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管理法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堆积而成的一种人工堆积物,其安全监督管理关乎着矿山生产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2.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技术支持,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4. 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定期开展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做好尾矿库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 加强尾矿库的水文地质监测,及时掌握尾矿库的水位、渗流量等关键参数,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3. 加强尾矿库的环境监测,定期对尾矿库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尾矿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4.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尾矿库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
1.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尾矿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稳定。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尾矿库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检查。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____-____)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____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尾矿库八项安全管理制度

1. 尾矿库安全管理实行公司(矿)、厂、车间(工段)三级管理承包责任制。
2. 公司(矿)的经理(矿长)为全公司(矿)尾矿库的安全第一负责人;生产付经理(付矿长)为直接负责人;各厂厂长为选厂尾矿库的安全第一负责人,生产付厂长为直接负责人;车间(工段)主任(工段长)为尾矿库安全的直接负责人。
二、尾矿库安全检查制度1. 日常检查: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应对尾矿库进行日常检查,交接班应有记录,并妥为保存。
2. 定期检查:选厂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月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向主管领导报告,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公司(矿)主管尾矿库安全部门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每年汛前、汛后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于汛期前一个季度提出尾矿库渡汛方案报当地防汛指挥部,同时抄报行业尾矿坝工程安全技术监督站。
3. 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灾害后,公司(矿)主管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特别检查。
三、尾矿库安全巡查制度1. 巡坝人员每天必须对大坝进行一次安全巡视检查,并由溢流口取回水样测定pH 值,于当天17时前将检查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
2. 巡坝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给相关部门。
四、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制度1. 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 疏浚库内截流设施,确保排水畅通。
3. 加强尾矿库库容监测,确保库容安全。
五、尾矿库应急管理制度1. 制定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 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充足,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六、尾矿库环境保护制度1. 加强尾矿库环境保护,确保尾矿库下游居民生活环境安全。
2. 定期对尾矿库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采取措施减少尾矿库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尾矿库安全管理第一节尾矿库管理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编制各种灾害并组织演练;(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尾矿库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防止尾矿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包括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行、监测、闭库等全过程。
第三条尾矿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的原则,确保尾矿库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成立尾矿库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尾矿库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尾矿库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监督尾矿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4. 研究解决尾矿库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5. 组织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尾矿库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编制和实施尾矿库安全管理计划;2. 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尾矿库运行情况,确保安全设施完好;4. 及时报告尾矿库安全隐患和事故;5. 参与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运行管理第七条尾矿库安全设施包括:1. 堆体结构安全设施;2. 水文观测设施;3. 防洪设施;4. 监测预警设施;5. 应急救援设施。
第八条尾矿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九条尾矿库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运行规程操作;2. 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3.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4. 保持尾矿库设施完好,防止安全隐患;5. 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四章监测与预警第十条尾矿库应建立监测系统,对库内水位、堆体稳定性、渗流等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至安全监控中心,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二条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尾矿库是由矿山废弃物形成的,为确保尾矿库安全管理,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定和标准。
以下将探讨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尾矿库设计规定1. 对新建尾矿库的规定- 尾矿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布局和容量,并考虑防洪、抗震、防渗漏等因素。
- 尾矿库必须具备足够的围堰和溢洪道,以应对长时间或大降雨的洪水威胁。
- 尾矿库的堆积方式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2. 对现有尾矿库的规定- 定期进行尾矿库的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复和改进。
- 需要严格控制尾矿库的高度和坡度,以保证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 针对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和时间表,并监督执行。
二、尾矿库运营规定1. 尾矿库日常管理- 建立尾矿库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巡查尾矿库的围堰、溢洪道、底板等重要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 强化尾矿库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尾矿库堆积情况、水位变化和安全隐患等信息。
- 严格控制尾矿库的堆积速度,合理安排排泄和搬运工作。
2. 尾矿库应急管理- 制定尾矿库应急预案,包括尾矿泄漏、天气恶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步骤和责任划分。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理技能。
-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泵车、沙袋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三、尾矿库水管理规定1. 对尾矿库排水的规定- 对尾矿库排水进行严格监控,确保排水渠道的畅通以及排泄的废水符合环境标准。
- 定期进行尾矿库的水质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异常情况。
2. 对尾矿库防渗漏的规定- 采用适当的防渗漏措施,如铺设防渗地膜和防渗岩土等,减少尾矿渗漏的风险。
- 建立地下水位监测系统,实时掌握地下水位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四、尾矿库安全培训和督导规定1. 员工培训规定- 对从事尾矿库管理和维护的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并在业务层面和操作层面上进行指导和督促。
2. 安全督导规定- 指定专门的尾矿库安全督导人员,负责监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营。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督一字[200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核工业矿山和其它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第五条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它企业的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
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审批闭库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章闭库前的安全评价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
第八条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二)水文气象资料;(三)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四)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五)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六)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九条评价机构向企业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尾矿坝安全评价1.不良地质现象对尾矿坝(库)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2.坝体结构、构造的情况;3.坝体沉陷、裂缝、坍塌、位移的情况;4.坝面渗流破坏情况(包括管涌、流土等现象);5.执行尾矿堆积坝安全超高和沉积滩长度规范的情况;6.尾矿堆积坝坡比及坝面防护的情况;7.坝内排渗设施效果及坝体浸润线观测的情况;8.尾矿坝静力、动力和渗流稳定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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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职责: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
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由 省级安监部门按照分级管 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负责对国务院或 者国务院有关部 门审批、核准、 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 收办法》(18号令)和《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YS5418-95)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定》的目的:
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规定》的适用范围:
建设 运行 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 及其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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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适用的范围:
核工业矿山 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
《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等级划分:
安全技术要求 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
从事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业人员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
尾矿库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
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
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 工验收办法》(18号令)和《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YS5418-95)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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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 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 立即报安监部门和当地政府。 □ 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 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监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 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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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 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 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 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 提交;安监部门可以不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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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评价要求: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 全评价包括: 现场调查 收集资料 危险因素识别 相关安全性验算 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 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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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 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的措施:
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的:应当立即 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监部门报告;
确定为险库: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 确定为病库: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整治,消除 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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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险情之一应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 坝体安全的; 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 垮坝危险的; 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 漫顶危险的; 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 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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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内容:
□ 应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进行论证 应对尾矿库防洪能力进行论证 应对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进行论证
另外《规定》强调 项目建设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 查合格,方可施工; 否则,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资料不齐全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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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条件:
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监部门批准; 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 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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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省级安监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M3 地(市)级安监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M3 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委托县级安监
部门对< 100万M3进行监督管理
4第4页/共21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人员投入: 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要求: 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 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进行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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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 筑坝方式; 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 坝轴线的位置;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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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管理:
《规定》: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 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 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 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 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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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施工及档案管理 应当建立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长期保 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 保工程质量。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 齐全的,要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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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施工建设中: •对涉及到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 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 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由原设计 单位认可,并取得变更通知书。 •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并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 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