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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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根据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可以总结如下:
1. 征收目标:根据国家政策,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旨在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土地契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转让或出租的受让方。

3. 征收标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土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将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土地契税的征收标准依据土地转让或出租的交易金额计算,也采用一定的税率。

4. 征收流程:征收工作的流程包括征收通知发放、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环节。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

5. 宣传和指导:税务部门将积极进行宣传和指导工作,向纳税人介绍征收政策、操作流程等,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履行税务义务。

6. 监督和执法:税务部门将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总的来说,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将积极推进土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和精细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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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并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其中:减免税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减免税额3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受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公示办理减免税备案的业务程序和所需的减免税证明资料,指导纳税人填写减免备案表(附件1、2)一式四份,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需提供的减免税证明资料(附件3、4),要求纳税人在相关资料每页的空白处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名章并装订成册。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备案由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应由主管县(区)地方税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好的备案资料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读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读
毛共和国契税 暂行条例》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契税暂行条 例细 叫》 《 、湖南省契税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 收征 收管理 答: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下列情形依次确定 : 申请批准 经 占用耕地 的 ,纳税 人为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 中标 明的建设用
去》 及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 、 市有关规定 , 编辑 了耕 地占
() 3 个体工商户 、 农村居 民和其他公 民。
五 、 耕地 占用 税 纳 税 人 的确 定 原 则是 什 么 ?
兑收收入 , 我们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南省 实 、湖
企业 、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危<中华人 民共和 国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 《 、业建设。 3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
七 、 地 占用税 计 税 依 据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耕
答 : 地占用税 是国家税 收的重要组成 部分 , 耕 具有如下 四 个特点 :
答 :耕地 占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 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
答: 下列情形 免征耕地 占用税 : ( ) 一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
( ) 校、 二 学 幼儿 园 、 老 院 、 院 占 用耕 地 ; 养 医
为 8元至 4 元 ; 0 ( ) 三 人均耕地超 过 2亩但不超过 3亩 的地 区 , 每平方 米为
6 至 3 元 O元 ;
十 二 、 地 占 用税 有 哪 些 减 征 规 定 ? 耕
各地 区人 均占有耕地面积 的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 ,规定高低 不同的耕 地占用税 适用税率 。 一般来讲 , 经济 发达 、 口稠 密 、 人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一、新征耕地环节1、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

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1、契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1、营业税。

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税率。

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新农村社区建设中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农村社区建设中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农村社区建设中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们在征管实践中发现新农村社区建设中“两税”政策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契税税率4%有些偏高。

新农村社区建设应遵循“税负从轻”的原则,降低农村居民购房成本,从而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二是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不好确定。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占用耕地建房,应缴纳耕地占用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新农村社区建设是楼房建筑,统一入住,这样每户农村居民如何计算其占用的耕地面积?三是政策规定与执法实践不统一。

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思想出发,其中之一是为了节约耕地,因此其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一般要小于原来每户农村居民所占有的宅基地面积,据了解,建设初期,一般以村委的名义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村委后期提供出每户居民占用的耕地面积,并对原宅基地进行了复耕,税务机关就要按照条例细则的规定进行退税,细则规定是不征,而税务机关是先征再进行退税,这样会不会存在执法上的不妥?我们认为,从根本上来讲,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没有考虑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遇到的情况,国家应出台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配套的耕地占用税政策。

3、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建议契税方面:执行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现行的4%契税税率有些偏高,国家应出台鼓励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契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方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新兴事物,国家应出台与之配套的耕地占用税政策,尤其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环节的耕地占用税缴纳问题上进行明确,以方便税务部门进行执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皖政办秘[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订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为“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做好“两税”划转工作,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和人员划转平稳有序,“两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两税”征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主要工作(一)划转准备。

编制部门摸清“两税”征管机构基本情况,做好机构设立、编制核定、职能划转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做好“两税”人员资格的认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划转人员、业务、资产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准备工作。

地税部门牵头制定“两税”划转实施方案等。

(二)划转征管职能。

根据皖政办〔2011〕14号文件规定,省、市、县财政部门的“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同级地税部门,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两税”征管职能一并划转至市县地税部门。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

2024年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本总结:
根据对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得出以下总结:
1. 征收工作效果显著: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通过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执法力度,提高税收意识,有效遏制了非法占用耕地和违规转让土地的行为。

2. 征收制度完善:2024年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的征收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

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计算和征收机制,加强税收监管和核查,有效提高了税收征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3. 征收工作机制创新:2024年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在机制上进行了创新。

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征收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提高了征收效率和减少了人为错误。

4. 问题与挑战:在2024年的征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个别地区在落实征收政策和执行征收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评估,是否达到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的目的有待深入研究。

5. 接下来的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建议加强对征收政策的宣传,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机制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监测,提高征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2024年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征收工作在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还存在改进的空间,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和监管力度,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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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
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 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 经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 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 用税。
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规定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 积的比率。
税率
我省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 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自2019 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 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 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 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备案和审批 备案类(7日内) 审批类 (30日内)
均需要出具文书
建立减免税逐级备案制度
一是建立减免税登记台帐 二是实行减免税逐级备案
除个人减免税项目外,对耕地占用税、契税 减免税档案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具体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规定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 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 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
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使用权出售、房屋买 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 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另 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 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提供中介 机构的评估报告)。
特别说明:
为精简减免项目,将1.5%税率(指个人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和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家庭 唯一普通住房的)可作为一档税率直接在申报 表中填列,而不是作为税收减免反映。在征管 系统中将申请表中税率设为三档,即3%、 1.5%、1%。
耕、契两税减免税的申请及处理
1、受理 申请表及资料——大厅——主管税务机关或上 报(10内)
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 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加 强关口管理)。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 要依据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 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 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 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 税。
纳税人实际交易房产,延期缴纳契税的处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减税、免税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权限划分
耕地占用税减免,除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 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以外, 均实行备案管理。
减税、免税
契税减免,按照减免税项目不同,分别实行报 批减免和备案减免。在具体项目划分上,把减 免税条例规定的一般性减免税项目和涉及个人 的减免税项目划归为备案类减免。同时为简化 备案,对耕契两税中涉及大量个人的减免税不 再要求备案。其它如“企业改制”等需要严格 审查把关的划归为报批类减免。
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 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 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 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 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 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 用地人为纳税人
契税--纳税人
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具体 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赠与和交换。以投资、入股、抵债等方式转移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视同权属转移征收 契税。
耕地占用税--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各县(市、区)耕 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我县耕地占用税税率是21.5元/平方米,占用 基本农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 应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即每平方米 32.25元。(鲁政字[2019]137号)
提示
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 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 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 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以房 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单独 注明的车库、地下室面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 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 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 当天。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 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 天。
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申报表) 契税(申报表)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起30日内,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 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 建设用地批准书。
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契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 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 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 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 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与管理
利津县地方税务局
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 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37号)精神,我省于2019年底 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 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9]9 号)文件,对机构、人员编制等划转问题进行了 明确,同时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耕、契两由 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县府办出台了专门的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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