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 支配性:无需第三人协助
债权 请求权: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
排他性:一物之上仅一项所有权
兼容性:一物之上成立双重买卖
绝对性(对世权)
相对性(对人权)
第十六页,共69页。
三、物权的概念(gàiniàn)与种类
❖ 3、物权的种类
❖ 自物权和他物权
❖ 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
❖ 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建设(jiànshè)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律(fǎl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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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zhìdù)的概述
主要内容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程度 公示原则
第二页,共69页。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zhìdù)的概述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物权法的概念(gàiniàn)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 系的法律。是财产法的一个支柱。 财产法的两大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 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属于财产的流转 法
第二十三页,共69页。
第二节 物权变动(biàndòng)
主要内容 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掌握程度 物权的取得
第二十四页,共69页。
第二节 物权变动(biàndòng)
❖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失。包 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 物权取得分为(fēn wéi)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区分的关 键点: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权利前手。
第三页,共69页。
物权法的发展(fāzhǎn)
❖ 1949年以来,中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也就没有完整的物权法。中国大 陆在宪法以及其他法规中,对物权制度有所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内容并不完整, 不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引言: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包括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就是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当中,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家庭法(亲属法)。
财产法再分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债权法,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合同法);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无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继承法,是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基础-法律

第31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新增)第五部分法律---共5章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新增)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简化)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简化)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简化并增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法律调整机制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我国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式和调整经济的主要法律种类,并能够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正确处理经济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本章教材结构: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考试内容:法学中的"经济"概念,调整经济的法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学中的“经济”概念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因此,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的三个阶段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1.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这种法律调整模式与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密切相关。
2.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一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
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其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3.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概念1.“经济法”“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调整经济的法”“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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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
• 一种意见赞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理由主要是: • (1)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私有,农民对自己的住房享有所
有权,当然包含转让住房的权利。
• (2)目前农民有闲置的住房是客观事实,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
让,有利于积极发挥物的效用。
• (3)当前农民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难,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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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3、物权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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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定分止争 其二是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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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 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 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 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 (5)保护物权。 •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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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
• 国有财产可分为三大块。
• 一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有
关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开发利用,有宪法和许多法 律的规定。
• 二是国有企业。 • 三是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如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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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 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应当着重关注三个问
题: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应当尽可能采取
拍卖、招标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采 用划拨方式。
• 第二,土地不可再生,应当建立机制节约用地,提高
土地利用效益。土地的使用,既包括地表,也包括地 上、地下空间。
民法典物业篇全文
民法典物业篇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篇所称物业,是指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条物业所有权的内容、取得和行使,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第三条不动产的物权,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条动产的物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物权的归属、限制、转让和消灭,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共有的物权,适用共有规定的规定。
第七条物权纠纷的解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房屋所有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物权,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第九条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土地固有的利益有关的东西。
第十条土地产权,属于国有、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产权,属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不动产的转让,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建筑物的承租、聘、租、抵押、担保等权利设定,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六条不动产权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章动产第十七条动产包括物权、动产担保物权。
第十八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依照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动产的出借、租赁、抵押、质押等权利设定,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动产的物权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和转让第二十二条物权的限制包括担保物权、共有、承租、巨留等。
第二十三条物权的限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限制物权的自由行使。
第二十四条物权的转让,应当经过协商并依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物权的转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条物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动产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章共有第二十七条共有的物权,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3.16•【文号】主席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全文2020
物权法全文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的性质是私法,其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强行法,普通法和固有法。
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该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然而,在2020年5
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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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特征为2011年新增)
物权: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011年修订,掌握)
1.物权法定原则
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化、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效力法定化、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法
定化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具体包括:(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只有一个所有权;(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互相冲突和矛盾的物
权。
3.物权公示原则
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如我国法律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已经办理登记手续,
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预告登记:为了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
产物权变动。
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三)物权的种类(2011年新增)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物权的保护方法
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
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分为:(1)请求返还原物;(2)请求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
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损失为主,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