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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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是指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品质检验的
操作流程和标准。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的示例:
1. 材料准备:
- 检验工具:包括温度计、血液检测设备、刀具等。

- 无菌容器:用于收集样品。

2. 检验项目:
- 温度检测:使用温度计测量生猪屠宰产品的温度,确保符合安全
标准。

- 血液检测:取样生猪屠宰产品,并使用血液检测设备检测其中的
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

- 质量评估: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外观检查,包括肉色、水分含量、异味等。

并使用刀具进行切割,观察质地和纹理是否正常。

3. 检验标准:
- 温度标准:根据食品安全要求,生猪屠宰产品的温度不得超过特
定范围。

- 血液检测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生猪屠宰产品中的有害物
质应当低于特定限定值。

- 质量评估标准:根据产品的质量要求,判断生猪屠宰产品的外观
和质地是否符合标准。

4. 检验流程:
- 温度检测:使用温度计测量生猪屠宰产品的表面温度。

- 血液检测:取样生猪屠宰产品,在实验室进行血液检测。

- 质量评估:观察生猪屠宰产品的外观,包括色泽、水分含量等。

使用刀具进行切割,观察肌肉质地和纹理。

5. 检验记录:
- 将每一批次的生猪屠宰产品的检验结果记录下来,包括温度、血液检测结果、质量评估结果等。

、。

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生猪屠宰及肉品品质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每一份生猪及肉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模式及要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2.本制度适用于该企业的所有屠宰、加工和流通活动,并有义务遵守本管理制度。

3.企业每年都要制定一份检验计划,对生猪及肉品进行定期的检验,以确保其质量的稳定性。

二、检验方式
1.检验的方式可以采取在生产环节中抽检、在加工环节中抽检或者在市场上抽检三种形式。

3.检验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生产者,以便及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确保产品品质。

三、检验仪器
1.为了保证检验计划的准确性,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配备有效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材料。

2.检验设备包括:检验室气质分析仪、荧光检测仪、实时培养仪、质谱仪等,都应当经常检查,以保证检测精度和准确性。

3.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检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以确保整个检验过程的正常运行。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1.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2.检验前应对肉品进行视觉检查,确保无明显病变、变质、腐败等情况;
3.对生猪的宰杀过程和肉品质量进行检验,要求肉品外观透明,颜色鲜艳,无任何异味和变质现象;
4.对生猪肉品进行温度测定,要求肉品温度低于4℃;
5.对生猪肉品的细菌指标进行检验,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对生猪肉品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合格的肉品标记合格标志,不符合的肉品应当分类处理或进行退货。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商务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检总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中央编办2010年10月20日——结束——。

农业部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

农业部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
通 知 提 出 要 切 实 加 强 生 猪 疫 病 公 共 防 控 体 系 建 设 ,实 行
关 系 国 计 民生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把 发 展 生 猪 生 产 、
保 证 市 场 供 应 作 为 惠 民生 、促 和 谐 的重 要 _ 内 容 。 T作 此 外 ,各 地 畜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 知 》 要 求 ,配 通
国 办 出 台 促进 生 猪 生 产 八 措 施
本 刊 辑 :据 新 华 社 2 1 年 7月 2 日报 道 , 中 国 政 府 网 01 8 于 7月 2 8日公 布 了 《 国务 院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生 猪 生 产 平 稳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防 止 市 场 供 应 和 价 格 大 幅 波 动 的 通 知 》 通 知 指 。
通 知 要 求 ,落 实 责任 ,密 切 配合 。 明 确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环
节 “ 肉 精 ”监 管 责 任 ,确 保 监 管 责 任 落 实 到 位 :各 级 畜 牧 瘦 兽 医 主 管 部 门要 加 强 与 商 务 、 工 商 、质 检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
提 供 信 用 担 保 服 务 。 同 时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继 续 落 实 好 能 繁
生 猪 市 场 调 控 机 制 ,加 强 市 场 、质 量 和 价 格 监 管 。加 大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猪 肉储 备 总 量 .要 以增 加 活 体 储 备 为 主 ,适 当 增
加 储 备 冻 猪 肉 数 量 .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要 研 究 支 持 部 分 骨 干 企
央 财 政 对 基 层 动 物 防 疫 员 的 _ 经 费 补 助 标 准 由 每 人 每 年 T作

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处理依据

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处理依据

法制建设\Legal Construction☆中国畜牧业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处理依据文I吴法功(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是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的重要职责,是生猪产品流向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口.做好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等法律法规,整理汇总了畜牧兽医部门、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的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和处罚处理依据,供大家参考:一、生猪定点屠宰资质检查1.生猪定点屠宰的资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水源、生产加工车间、屠宰检验设施设备、运载T.具、人员;消毒、污染防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以及动物防疫条件要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通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审查验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2.生猪定点屠宰资质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依据检查生猪屠宰企业是否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在厂(场)区的显著位置悬挂,是否存在出借、转让及冒用伪造现象。

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冒用、伪造证书、标志牌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二、屠宰前检查1.生猪入场的条件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佩戴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生猪耳标,证物相符,耳标齐全,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投入品,66*2019年第7期Legal Construction:法制建设2.屠宰前监管检查内容及处罚处理依据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是否 杳验入场工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佩戴情况、按观定比例抽样检测“瘦肉精”和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是否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对检查出的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按检验规程急宰;是否及时进行停食静养、生猪体表清洁;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如实记录各项相关信息入场生猪木经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检;入场生猪未佩戴免疫耳标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匕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生猪屠宰厂(场)不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检测或无检测记录的,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第〔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报请半地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分圈编号、停食静养、体表清洁等.按照《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査规范》(农医发〔2016〕14号)第=条的规定处理;未申报检疫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瘦肉精相关检测标准汇总

瘦肉精相关检测标准汇总

瘦肉精相关检测标准汇总央视曝光双汇济源分公司收购含“瘦肉精”猪肉,瘦肉精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汇总整理出瘦肉精相关检测标准,供大家参考。

GB/T5009.192-2003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鲜或冷冻的畜、禽肉与内脏及其制品中克伦特罗残留的测定。

本标准也适用于生物材料(人或动物血液、尿液)中克伦特罗的测定。

本方法检出限:第一法气相色谱—质谱法为0.5μg/kg;第二法高效液相色谱法为0.5μg/kg;第三法酶联免疫法为0.5μg/kg。

线性范围:第一法气相色谱—质谱法为0.025ng~2.5ng;第二法高效液相色谱法为0.5ng~4ng;第三法酶联免疫法为0.004ng~0.054ng。

GB/T20189-2006饲料中莱克多巴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规定了检测动物饲料中莱克多巴胺含量的高效液相色谱(HPLC)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莱克多巴胺含量的测定。

GB/T21036-2007饲料中盐酸多巴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预混合饲料中盐酸多巴胺含量的测定。

GB/T22147-2008饲料中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本标准规定了同步测定饲料中β-激动剂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仑特罗的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21313-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本标准规定了β-受体激动剂类兽药残留检测的制样方法和高效液相色谱/质谱确证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猪肉、猪肝、猪肾等动物源性食品以猪屎中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妥布特罗、特布它林、非诺特罗、福莫特罗、莱克多巴胺、异丙喘宁等8种β-受体激动剂类残留量的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测定。

GB/T22286-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中沙丁胺醇(salbutamol)、特布他林(terbutaline)、塞曼特罗(cimat-erol)、塞布特罗(cimbuterol)、莱克多巴胺(ractompamine)、克仑特罗(clenbuterol)、溴布特罗(brombu-terol)、苯氧丙酚胺(isoxsuprine)、马布特罗(mabuterol)、马贲特罗(mapenterol)、溴代克仑特罗(brom- chlorbuterol)残留量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的测定方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鲁牧屠管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条件第三章审查发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达到年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的设计能力,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办理。

市、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屠宰行业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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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一、职责分工
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承担的同时,农业部有关单位继续对重点省份开展监督抽检。

(一)省级监督抽检。

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在监督抽检过程中筛选出阳性样品时,要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送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样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部级监督抽检。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分别承担河北、江苏、福建、广东等四省和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十省生猪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

每省至少选择30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作为采样点,总采样检测量不低于1500份。

请上述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采样工作。

二、检测范围
(一)快速检测。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省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
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

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生猪膀胱尿样。

(二)确证检测。

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检测单位应当将样本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三、检测品种
每份样品(猪尿或猪肝)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可从农业部备案产品中选择,也可根据各省组织的试纸条/盒比对试验结果,从中选择优质产品。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省中标的试纸条/盒厂家名单和中标数量报农业部兽医局。

四、样品采集
(一)样品采集人员:驻场官方兽医负责样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

采集样品后,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见附表1),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并做好留样。

(二)采样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

科学确定采样方式,年度内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

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在同一采样点重复采样。

(三)样品采集比例: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

同一批次生猪
来自多个养殖场(户)时,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四)样品采集数量:猪尿样品每份不少于60毫升,猪肝样品每份不少于600克。

(五)样品保存运输:不能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或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

对屠宰线上膀胱尿样现场检测阳性或疑似阳性的,除分装猪尿样本外,应同时采集对应的猪肝样品进行分装。

所有样本编号应当与生猪耳标号相对应。

分装时将样品分作三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按照要求作进一步检测或保存。

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

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一般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五、检测方法
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试纸条或检测方法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一)胶体金试纸条:
1. 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满足要求;
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应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μg/L。

(二)酶联免疫试剂盒:
1. 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 检测限应不高于1μg/L(μg/kg)。

(三)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执行。

六、检测结果处理
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检测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

送样单位应在收到确证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

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

被抽检屠宰企业和个人对确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接受异
议申诉的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经认定有异议的,应指定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将作为依法处置的最终依据。

七、检测结果汇总分析
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8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已完成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见附表2)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汇总分析,中心应分别于9月底、12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农业部兽医局。

附表:1. “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2. 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附表1
“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样本名称样本编号
抽样数量抽样基数
抽样日期检验类别
企业性质□自营□代宰□混合经营企业年屠宰规模样品包装签封标志
抽样场所□待宰圈□屠宰线
活畜产地
检疫证号耳标号
被抽检单位被抽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省(区)市县(市)镇(街道)村联系人手机
法人代表电话/传真
抽样单位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传真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被抽检单位盖章
年月日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表2
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填报单位(盖章):2014年月日
序号样品
类型
快速检测确证检测
备注检测“瘦肉
精”种类
试剂条/盒生产
厂家及检测限
样品检测
数量(份)
阳性结果
数量(份)
阳性结果
数量(份)
检测方法及标准
注:凡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在备注栏中填写样品来源(格式为:**市**县**镇**屠宰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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