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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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噪声产生和控制工作,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乡村等建设活动中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对于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分类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噪声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声的产生和扩散。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管理措施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噪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施工噪声的规定第七条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声音,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声音、爆破声、车辆行驶噪声、人声等。

第八条建筑施工噪声的产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限值标准。

具体的噪声限值标准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九条建筑施工噪声的评估和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与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保持沟通。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产生和控制应当参考《建筑施工噪声源分级与控制》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噪声控制方案,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进行施工,减少噪声的产生。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和休息日进行噪声大的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合理布置工地,减少噪声传播到周边居民的程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噪声管理人员,负责噪声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噪声监测设备,定期检测施工噪声的情况,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按照要求改正违规行为。

噪声管理管理办法规定(3篇)

噪声管理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产生噪声,谁负责治理;(三)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五条各类噪声源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第七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噪声排放:(一)采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二)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噪声产生;(三)加强设备维护,防止设备磨损产生噪声;(四)合理布局,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五)设置噪声防护设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的噪声排放不得超过下列排放标准:(一)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70分贝;(二)夜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55分贝。

第九条噪声排放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噪声防治效果;(三)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新的噪声污染。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第十二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一)隔音设施;(二)消声器;(三)吸声材料;(四)隔振装置;(五)其他防治噪声的设施。

某企业噪声管理办法

某企业噪声管理办法

企业噪声管理措施一、客观的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方法适用于噪声源的监测、控制与考核。

三、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四、释义(一)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五、责任(一)安全环保处是环境噪声防治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噪声进行监测,并负责监督和管理环境噪声控制设施的运行。

(二)环境噪声防治设施、设备综合管理由总厂设备管理部归口。

(三)工程部负责施工项目施工期间的施工噪声防治。

(四)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六、管理内容及要求(一)主要噪声源1、生产设备噪声:轧机、破碎机、发电机、风机、空压机、高压气体安全阀等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出的噪音。

2、施工噪声: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的控制和预防1、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环境噪声控制设施运行噪声的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负责进行考核。

2、流动部门负责环境噪声防治设施和生产设备的管理、检修、考核。

3、采购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和辅助设备时,对所采购设备的噪声状况进行评估,努力达到环保要求的噪声标准。

4、工程处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负责对施工方提出要求,施工噪声值和噪声排放时间必须满足施工现场噪声标准。

5、科技部负责引进噪音防治新技术、开发、研制、应用与推广,在经济、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降噪措施,淘汰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使环境噪声排放达标。

6、新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扩建、改建项客观的开工与验收,必须执行“三同时”。

7、设备检修、高噪声发射调试单元,要提前公示作业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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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 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 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 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与监督管理部门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 治。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 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 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噪声管理办法

噪声管理办法

噪声管理办法噪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改善生活环境,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噪声监测和评估第一节噪声监测第二条噪声监测的范围(一)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文化娱乐区等公共区域;(二)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三)各类娱乐场所。

第三条噪声监测的方法(一)使用专业设备和工具进行实时监测;(二)定期开展噪声测量;(三)厂区、工地等定点监测。

第二节噪声评估第四条噪声评估的标准(一)居民区:白天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二)商业区:白天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三)工业区:白天不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过65分贝;(四)交通区:不超过噪声限制标准。

第五条噪声评估的责任相关部门应负责噪声评估工作,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

第三章噪声的控制措施第一节环境噪声控制措施第六条建筑物隔声措施在施工和翻修过程中,应采取隔声措施,减少噪音传播。

第七条交通噪声控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减少车辆噪声,提升道路交通环境。

第八条娱乐场所噪声管控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限制音量大小和经营时间。

第二节噪声源控制措施第九条工厂噪声控制(一)合理规划厂区布局,避免产生过多噪声;(二)采用隔声设备和工艺,降低噪声产生;(三)定期维护设备,减少噪音污染。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一节噪声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建立噪声管理机构设立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噪声管理工作,包括监测、评估、控制和处理投诉等。

第十二条噪声管理人员的职责噪声管理人员应负责噪声监测、评估、控制咨询等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噪声处罚。

第十三条噪声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噪声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噪声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处罚方式(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处以罚款;(三)吊销相应经营许可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方式。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

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地夜间施工行为,控制施工噪音污染,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地所有夜间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材料运输等作业。

第三条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噪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地成立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工作。

第五条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应制定详细的噪音控制计划,明确各项控制措施和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工地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夜间施工噪音控制措施,确保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三章噪音控制措施第七条严格执行夜间施工时间限制,非必要情况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

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优先采用低噪音施工设备和工艺,减少噪音源的产生。

对现有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降低噪音排放。

第九条合理规划施工布局,将噪音较大的作业区域尽量远离居民区,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如设置声屏障、隔音罩等。

第十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车辆进出有序、速度适中,减少因车辆行驶产生的噪音。

第十一条在夜间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大声喧哗,保持施工现场的安静和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工地应建立夜间施工噪音监测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噪音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工地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地内部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在夜间施工噪音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工地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噪声管理办法

噪声管理办法

噪声管理办法噪声管理办法噪声是环境中的一种常见污染源,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妥善的措施来管理和控制噪声污染。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噪声管理办法,以确保环境的安静和舒适。

1. 定义噪声标准首先,为了有效管理噪声,需要明确定义和制定相应的噪声标准。

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不同场所和时间段的允许噪声水平。

这些标准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2. 建立噪声监测系统其次,建立噪声监测系统是噪声管理的重要步骤。

通过安装噪声监测设备,可以实时监测各个区域的噪声水平,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监测数据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噪声来源和分布情况,为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3. 采取声音隔离措施在一些噪声密集区域或高噪声环境中,可以考虑采取声音隔离措施,如安装隔音窗户、墙壁隔音材料等,有效减少室内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此外,也可以采取规划合理的建筑布局,减少噪声传递和反射,提高环境的舒适度。

4. 控制噪声源另外,为了有效管理噪声,需要控制噪声源的产生和传播。

对于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等噪声源,可以采取降噪措施,如安装噪声防护设备、优化机械设备的工作方式等,减少噪声排放。

对于道路交通和市区噪声,可以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绿化隔离带等措施,减少车辆和行人造成的噪声污染。

5. 宣传教育最后,噪声管理还需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噪声污染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居民普及噪声对健康的影响,倡导文明出行和生活方式,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综上所述,噪声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建立噪声标准、监测系统、隔离措施、噪声源控制和宣传教育等手段,有效管理和控制噪声污染,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格式可直接按照以上内容编写保存成文本文件。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5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5篇)

噪声环境管理制度1 目的控制和管理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实现社会责任。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厂区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噪声的防治与管理,包括本厂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____)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____)三级标准。

3 职责3.1 安环部是噪声环境归口管理部门,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考核,负责噪声污染的环保改进方案。

3.2 生产部控制生产运行活动中的噪声污染。

3.3 仓库部控制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 工作内容4.1 主要噪声源:4.1.1 车间机械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如升降机运行,空压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

4.1.2 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4.2 生产活动噪声控制:4.2.1 生产部应根据防止噪声的有关要求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2 生产部应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按照《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降低噪声音量。

4.2.3 对生产过程、设备运行中产生的高噪声,安环部应组织生产部提出具体治理方案,从而减轻噪声污染。

4.2.4 对操作岗位上无法解决的高噪声问题,生产部应采取隔声等防护措施,确保岗位操作人员不受到噪声污染的影响。

4.3 运输车辆噪声控制4.3.1 厂区内实施限速、限鸣号等控制措施,确保降低运输噪声4.3.2 仓储部对外来运输车辆宣讲有关规定,控制外来车辆噪声。

4.4 安环部至少每____个月组织一次厂界噪声检测。

管理体系试运行过程(认证前)需进行一次检测。

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关法律资质。

检测结果记录在《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内。

4.5 安环部监督噪声环境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提出改进方案。

5 相关文件5.1 《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CY/QES-P-105.2 《监视与测量控制程序》CY/QES-P-215.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CY/AH-W-015.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____5.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____6 记录6.1 《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R-P21-8是指通过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管理和控制噪声环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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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对中铝股份抚顺铝业电解铝二期改造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的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结合中铝股份抚顺铝业电解铝二期改造工程及中铝国际抚顺工程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中铝股份抚顺铝业电解铝二期改造工程项目场地范围内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2、凡在中铝股份抚顺铝业电解铝二期改造工程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材料设备供应、运输等分包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生产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音、振动、电磁波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1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险的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5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27条—第30条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

三、现场噪声污染的控制
1、人为噪音的控制: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各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音的管理制度。

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工作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音作业时间的控制: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音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中铝国际抚顺工程项目部及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3、强噪音机械的降噪措施:
3.1 牵扯到产生强噪音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音。

3.2 尽量选用低噪音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音的扩散。

四、现场不扰民施工措施
1、为保证让施工现场周围的单位、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以下不扰民施工措施:
1.1 晚上十点至早上六点,原则上停止一切建筑施工活动,特别是噪音较大的施工活动,以免影响周围的单位、居民的休息。

不可避免要在该时段内施工作业,施工前要事先取得周围的单位、居民或村委会的同意,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手续。

1.2 运送砂、石的车辆在卸车时,要避开居民休息时段,以免卸料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1.3 教育好工人要遵纪守法,严禁施工人员骚扰附近单位、居民。

1.4 施工现场要公布施工投诉电话,虚心接受他人批评意见。

1.5 要经常与当地单位、村委会保持联系,交流情况,经常征求意见,及时消除施工带来的扰民隐患,切实做好文明施工。

五、罚则
1、违反本办法规定,人为噪音影响被投诉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罚责任人人民币50~100元、责任单位500~1000元。

2、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噪音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3、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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