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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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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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 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 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一) 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 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 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 设计单位(一)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最新版)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八月合肥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设〔2008〕34号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三章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四章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五章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六章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七章屋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第八章附则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第四条实施本导则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质量通病处理措施

质量通病处理措施

质量通病处理措施一、编制根据1、施工图纸2、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7)二、工程概况三、针对分为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与砌体工程。

一)混凝土工程1、蜂窝现象:混凝土局部出现酥松、砂浆、石子多、石子之间形成空隙类似蜂窝状的窟窿。

(1)产生原因1)模板表面粗糙或者清理不干净,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拆模时砼表面被粘损。

2)模板接缝拼装不严实,灌注砼时缝隙漏浆。

3)砼振捣不密实,砼中的气泡未排出,一部分气泡停留在模板表面。

(2)操纵措施模板组装前表面应清理干净,不得粘有干硬水泥砂浆等杂物,浇灌砼前,模板应浇水充分湿润,模板缝隙拼装严密,模板隔离剂应涂刷均匀,不得漏刷;混凝土应分层均匀振捣密实,至排除气泡为止;砼浇捣后要进行合理的养护。

(3)处理办法1)小蜂窝:洗刷干净后,用1:2或者1:2.5水泥砂浆抹平压实。

2)较大蜂窝:凿去蜂窝处薄弱松散颗粒,洗刷干净后,支模用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认真填塞捣实。

3)较深蜂窝:如清除困难,可埋压浆管、排气管、表面抹砂浆或者灌注混凝土封闭后,进行水泥压浆处理。

2、麻面现象:混凝土局部表面出现缺浆与许多小凹坑、麻点,形成粗糙面,但无钢筋外露现象。

(1)产生原因1)砼配合比不合理,石、水泥材料计量错误,或者加水量不准,造成砂浆少石子多。

2)砼与易性差,振捣不密实。

3)未按操作规程灌注砼,下料不当,使石子集中,振不出水泥浆,造成混凝土离析。

4)混凝土一次下料过多,没有分段、分层灌注,振捣不密实或者下料与振捣配合不到位,未振捣又下料。

5)模板孔隙未堵好,或者模板支设不牢固,振捣砼时模板移位,造成严重漏浆。

(2)操纵措施严格操纵混凝土配合比,经常检查,做到计量准确,混凝土拌合均匀,塌落度适合;浇灌应分层下料,分层振捣,防止漏振;模板缝应堵塞严密,浇灌中,应随时检查模板支撑情况防止漏浆;基础、柱、墙根部应在下部浇完间隙1-1.5h,沉实后再浇上部混凝土,避免出现“烂根子”。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质量安全地方性规定和相关文件目录1、《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建质【2010】92号)2、《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建设【2008】34号)3、《关于加强合肥市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11】11号)4、《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合建质安监【2011】64号)5、《关于加强住宅预制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0】216号)6、《关于加强合肥市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11】56号)7、《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8、《合肥市外墙涂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2】154号)9、《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监【2010】36号)10、《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合建【2010】5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1】15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1】96号)13《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巢建安5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巢建安10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十条“红线”)的通知》(质监【2012】34号)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的章节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管理措施、裂缝防治、渗漏防治、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的偏差防治、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部分内容如下:1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认真编制混凝土浇筑方案。

夏季应尽量避开当日高温时段,春季应避免在大风天气下施工。

现场应有特殊情况下的混凝土施工应急预案和措施。

2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3混凝土进入浇筑现场时应按规定检查入模坍落度,高层住宅不宜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宜大于150mm。

严格执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严禁对预拌混凝土现场加水,改变水灰比。

4支撑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应进行模板设计,使其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立杆应对准,并在底部铺设垫板。

现浇板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中间立杆间距不宜大于900mm,严禁在虚土上支撑模板。

5根据工期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保证按规范要求拆模。

后浇带两侧的支撑拆除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待后浇带施工完毕且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拆除。

6现浇板板底钢筋绑扎完后方可进行管线预埋,结束后方可进行上层钢筋绑扎,严禁钢筋绑扎与管线施工同步。

7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以及钢筋间距。

混凝土浇筑时应设置板厚标高控制点,严格按照设计板厚浇筑混凝土,还应铺设架空通道,保证钢筋不位移不变形,并确定专人负责。

8现浇板中的线管应分散布置在上下层钢筋网片之间,交叉布线处应采用线盒,线管并排水平埋设在现浇板中,线管间的最小净距不小于25mm。

9混凝土浇筑宜一次连续完成,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

10在现浇板混凝土初凝前宜采用平板振动器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2~4次压抹,宜采用机械磨光机抹平。

11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皖建管【2001】191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第三章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一)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实施细则》。

(二)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第九条设计单位(一)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条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时应将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及时告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二)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

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四)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合肥市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合肥市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施工措施
• (一)门窗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抗风压、气密性和水 密性)的见证取样检测,安装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 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二)门窗框制作尺寸按洞口的尺寸制作,确保安装后窗 框和面层间的空隙尺寸为8~15mm;门窗框安装固定前 应对预留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然后 实施外框固定。固定后的外框与墙体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 间隙。 • (三)门窗安装应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镀锌铁片厚度 不小于1.5mm;固定点间距:转角处180mm,框边处不 大于500mm。固定方法如下:①砼墙洞口采用射钉或塑 料膨胀螺钉固定;②承重多孔砖墙洞口采用塑料膨胀螺钉 固定,并不得固定在砖缝处。③非承重空心砖墙体洞口应 采用钻洞填入C20砼或予埋砼实心砌块的方式,用胀锚螺 钉固定,不允许直接固定在空心砖薄壁上。④砼(重质、 轻质)空心砌块墙体洞口,应采用予埋实心砌块或连接铁 件的方式安装。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 (六)刚性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施工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 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1 钢筋网片宜采用焊接型网片。 • 2 混凝土浇捣时,宜先铺三分之二厚度混凝土并摊平, 再放置钢筋网片,后铺三分之一的混凝土,振捣并碾压密 实,收水后分二次压光。保水养护不小于14d。 • 3 分格缝应上下贯通,缝内燥后,用与密封材料相匹配的基 层处理剂粉刷,待其表面干燥后立即嵌填防水油膏,密封 材料底层应填背衬泡沫棒,分格缝上粘贴不小于200mm 宽的卷材保护层。 • (七)水落口施工,除做好洞口周边防水密封处理外,应 确保泛水坡度正确,排水顺畅。洞口完成后均应加盖篦子 或罩子,防止垃圾、树叶堵塞洞口。
楼地面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 设计措施 • (一)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楼地面必 须设置防水层。 • (二)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及层间退 台屋面、顶层露台、平台等周边除门洞外,应向 上设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防水反梁, 与楼板一同浇筑;楼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 楼地面低20~30mm。 • (三)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防水层沿 墙上翻高度不小于300mm;有水喷溅到的墙面, 应采取防水措施,离楼地面高度不小于1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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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质监[2006]03 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站。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抄送: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三县建管局,高新、经济、新站开发(试验)区建发局,政务区建设管理处,本局有关处、站、室。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第四条建设单位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应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作法,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工程完工后,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纳入竣工评估报告中。

砌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第八条设计措施包括:(一)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120mm,纵筋不少于4?10,箍筋不少于?8@200 ;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8 ;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500mm的配筋砌体。

(二)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三)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预埋。

(四)门垛及窗间墙小于100mm必须采用混凝土浇筑。

(五)墙体应设置在梁体中部,严禁直接布置于板上。

(六)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板网(网眼尺寸不小于10mm x 10m m)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 m。

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七)女儿墙、跃层退台部位应有预防开裂的构造措施。

第九条施工措施包括:(一)砖在砌筑前必须提前浇水湿润(除冬季施工有规定外),确保在砌筑时含水率达到10-15%。

(二)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细砂和混合粉。

(三)砌体应灰缝饱满密实、组砌方法正确、接槎规范、拉接筋敷设符合要求。

(四)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严禁在砌筑现场加水二次拌制。

(五)填充墙应分二次砌筑(即在 1.4米处、1.4 米以上分二次砌筑,应留置不少于5〜7天的间歇期)。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3〜8cm 的空隙,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塞实,若采取梳砖补砌时,对双侧竖缝应用1: 3 水泥砂浆嵌填密实,填塞、补砌宜在结构验收后进行。

(六)砌体结构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七)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30d 后再抹灰,并不得少于20d。

(八)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应一次浇筑完成。

(九)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砖缝。

(十)在顶层墙体窗台标高处加设混凝土现浇带、埋设通长拉接筋。

(十一)填充墙与框架柱交接处,应用20mm x 20mm 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取出木条浇水湿润,干燥后再用1:3 膨胀水泥砂浆嵌实。

(十二)当洞口上至梁底距离小于200mm 时过梁应与梁整浇。

(十三)上料口、过人洞封堵时顶端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加膨胀剂填实。

(十四)严禁在承重砌体上开凿横槽;严禁在已砌筑完成的门垛、窗间墙上开凿线管槽和接线盒孔洞,如设计上有布置的,必须在砌筑时预埋或留置孔槽。

在砌体上开槽时应采用机械切割;管道埋设完毕后,回填应采用适当材料,填封密实牢固,抹灰层应设置金属网。

(十五)配电箱预留洞上的过梁,应在其线管穿越的位置预留孔槽,不得事后打凿。

消防箱、配电箱、开关箱等背面的抹灰层应采用防止开裂的措施。

(十六)冬期施工的外墙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砌筑工程的冬期施工应优先选用外加剂法,且宜将砂浆强度等级按常温施工的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围护外墙不宜冬期施工,如因特殊情况,应有相应保温措施。

2•拌合砂浆应采用两步投料法,水温不得超过80C (—般40C为宜),砂浆出罐温度不得超过40C,使用温度不应低于5C。

3.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 的冻结块;砌筑时不准随意往砂浆内加热水,砂浆应随拌随用,不应积存,以免冻结降低砌体强度。

4. 砖在砌筑前,应清除冰霜,遇水浸泡后受冻的砖不能使用;砂浆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石灰膏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拌制砂浆用的砂,不得含有冰块。

5. 砌筑工程施工时,砂浆稠度应适当加大,一般可控制在约10—12cm,视气温和日照情况,砌体用砖块可少量浇水湿润,浇水不宜过多,且随浇随用,砖表面不得有游离水。

在气温低于、等于0C条件下砌筑时,可不浇水,但必须增大砂浆稠度。

砌筑时应注意砌体与砂浆的挤揉。

6. 冬季施工中,调整作息时间,砌筑在日出后两小时进行,日落前两小时休工,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做好覆盖保温工作。

7.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加不少于1 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测试检验28d 强度。

8. 外墙面施工操作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C。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第十条设计措施包括:(一)住宅的建筑平面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

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大小间尺寸悬殊时的小板、平面顶层端头板应采用双层双向筋,即上部负筋满布。

(二)二层平面、顶层平面的负筋应有相当于1/2 负筋面积的钢筋纵向带通。

平面纵向较长的建筑物应每层均匀布置不少于三开间的双层筋,或通长布置相当于1/3 负筋面积以上的钢筋纵向带通。

(三)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10mm (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80mm)。

(四)平面横向尺寸变化大的开间、屋面及建筑物两端单元中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径不宜小于8mm。

外墙转角处应设置放射形钢筋,不应少于7?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 1.5m,圈梁转角处应增加2①1转角筋。

(五)在现浇板断面急剧变化处、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

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截面积的0.15%。

(六)外墙转角处构造柱的截面积不宜大于240m M 240mm,与楼板同时浇筑的外墙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大于300mm。

(七)现浇板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 否则必须有减少混凝土收缩的设计措施。

(八)住宅长度大于40m 时,宜在楼板中部设置后浇带。

后浇带两边应设置加强钢筋。

(九)阳台栏板长度大于等于6m 时,分布筋不少于?8@200。

(十)预埋管不应集中通过楼板,分散布置,避免水平或垂直布置。

结构设计中对予埋管较集中的板应采取板中、板上错开布置, 不应垂直布置, 且预埋管在同一位置重叠不得超过两层。

第十一条施工措施包括:(一)图纸会审时, 施工单位应当将设计不当引起的钢筋过密、管道过密、构造措施不当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二)现场应有特殊情况下的混凝土施工应急预案和措施(如停电、预拌混凝土供应中断时的处置措施)。

(三)大体量混凝土施工前必须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据此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方案应根据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规定混凝土的凝结时间、混凝土的供应计划、混凝土的坍落度等编制。

(四)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控制1、水泥的质量控制(1)水泥进场时,必须附有水泥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对进场的水泥应检查核对其生产厂名、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重量( 对袋装水泥应随机抽取20袋,水泥总重量不得少于1000kg)、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及是否受潮等,做好记录并按规定采取试样,进行有关项目的检验。

(2)水泥的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及时向水泥供应单位查明情况,确定处理方案:如该批水泥已经使用,应查清该批水泥的使用情况( 使用日期、应用该批水泥拌制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的结构部位和所生产的制品等),并根据水泥质量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3)进场水泥的贮放应符合下列规定:散装水泥宜在专用的仓罐中贮放:不同品种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仓,并应定期清仓;散装水泥在库内贮放时,水泥库的地面和外墙内侧应进行防潮处理:袋装水泥应在库房内贮放,库房地面应有防潮措施;库内应保持干燥,防止雨露侵入堆放时,应按品种、标号、出厂编号、到货先后或使用顺序排列成垛,堆垛高度不超过12袋为宜;堆垛应至少离开四周墙壁20cm各垛之间应留置宽度不小于70cm的通道;当限于条件,露天堆放时,应在距地面不少于30cm的垫板上堆放,垫板下不得积水,水泥堆垛必须用苫布覆盖严密,防止雨露侵入。

2、砂、石的质量控制(1)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U区砂:当采用I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以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川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以保证混凝土强度。

当砂颗粒级配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经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方允许使用。

对于泵送混凝土用砂,应选用中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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