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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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牛做标记常用的5种方法

给牛做标记常用的5种方法

给牛做标记常用的5种方法环境可直接影响肉牛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如果饲养环境恶劣会使肉牛的生长、增重速度减慢,增加饲养成本,还会导致肉牛体质下降,抗病能力减弱,从而易患多种疾病,对健康以及生命造成威胁,因此,要加强肉牛养殖环境的管理工作,以提高肉牛的生产性能。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肉牛的饲养管理方法肉牛养殖技术和方法1、耳标法分圆形和长形两种耳标。

后者是先在金属的耳标上打上号码,再用耳标钳把耳标夹在牛耳上缘的适当地方。

夹耳标时,应注意不要使耳标压住牛耳朵的边缘,以免被压部分发生坏死,而使耳标脱落。

给小牛戴耳标时,应留适当的空隙,以备生长。

打耳标方法:使用前先消毒,带钉的公标放到耳飘钳的针上,母标放进耳标钳的卡槽内。

在打耳朵之前先校对下,公标的尖正好对准母标的孔,然后就可以要动物的耳朵了。

打好后,钳子回拢就行。

2、截耳法用特制的耳号钳,在牛的左、右两耳边缘打上缺口,以表示号码。

例如,右耳上缘的1个缺口代表1,左耳与此相对的缺口代表10;右耳下缘的1个缺口代表3,左耳与此相对的缺口代表30;右耳尖端的1个缺口代表100,左耳与此相对的缺口代表200;右耳中央的一个圆圈代表400,左耳与此相对的圆圈代表800等。

3、角部烙字法用特制的烙印烧红后,在角上烙号。

牛在2~2.5月龄时,就可在角上烙号。

如果烙得均匀平坦,而牛角又不脱皮,则角上号码可永不磨灭。

4、刺墨法此法在犊牛出生后就可进行。

在犊牛耳朵内部用针刺上号码,作为标记。

先将犊牛右耳里边用热水洗净,擦干后取适当的数字号码(由针组成),嵌入特制的黥耳钳内,在右耳内部进行穿刺,在穿刺处涂以黑色的墨汁,或煤烟酒精溶液,伤口长好后即可显出明显的号码。

5、冷冻烙号法冷冻烙号是给牛作永久标记的一项新技术。

它是利用液氮在牛皮肤上进行超低温烙号,能破坏皮肤中生产色素的色素细胞,而不致损伤毛囊。

以后烙号部位长出来的新毛是白色的,清晰明显,极易识别,永不消失;操作简便,对皮肤损伤少,牛体无痛感。

耳标编码规则

耳标编码规则

耳标编码规则一、引言耳标是畜禽养殖管理中的重要工具,用于标识动物的身份信息,方便管理者进行养殖、繁殖、防疫等工作。

为了保证耳标编码的唯一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一系列的耳标编码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耳标编码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耳标编码规则基本要求1.唯一性:每个动物应有唯一的编号,不得重复。

2.可读性:耳标编号应清晰可辨,易于识别。

3.持久性:耳标应具有较长时间内不脱落、不掉换、不变形等特点。

4.安全性:对动物造成最小化创伤或伤害。

三、国家耳标编码规则我国现行的耳标编码规则为18位数字代码,其中前17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最后1位为校验位。

具体规则如下:1.第1-6位表示生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2.第7-8位表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3.第9-12位表示地级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4.第13-14位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5.第15-16位表示畜禽品种代码。

6.第17位表示性别代码,0为公,1为母。

7.第18位为校验码,通过前17位计算得出。

四、地方耳标编码规则除了国家统一的耳标编码规则外,各地也有自己的耳标编码规则。

广东省的耳标编码规则如下:1.前4位表示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2.第5-6位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3.第7-8位表示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

4.第9-11位表示养殖场编号。

5.第12-13位表示畜禽品种代码。

6.第14-15位表示年份代码(以“21”代表2021年)。

7.第16-17位表示流水号,从01开始递增。

五、畜禽品种代码不同的畜禽品种对应不同的编码。

以下是常见畜禽品种对应的编码:1.猪:012.牛:023.羊:034.鸡:045.鸭:056.鹅:067.兔:078.马:089.骆驼:0910.鹿:1011.貂:1112.狐狸:1213.水貂:1314.貉子:1415.黑熊:1516.狗:1617.猫:1718.麝香猫:1819.仓鼠:1920.龟:2021.蜜蜂:2122. 鹰、鹞等大型禽类,野生动物等无法植入电子耳标的动物,可使用非电子耳标或其他标识方式。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标识管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畜禽标识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严格标准、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畜禽标识的种类和编码第五条畜禽标识包括耳标、电子标签、脚环等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六条畜禽标识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由畜禽种类代码、旗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第七条畜禽种类代码按照国家标准《畜禽品种分类与代码》执行。

旗级行政区域代码按照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执行。

标识顺序代码由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畜禽标识的申领和加施第八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九条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第十条畜禽标识加施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标识清晰、牢固、不易脱落。

第四章畜禽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妥善保管畜禽标识,不得随意更换、转移或者损毁。

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畜禽的身份和生产、销售等信息。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者、屠宰者、加工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记录畜禽标识信息,并在相关活动中予以查验。

第十四条畜禽标识信息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两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标识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畜禽标识加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标识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畜禽标识,不得使用虚假的畜禽标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项目及判定指标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项目及判定指标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项目
及判定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5.05
•【文号】农办医[2011]26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项目及判定
指标的通知
(农办医[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我部制定了猪、牛、羊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项目及判定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牲畜二维码耳标招标采购及相关工作中遵照执行,确保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

附件:1.猪耳标质量检测项目及判定指标
2.牛耳标质量检测项目及判定指标
3.羊耳标质量检测项目及判定指标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浅谈如何正确让家畜佩戴耳标

浅谈如何正确让家畜佩戴耳标

浅谈如何 正确让家畜佩 戴耳标
青永梅 ( 青 海省 果洛藏 族 自治 州玛 沁县 动物 卫生监 督所 8 1 4 0 0 0 )
佩 戴 耳 标 关 系 到 畜 禽 标 识 和 养 殖 档 案
管理_ 丁 作 的 成 败 。 笔 者 在 玛 沁 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工 作 多 年 ,现 将 如 何 正
中 部 ,插 入 辅 标 锁 扣 内 , 固 定 牢 固 , 耳 标 颈 长 度 和 穿 透 的 耳 部 厚 度 适 宜 为止 。
4 认真 登 记
得 重 复 使 用 , 回 收 的 家 畜 耳 标 由 县 动
确 给 农 牧 户 饲 养 的 家 畜 佩 戴 耳 标 总 结
如下 :
1 佩 戴 位 置
换 一 个 消 毒 针 头 进 行 免 疫 接 种 ,不 要
二 不 要 过 早 给 仔 猪 注 射 疫 苗 。 刚 出生 的仔 猪可 从母 体 获 得母 源 抗 体 , 能 有 效 地抗 病 。 如 果 过 早 地 注 射 疫 苗 ,

生 猪 的数 量 和 疫 苗 的 免 疫 期 限 制 定 疫 苗 用 量 计 划 . 并 到 正 规 的 畜 牧 部 门 选 购 疫 苗 。 同时 做 好疫 苗 的保 藏 工作 。
苗 注 射 过 多 往 往 引 起 疫 苗 反 应 ,有 时
反 应 还 比 较 重 ,过 少 则 抗 原 不 足 ,达
把 插 在 疫 苗 瓶 上 的 针 头 拔 m . 以 便 继 续 吸取 疫苗 .并用 干酒 精 棉 球 盖好 。
严禁 用给猪 注射过疫 苗 的针头 去吸取 疫 苗 .防 止 疫 苗 污 染 。 注 射 部 位 应 先 剪 毛 .然 后 用 碘 酒 消 毒 ,再 进 行 注 射 ,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

畜禽标识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畜禽标识的申请、审核、审批、查验、签收、入库、保管、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登记、记录资料保存及其他。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依法应当使用畜禽标识及对其监督管理的情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牲畜耳标管理规范.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7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畜禽标识指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以及其他承载畜禽相关信息的标识物。

3.2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和农业农村部牲畜耳标管理APP。

3.3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乡镇或特定区域具体负责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

3.4产地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所实施的检疫。

3.5无害化处理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4 标识申请县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申请,申请数量宜结合动物产地检疫数量及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数量。

单次申请量以6~12个月用量为宜,申请时间以需使用前3~6个月为宜。

5 标识审核市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县级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进行审核处理。

审核结合县级畜禽养殖数量及历史使用情况,核实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

6 标识审批省级畜禽标识管理机构于市级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中进行审批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牲畜耳标技术规范(修订稿)》《牲畜电子耳标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牲畜耳标技术规范(修订稿)》《牲畜电子耳标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牲畜耳标技术规范(修订稿)》《牲畜电子耳标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1.11
•【文号】农办牧〔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牲畜耳标技术规范(修订稿)》《牲畜电子
耳标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办牧〔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牲畜耳标使用管理,推广使用牲畜电子耳标,提高牲畜可追溯性,我部组织制修订了《牲畜耳标技术规范(修订稿)》《牲畜电子耳标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修订稿)
2.牲畜电子耳标技术规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1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农办牧〔2019〕83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关于督促养猪场(户)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牲畜耳标质量,规范牲畜耳标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牲畜耳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场(户)充分认识加施牲畜耳标对于提升生产管理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作用,自觉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工作;督促养殖场(户)按规定规范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和信息记录工作,并及时为耳标脱落和严重磨损、破损的牲畜加施新耳标,确保拟出栏牲畜的耳标加施符合要求;指导养殖场(户)按规定申领牲畜耳标,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牲畜耳标。

二、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查各地要加强牲畜耳标质量管理,在牲畜耳标采购过程中严把质量关,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牲畜耳标质量。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已采购的牲畜耳标质量检查工作,并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质量检查,重点检查耳标外观、字迹附着力、强度、高温结合力等主要质量指标,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严格对牲畜耳标生产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地要落实牲畜耳标属地管理责任,从2020年5月1日起,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耳标、识读器设计和生产管理,做好耳标的编码、二维码生成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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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牲畜耳标的标准样式、生产、质量控制、加施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新标识的研究,并推广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牲畜耳标生产、使用与管理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NY 534-2002 家畜耳标及固定器
NY/T 938-2005 动物防疫耳标规范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牲畜耳标
加施于牲畜耳部,用于证明牲畜身份,承载牲畜个体信息的标志物。

3.2 耳标固定钳
将牲畜耳标固定于牲畜耳部的专用钳金属工具。

3.3 牲畜耳标编码
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4.牲畜耳标样式
4.1 耳标组成及结构
牲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4.1.1 主标
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4.1.1.1 耳标面
主标耳标面的背面与耳标颈相连,猪主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编码信息。

4.1.1.2 耳标颈
连接主标耳标面和耳标头的部分,固定时穿透牲畜耳部并留在穿孔内。

4.1.1.3 耳标头
位于耳标颈顶端的锥型体。

用于穿透牲畜耳部、嵌入辅标、固定耳标。

4.1.2辅标
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4.1.2.1 耳标面
辅标耳标面与主标耳标面相对应,辅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牛、羊的编码信息。

4.1.2.2 耳标锁扣
耳标锁扣位于辅标耳标面背面圆柱状突起内部,与耳标头相扣,在锁孔作用下,起固定耳标的作用。

4.2 耳标形状与规格
4.2.1 猪耳标:圆形
4.2.1.1主标耳标面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4.2.1.2 耳标颈
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4.2.1.3 耳标头
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

4.2.1.4 辅标耳标面
辅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22mm,厚度2mm;中央孔外口径7.5mm,锁孔的孔径5mm,厚度2mm。

4.2.1.5 耳标锁扣
耳标锁扣为圆环型柱状体,直径11.6mm,内径7.6mm,壁厚2mm,高度10mm。

4.2.2 牛耳标:铲形
4.2.2.1主标耳标面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4.2.2.2 耳标颈
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4.2.2.3 耳标头
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为金属材料。

4.2.2.4 辅标耳标面
辅标耳标面为铲形,锁孔外口径7.5mm,锁孔内孔径5mm,铲为直角长方形,宽36 mm,长58 mm。

上端厚度2mm,下端厚度1.5mm。

4.2.2.5 耳标锁扣
耳标锁扣为圆环型柱状体,直径11.6mm,内径7.6mm,壁厚2mm,高度10mm。

4.2.3 羊耳标:半圆弧的长方形
4.2.3.1主标耳标面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4.2.3.2 耳标颈
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4.2.3.3 耳标头
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

4.2.3.4 辅标耳标面
辅标耳标面为带半圆弧的长方形,锁孔外口径7.5mm,锁孔内孔径5mm,圆弧半径8.5mm,宽17 mm,总长52 mm,厚度2mm。

4.2.3.5 耳标琐扣
耳标锁扣为圆环型柱状体,直径11.6mm,内径7.6mm,壁厚2mm,高度10mm。

4.3 牲畜耳标颜色
猪耳标为肉色,牛耳标为浅黄色,羊耳标为橘黄色。

4.4 耳标编码
耳标编码由激光刻制,猪耳标刻制在主标耳标面正面,排布为相邻直角两排, 上排为主编码,右排为副编码。

牛、羊耳标刻制在辅标耳标面正面,编码分上、下两排,上排为主编码,下排为副编码。

专用条码由激光刻制在主、副编码中央。

4.4.1主编码
主编码由7位数字组成,第一位代表牲畜种类,后六位是县(区)行政区域代码,主编码代表牲畜种类和产地。

主编码字体为四号体。

4.4.2 副编码
副编码由8位字符构成,以县为单位的连续编码,代表牲畜个体;字体为四号体。

4.4.3 专用条码为农业部规定的二维码。

附录:A(规范性附录)猪耳标主标、辅标结构规格尺寸B(规范性附录)牛耳标主标、辅标结构规格尺寸
C(规范性附录)羊耳标主标、辅标结构规格尺寸
D(规范性附录)耳标编码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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