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p 、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机制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机制
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也需要接受监督和管理。
为了确保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生活方式符合规定,可以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1. 定期报告制度:领导干部需要定期向上级领导或监督机构报告自己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排和活动情况,包括参加的活动、出行情况等。
2. 专人监督:可以指定专门的监督人员或机构,负责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规定。
3. 公开透明: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排和活动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4. 自我约束:领导干部应该自觉遵守规定,自我约束,不得利用职权和地位谋取私利,确保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表现端正。
5. 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或监督机构可以定期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通过以上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监督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
排和活动,确保其行为合规,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治生态的健康发展。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一、制定本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三、监督内容1.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2.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奉公、诚实守信,是否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财物,是否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3.执行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遵守组织原则和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否存在“一言堂”、“家长制”等问题。
4.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问题。
5.八小时外生活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行为。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1.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2.加强八小时外生活情况的监督。
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生活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教育、提醒和警示。
3.在年度考核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落实。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上党员干部行为标准的内容第1部分:“超过八小时”的承诺言行,我郑重承诺: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政治规则,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在八小时以上的言行中,应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江门市蓬江区党员干部的行为守则;不要进行禁止或监督的行为;减少谨慎的参与;并进行更积极的宣传。
2,要自觉净化“社会圈子”,在各种社交场合要注意个人言语,行为和身份,避免滥用职权和影响。
3,自觉净化“生活圈”,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周围的工作人员。
4,有意识地净化“休闲圈”,体面体格,健康品味,不吃不喝,不舒展。
5,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正确行使人民委托的权力。
单位:承诺人:2017年9月29日第二部分:八小时以上的监督管理制度gla腊县委党校八小时以上的监督管理制度依靠党员和干部的自我约束,坚持多层次,全过程建立基于教育和预防的全面监督管理机制,纪律检查监督与社会,家庭密切配合。
2,八个小时后,党员干部要自觉,积极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3,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内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风纪律或破坏社会公德,严重影响单位和干部形象的,要认真追究肇事者的党政纪律责任。
4,学校党员的领导不仅是受过教育的人,而且是监督者和管理者。
要把定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指导和对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会圈”和“娱乐圈”的认识纳入责任范围。
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树立榜样,在八小时外为下属树立榜样。
5,他们不得参与传播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6,不参加不正当的社会交往,从事不健康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人;以及利用权力获取利润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人。
7,严禁使用手机,电话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攻击,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违反社会公德。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八,将八小时以上的监督管理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两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党的干部状况。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篇一: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八小时外行为规范(八要、八不要)一要尊重科学,勤奋学习,遵纪守法,不要参与任何邪教反动组织和各种迷信活动。
二要举止文明,维护公德,言语规范,不要在非公务活动中着装或做有损行风的事。
三要坚持正义,乐施善助,见义智为,不要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为其充当保护伞。
四要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爱护公物,利益和单位形象的事情。
五要谦恭礼让,团结邻里,维护稳定,不要与社会上品行不正或黑恶势力人员交往。
六要诚信待人,互助友爱,慎重交友,不要违规经商或为其亲友提供非法便利条件。
七要谦虚谨慎,为人正派,严以律己,不要接受纳税人宴请和酒后驾车、酗酒滋事。
八要艰苦朴素,家庭和睦,勤劳持家,不要利用婚丧嫁娶及各种喜庆事宜敛取钱物。
不要做任何有损国家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廉洁从税行为规范(十条禁令)一、严禁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准违规执法侵害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严禁徇私舞弊,不准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或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谋利。
三、严禁接受纳税人宴请,不准擅自应邀参加纳税人安排的各种庆典、旅游、钓鱼、歌舞等娱乐消费活动。
四、严禁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准向纳税人借钱、借交通工具、住房,以及侵占其他财物。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第一条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之外,法官(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加强自身修养,鼓励、支持法官积极参与高学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及高尚的文体活动。
第二条八小时以外,法官不得从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一)不准参加当事人、代理人、律师或与案件有关的宴请、接受钱物或由其出资旅游。
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律师借钱、借物或托其购物办事。
(二)不准利用职务升迁、岗位调动、婚丧嫁娶、乔迁X居等机会大摆宴席,并收受不合理的礼金礼品,聚敛钱财,或动用公车讲排场、摆阔气。
(三)不准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严禁参与“三陪”、异性按摩和其他色情活动。
(四)禁止着制服在营业性公共场所用餐和进出娱乐场所,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使用公车办理私事。
不准在非法院车辆上使用法院车辆标志。
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打牌赌博和打架,惹事生非。
(五)不准从事不正当的社会交往。
(六)不得参加经商,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企事业单位、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兼任职务、收取酬金,不准向营利性机构投资参股,不准利用办案之机与当事人合伙做生意。
(七)在家中或其他场合,不准讨论按规定不应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八)禁止法官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社会风俗的活动。
(九)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严禁酒驾、醉驾。
第三条切实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一)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法官业余时间参加的重要社会活动以及家庭发生的重要情况(指本人或配偶、子女有关建房、购房、房屋出租,婚丧喜庆,出国出境,配偶、子女经营企业,受到执法机关查处,重大收支等)都必须及时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主动接受组织监督。
(二)建立预警机制。
推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征询意见,了解法官有无违反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行为;建立团队、部门负责人定期汇报法官思想动态制度,便于院党组掌握全院法官思想动态,制定对策,发现苗头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建立与法官家属联系制度,掌握干警家庭生活动态;聘请的法官形象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对法官八小时外的活动实行监督。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为加强队伍建设,科学管理法官和其他法院干警,杜绝干警八小时之外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凡是本院干警(包括聘用人员)均属本规范管理范围。
第二条干警应加强政治学习,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八小时之外的各种关系和矛盾,提高识别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三条干警在八小时之外应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各项制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倡导健康、有益、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为了便于监督和管理,本院成立“干警八小时之外活动督查组”,督查组成员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监察、政治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干警离开本市到外地旅游、探亲访友,参加有关社团组织,本人家庭成员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接受邀请参加庆典活动或个人搞庆典活动,因私使用公物、家属经商等重大事项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政治处备案,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政治处和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体育、文艺、读书等活动,丰富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文化生活,把干警八小时以外的娱乐活动引导到学知识、学业务的轨道上来。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谈心制度和家访制度,院领导联系到各部门、中层干部联系到干警,通过谈心活动和不定期的家访,及时了解干警八小时之外的业余生活情况,掌握干警思想动态。
第八条建立干警八小时之外生活汇报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定期召开庭务会,就本部门成员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把分析结果报政治处备案。
第九条对发现法院干警参与赌博、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邀请到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接受有色情内容服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查组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及时查处。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为加强我局机关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管理职权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廉政意识,有效监督我局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防范和严厉惩处腐败行为,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制定如下监督措施:一、总体原则此项监督制度按照党中央“从严治党”、“以德治国”的要求,在充分保护干部隐私权的基础上,对我局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涉及工作的活动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便能全方位地考核干部,正确提拨、任用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通过实施此项监督制度,切实加强人力社保部门自身建设,使人力社保干部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形势中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正确把握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监督内容㈠监督在婚丧嫁娶,逢年过节,职务升迁,配偶、子女升学、就业等个人重大事项上,有无滥用职权的行为;㈡监督有无进入营业性歌舞厅进行不正当娱乐的行为;㈢监督有无在美容美发厅、宾馆、饭店等场所接受异性按摩的行为;㈣监督有无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等行为;㈤监督因处理公务有无收受服务对象贿赂及接受吃请的行为;㈥监督有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腐败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㈦监督思想上有无贪污腐败的苗头。
三、具体监督措施㈠建立监督组织机构成立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组长由X书记担任,副组长由X局长担任,成员由党支部成员组成,负责监督有关本局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一切事宜,抽查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并受理有关举报。
㈡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局每位干部每季末都要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本科室领导汇报自己一个季度来的业余时间涉及工作的活动情况,公开自己业余时间有关工作方面的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去外地访友、探亲、旅游一定要提前向单位请假,使组织全面掌握干部的活动情况。
㈢与干部家属联合监督干部为全面了解我局干部家庭的情况,使我局干部的家属在干部廉洁从政方面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抽查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每年要不定期对干部进行家访,请家属到局里来开座谈会,了解干部的业余生活、个人爱好、家庭成员以及经济等方面情况,并使干部家属互相交流监督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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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行为规范
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
(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
(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第七条【“社交圈”的禁止行为】规范“社交圈”行为,在各种社交场合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谨慎交友,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
(三)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四)搞官商勾结“傍大款”;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六)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七)在社会交往中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的举止行为。
第八条【“生活圈”的禁止行为】规范“生活圈”行为,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严格要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宴请;
(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
(三)利用职务影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组织、参加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六)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
(七)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八)组织、参加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以及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九)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家庭美德;
(十)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