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明清的朝贡贸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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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朝贡制度研究

明清朝贡制度研究

明清朝贡制度研究引言明清朝贡制度是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明朝时期的外交政策和经济繁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围绕明清朝贡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背景、关键词、内容、贡使制度、勘合制度、通关文牒制度和免税制度等方面,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明清朝贡制度中的关键词包括贡使、勘合、通关文牒和免税等。

贡使是指由外国派遣到中国进行朝贡的使节,代表其国王或政府表达友好关系和进献珍宝特产等;勘合是指对朝贡物品的验收和核实,以确保朝贡物品的价值和品质;通关文牒是指外国使节在进入和离开中国时必须提交的文件,用于核实身份和货物信息;免税则是指对外国使节携带的货物免除关税和税收。

内容概述明清朝贡制度始于明朝永乐年间,发展于宣德至正德年间,并在嘉靖年间达到鼎盛。

朝贡国包括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真腊、占城、爪哇等国家。

朝贡物品包括珍宝、特产等,而明朝则回赠礼品或赐予爵位、封号等,以示友好关系。

贡使在进京朝贡期间,享有较高的礼遇和待遇,但同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管理。

贡使制度贡使制度的设立是明朝为了规范对外关系和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措施。

明朝通过赐予国王或地方官员爵位、封号等手段,将朝贡关系与国内政治体制相结合。

同时,明朝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进行贡使的管理和接待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会典》等,规范了贡使的礼仪、待遇、限制等方面。

勘合制度勘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核实朝贡物品的价值和品质。

明朝规定,朝贡物品必须由勘合部门进行验收和核实,以确保其价值符合规定。

勘合制度的执行过程包括多个环节,如申请勘合、审核勘合、监督运输等。

然而,随着朝贡国家的增多和朝贡物品种类的增加,勘合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如勘合标准不统一、管理混乱等。

为了改进勘合制度,明朝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加强管理、统一标准等,使其逐渐完善。

通关文牒制度通关文牒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管理对外贸易和核实外国使节的身份和货物信息。

在明朝时期,外国使节在进入和离开中国时必须提交通关文牒,以证明其身份和所携带的货物已经通过审核。

法律故事:明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变革

法律故事:明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变革

明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变革隆庆是明穆宗朱载坖的年号,自1567年到1572年只有6年。

其前是历时45年的嘉靖时期,其后是长达48年的万历时期。

夹在中间的这个短暂时期却在我国海上贸易法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隆庆元年(1567年),明廷采纳福建巡抚涂泽民的题请,在福建月港解除长达200年的海禁,“准贩东西二洋”,允许私人海商出洋贸易,史称“隆庆开禁”。

如果说明朝中后期是发端于唐朝的市舶贸易向清初的海关贸易转变的重要变革期,那么隆庆时期正是这一重要变革轨迹上的拐点。

隆庆海上贸易法变革背景隆庆海上贸易法变革发生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

通常学界将明朝中后期视为我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萌芽时期。

江南和华南地区的制造业、商业和商业性农业得到较快和较大规模的发展。

以太湖流域为中心,通过长江和大运河等水系联结的全国性商品流通网络得以形成,为隆庆海上贸易法变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动力。

葡萄牙人自1415年占领休达后,经过100多年的探索终于打通“里斯本——好望角——果阿——马六甲——澳门”这条国际贸易通道。

东南亚、印度洋、地中海和西欧等地的国际市场对中国丝绸、茶叶、瓷器等商品有着旺盛的需求。

明廷与葡萄牙经过西草湾、双屿港、走马溪等地发生了多次经济和军事上的冲突之后,终于在嘉靖末期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葡萄牙的贸易合作缓解了中外贸易需求,有助于平息声势浩大的倭患。

居留澳门的葡萄牙商人愿意臣服明廷并帮助中国地方政府清剿叛乱,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明廷对东南沿海社会稳定的顾虑,为隆庆变革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政治基础。

嘉靖末期,明朝官僚集团内部开展了一次深入而持久的“禁海”与“开海”的大讨论,最后达成“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的共识,为隆庆变革扫除思想上的障碍。

从朝贡贸易法到商舶贸易法的变革隆庆海上贸易法变革主要是从朝贡贸易向商舶贸易的法律制度变革。

明朝前期实施的朝贡贸易法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朝贡贸易与海禁政策进行有机结合,形成“海禁——朝贡”贸易体制。

浅析古代涉外贸易立法制度变迁及其背景

浅析古代涉外贸易立法制度变迁及其背景

浅析中国古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变迁及其背景一、秦汉对外贸易萌芽初期法律制度在古代中国,对外贸易一般包括中央及内地人民与沿边各族统治者和人民的互市,以及同境外各国的贸易往来。

通说认为中国的对外贸易兴起于秦汉,盛行于隋唐,发展于宋元,动摇于明清。

本文试图按照这个发展线索,简要分析古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变迁以及制度变迁背后的因素。

秦代以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低下,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结构,商品交易在此时也尚处于萌芽时期,而有据可考的涉外经济交往也较乏见。

秦朝商鞅变法为封建社会的起步提供了制度基础,促发了商品经济贸易的萌芽。

秦朝《法律问答》中有关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记载印证了这一时期商品贸易的进步。

“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购。

”大体意思是偷运珠玉出境卖给邦客并被告奸者,应将珠玉上缴内史,由内史酌情予告奸者以奖赏。

《法律问答》又载:“可(何)谓布吏? 诣符传于吏是为布吏。

” 意为对外贸易须持有通行凭证,并在交与官府后,才可以进行贸易。

[1] 对于中国正式对外贸易的肇始,较多学者认为是西汉武帝派遣张骞多次出使西域以及自此形成“ 丝绸之路”之期。

汉代封建经济得到初步发展,对外贸易也由此步入发展时期。

汉武帝在位期间,为缓和与匈奴的矛盾,通过和亲及互市等手段加强双方的友好往来,但出于维护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又把与匈奴的商品贸易纳入政府的严格管辖之下。

首先是在立法上严格控制对外贸易商人的资格,尤其是私商参与互市的权限。

《汉书•文帝纪》记载:“两行书赠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也”,就是说凡参与互市的私商,必须到政府部门领取凭证即“符传” ,得到政府许可后方可参与贸易。

其次是对涉外贸易商品种类的限制,汉律中规定不准以违禁物品与匈奴贸易,主要是禁止战略物资(铁、兵器、马匹、铜钱等)的互通,违者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汉书•功臣表》载,景帝二年嗣侯宋“坐寄使匈奴,买塞外禁物,免。

明代的海外贸易政策

明代的海外贸易政策

明代的海外贸易政策(一)明前期的朝贡贸易明初实行海禁,严禁民间私人贸易。

在明朝开国以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中外贸易基本上限定在“朝贡贸易”的框架之内进行。

“朝贡贸易”是一种由政府统制的对外商业交往形式,即政府特许前来进贡通好的外国“贡舶”附带一定数量的商货,在政府指定的地点与中国做买卖。

明初沿袭宋、元制度,在沿海口岸设立市舶提举司作为主管对外贸易的机构,“置提举官以领之,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

第一个市舶司设立于朱元璋建元称帝之前的吴元年(1367年),地点在长江口的太仓黄渡镇。

洪武三年(1370年),以黄波市舶司过于接近南京将其停罢,另于浙江宁波、福建泉州及广东广州三处传统日岸设置市舶司机构,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及后来的西洋诸国。

其后,因沿海不靖,一度关闭对外口岸并实行海禁,至永乐初复置浙、闽、粤三市舶司。

市舶司负责查验来华贡使身份、安排贡使食宿、管理口岸互市及抽分征税。

永乐三年(1405年),以诸番来华渐多,在三市舶司分别建造专门接待外国商使的馆驿,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

(注:《明史》卷81《食货五》。

)贡使团到达京师后,除朝见皇帝、进行“贡”与“赐”的礼品交换外,还被允许在隶属礼部的会同馆与中国商人进行一定规模的互市,也属朝贡贸易的组成部分。

朝贡贸易是明前期唯一准许进行的合法对外贸易,所以王圻说:“贡舶与市舶一事也。

凡外夷贡者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他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

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注:《续文献通考》卷26《市籴考二》。

)朝贡贸易作为明初外交活动的一部分。

政治色彩远重于经济色彩。

其时明王朝初建,北驱蒙元,一统全国,政治、军事强大,经济逐渐恢复并得到初步发展,正处于国势蒸蒸日上的阶段,因此愿意招徕海外各国遣使通好,以壮大国声威。

在中国历史上,“天朝”兴旺发达,四海仰慕,遣使来朝,是“盛世”的标志,统治者一向将其视作自己的荣耀。

清代朝鲜使团贸易制度述略--中朝朝贡贸易研究之一

清代朝鲜使团贸易制度述略--中朝朝贡贸易研究之一

每员“ 携带一个“ 正官” 八包” “ 案,正官” 堂上”“ 分“ 、堂下” 两种, 其案数定额不同:大使行 “
随去堂上译官则三千两, 堂下则二千两。二千两为一八包矣。⑥ 如一个朝鲜使团携带4 个 ” 0 “ 八包” 则其总价值达八万两银子以上。乾隆初年, 案, 朝鲜每个赴清使团包括“ 皇历及无时资 咨官”均携带大量白银,动逾十万”于是“ , “ , 一岁渡江之银, 几至五六十万”⑦ 。
和用银制度。
( 八包定额制度 一)
每个“ 规定可以携带的银两额度称为“ 八包” 一案” 。主要拥有“ 八包” 之案的是朝鲜使团中
的译官, 加上“ 军官”“ 、裨将”通称为“ , 正官” 。使团中, 正副使和书状官称“ 三使”由大臣官员 , 担任, 他们本身不占用案, 但他们的随行“ 军官”“ 、裨将” 占有一些案的额度; 朝鲜译官原本就无
人。部分译官需要等 1 年才轮到参加使团的机会。 ” 0 ④ ( 备边司誊录)英祖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 “ 军门贸易, 间年入送。“ ”军门以间年千两为定”“ ,兵曹以间
年五百两为定” 。这些案的名目 和额度都是不确定的。 ⑤ ( 备边司誊录)英祖六年九月十二日:一行持八包者, , “ 殆至四十员。 ” ⑥ ( 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十月初八 日 , 。 ⑦ ( 备边司誊录)肃宗十九年癸酉四月初五日。又,备边司誊录)英祖三年丁未十月二十八日:曾前 , ( , “ 则皇历资咨官之行, 银入去数, 几至十五万两矣。 ”
括朝鲜王室、 使团官员、 属员。
二、 八包定额制度和用银制度
所有朝鲜朝贡使团都携带“ 八包” 用以与清商民交易。“ 八包者, 旧时官给正官人, 人参几 斤, 谓之八包。③ 按照朝鲜向明朝朝贡时之旧规, ” 朝鲜王廷发给使团官员们“ 八包” 作为盘缠

论明初的海禁与朝贡贸易

论明初的海禁与朝贡贸易

论明初的海禁与朝贡贸易论明初的海禁与朝贡贸易李金明摘要:海禁与朝贡贸易是明初对外关系的两件大事。

明初实行海禁的主要目的是抵御倭寇,它对于加强海防、维护新生的明王朝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与海禁相辅相成的朝贡贸易包含着相当大的商业成分,它首先考虑的是贸易,其次才是政治。

因其在执行过程中,加重了地方的财政负担,引起地方官员和民众的不满,加剧了朝廷与地方的矛盾,因此难以长期维持下去。

作者简介:李金明,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副主任。

海禁、朝贡贸易与郑和下西洋是明初对外关系上的三件大事。

海禁,指的是禁止国人擅自驾船到海外贸易,而海外国家要来中国贸易,则需以“朝贡”的形式,也就是派遣使者附载方物入明进行“朝贡”,然后由明朝政府以“赏赐”的方式收购其“贡品”。

这种做法,实际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形式,在海禁严厉期间,它几乎成了明朝海外贸易的唯一合法形式,故史学界称之为“朝贡贸易”。

郑和下西洋从某种意义上说,起到了招徕各国朝贡使者,为之扫清海道的作用,标志着明初朝贡贸易达到了鼎盛时期。

一、海禁与朝贡贸易相辅相成明太祖立国之初,在东部沿海地区面临着倭寇不断骚扰,数掠山东、直隶、浙东、福建沿海郡邑的局面。

加之元末农民起义的残部,如张士诚、方国珍的余党亦遁入海岛,与倭寇相勾结,“出没海上,焚民居,掠货财。

北自辽海、山东,南抵闽、浙、东粤,滨海之区,无岁不被其害。

”①严重地威胁到明朝新生政权的存在。

为了维护刚建立的明王朝,明太祖不得不实行海禁,规定“片板不许入海”,一方面加强海防,抵御倭寇的侵扰;另一方面防止海外与内陆的反抗势力相互勾结,颠覆新建立的政权。

早在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在命令靖海侯吴祯籍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隶各卫为军时,明太祖就宣布“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

②洪武十四年(1381)十月,又宣布“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

③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月,因两广、浙江、福建人民以金银、铜钱、缎匹、兵器等交通外番,私易货物,再次诏户部“申严交通外番之禁”。

明前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朝贡贸易

明前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朝贡贸易

历史上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有着悠久的贸易关系,早在秦汉,双边就有着贸易往来。

进入明代以后,这种贸易关系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在不同的时期里表现出不同的贸易形式和特点。

一般来说,明前期以朝贡贸易为主,中后期以私人贸易为主。

本文主要探讨明前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朝贡贸易。

一、以朝贡贸易为核心的对外开放及其措施 明朝建立以后,统治者为恢复残破的社会经济,巩固专制政权,对内采取了“休养生息”政策,对外则实行了以朝贡贸易为核心的对外开放政策。

①这一政策的实施原因有二:首先是为了确立新王朝在海外诸国中的正统地位,树立“天下共主”的威信。

其次是为了造就一个比较安定的国际环境,保证国内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与此同时,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为防止窜踞沿海岛屿的方国珍、张士诚余党勾结倭寇侵扰,以及防止沿海居民与海外势力相勾结,危害刚建立的明政权,朱元璋在海外政策上,又实行了严厉的“海禁”,规定沿海居民“片板不许下海”,“不得私出海”[1]。

“为使这—政策推行的更为彻底,又禁止民间使用番货,敢有私自下海与外国贸易互市者,置之重法。

②这一政策为后来几位继任者所沿袭。

“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私自下海收番货至十斤以上者,边卫充军”,[2],对犯禁出海者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同时,又将“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3]彻底截断国内民众与海,外各国的联系。

明代的“朝贡贸易”含有政治和经济两个因素,且不同时期又各有侧重。

初期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政治色彩更为浓厚—些,可以说是运用经济手段来实现政治目的的一种特殊的对外政策。

随着明王朝日益巩固,这一体系中经济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并逐渐演变成一种以“朝贡”为名由官方垄断的对外贸易。

与之并行的“海禁”政策亦由国防安全为目的向维护官方垄断贸易为目的转变。

为了使这种以朝贡贸易为核心的对外开放政策付诸实现和顺利发展,明初统治者作出了许多积极的努力,采取了一系列“招诱安存”的措施: .遣使四出,招徕东南亚诸国入明朝贡。

第27课明清对外贸易1

第27课明清对外贸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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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贡贸易
明初实行严禁民间从事海外贸易 严禁民间从事海外贸易的 明初实行严禁民间从事海外贸易的“朝贡贸 易”政策 1、明初海禁政策 、
阅读材料
“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 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 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 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 海外诸国” 海外诸国” ——《明太祖实录》卷139 《明太祖实录》 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 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 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 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 ——《皇明祖训·箴戒篇》 《皇明祖训·箴戒篇》 依据上述材料, 依据上述材料,明朝初期实行海禁政 策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策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马噶尔尼使团画师绘 马噶尔尼使来自拜见大清皇帝乾隆马嘎尔尼的使命
向皇帝寻求对英国利益的保护, 1、向皇帝寻求对英国利益的保护,在北京常驻外 交大臣;划定供英国商人、国民居住的区域, 交大臣;划定供英国商人、国民居住的区域, 并由英方行使刑事裁判权; 并由英方行使刑事裁判权; 通过向皇帝及中国人展示英国的科技产品、 2、通过向皇帝及中国人展示英国的科技产品、枪 支火炮战舰,改变他们对英国人的印象,提高 支火炮战舰,改变他们对英国人的印象, 英国地位; 英国地位; 取得相对于法国、葡萄牙、西班牙、 3、取得相对于法国、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 的贸易特权; 的贸易特权; 扩大通商口岸; 4、扩大通商口岸; 获取经济、技术情报,采集关于中国海岸线、 5、获取经济、技术情报,采集关于中国海岸线、 城市布防、军事实力部署、地理位置等信息。 城市布防、军事实力部署、地理位置等信息。
二、葡萄牙占澳门
嘉靖三十二年( ),葡萄牙殖民者以重 嘉靖三十二年(1553 年),葡萄牙殖民者以重 金买通了广东海道副使汪柏, 遇风暴, 金买通了广东海道副使汪柏,借口商船 遇风暴, 要求暂住澳门曝晒货物,获准上岸居住。 要求暂住澳门曝晒货物,获准上岸居住。此后 又以年租2万两白银随意扩占住地 万两白银随意扩占住地。 又以年租 万两白银随意扩占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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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朝贡贸易制度
朝贡贸易主要是调整外商来华贸易的。

从明初的洪武年间开始,一直到鸦片战争爆发,朝贡贸易始终是官方对外贸易的法定形式,但实际上均有变通。

明代的朝贡贸易
所谓朝贡贸易,古已有之,就是通过两国官方使节的往返,以礼物赠答进行交换的贸易方式。

和正常的对外贸易不同,朝贡贸易均须纳贡,非朝贡不得贸易,贸易是附属于朝贡的。

这是朝贡贸易的根本特征,也是朝贡贸易和宋元时代市舶贸易最大的区别。

对于朝贡贸易,中国政府一般不进行抽分。

抽分或抽解作为一种人口税,为唐宋以来已有的制度。

但明代为怀柔外国起见,对于贡船附载来华的货物,不论在会同馆或市舶司所在地出卖,多不向外商征税,而且还“厚来薄往〃,大加赏赐。

因此,明代虽然仍设“市舶提举司〃,但与前代市舶司“通市舶〃的职能定位已大有不同。

明代将诸国进贡携带的物品分别为三类:一是国王贡献方物,名日正贡;二是国王附搭品,名日附来货物;三是使臣自进贡物。

第一、三两种皆为进贡品,必须进奉皇帝;第二种则属商品性质,贡使可以在市舶司所在地或者京师的会同馆(外宾招待所)开市贸易。

这就是明代朝贡贸易的具体形式。

当然,这些交易都必须是在官方的监督之下,参与贸易的中国商人也受到严格的审查。

但到明代中期,来贡的次数和人数越来越少。

入贡的诸国又不守贡制,往往挟带私物。

欧洲人也已经来到了中国海岸。

他们的目的原本就是通商,朝贡实非所愿。

到弘治年间,明朝改变了所谓的怀柔政策,改行梁方仲先生所言的“收入的政策〃,对于进口的外国货物,均严厉执行抽分。

根据有关记载,明政府对于外国使臣的货物,十分之五抽分入官,五分给还价值,以钱钞相兼支付;如果是国王、王妃的货物,给钱六分,钞四分;使臣等人的货物,给钱四分,钞六分。

但是奉旨特免抽分者,不为例。

其后,随着外商来华数量的增加以及中外贸易的发展,明朝制定了更为详备的进口税收制度一一舶税:一是以船的长度计算征税,称为水饷,由船商承担。

西洋船面阔一丈六尺以上者,征饷五两,每多一尺,加银五钱。

东洋船小,减征西洋船的十分之三。

二是按货物多少,计值征税,如胡椒,每百斤抽税银二钱五分,由铺商交纳,称为陆饷。

三是加征去吕宋贸易回来只载白银的船只,每船加征白银一百五十两,称为加增饷。

同时在福建海澄设立督饷馆,专责其事。

这和宋元旧制已经相差较远。

也是明朝外贸政策趋于正常化的重要标志。

此后直到明朝灭亡,迄无大变。

清代的朝贡贸易及对外商的管理
清初由于郑成功占据台湾地区等原因,重新拾起了朝贡贸易体制,非朝贡不得贸易。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英国马戛尔尼想在北京设办事处,增加贸易地点,进行正常的所谓〃国际贸易〃,当即遭到乾隆皇帝的严词拒绝。

因为清代的朝贡贸易制度大体与明代类似,不再赘述。

由于感受到欧洲人的势力在亚洲的进一步扩张,清朝对来华的外商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减少通商口岸。

起初,清政府在广州、漳州、宁波、苏松(今连云港)四个对外贸易港口设立海关管理对外贸易事务,但只有广州、宁波海关可以接待外国商船。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正式谕令,仅限广州一口通商。

直至鸦片战争前夕,广州以外各地口岸均奉令关闭。

外国商船只能在广州停泊、交易。

其次颁布法规,限制藩商来华的规模和自由。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颁发《防范夷商规定》。

根据该法,外国商船进口之后,必须集中停留在黄浦地方,并抽调官兵巡逻弹压。

进行交易限于广州一地。

卖货完毕后,必须依期回国。

没有售卖完毕的,也不许在广州停留,改去澳门居住,货物交由洋行代售,下年归国。

同时规定,非开洋行之家,概不许窝歇外商。

外商买卖货物,必令行商经手,方许交易。

如果洋行有故纵夷商,以致作弊者,分别究拟。

严禁内地商人和民人与外商有经济往来(如借贷),违者〃照交外国借贷讴骗财物例问拟。

〃不许为外商探听内地商业行隋。

如果发现,连同传送消息者,一并严拿究治。

从另一方面看,当时进行一些限制也是必要的,因为中外往来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如果不加限制,那么对中国是不利的。

此外,明清的外商与中国的贸易带来了十分丰厚的白银输入,故其消极作用是不能与海禁的危害相提并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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