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表决机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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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解读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解读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2010-12-1【摘要】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开辟证券市场时遗留的历史难题,愈发成为了阻碍我国上市企业发展和整个经济体系继续前进的重大障碍。

就此,我国于90年代即开始寻求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办法,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

该项改革对整个市场环境、管理体制以及公司行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它是否能够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使得股权和债权约束效应得到有效发挥,成为广泛讨论问题。

针对这一中国经济的特色专题,本文试图根据我们收集到的资料与数据,从历史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简要分析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影响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情况,并就此提出我们的想法,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改革资本市场【Abstract】Since the early 90'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ve looked for solutions to the separation of tradable and non-tradable shares, a problem left by Chinese institutional reform of securities market, which has become a formidable obstacle to the development of listed enterprises and the whole economic system. In April 2005, China's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initiated the split-share structure reform. The reform has been exerting significant influences on market environment, management systems, corporate conducts, and its positive impact on restrictive effect of stockholder's right and creditor's right is also discussed widely.Against such a special topic in Chinese economy,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and data we collected,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cause and influences of split-share problem from the historical view. It will also sum up the whole situation of split-share structure reform, trying to point out some relative policy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split-share problem split-share structure reform capital market目录一、概念描述 (3)二、股权分置发展历程 (3)(一)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的形成 (3)(二) 股权分置的中国特色和历史评价 (4)(三) 第二阶段:股权分置的诸多问题和股改的初步尝试 (4)(四) 第三阶段:制度性的变革 (8)三、股权分置改革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1)(一)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11)1. 恢复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 (11)2. 改善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 (11)3. 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12)4. 改变市场投资理念 (12)(二) 对企业的影响 (12)1. 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度 (13)2. 优化股价形成机制,稳固公司根基 (14)3. 公司治理的外部监督机制开始生效 (14)4. 有助于完善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4)(三) 对市场经济规范化的影响 (15)1. 强化市场机制配置作用 (15)2. 优化法人治理结构 (15)3. 拓宽融资渠道 (15)四、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分析 (16)(一)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6)(二) 股权分制改革的风险分析 (18)1. 大小非“解禁”影响股市健康发展 (18)2. 资本结构变化引发财务风险 (18)3. 短期内形成的监管不力风险 (18)(三) 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如何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分析 (19)1.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市场监管 (19)2. 加强前瞻性研究,探索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 (19)3.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大力推动市场创新 (19)4. 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20)五、总结 (20)六、参考文献 (21)一、概念描述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是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的现象,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进行上市流通,而另一部分股份则暂时不上市流通。

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与股权分置改革

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与股权分置改革
问题 : 在股权 分置 问题解决之前 ,究竟该如何保护流通 股股 东的权益? 这不仅关 系到证券市场全体流通股股东
时,存在给某一类别股东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 。 常见 很 的情 形是 ,大股东在 同股 同权 、同股 同利原则 的基础 上,通过资 本多数决 ,滥 用对公 司的控制权 ,牺牲 小股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的涵义
类别股 ,是指 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 ,因认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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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价格 、 认购者身份 或交易场所的不 同,而在流通 性 、价格 、 权利及义务等方面有所不 同的股份 ,如优先 股 、 普通股 、劣后股和混合股 ,无表决权股份和特 殊表
2 0 年 7月 ,我国首 次给 予 A、 02 B股股东以类别股
东 的待遇 , 但表决权范围仅限于增 发提案一项 , 未形 还 成 完善的机制 。 0 3 以2 0 年招商银行转债事件为契机 , 类
别表决制度作为保护 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引起
了广泛的关注②。 监管 部门开始思索 一个带有普遍性 的
补 性 及 可操 作 性 。
[ 关键词] 制度 变迁
股权 分置改革
类别股 东表 决
[ 中图分类号]82 [ F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46 2(080— 020 10—6 320 )209—3 [ 作者 简介] 李华忠 (99 ) 16 一 ,河北武邑人,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 政治经济学 。
东的利益 。 实行 分类表决 ,少数股东 可以对抗 大股 东的 不公正表决 ,从而限制 大股东滥用权利和保护 自身的利 益。 为此 ,各国或地区公 司法上 多规定 了当公 司某项决 议涉 及不 同类别股东 权益 或可能给 某类股 东带 来损害 时 ,除经股东大会议决外 ,还必须事先经该类别股 东大 会决议通过 ,这 就是所谓 的类别股 东表 决制度 。 从公 司

股权分置改革三大假想计划表决演变机构博弈.doc

股权分置改革三大假想计划表决演变机构博弈.doc

股权分置改革三大假想方案表决演变机构博弈-背景ﻪﻭ股权分置改革历经艰难ﻭﻪ 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

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

ﻪﻪ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ﻭﻪ 200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就宣布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并表示将公开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ﻪﻭﻪ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ﻭ2004年2月初,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05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股市八大敏感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首次公开表态,根据“国九条”的总体要求,“解决股权分置已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

ﻪﻭ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ﻭ监管层显然是希望“五一”长假能够缓解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给投资者带来的冲击。

在经过多年争论、多次尝试和漫长等待后,4月29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ﻭ正如市场此前预料的,《通知》只是一个程序性规定,并没有细化到解决股权分置的具体方案。

也正因为如此,建立在分类表决基础上的试点方案给投资者留下了足够的想像空间。

股权分置改革的名词解释作用有哪些

股权分置改革的名词解释作用有哪些

股权分置改革的名词解释|作用有哪些股权分置改革的名词解释:所谓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且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

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采取的举措。

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背景:《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

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

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作用一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作用二其次,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对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作用三再次,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作用四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于H 股或者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对调整对价方案现象的分析——分类表决机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作用

对调整对价方案现象的分析——分类表决机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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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卷 第 2 期 20 年 6 06 月
温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e z o c to a o r a fW n h u Vo a i n l& Te h i a le c n c lCo l ge
T a e F l g 4 8 0 , hn ) r d , ui , 0 0 0 C ia n
Abs r c : a sfe oi gs se p a s ra l t h rmaysa eo tc ih pt n e o m. t t a t Clsiidv tn y tm ly ge t o ea epi r tg fso krg t i i grf r I a r t s t
YANG in p n LI a —i Ja — ig, o l Xi
fia c l n rd p r n, h n qn oain l n cn lgcl ol e f n ut n Fn ni dTa e aa Deat tC o g igVc t a dt h oo i lg Id s ya d me o a e aC e o r
保护 的权 益 , 立起非流通股 股东与流通股股 东的对话机制 , 成投 资者对公 司经 营层 的有 效制 约 , 高上市公 司 建 形 提 的治理 水平 , 弥补股权 分置导致 的股市的体 制性缺 陷, 为股权 分置改革提 供 了制度 准备 , 对我 国正在进 行的股权 分
置 改革 起 到有 力 的推 动 作 用 。
、 1 . , . N0 2 0 6 J n2 0 u .0 6
对调整对方案现象 的分析
分 类 表 决 机 制 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的 作 用
杨 建 平 ,李 晓 莉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摘要]从公司治理的视角,比较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公司治理问题,借鉴西方公司治理中机构投资者积极治理主义的抬头,我国上市公司应顺应公司治理模式发展趋势,致力于构建由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多个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股权分置是指沪深股市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形成的制度性缺陷,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旨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我国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建立合理、有效的资本市场。

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可望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更重要的是孕育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为公司治理模式的现实选择指明了方向。

一、股权分置时期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一)公司治理主体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截至2005年4月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299.43亿股,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4652.95亿股,占上市总股本的63.74%,但不能上市流通。

“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股权分置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股价的变动。

股权分置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内在利益上的冲突。

(二)公司治理主体无力相互制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呈现出以国有股为主的“一股独大”局面。

截止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7466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792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在非流通股中占75%。

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单独或联合绝对控股的现象,而“独大”的一股大多是国有股,结果是行政权力与行政机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插手上市公司。

(三)公司治理机制运行乏力监督机制方面,由于监事会形同虚设,加上许多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重复任职,这就出现了自己聘任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局面。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一、引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变革。

其目的在于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差异,实现股份的全流通,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和管理,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当透明,向全体股东公开相关信息,确保股东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股东自主决策原则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当由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在平等协商、自主决策的基础上形成。

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当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市场稳定原则股权分置改革应当注重维护市场稳定,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

改革方案的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采取合理的措施稳定股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应当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非流通股股东应当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合理的对价,以弥补流通股股东因股权分置造成的损失。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流程(一)提出改革动议非流通股股东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动议后,及时公告并组织相关各方进行研究和论证。

(二)制定改革方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听取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中介机构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应当包括改革的基本思路、对价安排、非流通股的流通时间和方式、承诺事项等内容。

(三)召开相关会议1、董事会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改革方案。

2、上市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布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和程序。

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内容股权分置改革是指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旨在解决国有股权和非国有股权的分离问题,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和意义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国有股权和非国有股权的分离问题。

这种分离导致了公司治理的混乱,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主要措施股权分置改革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解禁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解禁限售股,即解除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流通限制,使其能够平等地参与股票市场的交易。

这样一来,国有股和非国有股之间的差异就得到了消除,公司治理结构也得到了优化。

2.完善股权激励机制:股权分置改革还完善了股权激励机制,允许公司向员工和管理层发放股权激励,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员工的积极性。

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也能够吸引和留住人才。

3.加强投资者保护:股权分置改革还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

三、改革效果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解禁限售股,国有股和非国有股之间的差异得到了消除,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优化,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2.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使得市场的交易规则更加公平、透明,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程度。

3.激发了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股权激励机制的完善,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激发员工和管理层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和展望股权分置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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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表决机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作用
摘要: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社会公众股股东难以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不利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

分类表决机制建立起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对话机制,对我国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分类表决机制应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不断完善。

关键词;分类表决;股权分置;投资者利益
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只要涉及到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就是确立并实施分类表决机制。

实施分类表决机制能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3寸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护的精神,同时也对股权分置改革起助推作用。

一、股权分置改革与分类表决机制的形成
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着一种独特的现象:1/3左右的股份可以流通,2/3左右的股份不能流通,这就是大家常说的股权分置现象。

股权分置问题不解决,社会公众股股东难以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也不利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流通股东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证监会曾经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问题上引入了类别股东投票表决制度。

1994年8月27日原国务院证券委、原国务院体改委发布的《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规定了“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要求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公司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召开类别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002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001年1月,由于类别股东表达了不同意见,深万科曾经提出的向华润集团定向B股的议案最终流产。

2002年7月天药股份等上市公司的增发议案因流通股股东投反对票而夭折。

2003年10月,银山化工流通股股东通过类别表决否决了公司流通股实施股份置换的议案。

2003年8月22日,招商银行提出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遭到了以47只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流通股股东的强烈反对。

在股权分置的现状下,如何在上市公司重大决策上有效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大症结——股权分置问题能否得到稳妥解决密切相连。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在制度上形成突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投资资本市场的环境。

证监会以招行发债风波为契机,决定制定类别股东表决机制。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最终明确了分类表决机制,并将之为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准备。

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通知》要求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改革方案必须通过分类表决方式得到流通股股东的认可。

二、分类表决机制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助推作用
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

因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流通,这两类股份被阻滞在一级市场,股票市场本应统一的市场被分割成为两个市场:不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市场和流通股市场。

这一状况导致公司新发行的社会公众股无法采用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在缺乏定价基准、股票又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证券监管部门采用了规定市盈率的定价方法。

在不可流通与可流通的两个市场中,不同投资者的每股出资额不同,股票价格也不同。

这种股权分置的状态,导致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两类不同利益的主体。

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分红、溢价增发或增配流通股所带来的每股净资产的增加;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的高低。

股权分置导致的股东利益不一致,非流通股股东在表决权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经常通过合法的程序做出不利于流通股股东的决议;流通股股东在持股比例上处于弱势,又缺乏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机制,基本丧失了“用手说话”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为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有效行使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利,监管层希望通过以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表决的机制创新,来弥补股权分置导致的股市的体制性缺陷。

从理论上讲,当公司发行有不同权利的数种股份时,由于类别股份的权利内容设置存在着差别,这就决定了公司在按照章程规定或在章程无规定而依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时,存在给某一类别股东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

分类表决机制实际上是赋予流通股股东更多自我保护的权益,而这种权益的获取,实际上是以流通股股东支付了昂贵的溢价为代价的,因此,实行分类表决机制是完全合理的。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股东分类表决机制是中小流通股东制衡控股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股东分类表决机制,可以较好的约束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正如尚福林所说,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还存在股权分置问题,社会公众股股东难以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

在股权分置问题妥善解决之前,要采取必要措施,在制度上形成突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投资资本市场的环境。

股东分类表决机制的实施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制度准备,有力地推进我国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

三、分类表决机制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分类表决机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妥善解决前所采取的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一项必要措施,该制度有助于恢复股权平等原则的真意,提
升在经济实力、持股比例、表决力和信息占有等方面处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地位,从制度上有效预防一股独大的股权现实结构导致的“资本多数决”滥用现象,从而避免股东大会演变为大股东会。

分类表决机制让公众投资者真正有了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力,有助于形成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层的有效制约,也将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在分类表决机制框架下,上市公司会更审慎地运用资本,市场资源可以得到更合理地使用,资本市场也将真正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由于股权分置,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有时缺乏一致的利益目标,当利益目标不一致时,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容易处于被动的地位,分类表决机制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心。

推广分类表决机制,实际上已限制了非流通股股东在相关问题上的最终话语权,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了说话的平台。

让社会公众股股东在事关上市公司重大发展大计上拥有话语权,从而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也为现阶段上市公司治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

分类表决机制让中小流通股股东能代表自身利益充分发表意见,建立起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对话机制。

2004年12月22日,首旅股份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引入分类表决机制,这是自中国证监会12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之后的首个分类表决事例。

2004年12月27日,重庆百货的增发方案由于未获参会流通股股东的半数同意而未能通过。

重庆百货也成为自实行分类表决机制以来首家被流通股股东否决议案的上市公司。

2005年6月10日,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清华同方和三一重工揭晓了股东投票结果。

三一重工的试点改革方案获得通过,而清华同方的方案未获通过。

两家公司的不同结果充分显示了分类表决机制的威力。

分类表决机制赋予了公众股东“用手投票”的权力,这一制度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最终决定权赋予了流通股股东,有利于在改革中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充分体现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用意,成为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分类表决机制是目前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一种比较理想方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上的重要创新。

但这一制度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作用还是存在一定的限度。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流通股股东的结构中,由于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规模远远大于个人投资者,在缺乏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的动力不足,即使少部分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也几乎不会对投票结果产生影响。

相比之下,流通股大股东因持股比例较大、集中度较高,对投票结果能够产生重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所以,在实施分类表决机制过程中,如何完善其运行机制,确保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编辑/金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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