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8.9 工地易燃易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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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和控制易燃易爆品的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中存在的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和操作。

三、定义1. 易燃易爆品指在正常条件下可以燃烧、爆炸或引发燃烧和爆炸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液体、气体、固体等。

2. 施工现场指正在进行建筑施工、工程施工或其他相关施工活动的场所。

四、管理要求1. 采购和储存1.1 采购所有采购易燃易爆品的决策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安全审核。

禁止购买未经授权的易燃易爆品。

1.2 储存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存储区域内,远离易燃物、热源和明火。

存储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排水条件。

易燃易爆品的存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查。

2. 运输和处理2.1 运输易燃易爆品的运输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2 处理易燃易爆品的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专门设定的区域内进行。

禁止随意倾倒和排放易燃易爆品。

3. 使用和维护3.1 使用使用易燃易爆品必须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并在必要时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3.2 维护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工具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五、安全培训和监督1. 安全培训所有从事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关于易燃易爆品的安全培训,了解其危险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2. 监督施工现场的主管人员必须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隐患和风险。

六、责任追究任何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对于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相应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施工现场的管理方所有,必要时可以进行修订和更新。

以上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3篇)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3篇)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管理目的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保护工人及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桥梁施工等。

三、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分类和标识1. 根据易燃易爆程度,将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分为高度易燃易爆物品、中度易燃易爆物品和一般易燃易爆物品三类,并分别用红、黄、蓝色标识。

2. 在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区域、通道和出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标识,标明物品的分类和警示语,标识清晰可见。

四、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1. 高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内,远离火源、热源和静电源等,禁止与其他物品混放。

2. 中度易燃易爆物品可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区域内,但仍需远离火源、热源和静电源等。

3. 一般易燃易爆物品可以存放在指定区域内,但仍需注意与其他物品的分开存放。

4. 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负责人员的批准,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 严禁将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用于其他非施工用途,禁止私自带离施工现场。

五、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和维护1.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区域必须保持清洁、整齐,禁止堆放杂物或其他可能造成火灾的物品。

2. 定期对存放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存放区域的安全。

3. 每日对现场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 物品损坏或过期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及时清理、更新或销毁,不得随意扔掉。

六、施工现场火灾防护措施1.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消防设备,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

2.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消防疏散通道和疏散标识,保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疏散。

3. 火灾报警器和应急声光报警装置必须安装在适当位置,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警报。

4. 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了解火灾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实施。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四篇)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四篇)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防范和控制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包括工地、厂房、建筑物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液体、气体、固体,以及易燃液体、气体和固体。

包括但不限于石油、液化气、油漆、酒精、化学药品、天然气等。

第四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原则是:严格控制、合理储存、科学使用、安全运输和及时销毁。

第五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责任主体是项目负责人,包括总包单位负责人和分包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目标是达到“防火、不露馅、不暴露、不散装、不积存、不迎雷、不聚集”的目标。

第二章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要求第七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要求如下:(一)储存场所应远离明火、热源和电器设备,应设有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二)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不得存放过量易燃易爆物品,避免物质之间发生化学反应。

(三)储存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四)储存区域应划定明确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五)密闭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做好防静电处理。

第八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原则如下:(一)分类储存,根据物品的性质分类存放。

(二)定期清点和盘点,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三)不得临时堆放,储存区域应有固定的储存装置。

(四)储存物品应定期检查,避免过期物品的积累。

第三章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要求第九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要求如下:(一)减少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

(二)合理安排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时间和场所。

(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具。

(四)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原则如下:(一)优先考虑使用相对安全的替代品。

(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注意其环境与条件,尽量选择使用合适的材料和设备。

易燃易爆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易燃易爆工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工地所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环节。

三、安全责任1. 工地项目负责人为本工地易燃易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地易燃易爆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易燃易爆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2)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3)定期进行测温检查;(4)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应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2)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泄漏、碰撞、摩擦等;(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误操作;(4)处置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防止污染环境。

4. 工地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严禁乱丢烟头、火种。

5. 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事故处理1. 发生易燃易爆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工地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地易燃、易爆物专项管制度

工地易燃、易爆物专项管制度

工地易燃、易爆物专项管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工地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工地施工现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1. 项目经理:负责工地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2. 安全员:负责工地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操作。

4. 各班组负责人:负责本班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管理措施1. 储存管理(1)工地应设置专门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域,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储存区域应通风、干燥,远离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场所。

(3)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类别、性质有序存放,严禁混存、乱堆乱放。

2. 使用管理(1)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进行。

(2)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确保个人安全。

(3)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剩余物品妥善存放,严禁随意丢弃。

3. 运输管理(1)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严禁使用报废、改装的车辆。

(2)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物品碰撞、摩擦引发事故。

(3)运输途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驶。

4. 销毁管理(1)易燃、易爆物品的销毁,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销毁现场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销毁过程安全、环保。

(3)销毁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五、检查与处罚1. 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地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经理部所有。

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工程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5篇)

工程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5篇)

工程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限量进场。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场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设专用仓库派专人管理,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不得超量储存。

5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建筑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建立明细台帐。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施工现场中运输时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工程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工程现场安全,防止火灾和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对工程现场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并在容器上标明相应的标识和警示语。

2.进出工程现场的管理:对进出工程现场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进入工程现场。

3.存储和使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和方法,要求使用专用容器储存,并设置警示标志。

同时,制定明确的使用规范,禁止随意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4.防火措施:要求在工程现场设置灭火器材,保持通道畅通,定期进行防火巡查,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5.事故应急管理:规定工程现场应急救援组织和程序,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6.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控制制度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控制制度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控制制度1. 背景施工现场常常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因此需要制定控制制度以确保施工场所的安全。

2. 目的本控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止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

4. 安全原则- 施工现场应保持干燥,并清除潮湿和积水。

-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储存区域,而非公共区域。

-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应完好无损,避免碰撞和挤压。

-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和明火。

- 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正确使用,并遵循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5. 易燃易爆物品的分类和标识- 按照易燃性和爆炸性分类,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 所有易燃易爆物品标识应明确易燃易爆的性质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与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 储存区域应设立防火设施,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 储存区域应定期巡查,确保没有泄漏和损坏的。

7.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操作- 严禁私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持证人员才能操作。

-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穿戴好防护设备,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 操作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残渣和废弃物。

8. 应急措施-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培训。

- 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警和疏散人员。

9. 监督与执法-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是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控制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1. 简介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材料的存储、使用和处理,以确保施工安全,并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 管理责任2.1 施工单位应派遣专职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材料的管理,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2 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3. 材料的分类与标识3.1 根据易燃易爆特性,将材料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等,并在材料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3.2 每个类别的材料应具有相应的存储要求和防护措施,确保其安全保管。

4. 存储要求4.1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易燃易爆材料存储区域,区域内应设有防火墙和防火门,严禁存放其他杂物。

4.2 存储区域应定期清理和检查,以确保材料无损和密封良好。

4.3 存储区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5. 使用和处理原则5.1 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作业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行为。

5.2 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作业应进行合理划分,避免不必要的材料接触和混合。

5.3 施工作业完成后,剩余的易燃易爆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规范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滥用。

6. 安全教育和培训6.1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2 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易燃易爆材料的危害性、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理方法等。

7. 监督和检查7.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7.2 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8. 处罚措施8.1 如施工单位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监督部门可采取停工整改、罚款等处罚措施。

8.2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应追究法律责任。

9. 其他9.1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材料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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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编制单位: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1、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2、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3、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爆规定,物品之间摆放位置和通道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保证安全距离。

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符合要求的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二、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1、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4、对易燃、易爆品的运输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

三、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1、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2、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对不同的火灾,要用相应的灭火介质灭火,严防适得其反;
3、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 不得曝晒、倒置、平使,与乙快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4、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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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

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

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

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

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

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

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

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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