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及其方案的评析与建议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背景与现状股权分置改革是指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的法定流通股份转变为境内上市交易的股份,以打破大股东的垄断地位,提高股权分散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二、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分置比例与分置进程鉴于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差异,分置比例与分置进程应由公司自主决定。
对于那些股权高度集中,股权分布不均衡的公司,可以采取较大的分置比例,以增加股权分散度。
同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使公司能够适应改革带来的变化。
2. 股份流通方式与安排股权分置改革不仅要改变股权结构,还需要制定股份流通的相关安排。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如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来增加股份流通的途径。
同时,应当明确股份流通的优先顺序,以防止不合理竞争与市场扰乱。
3. 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股权分置改革不仅是一种机制安排,也是一种公司治理的改革。
在分置改革方案中,应明确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包括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力分配、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等方面的内容。
4. 股权激励政策的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东结构发生了变化,关系着公司的管理层与员工的利益。
应当完善股权激励政策,鼓励员工持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与责任心。
同时,应确保激励政策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防止激励政策的滥用与违背公司整体利益。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与挑战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会对公司及其股东、投资者、证券市场等多方面产生影响。
1. 对公司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可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降低腐败风险,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的流失与不稳定,增加公司经营风险。
2. 对股东及投资者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可以提高股东权益保护水平,增加股东的话语权。
但也可能导致部分股东权益受损,特别是对于曾经的大股东而言。
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评析

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评析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一项改革措施,旨在限制控股股东的利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股改的主要内容、目的、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评析。
一、股改的主要内容股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消非流通股,实现流通股“一股两面”,即上市公司原来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合并成为一种只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份,不再区分股票的流通性;二是控制控股股东的权力,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加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具体来说,股改的实施方案包括以下七项措施:1、统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登记制度和股票流通制度,实现流通股“一股两面”。
2、取消非流通股,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真正流通化。
3、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投票权行使,以避免控股股东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4、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份转让,以控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5、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关键职位中增加中小股东代表,以增强中小股东的参与与监督。
6、推进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的股改。
7、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制度,保障中小股东分红权益。
二、股改的目的股改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改不仅使股权更加流动,充分发挥股票市场的作用,而且明确了控制股东的权利,并且增加了中小股东的代表人数,以保障他们的权益。
具体来说,股改的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改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操纵公司,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同时,股改方案还规定了控股股东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以防止其存在操控公司的企图。
2、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改方案的实施可以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并推进企业的行政化、规范化和市场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国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及其方案的评析与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及其方案的评析与建议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周正义关键词:股权分置、评析、建议[摘要] 本文从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目的、方略、政府职能的界定、股权实际流通的限制,以及“新老划断”等六个方面,对证监会主导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了评析,认为其依旧是“知识和经验不足”使然;本文也对首批四家试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评析,认为虽然三一重工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对其他三家来说,比较公平一些。
但是,因缺乏流通股股东的参与,因诚信、公平、法治、互利多赢的市场经济法宝,并未得到市场普遍尊崇。
所以,总体上,四家首批试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是有失公平的。
而尤以清华同方和紫江企业为甚;本文还就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提出了“《通知》改为《条例》”、“《试点》改为《试行》”、“依诚信、公平的法则实行‘新老划断’”、“创设‘异议回购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三议终结制度”、“完善保荐机构等的回避制度”、“建立持续停牌制度”、“确立‘有利于股价上涨’的原则”、以及“国有股按市净率缩股后全流通但不轻易减持”等九项具体的建议。
自中国证监会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可以说是在相关各方的齐心协力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展开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
5月8日,即五一长假后第一天,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5月9日即长假之后第一个交易日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名单公布,清华同方、三一重工、紫江企业、金牛能源四家主板上市公司被确定为首批改革试点企业;四家试点企业分别于5月10日、11日和13日先后公布了试点方案。
这意味着“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董事会决议以及诸多法律文件的准备,在短短几天内便宣告完成,其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实在令人惊叹,堪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又一奇迹。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分析及建议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分析及建议【摘要】股利分配是上市公司运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和公司长远发展。
本文从股利分配的重要性入手,分析了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股利分配不公平、份额过大和资本市场动态等方面。
随后提出了改进股利分配的建议,包括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和提高透明度,以期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对风险提示和注意事项进行了分析,强调了投资者在股利分配中的风险防范和策略制定的重要性。
通过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引导公司实现盈利和增值,为市场经济注入更多活力。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重要性、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改进建议、风险提示、注意事项、结论、分析、建议1. 引言1.1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分析及建议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是股东们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股利分配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收益。
在整个股市中,股利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也是衡量公司绩效和潜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分析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可以找到改进股利分配的办法,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选择。
本文将从股利分配的重要性、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分析、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问题、改进股利分配的建议、以及风险提示与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希望通过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的分析和建议,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些参考,帮助他们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接下来的我们将逐一探讨上述内容,为大家提供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2. 正文2.1 股利分配的重要性股利分配是上市公司运作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利分配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希望通过持有股票获得投资回报,而股利是最直接的回报方式之一。
稳定、合理的股利分配能够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提高公司的股价,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股利分配是公司经营绩效的体现。
高额的股利分配通常意味着公司盈利能力强,资金充裕,运营稳健。
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评析

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评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指公司管理层根据国家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通过改变股权结构和股权流通方式,实现公司治理的现代化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对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评析,包括方案的目标、措施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改革股权结构,增加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当前,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较大,如果发生了管理层和控制权之间的冲突,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通过引入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和增加散户股东的比例,可以使公司的决策更加公正合理,避免权益冲突的发生。
其次,该方案旨在增强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
在当前股权结构下,少数股东可以通过控制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较小股东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
通过引入更多的散户股东和增加股东之间的议事会投票权的平等性,可以提高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益。
为实现上述目标,该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公司将引入一批战略投资者,以增加公司股东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这些战略投资者将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需求,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入股。
其次,公司将鼓励散户股东参与公司的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增加优先股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散户投资者。
此外,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对股东的投票权和利益分配进行规范和保护。
该方案实施后可能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将得到提升。
通过引入更多的战略投资者和增加散户股东的比例,可以增加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过程中的权力纠纷和人为干预,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其次,股东的权益保护将得到加强。
通过建立完善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可以确保股东的投票权和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高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保护他们的利益和权益。
然而,该方案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思考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思考“股权分置”是长期我国资本市场最严重的制度性缺陷,在诸多方面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2005年9月4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它的发布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程序规范,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史上将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和转折点。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内涵和意义“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
截止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为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
股权分置扭曲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制约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公司股价难以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资本流动存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和流通股竞价交易两种价格,资本运营缺乏市场化操作基础。
股权分置不能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股权分置改革,就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从微观上,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运营机制,从而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法人股东的持股信心。
从宏观上,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的差异,加强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市场约束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资本市场功能的全面发挥创造条件,并从根本上推动证券市场的彻底变革,有效增强投资者信心。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评析这次股权分置改革是以“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总体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而展开的。
(一)这次股权分置改革,充分的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设计与评析.

– 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总市值=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总市 值
– 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总市值=非流通股数×每股净资产 × 系数+流通股股数×改革前市价
– 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总市值=公司总股本×改革后市价
二、支付对价的计算方法
• (一)公司总市值不变法
• 对价总额=(改革前市价-改革后市价)*流通股股数或 • 对价总额=(改革后市价-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股数 • 系数是该公司非流通股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中可能的溢价
• 缺点:大股东送股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削弱 • 适用范围:适用于非流通股比例较高或大股东有
减持要求的上市公司。
三、选择适当的对价支付的方式
• (二)送现金
• 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无偿支付一定数量的现 金,作为其余非流通股获取流通权的支付对价。
• 作为对价的现金可以是非流通股东原有的,也可 以是非流通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 第二批试点中解决的疑难公司
• 股价跌破净资产的上市公司(韶钢松山) •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高的上市公司(农产品、中
孚实业)
三、选择适当的对价支付的方式
• (七)对价的支付方式还可能有哪些?
• 通过改变上市公司基本面支付对价。
– 定向增发,注入盈利资产。 – 通过关联交易改善上市公司业绩。
• 由控股股东以外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第一大股东杭州恒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第二大 股东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对价
四、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
• (四)持有暂时不流通的股份的股东,建议根据 该等股东的持股成本,确定向其支付的“延迟的 流通权溢价”。
• 例子:华发股份(600325) • 华发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暂不上市流通内部职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变化分析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变化分析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中,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变革。
这一改革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为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完善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独特股权结构。
这种结构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市场定价功能扭曲等。
而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消除这种股权分割的状态,实现股份的全流通,从而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提升。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
非流通股逐渐获得流通权,大股东的股份比例有所下降,股权集中度相对降低。
这使得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减少了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同时,股权的分散化也促使更多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制衡格局。
在激励机制方面,股权分置改革也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改革后,上市公司能够更有效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更加努力地提升公司业绩,改善公司治理效率。
此外,股票期权等激励工具的运用,也吸引了更多优秀的管理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信息披露方面,股权分置改革推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在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公司股价更能反映其真实价值,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和支持,有更强的动力去披露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
同时,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股权分置改革还促进了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活跃。
在全流通的条件下,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手段更加便捷,潜在的收购者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这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形成了外部监督和约束,促使其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以避免公司被收购。
然而,股权分置改革并非一蹴而就,在带来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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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及其方案的评析与建议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周正义关键词:股权分置、评析、建议[ 摘要] 本文从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目的、方略、政府职能的界定、股权实际流通的限制,以及“新老划断”等六个方面,对证监会主导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进行了评析,认为其依旧是“知识和经验不足”使然;本文也对首批四家试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评析,认为虽然三一重工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对其他三家来说,比较公平一些。
但是,因缺乏流通股股东的参与,因诚信、公平、法治、互利多赢的市场经济法宝,并未得到市场普遍尊崇。
所以,总体上,四家首批试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是有失公平的。
而尤以清华同方和紫江企业为甚;本文还就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提出了“《通知》改为《条例》”、“《试点》改为《试行》”、“依诚信、公平的法则实行‘新老划断' ”、“创设‘异议回购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三议终结制度” 、“完善保荐机构等的回避制度” 、“建立持续停牌制度” 、“确立‘有利于股价上涨'的原则”、以及“国有股按市净率缩股后全流通但不轻易减持” 等九项具体的建议。
自中国证监会4月29 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可以说是在相关各方的齐心协力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展开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
5月8日,即五一长假后第一天,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5 月9 日即长假之后第一个交易日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名单公布,清华同方、三一重工、紫江企业、金牛能源四家主板上市公司被确定为首批改革试点企业;四家试点企业分别于5 月10 日、11 日和13 日先后公布了试点方案。
这意味着“协商确定试点公司” 、“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董事会决议以及诸多法律文件的准备,在短短几天内便宣告完成,其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实在令人惊叹,堪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又一奇迹。
然而,面对迅速推出的试点方案,股票市场则以连创8 年来的新低,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以及首批四家试点公司推出的方案进行评价和分析,并就此提出改进的意见,以期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能够遵循法治、诚信、公平、互利多赢等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顺利地进行下去;以期中国股市能够真正屹立于世界股市之林;以期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得真正的成功;以期中国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和进步。
遂不端浅陋,发表管窥之见如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虽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经过“专门工作小组”历时一年多的研究才推出的,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
但是,笔者仍认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依旧是“知识和经验不足”使然,是难以令人称道的。
这里的“不足”不仅表现于不能正确认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目的和方略上,也表现于不能正确界定政府的职能,不能正确把握股权实际流通的限制,以及不能果断推出“新老划断”等各个方面。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笔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应该是为了重朔股市的诚信和公平;为了加强股市的法治建设;为了实现资本市场的互利多赢;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进步。
而不应该停留于“含权”、停留于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的权益博弈、停留于股市“固有功能” 的“恢复”、停留于“制度性缺陷”、停留于“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停留于“市场预期”等认识上。
因为这些认识都不过是简单地将股市中的种种问题归结于“股权分置”的产物,是缺乏科学精神的。
实际上,沪深股市根本症结在于政府因对市场经济本质的认识不足,凡十几年来忽视股市中诚信和公平的建设,以致股市中诚信缺失、公平无着,而并非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其实不过是股市中种种问题所以形成的一个条件,而非具有决定性的原因。
即使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我们对于资本市场中诚信和公平的建设;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上市公司的“购并重组”;以及对于“资本市场创新和国际化进程”等,也绝非无可作为。
所以,我们应当从理论上加以澄清,以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
(二)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现在比较通行的说法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以获得有限制的流通权。
实际上,这是难以成立的。
因为,这一说法的理论根据是确认流通股“含权” ,但何谓“含权”,何以“含权”以及“含权”的价值尺度等,其实都是无法界定的,更没有法律的依据。
依“物权法定”的原理也是说不通的。
而这反而成了“贡献论”所以滋生的温床。
此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行起来自然更难。
依笔者之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乃是不当得利返还,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返还不当得利。
非流通股股东的不当得利,包括两个部分,一者,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非流通股股东因公司经过包装后,违反诚信和公平的法则,高溢价发行新股(包括首发、配股、增发等)而获得股东权益的非正当增加,并使流通股股东权益受损。
这从“发行通道转让”,“发审委名单出售”,“中小企业板批量产生亿万富翁”、以及排队上市“圈钱”等现象中显而易见;一者,股权分置取消后,非流通股股东将获得流通性溢价,并招致流通股股东受损,即因供求关系改变,价格下跌而受损。
这从“流通盘越大,发行价越低”、宝钢增发后股东权益增加,股价反而下跌超过20%等现象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所以,非流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应当将其不当得利返还。
其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乃是应尽的义务,而非作“贡献”。
这才是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
(三)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方略股权分置改革因是沪深股市股权结构调整的大事,其关涉的非流通股中,国有股占比达74%,所以实行起来应当审慎,应当要体现法治的精神,应当就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的程序(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某些救济措施)等事项,经全国人大授权,由国务院制定试行条例。
然后,依此条例,就具体的改革方案组织试点和推广。
这样,才能真正稳定市场的预期,真正坚定投资者信心,真正奠定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
而现在,却以证监会的一纸《通知》,一次“谈话”,便风风火火地开展了试点,这很容易使人想起以前的“减持”、“暂停减持”和“停止减持”等,又如何能稳定市场的预期,又如何坚定投资者的信心呢?这里,足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方略上是缺乏认知的。
(四)关于政府的职能当10%以上的公司的股价跌破净资产值,证券公司全行业亏损,证券投资基金由“抱团取暖”演变为“囚徒困境” (宝钢也许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而中小投资者则在持续的股灾中经历痛苦的煎熬时,有人却还在那里鼓吹“市场问题由市场来解决” ,并以此来推卸政府无所作为的责任,实在令人愤满。
试问,如果市场果真能解决“市场问题”,那么,市场何以失灵?美国政府何以要对中国纺织品设限,何以要提出迫使人民币升值的法案?中国政府又何以要千方百计稳定房价?香港特区政府又何以要在市场危机的时候直接入市进行干预?何以还要有政府的“有形之手”o其实,任何市场,从来就不能离开政府而存在,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就更是如此。
政府理当依靠法治发挥自己的职能,以维护和保障市场的诚信和公平,促进市场的互利多赢,此乃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否则,市场就会陷入利令智昏的泥潭,几十年市场经济改革的成果,就会被不断涌现的市场灾难,如海啸般席卷而去。
沪深股市持续4 年多的下跌,将多少财富化为乌有,难道还不足以令人警醒吗?难道我们还要抱着市场的迷信,听任“市场问题由市场来解决”,而无所作为吗?可以说,正因为对于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的认识不清,以致股权分置改革有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五)关于“新老划断”在股权分置改革已然开始的情况下,新发行股票公司的股权本不应该再行分置,此所谓“新老划断” 。
然而,现在却以“不利于市场的稳定”为由,仍继续着从前的分置。
这也是令人费解的。
因为“新老划断”其实并非不可为,而是可随时为之的。
问题是有没有胆识,有没有公平、正义之心。
如果有,则“新老划断”可以轻而举之。
试想,如果“新老划断”之后,新发行的股票以可转换优先股为主,转股期限在3 年以上;或者仍发行普通股,但在3 年以后才上市流通。
何来“不利于市场的稳定”之虞。
相反,其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则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三年的考验期,将使虚假包装难以得逞;将使恶意“圈钱”难以得逞;将使股票发行价格大为降低;将使专事“炒新” 的“战略投资者”(实为战略投机者)却步。
这样,股权分置改革就可以在稳定的预期下持续地进行下去,直至完成。
(六)关于限制流通或许为了保持市场的稳定,“通知”要求“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 ,这是对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后,实际上市流通即转让的限制。
然而此种限制,对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并非有利。
因为这将大大影响非流通股股东实行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从而陷流通股股东在决定改革方案时居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笔者其实最早提出“全流通但不轻易减持”的思想。
认为国有股可以成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发动机和稳定器,非流通股在全流通后的减持是要加以限制的。
但笔者的限制之法与“通知”大不相同。
笔者的限制之法是“国有股全流通后,一般情况下不以连续竞价的方式在证券市场进行减持。
而只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个股连续三天达到涨幅限制;或者,股指一个月內涨幅超过30%;或者,股指六个月內涨幅超过50%;或者,以大宗股票交易的方式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等)进行国有股减持。
”(详见“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研究”一文,2001 年12 月)。
如果依笔者的限制之法,则非流通股东因可获得市场减持的巨大动力,必然积极的参与股权分置的改革,并且会尽可能推出对流通股股东有利的方案。
因之可以称之为市场化的限制。
而“通知”的限制,仅简单地以12 个月为限,不论其股价的涨跌,可以说是一种“计划”的限制。
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首批试点上市公司的方案首批试点公司,如三一重工、清华同方、紫江企业、金牛股份等已先后推出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
那么,这些方案能否体现诚信、公平的法则,能否实现互利多赢,是否应当受到欢迎呢?试略加评析如下(一)、首批试点公司试点方案简介1、三一重工试点方案的核心内容是:以2005年4月29日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基准日的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共支付总额为2100万股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5股股票和8元现金对价。
并且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1)、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满二十四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