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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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废止)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的确定及费率水平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下文是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重庆市奉节县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图

重庆市奉节县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图

职工在外地发生工伤不能转入定点医院的,用人单位在入院后5日内填写《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报社保局,由社保局协调处理 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定点医院提出诊断意见,区社保局批准后进行治疗;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区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生育办核定 工残职工受伤前 12个月月平均缴 费工资,计算伤 残待遇。 分 财


死亡待遇
残疾辅助器具安置
企业或职工提供:①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认定书;②《 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报表》;③本人身份证;④ 残疾辅助器具安置劳动鉴定确认书
工残职工持《工伤证》、《身份证》及审 批表到辅助器定点医院安置
工伤生育办与 定点医院结算 费用
d
重庆市奉节县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企业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重庆市工伤保险采集信息盘、《工伤保险登记表》、《单位基 础信息采集表》、《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工伤保险职花 名册》 工伤生育办编制工 伤保险基金征收计 划 地税局按征收计 划征收工伤保险 基金 地税局将实征 数反馈社保局 财务科记帐 社保局财务科 将实征数反馈 工伤生育办
职工发生工伤后到定点医院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医疗 机构抢救,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治疗 工伤医疗
因病情需要在区内转诊、转院的,由诊治医院向社保局申请,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 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批准后实施 因病情需转诊、转院到区外治疗的,由诊治医院填表报《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 批表》,再由区社保局报市工伤保险中心批准后实施
工伤生育办审核 计算医疗费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领 科 导 工伤生育办审定 医疗费用 审 拨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是指办理工伤保险有关业务的活动,包括工伤认定、医疗费用审核、伤残评定与就业安置等业务。

第三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应当坚持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章工伤认定服务第五条工伤认定服务指对工伤事件进行认定的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接收并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做到准确、完整、及时;(二)进行工伤认定的审查、调查和核实,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三)工伤认定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及时告知,并提供相关的说明和指导。

第六条工伤认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认定的申请、审查、调查的标准和流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工伤认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回应工伤认定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不服工伤认定结果的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申诉渠道。

第三章医疗费用审核服务第八条医疗费用审核服务指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的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接收并审核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二)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性评估和审核,及时发放医疗费用补偿;(三)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

第九条医疗费用审核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审核的标准和流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医疗费用审核的公正和准确。

第十条医疗费用审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回应申请人的查询和咨询,并对医疗费用审核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提供相关的申诉渠道。

第四章伤残评定与就业安置服务第十一条伤残评定与就业安置服务指对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和提供就业安置的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接收并审查伤残评定申请材料,做到准确、完整、及时;(二)进行伤残评定的审查、调查和核实,确保伤残评定的准确性;(三)提供适合伤残人员的就业安置政策和服务,帮助伤残人员顺利就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的确定及费率水平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渝府发〔2003〕82号

渝府发〔2003〕8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数据编号:K7-F28591【发布单位】重庆市【发布文号】渝府发〔2003〕82号【发布日期】2003-11-17【生效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

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是指在工伤保险领域中,人社部门进行工伤事故的判断和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对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进行700字的解释。

工伤经办规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门的实际工作经验和需要而制定的一套操作规程。

它的目的是统一人社部门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步骤,确保工伤事故的公正和合理处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明确了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意外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突发职业病等。

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进一步细化了这些标准,并对各类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作了详细规定,使认定更加准确和规范。

其次,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

当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他们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然后经过人社部门的调查和认定之后,才能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

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详细规定了每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此外,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还规定了工伤待遇的发放标准和方式。

根据工伤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工人可以享受到不同程度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定期生活护理费等。

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明确了每种待遇的发放标准和计算方法,确保工人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

最后,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还规定了申诉和复核的程序。

如果工人对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他们可以通过申诉和复核的方式来解决。

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规定了申诉和复核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人社部工伤经办规程是一套完整的操作规定,它统一了工伤事故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人社部门应该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工作,公正、公平地处理工伤事故。

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这些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
办规程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提升保险受理准确性及时性,特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对象:持有在职劳动者工伤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证件”)及需要进行工伤保险经办(包括:保险报案、理赔、查询、补发明细等)的申请人。

二、服务流程:
1、保险报案:申请人凭登记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报案登记,并申请发放工伤费用。

2、理赔:申请人凭登记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签发相关手续。

3、查询:申请人凭登记证及身份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自身信息,包括:工伤保险报案、理赔状态等。

4、补发明细:持有登记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补发明细。

三、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应落实文件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并持续改进有关审批服务细节,确保各项服务顺利实现。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7月30日。

重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及时、全面地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助、伤残赔偿和生活补助等各种保障措施。

下面就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1. 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用人单位劳动、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范围内的工伤职工。

2. 工伤保险的时间范围为参加工作与退出工作之间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工伤保险的责任1. 工伤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2. 工伤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工作中,导致劳动者伤残或死亡的意外事件。

3.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长期接触某种致病因素,导致发生的疾病。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1. 医疗救助: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需要治疗的,按照重庆市的医疗救助标准进行报销。

2. 伤残赔偿: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程度和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3. 生活补助: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给予生活补助。

四、工伤保险的支付1.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

2. 工伤保险费包括基本保险费和个人账户金额。

3. 基本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部缴纳,个人账户金额由个人缴纳。

五、工伤鉴定和办理程序1. 工伤鉴定是指对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程度等进行评定的程序。

2. 工伤职工应当在出院后的十天内向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3. 工伤鉴定结果由工伤鉴定机构作出,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认可后生效。

以上就是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通过该办法,可以更加全面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为重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工伤保险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工伤保险是一种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在申请工伤保险时,有一些流程和注意事项需要我们了解和遵守。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工伤保险的申请流程,并提供申请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工伤保险申请流程1. 伤病发生在工伤保险申请前,首先需要发生工伤或职业病。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与工作相关的外伤事故,导致伤害或职业病。

如果您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伤病,可以进入下一步。

2. 及时报告伤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单位会安排相关人员协助您进行工伤保险的申请流程。

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告,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

3. 就医治疗在报告工伤后,需要及时就医治疗。

选择一家具备工伤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以确保工伤的识别和记录。

在治疗期间,要妥善保存医疗费用发票、病历和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工伤鉴定完成就医治疗后,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需要进行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由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鉴定结果将确认伤情是否符合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

5. 申请工伤赔偿在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结果进行工伤赔偿的申请。

申请时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材料,如报告书、鉴定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6. 赔偿审核与支付申请提交后,劳动保障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是否给予赔偿。

如果赔偿申请成功,相关部门将根据赔偿标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注意事项1. 及时报告在发生伤病后,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报告。

延误报告会影响工伤保险的申请结果。

2. 就医选择在发生伤病后,选择一家具备工伤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是很重要的。

这将有助于工伤的鉴定和认定。

3. 完整保存证明材料在就医治疗期间,要妥善保存医疗费用发票、病历和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将在申请工伤保险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4. 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在申请工伤赔偿时,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如实提供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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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等有关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劳动鉴定(确认)费审核与支付,调剂金管理,财务管理,工伤信息数据库建立与转输,稽核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管六个行业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协议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参保单位的具体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当地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重庆市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0号)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市属大型煤矿、铁路、石油、电力、电信、航空六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应根据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名单,向各用人单位下达《重庆市工伤保险参保通知书》(表2—1)。

参保单位在收到《重庆市工伤保险参保通知书》30日内仍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下达《重庆市工伤保险限期参保通知书》(表2—2),对仍不参保的用人单位,移交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需如实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3)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表2—4)并报盘,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四)《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五)《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表格及证件、资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将审核合格后的《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盖章后存档并反馈用人单位一份。

第九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和人员信息,建立数据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录入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工伤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已参加的其他社会保险项目。

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十条参保单位变更登记按《重庆市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二)《工伤保险登记表》;(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

审核通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变更后的信息录入“重庆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同时将原《工伤保险登记表》予以收回并重新核发《工伤保险登记表》。

未通过审核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书面告知并说明其原因。

第四节注销登记第十三条参保单位注销登记按《重庆市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填写《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6),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合并、关闭文件;(三)《工伤保险登记表》;第十五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核验上述表格、证件和资料,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工伤保险登记表》,同时办理停止基金征缴和处理待遇审核、支付等相关手续,并在数据库中建立相关信息及档案资料。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申报受理、缴费及费率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第一节申报受理第十六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重庆市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0号)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1)。

并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二)职工(或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四)《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增减花名册》;(表3—2)(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及有关资料。

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审核未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书面说明原因答复申报单位。

第二节缴费及费率核定第十八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应依据参保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渝劳社发[2004]24号),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

参保单位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至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

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

第十九条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9号)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2月按规定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进行测算,将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在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度浮动一次。

参保单位首次费率浮动时间按缴费之日起满一年后作出调整,以后在每年的12月统一作出调整。

调整以参保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作为主要依据。

调整后的缴费费率下限为0.5%。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核定情况确定其当期缴费基数。

参保职工个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资60%核算,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资300%核算。

全体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当期缴费基数。

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应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当期应缴工伤保险费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及有关资料。

审核通过后,为参保单位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总额等信息,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3)并将核定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盖章后反馈申报单位一份。

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未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书面告知并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总额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月工资总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

第二十五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根据上述缴费核定生成《重庆市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表》(表3—4)及《工伤保险费核定明细表》(表3—5)。

第三节费用征收第二十六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每月25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达《重庆市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表》及《工伤保险费核定明细表》,作为其次月征收工伤保险费依据。

参保单位的缴费数额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应及时调整征缴计划。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向首次参保单位及缴费数额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下达《重庆市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表3-6)。

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以单位首次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新增职工应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之月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从受理的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单位职工增减变化时,必须在《重庆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增减花名册》上注明经办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应将当月的征缴计划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中心汇总后形成《重庆市工伤保险征缴计划汇总表》(表3—7)及《重庆市工伤保险费征缴核定汇总表》(表3—8),并于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地税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依据《重庆市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表》及《工伤保险费核定明细表》组织征收工伤保险费,同时向参保单位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表3—9)。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情况与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后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每月10日前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对上月工伤保险费征收情况。

第三十一条参保单位在核对《重庆市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及《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无误后,当月10日前凭《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交纳工伤保险费,每逾期一日,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参保单位当月内缴清工伤保险的均视为缴费单位。

如果次月1日起参保单位尚未缴纳或部分缴纳上月工伤保险费的视为欠费单位,参保单位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待完清欠费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改由基金支付,欠费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二条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登记的原市属大型煤矿到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其它单位到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十三条负责办理参保单位缴费事宜的开户银行应于次月10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工伤保险费到账信息,适时传送《重庆市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3—10)及相关收款凭证,财务部门做入账处理后交征缴部门汇总。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及相关收款凭证,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11)。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根据《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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