注意事项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仔细检查安全设备是否完好,确保安全使用。
2.不得擅自脱离安全绳,离开指定作业区域,严禁不使用安全帽进行高空作业。
3.严禁酗酒、吸烟等影响工作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危险因素的控制1.高空作业人员应认真了解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对可能引起事故的设备、场地、物品进行有效的管控。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一、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作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作业、维修作业、清洁作业等。
三、责任部门1. 生产部门负责对生产作业的危险评估和管理;2. 维修部门负责对维修作业的危险评估和管理;3. 安全部门负责对所有作业的安全管理。
四、危险评估1. 生产部门在进行新产品开发或生产工艺变更时,应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2. 维修部门在进行设备维修时,应对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3. 安全部门应定期对所有作业进行危险评估,并及时通知责任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五、作业许可1.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的作业,应施行许可制度,具体操作由责任部门制定;2. 作业许可应包括作业内容、执行人员、安全措施等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确认方可执行。
六、安全教育1. 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 所有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不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应急措施1. 对于可能发生的作业事故,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行动计划;2. 作业人员在发生事故时,应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领导。
八、管理制度的宣传1. 本管理制度应张贴在各个作业现场,并定期进行演示宣传;2. 安全部门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九、惩罚与奖励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实行相关惩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2. 对于积极执行本管理制度的作业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十、不定期检查1. 安全部门应不定期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作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十一、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有关本制度的种种疑问、建议,请与本单位的安全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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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危险作业范围主要包括: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带电作业、大型设备设施吊装作业、在禁火区内或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拆除工程、悬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水上水下作业以及符合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第二节危险作业的识别与预控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全周期可能存在的危险作业进行识别,建立《危险作业清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进展,对将要进行的危险作业提前进行预控管理,编制并审核审批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和《危险作业安全监护卡》。
《危险作业监护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具体做到“八个到位”:风险识别到位、作业申请审批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劳动保护到位、安全质量到位、现场监护到位、行使权利到位、清理现场到位;
(二)监护人主要确认内容:人员准备、资料准备、现场准备、现场作业及其他方面。
第三节危险作业的资质与身体条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作业人员从事危险作业:
(一)经专项培训合格;属于特种作业的,应持证上岗;
(二)应年满18岁,身体状况良好。
患有作业禁忌症、生理缺陷的人员不宜从事危险作业;
(三)饮酒后、精神不振时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选择的危险作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技术素质及施工经验,熟知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二)应当经过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监护资格,并掌握监护职责和权限;
(三)应当掌握被监护对象的作业内容、作业范围和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能够掌握危险作业的主要危险点,并具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委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选择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后,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对监护人进行安全监护的培训,向作业人员和危险作业临近区域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第四节危险作业许可审批
第十条在危险作业前,从事作业部门(以下称“申请人”)应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办理危险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作业部门、作业人员(人员资质与身体状况)、现场监护人、作业地点、作业日期(起止时间)、作业内容、风险评估与检测情况、作业前准备情况、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情况、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等。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与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审核,再报送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必要时,还应当组织申请人和相关方到现场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危险作业的审核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危险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同时将经审核审批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和相应的《安全监护卡》交给监护人。
第五节危险作业的实施与监护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实施作业前,应按照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告知危险作业临近区域人员,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现场监护人到位,由监护人与申请共同确认现场作
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实施危险作业。
第十五条实施危险作业时,应当按照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方案和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监护人应当按职责与权限要求对危险作业实行全过程监护,作业过程中不应擅自离开现场,也不应在作业期间兼职其他工作或者直接参与危险作业。
监护人当发现现场作业与危险作业许可审批要求不相符,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出现违章作业的,监护人有权制止作业;当出现紧急事件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指挥作业人员撤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向有关领导报告。
监护人因故需离开作业现场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和审批人报告,履行监护人变更手续,监护人离开期间应停止危险作业。
审核审批人应当重新指定一名监护人到位;监护双方完成交接手续,重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重新实施危险作业。
第十七条对于违章指挥和未经许可审批的危险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八条危险作业实施过程中,出现有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危险作业许可证》视为无效,应及时取消: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二)作业许可审批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时;
(三)实际作业与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时;
(四)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
(六)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时;
(七)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第六节危险作业许可期限与延期
第十九条《危险作业许可证》有时效限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期限和延期次数,经审核审批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业。
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
第七节危险作业关闭
第二十一条当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监护人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安全隐患、作业人员撤出、现场已恢复到正常状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停止或关闭作业。
监护人收回《危险作业许可证》。
第八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作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