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本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3周岁以上幼儿及中小学生开展的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建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二)有规范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理(董)事会)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与办学经费,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五)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和满足教学需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与管理人员;(六)有规范的学校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大连私人办学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

在大连私人办学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提高社会力量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委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的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为本市本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培养人才,提高市民素质。
第四条教育机构要服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本地区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认真执行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设置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法定代表人1、限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本市户口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担任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大专以上文凭,五年以上教龄和与教育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
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私立教育机构的董事或校长。
在职人员不得申请私人办学。
3、担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员,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普通、成人高等院校系、部等举办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实行院校归口申请。
5、凡在其它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申办与本地区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应出具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6、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11月29日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辽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3.注册资本: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万元。
4.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固定、安全、卫生、通风、明亮,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5.设施设备: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3.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4.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五、违规处理
1.违反本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培训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根据学员年龄、水平等因素合理设置。
3.培训计划: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教材等。
4.教学质量:应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提高培训质量。
四、监督管理
1.年度检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2.信息公示: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
6.师资队伍: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
7.组织机构: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培训内容
1.培训类别: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开展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剧等艺术类培训。
辽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总则
为加强辽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文化艺术培训质量,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23)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2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9•【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23年1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的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八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举办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 场地设施:培训机构场所应具有符合安全条件、产权清晰的固定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 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专职,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且应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
4. 培训项目: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背科学伦理,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5. 招生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培训内容主要为科技类课程。
6. 培训时间:应遵守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规定和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7. 收费管理: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同时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各地区应制定审批登记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以上标准为基本指导,具体的设置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广东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有一定的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需要获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具体来说,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资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 师资力量,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3. 教学设施,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标准,保障学生的学习环境。
4. 教学质量,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保证教学质量,并且不得夸大教学效果。
5. 收费标准,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或者向学生和家长收取额外费用。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教育法规,保障学生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其他手段误导消费者。
总的来说,广东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校外培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规范校外培训要“釜底抽薪”
规范校外培训要“釜底抽薪”作者:韩同美杨启锋来源:《江西教育A》2024年第07期2024年2月8日,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为《条例》)。
此举旨在依法依规治理校外培训乱象,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条例》的出台是“双减”政策的延续和拓展,也是鞏固、扩大“双减”工作成效的有力举措。
《条例》的发布,将推动校外培训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长期以来,校外培训作为中国教育领域的一个独特现象,曾异常“繁荣”。
校外培训旺盛的市场生命力与中国庞大教育体系的复杂构成、运行机制等密不可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推行班级授课制,班级规模大都为四五十人左右,班级授课制下的课堂教学采取的整体化教学策略,难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生的个性化、差异化学习需求。
因此,有些家长让孩子参加名目繁多的辅导班、培训班,希望通过校外培训的“捷径”来提升孩子的学习成绩。
有些国家的中小学教育资源相对宽裕,大多推行游戏化、差别化教学方式,张扬学生的个性、尊重创新,较好地满足了不同差异学生的发展需求;注重组织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因而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现象较少。
就我国国情而言,面对新时代亿万家长的教育新期待,迫切需要降低师生比,提高生均教育资源占有率。
理性而言,校外培训不是“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
满负荷的校外培训会加重学生的学业负担,不仅容易导致学生的学习兴趣下降和潜力被提前透支,更挤压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培训不是学生成长的“万能钥匙”,相对于知识、能力这些“硬实力”而言,行为习惯、精神品质、人际交往、品德修养、生活技能这些都是学生成长的“软实力”,不是仅仅通过培训就能获得的,更需要家长、教师自己的言传身教和耐心细致的引导。
近年来,校外培训愈演愈烈,滋生恶性竞争、卷钱跑路等诸多乱象,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加剧教育“内卷化”,破坏教育行业的健康生态,严重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校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舒兰市校外教育活动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中的作用,切实规范和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国家彩票公益基金扶持建设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校外活动中心”)。
第三条校外活动中心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并对广大农村地区的校外教育活动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第四条校外活动中心的功能定位:(一)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阵地。
(二)未成年人的文体活动平台。
(三)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场所。
第五条校外活动中心使用原则:(一)公益性原则。
面向未成年人免费提供文化服务,不开展任何赢利性的经营活动。
(二)普及性原则。
面向全体对未成年人普遍进行兴趣爱好和基本技能的培养,结合民族优秀文化和地域文化形成特色。
(三)资源整合原则。
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周边公共设施和社会各界力量,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
(四)注重安全原则.建立中心安全责任制度,定期检查中心的设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确保活动时人员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校外活动中心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活动中心人员的选拔和任用。
第七条为了加强对校外活动中心工作的领导,成立校外活动中心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名单附后),统筹协调和指导校外活动中心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教育股。
第八条校外活动中心设主任一人,实行主任负责制。
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有相应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经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活动中心主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置校外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或部分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其他民办教育学校继续适用《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七)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八)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四、机构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其名称格式为,依次由大连市、区市县或先导区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培训类别、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五部分组成。
(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原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
其名称格式为,依次由大连市、区市县或先导区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培训类别、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六部分组成。
五、机构章程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订章程,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住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三)办学宗旨、层次类型、规模、形式、业务范围等;(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管理使用原则等;(五)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六)组织管理制度;(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八)举办者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的权限和程序;(九)培训业务的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以及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十)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办学投入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经市内各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经其它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
七、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一)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三)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所提供的教室、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基本标准。
八、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二)决策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九、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制度:(一)行政管理制度;(二)教学管理制度;(三)安全管理制度;(四)员工管理制度;(五)学生(学员)管理制度;(六)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七)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八)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九)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十)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监督制度。
十、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法定代表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其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
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
3.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三)主要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且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四)安全保卫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十一、师资队伍(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8人,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聘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教师数应低于教师总数比例的50%。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教育能力;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十二、培训项目及课程(一)校外培训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校外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
十三、机构设立(一)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
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十四、附则本设置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2017〕156号)中相关规定不再适用于校外培训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大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