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七章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圣才出品】
《法理学》题库及答案

《法理学》题库及答案《法理学》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表现法律原则时,法律一词一般作( ) A.狭义解释B.广义解释C.中义解释 D.普通解释2.中国历史上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中,接近自然法思想的学派是( ) A.儒家和墨家B.墨家和道家 C.道家和法家 D.儒家和法家3.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 )A.法的客观性 B.法的阶级性C.法的规范性D.法的强制性4.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5.法的关系根源于( )。
A.思想社会关系 B.人与人的关系C.物质生活关系 D.财产关系 6.在西方历史上最早明确提出法治的经典性论述即“法治应当优于(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孔子 D.韩非子7.法制一词的词义在我国历史上,特别是在( ) 后不断演变。
A.1949年 B.1982年C.1992年 D.1997年8.资本主义社会出现法治的时间是( )。
A.17世纪后期 B.18世纪后期C.19世纪初 D.19世纪末9.在法与经济的关系中其中与( )的关系尤为密切和重要。
A.生产力B.生产方式C.经济关系 D.经济体制10.法决定于经济基础,是在( )意义上所说的。
A.直接B.最终意义C.基础D.阶级意义11.把利益分为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等的标准是( )A.利益存在的不同领域 B.计算角度的不同C.利益主体不同 D.是否为法律所承认12..主张“恶法亦法”的学派是( )。
A.自然法学B.分析法学 C.社会法学D.政策法学13.原始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 )。
A.氏族 B.胞族 C.部落D.部落联盟14.法的产生的直接原因是( )。
A.阶级冲突激化 B.生产力发展C.社会分工发展 D.人文因素影响 15.法与国家( )A.二者同时产生B.二者产生没有内在联系C.先有国家后有法 D.先有法后有国家16.法理学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概念出现于( )A.古希腊B.古罗马C.19世纪初 D.20世纪初17.在西方产生最早影响最大的一种法学思想是( )A.自然法思想 B.经济分析法学C.批判法学D.分析法学18.法理学概念从西方传人中国的中转站是( ) A.香港 B.澳门 C.日本 D.新加坡19.先秦时期与“法学”近似的知识是( )。
法理学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一、名词解释1. 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功能,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2.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和结构组织起来的整体。
3.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简答题1.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范而建立的;(2) 法律关系具有规范性,即其内容和形式受法律规范的约束;(3) 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即其实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2. 阐述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1) 文义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2) 系统解释,即考虑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解释;(3) 目的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
三、论述题1. 论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指导和约束,是一种治理方式;而法制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2.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两种形式。
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
二者的区别在于实施方式和强制性程度不同,但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互补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甲因超速驾驶导致行人乙受伤。
事后,甲主动承担了乙的医疗费用,并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
请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说明理由。
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交通法规,超速驾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使甲事后承担了医疗费用并支付了赔偿金,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但甲的主动赔偿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违法性,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 学1.什么是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卓泽渊《法理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依法治国)【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依法治国一、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1.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意义(1)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①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围绕新生政权建设的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实际我们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
②1982年,我们制定了现行《宪法》,人民民主得到了强化,法制得到了强调,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得到了充实,为领导干部和领导职务设定了任期制和限任制,甚至强调一切政党、武装力量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等。
③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含义、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阐述;在新中国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④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正,确认了我国的治国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至此,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被上升为宪法原则。
(2)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③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④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⑤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法治前提。
⑥依法治国是科学发展观得以贯彻的重要途径。
⑦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
2.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1)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的根本主体是人民,人民就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对于人民治理国家的途径和形式就必须予以足够的法律保障,使人民能够通过这些途径和形式来实现自己的主体权力和权利。
(2)依法治国的内容依法治国的内容是管理国家和社会。
①首要的公共事务就是国家事务;②其次是经济文化事业;③再次是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的根据依法治国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而不能是其他的任何事物。
(4)依法治国的保障依法治国的保障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①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其人民性所要求的。
卓泽渊《法理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法的功能)【圣才出品】

公务人员依法作出的。法的强制手段,即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
②法的强制的被动主体是广泛的,包括国家本身,当然也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社会成员和社会团体等。没有人可以丌受法律的约束。
5.教育功能
(1)概念
法的教育功能是指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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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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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预测功能是指根据法对人们某种行为的肯定戒否定的评价及其必然导致的法律后
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
能。
(2)意义
①法的预测功能对亍法的遵守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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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功能
一、法的功能概述 1.法的功能的含义 (1)概念 法的功能即法的功用不效能,是指法内在所具有的、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法的功 能的定义本身就决定了其具有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 (2)特点 ①内在性,是指法的功能是法内在所具有的; ②应然性,是指法的功能对亍法的作用具有目标的意义; ③有益性,是指法的功能本身并丌包括、也丌会产生对社会的危害。 2.法的功能不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法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总称。 (1)两者的主要区别 ①有“内在”不“外在”的区别 法的功能是内在的,存在亍法本身乊中。一个法律一旦被拟订,其功能也就被确定了, 并丌受外在和以后实施状况的影响。而法的作用则丌同,法的作用是外在的,它的状况取决 亍社会对它的实施状况不情形。法的作用丌是存在亍法的自身,而是存在亍客观的现实社会; ②有“应然”不“实然”的区别 法的功能是应然的。它的立足点在法本身应当如何,而丌及亍法在实际中怎样。法的作 用是立足亍社会来讣识社会中的法的实施状况而成立的,所以法的作用就具有实然性的特点;
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过关必做习题集-法理学第七章至第八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立法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关于立法体制与立法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A.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B.一国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由其文化传统决定C.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D.立法公开是我国立法体制中“合法性原则”的集中体现【答案】C【解析】AB两项,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一般来说,国家结构形式对于立法体制形成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
在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在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制或多元立法体制。
C项,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即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立法的权限。
我国的立法权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
D项,立法公开是立法过程公开,体现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集中体现的是“民主性原则”,而不是“合法性原则”。
2.在我国,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活动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是()。
[2013年真题]A.法律编纂B.法律清理C.法律汇编D.法典编纂【答案】C【解析】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AD两项,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B项,法律清理,又称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C项,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一、概念题1.法律体系(厦门大学2011、2006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武大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答: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学体系(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
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3.立法体系(浙大2006年研)答: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4.法律部门与部门法(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部门法(南京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法理学考研题库

法理学考研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的特征?A.规范性B.国家意志性C.思想意识性D.强制性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点?A.体现工人阶级的利益B.体现人民的利益C.体现中国的利益D.体现所有法律职业者的利益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的原则的特征?A.综合性B.规范性C.指导性D.价值性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律规则的要素?A.假定B.处理C.制裁D.法律后果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律原则的分类?A.实体原则和程序原则B.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C.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D.实体原则和程序原则二、多项选择题6、下列哪些属于法的特征?A.国家意志性B.强制性C.规范性D.思想意识性E.程序性7、下列哪些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A.体现工人阶级的利益B.体现人民的利益C.国家制定或认可D.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E.体现中国的利益8、下列哪些属于法的原则的特点?A.综合性B.规范性C.指导性D.价值性E.可变性9、下列哪些属于法律规则的要素?A.假定B.处理C.制裁D.法律后果E.法律责任10、下列哪些属于法律原则的分类?A.实体原则和程序原则BCD E F。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C,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D,实体原则和程序原则。
三、名词解释题。
1,法律规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或社会集团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行为规则。
2,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4,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法律原则:是指被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四、简答题。
1,简述法的特征。
2,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
3,简述法的原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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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一、概念题
法律文化(华侨大学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1、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吉林大学2003年研)
答: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
在概念上,文化概念的多样性同样影响着对法律文化的理解,使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也具有多样性。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二、简答题
1.法律意识有哪些分类?其意义如何?
相关试题:法律意识(概念题,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
答: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
法律意识。
①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它是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法律制度处于有机的联系之中,是法的形成和实现必不可少的条件。
②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现行法往往是对立的,对法的制定和实施起消极作用。
但是,也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中也存在支持现行法律制度中某些成分的因素。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①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
②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
(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①个人法律意识,是指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趣,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
个人有关法律问题的实践以及其所接触的社会环境和对法律现象的看法,对个人法律意识的形成都有直接的作用。
②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
③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与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反映。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①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②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2.法律意识的作用。
答:法律意识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政治法律制度起着不同的作用。
①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的作用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法律制度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作用又可分为两种:
a.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成为法律调整因素;
b.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式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件。
②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的作用
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则不属于该社会法律上层建筑的范畴,对现行法律制度起着消极的破坏性作用。
(2)在法的形成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一个国家的法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完善,归根到底取决于该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立法者都不能不顾客观条件任意创制法律规范,但这并不否认法律意识在法的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有正确的法律意识,是使客观需要转化为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3)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法律
意识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的活动即法的适用中,起着重要作用。
3.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制度是什么关系?
答: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它与其他法律现象处于有机联系之中。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上层建筑由思想上层建筑即社会的政治、法律、哲学、艺术、宗教等观点,和政治上层建筑即与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构成。
在各种法律现象中,有的属于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的范畴,如法律规范、法律组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它们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意识则属于思想上层建筑。
(1)法律意识与法的关系
①法律意识是法的创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法的实施的指导思想,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意识可以起到法的作用,特别是在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时,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往往直接起到法的作用。
②法律意识本身并不等于法。
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意识可以起到法的作用,这并不是法律意识本身所固有的属性,而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某些法律意识的属性,不能因此而认为法律意识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起法的作用,甚至认为法律意识就是法;不能把法律意识与法混淆起来,这是因为:
a.法律意识本身有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之分。
只有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才可能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所反映的只能是占统治地位的即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
即使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也不就等于法律规范。
b.一个国家的法律必然是统一的,但法律意识却是多种多样的。
在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过程中,新的历史类型的法不可能在旧社会内部产生,但是新兴阶级
的法律意识却可以在旧社会内部产生,而且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必然是统一的,通常只存在一个法律体系,但是由于在旧社会内部可以存在新兴阶级的法律意识,社会上的法律意识就可以多种多样,在社会上各个阶级均可以有符合自己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
c.法律意识不具有法的许多重要属性。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规则,是被制度化、法律化了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也就是说,法律意识必须取得国家意志的属性,上升为法律,才能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性质,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而法律意识在未被制度化、法律化时,则不具备法的这些属性。
尽管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意识也可以代替法起作用,但这并不是法律意识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如法制不完备时,暂时赋予法律意识的功能。
d.把法律意识与法混淆起来的观点,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只能降低法的尊严和权威,有可能导致专横非法或无政府主义,最终造成对法治的破坏。
那种把法律意识与法混淆起来的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有害无益的。
(2)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①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共同的经济基础的制约
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表现在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变化;当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法律制度不符合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时,它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或迟或早要被适合经济基础的法律制度所代替。
②法律制度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
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
而法律制度形成之后又对法律意识起着积极的作用。
当然强调法律制度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并不否认法律制度归根到底依赖于经济基础,而是表明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现象区别于经济基础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根据人
的意识建立的,而经济基础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
因此,把这两类关系混淆起来,认为法律制度像经济基础一样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否认法律制度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或者因为法律制度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而否定它们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两种观点都不正确。
③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制度是由现行法、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构成的。
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不仅仅属于独立于法律制度而存在的思想上层建筑领域,而且体现在现行法和渗透到法律调整中,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过程中,都不可能离开法律意识的作用。
所以,法律意识是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4.简述法律文化的作用。
(厦门大学2011年研)
答: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法律文化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法律文化的结构和内容决定法律文化的作用。
法律文化有制度内容和意识内容,其必然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