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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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教财函[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函〔2014〕76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现将《亳州市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教育局2014年5月8日亳州市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财公〔2013〕133号)、《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公〔2014〕8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及财经纪律,规范财务审批、报账程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认真执行厉行节约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行政成本,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廉洁自律”意识,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教育局集中管理局机关和教科所、招生考试中心、装备中心、电教馆4个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全部收入均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全部支出均由市教育经费核算中心集中办理,实行报账制。

二、严格收费管理。

局机关各科室、教科所、招生考试中心、装备中心和电教馆的各项收费,必须按照上级收费文件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事前提供收费清单,由局计审科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及时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月底,局计审科及时与财政部门核对收入账目,将核实后的收费情况向局领导书面报告并反馈给职能科室,如有“应收欠款”,由计审科和相关职能科室分别负责催缴。

三、严格支付款程序。

单位一切支付款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

2000元及以下的支付款,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审核人分别在支付单据上签字后,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报;2000元以上的支付款按以上报账程序分别签字,局长签核后,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报;其中,5000元以上的专项支出,由业务科室事先提出用款预算申请,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行政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培训费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培训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培训费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合理使用原则: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三)公开透明原则: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效益优先原则:注重培训效果,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项目及费用标准第四条培训项目分为以下类别:(一)岗前培训:针对新入职工作人员的培训;(二)岗位培训:针对在职工作人员提高业务能力、技能水平的培训;(三)专题培训:针对特定问题或需求进行的培训;(四)外出培训:指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培训。

第五条培训费用标准:(一)岗前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二)岗位培训: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三)专题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四)外出培训: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

第三章培训计划及审批第六条培训计划应提前制定,内容包括培训项目、时间、地点、对象、费用等。

第七条培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培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需更改,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培训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执行。

第十条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培训场地租赁费;(二)培训师资费;(三)培训资料费;(四)培训人员食宿费;(五)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一条培训经费的报销程序:(一)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填写报销单,附上相关票据;(二)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三)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对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培训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浪费培训经费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安排第六条市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第七条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市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报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市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市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

特别需要市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市人社局审核(如选调县(区)、乡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培训费用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培训活动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培训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合理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合理、节约,确保培训效果。

(三)透明度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效益性原则:培训费用开支应注重效益,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审批第四条培训计划编制(一)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二)培训计划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培训费用预算(一)各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培训费用预算,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二)培训费用预算应合理、准确,不得虚报冒领。

第三章培训费用开支第六条培训费用开支范围(一)培训费:包括讲师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

(二)住宿费:参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用。

(三)交通费: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

(四)资料费:培训所需教材、资料等费用。

第七条培训费用报销(一)参加培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票据。

(二)报销单经培训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审批。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单及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八条培训费用结算(一)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应及时结算培训费用,确保费用支出与预算相符。

(二)对培训费用支出超出预算的部分,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培训费用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培训部门应定期对培训费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调整,应予以修订。

培训的经费管理制度

培训的经费管理制度

培训的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利用效率,保障公司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岗位及员工在组织和开展培训活动中的经费管理事宜。

第三条公司培训经费应当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做到合理使用、精打细算,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不遵守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处理。

第二章培训经费的来源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培训经费的来源包括公司财务预算专门划拨、项目资金支持、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岗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培训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培训经费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具体的培训项目,并在需要变更时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经费的支出范围、标准和程序,并加强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培训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做到款项合理拨付、票据完整记录、报销程序规范。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经费使用台账,详细记录经费的收支情况,定期进行核对和审计。

第十一条对于培训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和差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培训经费的使用标准和限额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不同培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培训经费的使用标准和限额。

第十三条培训经费的使用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教材费、培训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第十四条培训经费的使用限额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重要性进行科学测算和设定,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培训经费的使用标准和限额应当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并及时更新调整。

第十六条培训经费的使用标准和限额不得私自调整或超支,如确需超支应当提出理由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培训经费的监督和审批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经费的监督和审批制度,明确各级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流程。

单位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单位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员工技能和素质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各类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员工入职培训、在职员工技能提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

第三条培训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合法,专款专用;(二)厉行节约,提高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第四条培训经费的提取:(一)单位培训经费按照年度预算执行,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管理;(二)培训经费提取比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行业规定确定,一般不超过员工工资总额的1%-2%。

第五条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培训讲师、教练费用;(二)培训场地租赁费用;(三)培训教材、资料费用;(四)培训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五)培训期间交通、住宿费用;(六)其他与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培训经费的使用流程:(一)培训需求部门根据培训计划,提出培训经费申请;(二)人力资源部门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单位领导审批;(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培训计划,办理培训经费拨款手续;(四)培训结束后,培训需求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人力资源部门。

第三章培训经费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单位设立培训经费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培训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督管理小组的职责:(一)对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二)对培训计划、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三)对违反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培训经费使用效果考核:(一)培训需求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培训满意度、知识掌握程度、技能提升情况等;(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培训效果评估结果,对培训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3修正版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1. 引言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机关单位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培训费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流程以及责任人等内容。

2. 目的机关单位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必须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学习能力。

因此,培训费管理的目的如下:- 合理安排培训经费的使用,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培训效果。

- 保证培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财务不规范行为。

- 规范培训费的申请、审批和报销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 促进机关单位培训工作的科学发展,提高组织人员素质和能力。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内的培训费使用和管理,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

4. 管理流程机关培训费的管理流程如下所示:4.1 培训需求确定-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发展计划,提出培训需求。

- 培训需求由部门主管审核并上报给财务部门。

4.2 培训费申请- 负责人在申请前填写培训费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培训计划、费用明细等。

- 财务部门审核申请表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进行预算控制。

4.3 培训费审批- 经过财务部门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将提交给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 领导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向申请人发送培训费审批通过的通知。

4.4 培训费报销-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填写培训费用报销表,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进行财务结算。

4.5 培训费用统计和分析- 财务部门按照部门和培训项目对培训费用进行统计和分析。

- 根据统计和分析结果,进行培训经费的调整和优化。

5. 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负责提出培训需求和审核培训费申请。

-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表、审批培训费,以及报销和财务结算。

- 领导:负责审批培训费申请。

6. 注意事项- 培训费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确保合理性和合规性。

- 培训费用必须与培训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不得存在浪费和冗余。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相应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省直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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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安排
第六条市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市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报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市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市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

特别需要市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市人社局审核(如选调县(区)、乡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二)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对市直机关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10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市直有关单位,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

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市领导审批。

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市直机关应对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总结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开支标准。

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亳州市辖区内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10元标准执行。

亳州市辖区外举办培训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

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

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乡。

第十三条培训原则上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鼓励市直机关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市外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市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六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培训费报销。

市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市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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