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耳标及其相关产品介绍RV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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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牲畜耳标技术规范附件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牲畜耳标的标准样式、生产、质量控制、加施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新标识的研究,并推广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牲畜耳标生产、使用与管理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NY 534- 家畜耳标及固定器NY/T 938- 动物防疫耳标规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牲畜耳标加施于牲畜耳部,用于证明牲畜身份,承载牲畜个体信息的标志物。

3.2 耳标固定钳将牲畜耳标固定于牲畜耳部的专用钳金属工具。

3.3 牲畜耳标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4.牲畜耳标样式4.1 耳标组成及结构牲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4.1.1 主标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4.1.1.1 耳标面主标耳标面的背面与耳标颈相连,猪主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编码信息。

4.1.1.2 耳标颈连接主标耳标面和耳标头的部分,固定时穿透牲畜耳部并留在穿孔内。

4.1.1.3 耳标头位于耳标颈顶端的锥型体。

用于穿透牲畜耳部、嵌入辅标、固定耳标。

4.1.2辅标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4.1.2.1 耳标面辅标耳标面与主标耳标面相对应,辅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牛、羊的编码信息。

4.1.2.2 耳标锁扣耳标锁扣位于辅标耳标面背面圆柱状突起内部,与耳标头相扣,在锁孔作用下,起固定耳标的作用。

4.2 耳标形状与规格4.2.1 猪耳标:圆形4.2.1.1主标耳标面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4.2.1.2 耳标颈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 6 mm、内孔径 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4.2.1.3 耳标头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

03牲畜耳标管理规范

03牲畜耳标管理规范

附件3牲畜耳标管理规范1.牲畜耳标生产1.1牲畜耳标生产企业由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招标确定,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1.1资质证明具备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各种证件齐全有效。

1.1.2 生产条件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必要的技术和生产人员,生产环境无内外污染。

1.1.3生产能力有相关的生产设备,年生产耳标能力达到5000万套以上。

1.1.4 检测检验有完备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并能按规定标准和方法实施正常检测,各项制度、记录齐全。

1.1.5 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应与中央信息数据库衔接。

1.1.6 产品质量需符合本规范第6部分质量控制要求。

1.2 质量服务承诺耳标生产企业应与耳标定购单位签订《耳标质量服务承诺书》,并严格按照订购计划组织生产,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牲畜耳标,积极做好售后服务,承担因耳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质量控制2.1 技术要求2.1.1 原材料牲畜耳标原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无刺激、无污染的塑料材料制造。

再生塑料不得作为制造牲畜耳标的原材料。

2.1.2 耳标外观表面光洁,边缘光滑,色泽均匀,各部位规格尺寸符合标准样式规定。

2.1.3 耐用性能牲畜耳标在自然环境中使用,一年内掉标、断标、碎标率合计不超过所加施耳标的2%。

2.1.4 字迹附着力耳标编码用激光方式刻录,字迹应均匀透入耳标内部。

字迹清晰,在自然环境中不褪色。

二维码识读率不得低于99.99%。

2.1.5 强度2.1.5.1 结合力主标和辅标结合牢固,脱落力大于200N。

2.1.5.2 主标抗拉力耳标单件整体拉伸时,耳标头和耳标面脱离的断裂力大于230N。

2.1.6 耐温性能在-30-50℃的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不应发生脱离、变形、折裂,正常使用时钳压不破碎。

2.1.7 工艺要求耳标不应出现缺料、溢料、塌坑、冷料、气泡、变形、分层等缺陷。

2.2 包装要求产品包装符合NY 534-2002规定。

耳标编码规则

耳标编码规则

耳标编码规则一、引言耳标是畜禽养殖管理中的重要工具,用于标识动物的身份信息,方便管理者进行养殖、繁殖、防疫等工作。

为了保证耳标编码的唯一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一系列的耳标编码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耳标编码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耳标编码规则基本要求1.唯一性:每个动物应有唯一的编号,不得重复。

2.可读性:耳标编号应清晰可辨,易于识别。

3.持久性:耳标应具有较长时间内不脱落、不掉换、不变形等特点。

4.安全性:对动物造成最小化创伤或伤害。

三、国家耳标编码规则我国现行的耳标编码规则为18位数字代码,其中前17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最后1位为校验位。

具体规则如下:1.第1-6位表示生产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2.第7-8位表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3.第9-12位表示地级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4.第13-14位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5.第15-16位表示畜禽品种代码。

6.第17位表示性别代码,0为公,1为母。

7.第18位为校验码,通过前17位计算得出。

四、地方耳标编码规则除了国家统一的耳标编码规则外,各地也有自己的耳标编码规则。

广东省的耳标编码规则如下:1.前4位表示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2.第5-6位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3.第7-8位表示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

4.第9-11位表示养殖场编号。

5.第12-13位表示畜禽品种代码。

6.第14-15位表示年份代码(以“21”代表2021年)。

7.第16-17位表示流水号,从01开始递增。

五、畜禽品种代码不同的畜禽品种对应不同的编码。

以下是常见畜禽品种对应的编码:1.猪:012.牛:023.羊:034.鸡:045.鸭:056.鹅:067.兔:078.马:089.骆驼:0910.鹿:1011.貂:1112.狐狸:1213.水貂:1314.貉子:1415.黑熊:1516.狗:1617.猫:1718.麝香猫:1819.仓鼠:1920.龟:2021.蜜蜂:2122. 鹰、鹞等大型禽类,野生动物等无法植入电子耳标的动物,可使用非电子耳标或其他标识方式。

0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0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0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附件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牲畜耳标的标准样式、生产、质量控制、加施和管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新标识的研究,并推广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牲畜耳标生产、使用与管理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NY 534-2002 家畜耳标及固定器NY/T 938-2005 动物防疫耳标规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牲畜耳标加施于牲畜耳部,用于证明牲畜身份,承载牲畜个体信息的标志物。

3.2 耳标固定钳将牲畜耳标固定于牲畜耳部的专用钳金属工具。

3.3 牲畜耳标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4.牲畜耳标样式4.1 耳标组成及结构牲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4.1.1 主标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4.1.1.1 耳标面主标耳标面的背面与耳标颈相连,猪主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编码信息。

4.1.1.2 耳标颈连接主标耳标面和耳标头的部分,固定时穿透牲畜耳部并留在穿孔内。

4.1.1.3 耳标头位于耳标颈顶端的锥型体。

用于穿透牲畜耳部、嵌入辅标、固定耳标。

4.1.2辅标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4.1.2.1 耳标面辅标耳标面与主标耳标面相对应,辅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牛、羊的编码信息。

4.1.2.2 耳标锁扣耳标锁扣位于辅标耳标面背面圆柱状突起内部,与耳标头相扣,在锁孔作用下,起固定耳标的作用。

4.2 耳标形状与规格4.2.1 猪耳标:圆形4.2.1.1主标耳标面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4.2.1.2 耳标颈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4.2.1.3 耳标头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

动物耳标RFID智能管理方案

动物耳标RFID智能管理方案

动物耳标RFID智能管理方案通过RFID技术开发了动物标识及可追溯系统,主要是对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进行跟踪监控,爆发疫情时,对动物进行追溯。

卫生部门通过该系统能够对可能感染疾病的动物进行追溯,以决定其归属关系以及历史踪迹。

同时系统能对动物从出生到屠宰提供即时、详细、可靠的数据。

一、项目背景:从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来,中国乃至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聚焦于中国食品安全上,而不仅在中国,整个世界都在因为动物的疫情问题而胆战心惊,譬如:疯牛病、结核病等恶性食源性公共卫生危机在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尼帕病等烈性人畜共患病同样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反复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问题成为各国政府、食品企业及消费者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

锐普达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基于RFID技术动物标识及可追溯系统,可以实现:1.对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进行跟踪监控,爆发疫情时,对动物进行追溯。

2.卫生部门通过该系统能够对可能感染疾病的动物进行追溯,以决定其归属关系以及历史踪迹。

3.同时系统能对动物从出生到屠宰提供即时、详细、可靠的数据。

620)this.style.width=620;" border=0 alt=动物耳标RFID智能管理方案src="/FileUpLoadSavePath/2022 -09/57068d7d187c44a7420.jpg">二、系统组成畜牧业自动识别追溯系统主要分为三级体系,分别为管理中心、控制中心、检疫子站。

该系统由动物电子标签、RFID读写设备、RFID 手持式读写器、电子标签写入和自动识别软件组成。

三、系统特点◇全自动识别实现了动物身份编码,使检疫人员只要通过系统手持设备就能轻易获取动物的成长、疾病、检疫状况。

◇可追溯性系统对动物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全程跟踪,并将数据集中备份至信息管理中心,以便于管理人员进行分析。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介绍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介绍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介绍一、追溯体系概念及背景概念::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是以畜禽标识二维码为数据轴心,将牲畜从出生到屠宰历经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贯穿起来,利用计算机网络把生产管理和执法监督数据汇总到数据中心,建立从畜禽出生到畜禽产品销售各环节一体化全程追踪监管的管理体系。

概念的提出现实背景:1.重大动物疫病的威胁2.传统方式面临挑战3.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4.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政策背景:2005年12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确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006年6月,农业部颁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规定新生畜禽出生3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不满30日离开饲养地的离开前加施;国外引进的10日内加施。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型二维码耳标2007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在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

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14条规定“经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2008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健全农产品标识和可追溯制度”。

2007年1月,农业部成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总体设计思路•需求定位➢为了解决各级兽医从业人员长期以来采用纸制档案记录动物免疫状况、开具检疫证明、登记监督情况而存在的登记工作量大、效率低的问题。

➢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急需建设一套高效的现代化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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