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知情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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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

2、环境知情程序和方式
法律行为是权利实现的关键因素,环境知情权的实现离不开法律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知情环境信息作为法律行为之一,那么,作为和不作 为也是环境知情的方式。前面我们说知悉、获取环境信息,就已经表明了环境知情方式:知悉系 知道、了解之意,对应不作为;获取是取得、猎取的意思,对应作为。在排列顺序上,知悉在前、 获取在后,也意在说明不作为是主要知情方式。
三、环境知情权相关概念
环境知情权探究主要回答的是“何为环境知情权”。这是研 究环境知情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只能是缘木求鱼,形散神 散。环境知情权的本体大致包括环境知情权是什么权,知什么情, 怎么知情,也即“权”、“情”、“知”三个方面。
(1)环境知情权之“权” 环境知情权是一项什么样的权利,我们需要先从整体上进行认识,
1、环境知情权客体
哲学上讲,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根据《中华法学大辞 典·法理学卷》的解释,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同义。一般法理学认 为,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和法律性等特征,大体 上可分为五类。根据在“环境知情权之权”一节下对环境知情权所下的 定义,笔者认为环境信息就是环境知情权的客体。
了解它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属性。 1、概念辨析 概念作为认识事物本质的最基本的单元,是相关逻辑思维的起点。
概念不清,大厦将倾。环境法学者对环境知情权概念所下的获得较多认 可的主体与客体两个维点。诚然,对权 利下定义时主体与客体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权利的完整定义不仅应包括权 利主体与客体,还要涵盖权利的指向主体—义务主体。权利的设置初衷在于 通过一定途径行使权利,使权利的实现达到一种圆满的状态。没有义务主体, 权利的行使就没有指向标;义务主体未能明晰,权利便会落空。诚然,任何 定义都做不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是对事物的高度概括。鉴于此,笔者 试着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客体三方面来对环境知情权下定义:

我国公众环境知情权面临的困境及解决途径

我国公众环境知情权面临的困境及解决途径
第2 O卷
21 0 0年
第 3期
9月
信 阳农业 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u n lo n a gAgiutr l olg o r a f Xiy n r l a l e c u C e
V0. 0 No 3 12 . Sp21 e。00
我 国公 众环 境 知 情 权面 I 困境 及 解 决 途径 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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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 rg tt no te lg lme h ns t sa ls t e e vr n e o p a he rl fno — g v r h h o k w h e a c a im o e tb ih n i m ntt l y t oe o n i h o o enme tle vr n e a na n io m nt l

环境资源权利的名词解释

环境资源权利的名词解释

环境资源权利的名词解释在当今社会,人们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越来越关注。

环境资源权利是指每个人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方面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涉及到个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涵盖着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准入、环境决策参与、环境教育与意识提升等方面。

首先,环境资源权利中的个体层面包括了每个人对良好环境的基本需求和享有的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生活在一个干净、健康、可持续的环境中。

这包括了空气清洁度、水质卫生、环境噪音等方面的权利。

人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环境污染。

其次,环境资源权利涉及到社会层面,强调了全社会对环境资源的共同保护责任和共享权益。

这包括了对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让每个人都能了解到环境问题的真实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确保公众有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通过听取公众意见、征求建议等方式,使环境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

此外,社会应提供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素养,倡导绿色生活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环境资源权利还涉及到国家层面,强调了国家在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方面的责任。

政府应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同时,国家还应推动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政策,合理规划国土资源,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可持续利用。

此外,国家还应倡导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综上所述,环境资源权利是每个人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方面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涉及到个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

个体层面强调每个人对良好环境的基本需求和享有的权利,社会层面强调全社会对环境资源的共同保护责任和共享权益,国家层面则强调国家在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方面的责任。

通过保障和实现环境资源权利,我们能够建立起一个人人有责、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组织或群体知悉和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它是保障环境公正、合理治理的重要权利,并具有以下意义。

一、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
环境知情权的实现,能够让公民、组织或群体在决策的过程中知情,及时介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决策过程和结果,从而达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的目的。

这也能有效地减少环境决策中的不公正、不透明和腐败等可能性。

二、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知情权的行使,能够促进各方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达成共识,从而更好地制定政策和计划。

这有助于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促进环境监管的有效性,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的局面。

三、增强环境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
通过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公众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环境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也能够更好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这有助于提高环境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参与度,从根本上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提高政府环保和公众参与的信任度
公众知晓和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和结果,能够增强与政府的信任度,也促进了政府环保行为的公众接受程度。

此外,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也能够促进绿色消费和环保行为的扩散,从而更好地推进环保事业的开展。

总之,环境知情权是公民、组织或群体参与环境决策的重要权利。

其实现,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增强环境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度,更能够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切实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

三、环境知情权相关概念

环境知情权探究主要回答的是“何为环境知情权”。这是研
究环境知情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只能是缘木求鱼,形散神 散。环境知情权的本体大致包括环境知情权是什么权,知什么情, 怎么知情,也即“权”、“情”、“知”三个方面。

(1)环境知情权之“权” 环境知情权是一项什么样的权利,我们需要先从整体上进行认识,

发生于日本的公害事件使日本民众对环境问题格外关注,环境知情权的相关立 法也相对比较完善。1997 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日本关于环境知情权的 最主要法规。该法不仅规定了参与权,还对环境知情权做了相应规定。在环境信息
公开方面,根据该法规定,在环境评价过程的不同阶段掌握的环境信息都要予以公
开。在救济上,该法还规定政府可在1个月内对规范文件进行公开复审。
环境信息应涵盖与环境相关的全部信息,不仅包括与己相关的环境信息,也包括与己无关的环境信 息,大到环境法规、环境政策,小到点滴生活中的环境常识。政府、企业等掌握着绝大多数的环境
信息,其天然地负有公开其掌握的环境信息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政府全面掌握着环境法规政策,
理应主动公开,这也是环保宣传的重点之一,同样地,环境常识也是如此;特定情形下,企业对于 某些环境常识负有公开、宣传的责任。表面看,如此界定对环境信息掌握者过于苛刻,其实不然。
了解它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属性。

1、概念辨析 概念作为认识事物本质的最基本的单元,是相关逻辑思维的起点。
概念不清,大厦将倾。环境法学者对环境知情权概念所下的获得较多认 可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学者们下定义时更多地侧重于从权利主体与客体两个维点。诚然,对权
利下定义时主体与客体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权利的完整定义不仅应包括权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环境知情权是指公众在环境事项上获得全面透明的信息,并有权参与决策或者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

可见,环境知情权对个人、社会乃至全球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环境知情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每个人都具有知道自己所处环境的权利。

只有了解自己所处的环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风险的意识,使人们更加警惕于环境问题的注意,保证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利益也得到保护。

其次,环境知情权有助于公正建设可持续的社会。

在许多环境决策过程中,公众最容易受到影响的是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开采和环境等问题。

公共资源的使用和保护应该由公众决定。

当我们的环境被拖入环境犯罪或环境类的诉讼时,我们将对其负有道义和责任的感觉更强,可再考虑解决办法的措施。

而环境知情权可以确保公众得到充分的信息,可以以更公平的方式参与决策程序,以保证公众的参与和质量都得到了保证。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稳定和可持续的社会信仰体系。

再次,环境知情权有助于保护全球环境。

信息需求是全球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核心。

环境知情权能够使公众获得有关环境的所有信息,进而实现全球环境保护。

环境知情权也有助于保护可持续性和永久性的世界自然遗产,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使其得到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和监控。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总之,环境知情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仅能促进个人和集体的健康和福利,还有助于改善社会和全球环境的状况,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

因此,保护环境知情权是全社会所需共同努力的责任。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环境知情权是指一个人对所居住的环境和周围生活的信息有权知晓的权利。

它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确保公众了解周围环境状况并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

环境知情权的确立,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认识,还能有效地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进程。

环境知情权还有助于增强政府、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的环境透明度。

公众有权了解环境状况和相关政策,这可以促使政府和企业更加重视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

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也可以有效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提升环境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环境知情权还可以倡导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

公众了解环境状况之后,可以更好地了解问题所在,并通过个人或团体的方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的落实。

环境知情权的确立,也为公众提供了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依据。

环境知情权对于社会公平和公正也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的整治和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环境知情权的确立能够保障所有公民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环境权益差距,并有助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知情权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认识,增强政府和企业的环境透明度,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福祉来说,环境知情权的确立和落实是至关重要的。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各国能够更加重视环境知情权的保障和落实,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环境知情权是指公众或个人有权知道有关环境状况和环境影响因素的信息,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源和排放物等的信息。

环境知情权的意义不可忽视,它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知情权的实施有利于个人和公众的权益保护。

个人和公众有权了解周围环境的状况,以便做出对自身健康和安全有利的决策。

在购房或租房时,了解周围的环境状况可以避免居住在可能存在污染或危险因素的地区。

环境知情权的实施也有助于公众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督,并提出质疑和抗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才能使个人和公众更好地参与环境决策,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环境知情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护公众利益和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

只有充分了解环境状况和环境影响因素的信息,公众才能更好地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以便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透明度将促使环境污染者和责任方更加谨慎和合规。

公开和透明的环境信息可以提供评估和监督环境管理和治理的有效手段,促进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参与,推动环境保护的进程。

环境知情权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环境治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环境知情权是现代环保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它要求政府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以及建立环境问责机制和犯罪行为追究制度,为公众提供环境治理的法律保障。

在知情权的约束下,政府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

企业也需要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与披露,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只有健全的环境治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谋求可持续发展。

环境知情权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环境教育和公众环境素养的提高。

环境知情权的实现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环境教育的力度,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素养,增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理解。

企业应加强环境责任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改变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责任的行为。

公众也应主动获取环境信息,了解环境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治理。

【推荐下载】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环境权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关于环境权的种类,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

还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的环境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生态性权利即良好环境享有权,人们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体现为公民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分为环境资源拥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参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动的决策过程,要求政府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又称为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行政执法参与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即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参与权:公民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监督,包括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项目和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知情权:公民有权了解环境状况、环境政策、环境信息以及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和行为。

3. 请求权:公民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出索赔或要求补偿。

4. 诉讼权:公民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生存权:公民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包括呼吸清新空气、饮用清洁水源、享受良好自然环境等基本生存需求。

6. 发展权:公民有权在良好的环境中实现自己的发展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精神等方面的发展。

7. 生态权:公民有权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公民环境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其内容广泛而复杂,需要公民、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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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知情权的概念摘要:通过分析环境知情权权利属性,结合其历史和发展进程,根据法定权利属性要义,紧扣“环境”和“知情”的含义,进行界定。

认为环境知情权是公众知晓、了解和认识有关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的权利,而环境信息是关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有影响的环境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的信息。

是一种获得环境信息和实现环境信息了解、知晓的实体性权利。

关键词:环境知情权;法定权利;环境①权利的三种形态: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这一过程中,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的桥梁,而法的社会学的重心是从社会实现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法定权利的实现必须经得起社会实践层面的考验。

载林孝文.自论法定权利的实现——以法社会学为视角[j].湘潭大学学报,2008,32(5)。

收稿日期:2011-12-20作者简介:谢锐(1987-),男,江西赣州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环境法研究。

关于环境知情权的概念,学者的探索和争议一直没有间断。

蔡守秋认为环境知情权是环境权的派生权利,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了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将环境知情权涵盖于环境权中[1]。

吕忠梅认为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并不受国域范围的局限,代表国民获取本国或者世界范围内有关环境状况、国家环境管理状况等环境信息的权利。

同时也认为环境知情权具备知情权的性质,但是本质上属于环境权[2]。

王明远从公共当局和公众的角度,认为环境知情权是指公众适当获取与环境有关的资料的权利,属于环境权的内容,也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性权利。

这些资料一般是由公共当局所掌握的,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报告以及一定区域内的污染物质排放信息等等资料[3]。

朱谦则认为环境知情权是公众享有的获知各种环境信息的权利,属于知情权的范畴。

从以上代表性学者关于环境知情权概念定义看,有两点共识:首先,肯定环境知情权有存在的必要,确立环境知情权是国际化趋势。

其次,肯定了环境知情权的权利的内容一般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行使的行为,可以概括为对于环境有关的信息获取。

而对于环境知情权的争议也很明显,首先,环境知情权的主体具体范围,各学者的定义还存在差异,有国民、公众当局和公众等等几种代表性用语。

其次,是环境信息的差别,有表示是关本国或世界的环境状况,也有表示有关公共当局的、或者各种环境信息的等等,再者是环境知情权的属性之争,尤其是环境权与知情权属性之争最为激烈。

因此,对于其概念尚没有统一的论断,大多是学者基于自身认识而表达的观点。

本文通过分析环境知情权权利属性,结合其历史和发展进程,根据法定权利属性要义,紧扣“环境”和“知情”的含义,进行界定。

一、环境知情权属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以权利能够为权利主体所行使为宗旨,法律条文的诠释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实践。

因此具体的法定权利必须关注权利的实现基础。

而脱离平常生活或者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争议,无法确保公民的需要权益的权利,只能表述为应有权利。

①显然,环境知情权的概念应避免简单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警惕走入应有权利的误区,其所要体现的是公众的意志与需要是对于环境信息权益的实现。

如“环境权”,在20世纪90年代后伴随着争议不断探索,许多学者认为动物和人类一样也享有环境权。

本文不否定这种观点,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对于以动物和人类一样也享有来诠释环境权,在实践中其权利的实现非常困难,充满曲折,无法为一般公民所适用。

因此环境权不能实现,以法律条文来规定环境权也就成为空文。

引以为鉴,环境知情权的实现,需要转化为保障公众的具体权益,定位为平常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的权利,避免权利束之高阁。

谨慎将环境知情权的定义脱离了实际,只是成为一个法律的名词,塑造成一种道德标杆,存在但不权威。

笔者认为应该将环境知情权需要赋予法定权利属性,集中体现法定权利的属性:一是,获得真实的利益;其次,获得社会的共同认同[4]。

集中体现国家的环境信息权益意志,本质上是国家机器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一种价值判断,需要表达公众于国家、企业中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5]。

它的实现可以从法定权利上的知情权、道德上的广开言路和得天下先得民心等观念中寻找根据和共识,但最终对于环境知情权法律上的界定应当是落到实处的实然性权利定义,并不能直接概括为道德、习俗、伦理等等应有权利上的概念。

二、对于“环境”与“知”的认识是定义环境知情权的关键确定环境知情权中“环境”的含义,是确定环境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的前提,也是理解环境知情权具体含义的基础。

众所周知,“环境”的含义具有多样性、宽广性,有学者归纳了其广义和狭义的含义,也有从要素、空间、功能等方面细分“环境”的含义,笔者认为都具有其成立的根据和合理性。

但是赋予环境知情权法律的含义是保障环境知情权实现的前提,而从法律的维度去理解“环境”,则更符合对“环境”含义要求的科学性、准确性、严谨性、公认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环境”的含义有比较全面的解释,也得到学者一致肯定: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因此可以将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定义作为环境知情权定义的依据基础。

而在研究其定义中,关键的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和“总体”两个定语。

首先,对于不会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可以认为是一般性环境信息,如公民家庭、个人生活垃圾并不足以影响自然环境自净能力等等,对于环境问题并无影响的信息并不在环境知情权范围内。

其次,对于“总体”的理解,环境知情权并不是简单对于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信息进行罗列,而是要求将环境知情权与相关的环境资源的数量、结构、功能等等信息进行联系、整体性理解。

因此,环境知情权中的“环境”应该是有关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有影响的环境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

对于“知”的理解,角度不同认识也不一样。

有的研究者认为“知”代表公民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和自由,不包括传播信息的自由和救济的自由”[6]。

有的学者则认为“知”等同于环境信息权利主体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信息的资格[7]。

面对争论,需要回归本源。

从词面意思看,“知”就是知道的意思,而知道的意思包含“知晓、了解、认识”等含义。

根据《辞海》对于这三个词的解释看,都表达行为主体对于事物的理解的手段和过程,一种认识的过程,包含一种层次递进的关系。

代表着行为主体的主观认识由浅入深的过程,而“知”的内涵也体现了环境知情权的认识、获取属性。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知”的理解不包括“传播、表达”的意思,也就没有赋予环境知情权传播和表达的权利属性。

因此对于环境知情权“知”的认识应该限定在知道的层面,而这个层面包括知晓、认识、获取。

三、发展历史是定义环境知情权的重要参考对于环境知情权的最早出处,并没有确定的考证。

但可以从一些相关的资料大概推断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开始出现了环境知情权的相关理念,①而随着环境知情权近几十年受到普遍重视,代表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下产生的对于解决问题和保护环境的一种探索。

国际社会对于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②此后一系列国际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知情权都作了规定。

在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环境知情权从提出立法确认到发展,既是“自下而上”的公众力量的驱使,也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作用的结果[8]。

对于公众来说,受民主观念和知情权理念的影响,面对环境公害问题的凸显,公众对于获得环境信息以维护环境利益呼吁越来越强烈。

由此可见环境知情权的主张,实际上以承认公众个人面对环境恶化状况的无能为力的表现,体现的是一种对于自己利益的救济和预防手段。

因此从逻辑结构看,环境知情权的定义需要表达清楚环境知情权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是以“需要”为前提的环境信息的获得,主要是实现权利主体在特殊情况下获得相关信息;另一种是以权利为前提的环境信息的获取,它体现的是一种不需要权利主体的信息需求为前提,是一种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行为,代表着享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

综上所述,环境知情权是公众知晓、了解和认识有关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的权利,而环境信息是关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有影响的环境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的信息。

是一种获得环境信息和实现环境信息了解、知晓的实体性权利。

参考文献:[1]蔡守秋.环境权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2,(3).[2]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2000,(6):136.[3]王明远.环境知情权法律制度研究[eb/ol].中青在线网.[2003- 11-07].[4]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邹雄.环境权新论[j].东南学术,2005,(3).[6]朱谦.论环境知情权的价值基础[d].苏州:苏州大学,2002.[7]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26.[8]申进忠.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论析[j].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①20世纪40年代以来美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群众运动蓬勃高涨,人们热切地要求了解政府掌握的有关环境资料,认为政府有义务公开有关环境的资料。

载王曦.美国环境法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第25-37页。

②该宣言原则第10条规定:“环境问题组合是在全体有关市民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

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有关环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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