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耳标使用管理规定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一起生猪运输途中未全部佩戴耳标的案例分析

1案例1.1简要案情2020年10月,N 市J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接到D 镇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报告,在对一辆运输商品猪的车辆实施检查时发现其持有J 区J 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检疫证上载明的车辆号牌、生猪头数(45头)和现场检查情况相符,但在对其载明的牲畜耳标号进行检查时发现,所载生猪仅有12头佩戴有耳标,与检疫证相符。
在进一步查证中发现其余33枚耳标被某贩运户放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中,包中的耳标编码与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牲畜耳标号一致。
由于涉案者持有的检疫合格证明显示该车生猪来自J 区J 镇,J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一时间派出两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一组通过电子出证监管平台和J 镇出证的官方兽医进行信息比对核实,一组通过GPS 查询运输车辆轨迹,并赶赴涉案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查证。
1.2情况核实经两组工作人员的核实,涉案运输车辆GPS 轨迹与检疫证明上的产地地址相符,且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王某和养殖场业主杨某确认该车辆到达养殖场并装载生猪的时间和检疫出证时间相符,因涉案的45头生猪出栏时耳标基本已脱落或磨损导致编号难以辨认,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并查阅养殖档案后判断无异常,遂返办公室准备出证,对45头拟出栏的生猪全群补戴耳标。
由于不想来回跑路,官方兽医王某将耳标交由养殖场业主杨某,嘱咐其带回去实施佩戴,而杨某为省事仅给猪佩戴了12枚耳标,将剩余耳标交给贩运者孙某,孙某认为戴不戴耳标无妨,只要有检疫合格证明即可,也未给所运载的生猪戴标。
通过一系列调查核实,排除了“洗猪”和“套证”行为。
1.3本起案件引发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若按照未经检疫动物查处,该车生猪在离开产地前确已申报了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若按照已检疫合格的动物处理,其绝大部分未佩戴耳标,无法满足“证、物”相符的条件,但“证物不符”在现行行业法规中缺乏处罚依据,特别是本案中生猪经排查无法认定其在运输途中有被“调包”的嫌疑,故在案件进一步办理中产生了争论。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屠宰场管理制度范本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____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____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
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
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
耳标管理建议

笔者深入乡镇畜牧兽医站、生猪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市场、生猪屠宰场、动物检疫报检点,阐明调查仅为研究之需的意图,与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职工、动物免疫耳标管理员、动物骟割员、动物检疫员和生猪养殖农户(业主)、屠工坦诚座谈,查阅了大量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免疫耳标管理档案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存根,抽查动物免疫耳标佩戴等情况,对我区动物免疫耳标的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本人就从事动物防疫30余年工作经历、动物防疫标识(证明)演变,结合走访、座谈掌握的情况,对目前动物免疫耳标在动物防疫溯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深入剖析,就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参考建议。
1、耳标管理现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将动物免疫耳标配发到我地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层层记入出(入)库台帐,对入库时间、数量、起止编码、保管人和出库时间、数量、起止编码、领(用)人等内容分别进行了记录。
1.1 耳标申领、发放。
1.1.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根据需求量在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
1.1.2 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员骟割仔猪的,由骟割人员或畜主视其应骟割仔猪数量据实在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
1.1.3 耳标发放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动物免疫耳标保管员,视其畜主、骟割员申领数核发,领(用)人签字。
1.2 耳标佩戴。
1.2.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耳标的佩戴自行负责。
1.2.2 请求当地畜牧兽医站骟割的仔猪,耳标的佩戴由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出的人员负责。
1.3 耳标佩戴环节。
1.3.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耳标基本未在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口蹄疫和高致病性蓝耳病初免时佩戴,几乎在猪出栏前或出栏时佩戴。
1.3.2 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员骟割的仔猪,耳标在强制免疫病种猪瘟、口蹄疫初免时佩戴。
1.4 耳标佩戴登记。
1.4.1 自行骟割仔猪的规模养猪场,佩戴耳标登记自行负责。
1.4.2 当地畜牧兽医站派员佩戴的耳标,由所派人员对佩戴耳标编码逐一进行登记;或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动物耳标发放人登记。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2.27
【实施日期】1998.0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1998年2月27日国内贸易部
以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
(三)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四)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动物疫病免疫及耳标佩戴中的若干问题

3. 研 制 出免 疫 期 较 长 ( 少 为 1 2 至 ~2年 ) 疫 苗 。现 每 年 的 要 进 行 不 少 于 7 的 免疫 注射 , 次 既增 大 了开支 , 多次 追逐 和强 行 保定也 对 牛羊 的健 康不 利 , 有时 还会 造 成不 必要 的损失 。 3 3 适 当 增 加 对 基 层 乡 站 的工 作 经 费 。 因 为 基 层 乡 站 工 .
《 海 畜 牧 兽 医通 讯 》 2 1 上 0 0年 第 1期
・9 9・
动 物 疫 病 免疫 及耳标 佩 戴 中 的若 干 问题
谭 生魁 (青 海省 刚察 县吉 尔孟 乡畜牧 兽 医站
近年 来 , 了 更 好 地 进 行 动 物 疫 病 的 防 范 和 救 治 , 及 为 以
82 0 1 3 0)
作 在生 产第 一 线 上 , 正 需 要 经 费来 进 行 正 常 的动 物疫 病 防 真 治 工 作 。尽 管 近 几 年 已 加 大 了对 基 层 乡 站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但 是 基 层 乡 站 也 需 要 一 定 的 防 疫 经 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维 持 正 常 的 疫 病 防
治 工作 。
群 4 0头 规 模 的 藏 系 羊 群 如 用 6个 劳 动 力 大 约 要 用 8 0 ~
加 工 环节 , 殖 环 节 是 屠 宰 加 工 环 节 的 基 础 , 殖 环 节 不 使 养 养 用 新 型 二维 码 耳 标 , 者 使 用 新 型 耳 标 而 不 录 入 养 殖 、 戴 、 或 佩 防 疫 等信 息 , 物 标 识 与 溯 源 系 统 就 成 了 无 源 之 水 。 动 4 2 生 猪 进 场后 , 先 要 进 行 检 疫 证 明 等 信 息 的 录 人 。对 . 首 检 疫 合格 的生 猪 , 取 产 地 检 疫 证 明 并 在 屠 宰 场 溯 源 管 理 系 索 统 中 录 入 畜 主 、 号 、 地 、 疫 人 员 、 主 、 输 车 辆 牌 号 等 证 产 检 货 运 相关 信 息 , 目前 的 情 况 下 即使 没 有 使 用 新 型 耳 标 或 者 耳 标 在 没 有 信 息 的 , 后 续 的 过 程 中可 以追 溯 查 询 到 生 猪 个 体 产 地 在 检疫 的相 关 信 息 。生 猪 在 宰 前 通 过 溯 源 系 统 , 须 进 行 下 准 必 宰通 知 单 的 操 作 , 以便 开 始 屠 宰 后 , 作 人 员 对 相 应 批 次 的 操 生猪 剪取 并 扫 描 耳 标 。 4. 开始 屠 宰 以 后 , 作 人 员 剪 取 并 扫 描 二 维 码 耳 标 , 3 操 系 统将 耳 标 的二 维 码 转 换 为 对 应 的 一 维 追 溯 码 , 时 自 动 打 印 同 生成 追 溯 码 标 签 。 对 于 没有 使 用 新 型 耳 标 或 者 耳 标 脱 落 的生
屠宰厂管理制度(二篇)

屠宰厂管理制度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
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
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六、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七、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八、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场时应盖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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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耳标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生猪耳标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镇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强化生猪耳标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用和发放
确定一名耳标专管员负责生猪耳标、耳标钳、耳针等相关物资的领取和发放。
耳标专管员要建立动物耳标领用发放台帐,按每名动物防疫员的实际使用量进行发放。
动物防疫员负责耳标的佩带服务工作;佩戴结束后要将剩余的耳标妥善保存。
严禁任何人将未佩戴耳标私自发放到养殖场户等处。
二、佩戴
生猪养殖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耳标: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耳标;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耳标。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耳标,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耳标实行一畜一标,动物耳标佩戴前要经过严格消毒。
(四)每个耳标应当在动物防疫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和生猪生产记录档案上做好记录。
(五)对损坏或脱落的耳标不得随意抛弃,应收集起来统一进行销毁。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
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保管、登记。
耳标专管员根据需要在市畜牧局领取耳标时要核实好数量,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
四、回收、注销。
在屠宰前,驻场官方兽医要对待屠宰生猪耳标进行查验、登记,并做好生猪的回收工作,定期予以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