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实施,引导企业环境行为的持续改进以及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广泛参与,促进环境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和指导全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实施。
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和所辖县(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组织和实施。
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各地应将本地区重点水污染企业、大气污染企业、噪声污染企业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企业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实施范围。
第四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程序及方法按现行《企业环境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周期暂定为一年,各地环保部门应在每年“6.5”国际环境日是将本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缩短评价周期以及增加公布频次。
公布企业评级结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条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的媒体应为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或电视台、电台以及政府公众网站。
公布媒体为政府公众网站的,应将网址向公众公告。
第七条各地应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数据的准确性,保证评级结果的公正、客观。
在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前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八条各县(市)环保局每年应将本辖区获绿色等级的企业名单上报省辖市环保局,省辖市环保局对其审核后,连同城市建成区获绿色等级的企业名单一并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核准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统一公布年度省级环境行为绿色等级企业。
第九条获得企业环境行为绿色等级的企业可优先参与年度省级环保先进企业的评选。
第十条凡获得环境行为绿色等级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符合产业结构政策且环境效益显著的重点技改项目、省级环境污染防治示范工程项目、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及废弃物资源化、成量化、无害化示范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从省级污染防治基金或市、县级污染防治基金中安排贴息或资金补助。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篇一: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 5 来源: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发〔2018〕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区划、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评估鉴定、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对上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从业范围、从业类型、从业内容、从业等级开展服务。
禁止不按许可规定提供服务。
禁止以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等非法形式转移许可的使用。
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服务。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任务导向,选择最佳可行、成熟可靠的节能减排和绿色治理技术,治理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文本参考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防治环境污染,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环境责任,提升自身生态环境信用等方面所制定的管理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
第四条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应当依法合规,诚信守信,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信用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第五条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信用管理部门应该与企业其他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信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2. 负责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 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理念,加强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培训;4. 组织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5.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和奖惩机制。
第八条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档案,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和管理。
第三章信用管理流程第九条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1.信息采集:企业应当定期收集有关生态环境管理的信息,包括工业废水、废气、固废的排放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
2.信息核实:企业应当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3.信用评价:企业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信用评价,评定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等级。
4.奖惩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信用优秀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信用较差的企业予以处罚或限制。
5.监督检查:定期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章信用管理制度执行第十条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执行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执行,确保管理制度的严谨和执行力。
2. 全面履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尽量降低环境污染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价指标

评分
有信用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沟通资料
5
有与客户进行业务沟通的记录得3分(如传真、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重要沟通资料形成集中保管档案得2分,没有相关沟通资料不得分
有信用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调查报告
6
有资信调查报告或调查结论得满分,只有调查表或客户资料汇总得3分,没有调查资料不得分
20
各项工作职能清晰、职责分工到部门到岗位得满分,职责分工到部门未落实到人得10分,职能分工不明确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审核信用管理职能分工文件
信用管理部门经费(20)
信用管理工作经费有计划、有使用实绩
20
信用管理专项工作经费(如购买信用报告、信用保险、信用软件,以及外聘法务、第三方服务或评级、开展现场调查、外勤催收等)按实际使用实绩每项得5分,最高20分
10
信用销售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按照信用风险分类非常清晰得满分、分类不够清晰得5分、未分类不得分
审核客户分类汇总情况
对授信交易客户运用资信评价指标进行评分
10
信用销售客户(或预付款供应商)多数进行了评分得满分、少数进行评分得5分、没有进行评分不得分
结合应收帐款客户对比
信用档案的建立(20)
对信用档案进行编号,并建立电子化检索目录
5
合同正本、对账单等重要信用档案集中保管得满分,分散在各部门保管得2.5分,分散在业务人员处保管不得分
实地查看档案保管
项目
评价内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审方法
评定分
状况
建立信用档案查阅的权限和程序,防止客户重要商业信息泄露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
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5]33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
通知
(苏价工〔2015〕33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
为发挥价格杠杆对高污染行业的抑制作用,完善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差别电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环保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3〕1号)等,明确根据环保信用评价对部分高污染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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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
欢迎共阅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试行)前??言为认真落实“六个注重”,扎实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更加美好的新江苏,省经信委、省信用办在“十二五”期间将围绕“一个目标、一个主体、两个关键、三个服务、五个支撑”的总体思路,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突出以企业信用建设为主体,组织实施企业信用管理“万企贯标、百企示范”工程。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的研究成果,借鉴吸收了部分兄弟省市的相关经验,力求符合江苏实际,形成江苏特色。
本规范是省、市、县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万企贯标、百企示范”工程的工作标准和依据,是全省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南。
企业应以本规范为标准开展贯标工作,贯标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市级示范企业,省级示范企业在市级示范企业基础上择优认定。
一、范围、依据和定义(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有关企业信用管理基本概念的术语和定义、目的和作用、管理体系和基本操作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企业信用管理活动。
(二)依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8-2008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GB/T22120-2008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企业信用管理方针:企业为实现信用管理目标而制定的一种指导纲领。
2、企业信用管理目标:企业开展信用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
3、客户资信管理:以客户信用信息资源和资信调查为核心的一套规范化管理方法的统称。
4、授信管理:对于授信对象的范围和授信额度、期限、条件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5、客户信用档案:在客户信用信息中对信用评估和决策有参考价值的记录资料。
6、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应兼顾与企业行为有密切关系的自然、社会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为了推动企业更加积极地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境管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应运而生并开始试行。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公正、透明、有效的评价体系,对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通过这种评价,能够促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该办法明确了评价的对象,涵盖了各类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以及服务型企业等。
评价的内容包括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环境应急管理能力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投诉和反馈等多个方面。
评价指标的设定力求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反映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表现。
在评价过程中,采用了多维度的信息收集方式。
不仅依靠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数据和执法记录,还会参考企业自行上报的环境信息、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监测评估报告等。
这样可以确保评价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避免单一数据源可能带来的偏差。
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等。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将给予一系列的激励措施,例如在环保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
这不仅是对企业环保工作的肯定和鼓励,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相反,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则会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增加检查频次、责令限期整改、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以督促其尽快改进环境行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一方面,企业为了获得良好的信用等级,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环保投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环保技术水平。
江苏省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江苏省企业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本省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组织管理1. 企业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环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确保环保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1.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2.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四、污染排放管理1.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企业应定期对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建立污染排放档案。
五、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1. 企业应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六、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1. 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环保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等。
2. 企业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听取公众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环保教育与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2. 加强对环保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企业应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执法活动。
2.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 本省以往有关企业环保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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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江苏省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方案》(苏信用办〔2011〕4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先行在国控重点企业推行,待经验成熟后,在地方重点企业及其他企业推行。
国控重点企业是指评价年度环保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企业。
国控重点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省辖市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提交说明材料。
地方重点企业是指市、县(市)环保部门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按本辖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荷排序,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达到当地排污总量80%以上所确定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
第五条评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
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
第六条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审核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指导市、县(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省辖市环保局、县(市)环保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
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动态修复核查和信用管理。
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复核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和信用动态修复核查结果;监督所辖县(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价实施
第七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确定参评企业→归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初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并向企业反馈意见→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信息归集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归集”的原则进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归集企业基础类信息、污染防治类信息、环境管理类信息、社会影响类信息。
根据信息的产生周期、更新频率和使用情况,环保信用信息归集频次分为年报、半年报、季报、实时更新等形式。
环保部门采用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归集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生成评价结果。
第九条省环保厅对国控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归集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参与联动监管;同时通过省环保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环保局应公开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部门及时收集企业和社会对评价结果的反映,适时组织核查,监督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增强环保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省辖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市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当年工作开展情况,每年4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
第三章信用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通过电子身份认证密钥进入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可以查询本企业环保信用状况。
评价结果发布3个月后,企业可以就修复环保信用等级向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
第十三条企业向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须附具以下有针对性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
(三)近3个月以来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和监测台账;
(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相关证明材料;
(五)排污申报相关证明材料;(六)实施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材料;
(七)其他问题整改情况材料。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受理企业修复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由受理单位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除黑色企业外,在环保信用信息公布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
门应当及时给予信用降级处理。
(一)应急处置不力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
(三)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访事件;
(四)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五)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减排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六)其他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激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把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
一。
第十七条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
(二)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优先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四)推荐纳入政府采购合作伙伴名单;
(五)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环保先进、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八条评为蓝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
(二)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评为黄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等警示性措施。
第二十条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暂停下一年度申报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资格,建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支持,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二)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
(三)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处罚;
(四)取消各类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在其参加其他先进、荣誉
评选时,提出否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采取第二十二条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二)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直至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保信用等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