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11.5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现就贯彻执行《试行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劳动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都要有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及时掌握情况,制定并落实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
请各地区在9月底之前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并将机构名称、直接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地址告我部社会保险司。
二、加大力度,加快进度。
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的1100多个市县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到今年底,要争取全国35个大中城市按《试行办法》实现改革,全国市县覆盖面要力争达到50%,到本世纪末,要有90%以上的市县实现改革。
东南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的进度还可以更快一些。
各地区应当制定具体的进度计划,抓紧实施到位。
工伤保险应当覆盖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乡镇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建立机制,促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
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工伤保险的奖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职业病的预防。
在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支持与配合,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
四、统筹平衡,加强基金管理。
各地要在认真、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目前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要切实保证《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实到位,克服和防止基金结余过多的现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川人社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试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升认识。
《工作规程(试行)》是四川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地人社部门要转变观念、提升站位,确保《工作规程(试行)》落实见效,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更加温暖的人社服务,更加有力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工作规程(试行)》是工伤认定工作内部操作指南,重在规范人社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完成送达程序等具体行为,统一了文书样式,简化了申请材料,明确了异地协作的具体方式。
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前后衔接,高效开展,并有计划开展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宣传,提升影响。
《工作规程(试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服务体验,直接影响人社部门的工作形象。
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晓人社新政策、了解人社新举措、享受人社新服务,以严实作风更好展现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四章认定决定第五章中止第六章撤销第七章送达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扬人社〔2018〕26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扬人社〔2018〕26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三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四条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按下列规定提交材料:(一)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2、工伤认定决定书;3、工伤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费率管理第四章申报核定第五章征缴管理第六章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第七章享受资格确认第八章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九章伤残(亡)待遇审核第十章预防费管理第十一章基金财务第十二章稽核监督第十三章信息管理第十四章统计精算第十五章权益记录第十六章统筹管理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加强经办风险管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64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以及工伤定点医疗、定点康复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受经办机构委托开展工伤保险预防业务的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业务包括参保登记、费率管理、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享受资格确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伤残(亡)待遇审核、预防费审核、基金财务、稽核内控、信息管理、统计精算、权益记录、档案管理、统筹管理等内容。
本规程按上述内容划分为登记征缴、待遇核定、财务、统计、稽核、信息、档案等业务环节。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采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全省业务经办工作;制定全省业务经办、稽核内控等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基金预算、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设区市经办机构按本规程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监督本地区经办工作;负责本地区参保单位费率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统计等报表;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等工作。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04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冀劳社[2004]15号【适用区域】河北省【发布时间】2004-03-22【生效时间】2004-03-22【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4]1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工伤认定机关、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操作,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的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好实施工作。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统一工伤保险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工作,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工作环节、办理手续、填报表格等统一规范。
三、为及时了解《规程》试行的有关情况,请各市及时向省厅反馈试行情况。
附件:《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我们对《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按照精确化管理和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基数核定第二节费率核定第三节缴费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五节欠费管理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一节工伤登记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节先行支付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第一节工伤待遇支付第二节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第三节工伤待遇调整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二节支出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一节统计第二节精算第三节信息系统第九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内容第二节稽核程序与处理第三节内部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一节记录与查询第二节业务档案第十一章附则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用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9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4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192号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疗保障局、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在发展完善中,确有一些政策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
您提出的“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建议具有很强现实意义。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已明确,“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工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我们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工伤保险制度与现行抚恤政策的衔接,努力在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下解决好公务员因工伤残和因工(公)死亡的保障问题。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科学界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范围和下放工伤认定行政确定权限的建议。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在明确工伤认定的情形、统一工伤认定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我们将继续开展调研,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皖工生〔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工生〔2015〕5号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现将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该经办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和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反馈。
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联系人:余常宝刘勤士联系电话:*************安徽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安徽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2015年6月10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完善有关内容。
在执行《规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部社保中心反馈。
联系人:江源李红卫联系电话:(010)84211128-4011 4131传真:(010)84216425电子邮箱:*****************.cn2015年4月13日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