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共25页
合肥市住宅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doc

1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一)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2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设计单位(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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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 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 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一) 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 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 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 设计单位(一)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最新版)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08〕34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三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四章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五章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六章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七章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八章附则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其他工程可参照适用.第三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08〕34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三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四章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五章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六章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七章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八章附则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其他工程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本实施导则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殊要加大对经济合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一) 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 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浮现的问题。
(三) 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设计单位(一)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值。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皖建管【2001】19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一) 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实施细则》。
(二)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 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第九条设计单位(一)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条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时应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及时告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二)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四)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最新版)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08〕34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三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四章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五章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六章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七章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八章附则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第四条实施本导则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最新版)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08〕34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三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四章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五章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六章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七章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八章附则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其他工程可参照适用.第三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